苏州缘天金服、苏州缘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东、顾贤龙 2020.4.16……被告人杨东、顾贤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书……杨东负责雇佣业务人员以散发传单、电话介绍等途径对外公开宣传,以约定年化收益率7%-14%,到期兑付本金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销售投资理财产品,吸收公众存款。顾贤龙(2016 年11月退股前)负责管理放款团队对外寻找贷款人、审核贷款资质,并对收放款进行支配及管理。投资人在签订投资协议后通过向第三方平台充值的方式进行投资,但上述资金先后被杨东、顾贤龙以转入个人银行卡的方式形成资金池,以汇集、打散、错期匹配的方法用于对外放款、公司日常经营、发放佣金提成及返本付息。案发后,被告人杨东、顾贤龙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杨东,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91********,汉族,专科文化,系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缘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家园**幢**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贤龙,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苏州)有限公司(诚信源非融资性担保(苏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苏州工业园区**花园** 幢** 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东、顾贤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被告人杨东吸收被告人顾贤龙进入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缘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之后两被告人又先后成立了**(苏州)有限公司(诚信源非融资性担保(苏州)有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苏州缘天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缘天系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情况下,开展“P2P”业务。其中,杨东负责雇佣业务人员以散发传单、电话介绍等途径对外公开宣传,以约定年化收益率7%-14%,到期兑付本金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销售投资理财产品,吸收公众存款。顾贤龙(2016 年11月退股前)负责管理放款团队对外寻找贷款人、审核贷款资质,并对收放款进行支配及管理。

投资人在签订投资协议后通过向第三方平台充值的方式进行投资,但上述资金先后被杨东、顾贤龙以转入个人银行卡的方式形成资金池,以汇集、打散、错期匹配的方法用于对外放款、公司日常经营、发放佣金提成及返本付息。

经审计,截止至2018 年5 月,被告人杨东吸收资金共计5.34 亿元(剔除重复投资实际吸收3.12 亿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038亿元。被告人顾贤龙截止至2016 年11月退股前,吸收资金共计1.98 亿元(剔除重复投资实际吸收1.17 亿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0.8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东、顾贤龙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及银行流水明细、相关协议等;

2.证人邹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东、顾贤龙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衡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

5.扣押、冻结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东、顾贤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东、顾贤龙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杨东、顾贤龙均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  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佳

2020年4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东(联系电话:1386256****)、被告人顾贤龙(联系电话:1809427****)现均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