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玑汇富 2021.9.15……曾某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深圳天玑汇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玑某公司),网址:www.tjhf.com,成立日期2015年4月15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尹明(已判决)……2017年7月开始,曾某彬为开拓业务需要,找到尹某并与尹某约定在平台借款,曾某彬以大理某南公司、宜宾某欣公司、宜宾和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环卫项目为标的,在天玑某平台对外向公众发标融资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分三笔,两笔是一年期,一笔半年期,第一期借款到期后,由尹某帮曾某彬操作还款,之后又从平台借给曾某彬,期间,尹某通知曾某彬根据金融办的规定,融资借款要合规,让其提供20家公司来操作,除了上述提到的3家公司,曾某彬就又提供了6家公司给尹某,分别是禄劝某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法人罗某)、临沧某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刘某磊)、大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陈某)、大理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陈某)、丽江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法人赵某明)、丽江某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赵某明),大理和丽江的4家公司是他人的公司,其余5家公司是曾某彬自己控制的公司。曾某彬将一共9家公司的公司账户和法人个人账户、密码及U盾都交给了尹某,每家公司融资100万元,每个法人融资20万元,共融资了1080万元,另有920万元由尹某自己找其他公司用于给曾某彬融资。实际上,融资款项发放并未按照规定操作发放到具体发标的公司账户中,而是尹某通过自己或他人账户转给曾某彬个人工商银行账户或四川和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曾某彬将融资的款项主要用于其投资的市政环卫项目中。根据审计,涉及曾某彬提供的9个公司和法人共提现约3856万元,净提现约527万元

曾某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5刑初38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彬,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四川和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逮捕,于2020年3月2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元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小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21〕Z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雨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彬及其辩护人李元成、李小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深圳市天玑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玑某公司),网址:www.tjhf.corn,成立日期2015年4月15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尹某(已判决),经多次变更后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经营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股东为成都首明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占股50%,长沙某源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某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川某资产管理合伙企业各占股16.67%,其中长沙某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名义出资人,代为持有16.67%的股份,湖南某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川某资产管理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尹某。天玑某公司前身为长沙天玑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天玑某平台,该平台于2014年6月在长沙成立,2014年10月正式上线,2018年9月停止运营。平台主要经营P2P网络借贷,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将融资资料给公司,公司平台发出融资标的,由出借人进行投标,平台、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网签四方协议,约定借款期限、收益、还款方式等,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平台注册账号,绑定银行卡,资金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华兴银行托管,深圳一某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标的项目有商圈贷、车房贷、经营贷、环卫贷、债权转让、消费贷款等,以环卫贷为主,即平台为从事环卫项目的公司提供融资。
2014年6月以来,同案犯尹某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金融部门的许可下,以高额返利为利诱,通过APP软件、微信软文、网站等对外宣传,利用天玑某平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融资标的投资期限分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平台收取年化收益4-8%的居间服务费,投资人的年化收益在10-14%不等。为维持表面上的“合规”运营,扩大资金规模,尹某控制了多个空壳公司,用于帮助借款人融资或以借款人身份融新标还旧标。自平台上线到停止运营,共发行标的6850个,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14414270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中已结清936918700.00元,对应投资人数12189人;未结清207224000.00元,对应投资人数1581人;共有12283位投资人转入资金747748678.02元,已返还资金596932063.89元,未返还资金150816614.13元,其中未结清投资人1862人,未返还资金163368668.02元。
四川一某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23日,主要从事市政环保清洁项目,被告人曾某彬是该公司的股东、实际管理者,该公司有大理某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理滨南公司,法人罗啸)、宜宾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恒欣公司,法人张磊)、宜宾和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和翔公司,法人宁泽伟)等三个子公司,2020年1月12日经资产评估认定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持续经营等假设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为1681.65万元,评估增值298.23万元,增值率为21.56%。2017年7月开始,曾某彬为开拓业务需要,找到尹某并与尹某约定在平台借款,曾某彬以大理某南公司、宜宾某欣公司、宜宾和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环卫项目为标的,在天玑某平台对外向公众发标融资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分三笔,两笔是一年期,一笔半年期,第一期借款到期后,由尹某帮曾某彬操作还款,之后又从平台借给曾某彬,期间,尹某通知曾某彬根据金融办的规定,融资借款要合规,让其提供20家公司来操作,除了上述提到的3家公司,曾某彬就又提供了6家公司给尹某,分别是禄劝某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法人罗某)、临沧某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刘某磊)、大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陈某)、大理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陈某)、丽江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法人赵某明)、丽江某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赵某明),大理和丽江的4家公司是他人的公司,其余5家公司是曾某彬自己控制的公司。曾某彬将一共9家公司的公司账户和法人个人账户、密码及U盾都交给了尹某,每家公司融资100万元,每个法人融资20万元,共融资了1080万元,另有920万元由尹某自己找其他公司用于给曾某彬融资。实际上,融资款项发放并未按照规定操作发放到具体发标的公司账户中,而是尹某通过自己或他人账户转给曾某彬个人工商银行账户或四川和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曾某彬将融资的款项主要用于其投资的市政环卫项目中。根据审计,涉及曾某彬提供的9个公司和法人共提现约3856万元,净提现约527万元,其中罗啸显示已结清,提现1774万元,净提现约-397万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曾某彬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招商派出所接受调查。截止2021年3月7日,曾某彬共还款800万元到天玑某专案代收款专户,另有200万元因专案账户无法收款,称已专门开办银行卡将款项存入。目前,曾某彬仍在积极筹措款项用于还款,并提供了部分代收款的市政环保清洁项目发票。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曾某彬陆续向天玑某专案代收款专户还款12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示证、质证的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曾某彬工商银行账户流水、四川和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流水、被害人提供的报案材料、借款合同、四川和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曾某彬还款统计表、代收款统计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平、黄某萍、崔某涵、罗某、尹某、张某龙、甘某东、梁某雪、尹某峰、刘某、廖某清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彬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利安达专字[2020]粤A20xx号关于天玑某公司涉案资金的专项审计报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利安达专字[2020]粤A24xx号关于天玑某公司借款人资金去向的专项审计报告、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2020]司鉴字第2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其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视还款情况适用缓刑。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表示认罪认罚。其辨认,1、其此前不知道天玑某公司的行为触犯法律,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其只是借款人,其是在借款成立后因尹某要求被动地提供其他公司,此后并未产生新的借款。2、目前其尚欠600万元,其有信心在短期内还清。3、其是党员,正当经营企业,有三个孩子。综上,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彬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在被动帮助天玑某公司的过程中有一定过错,但主观恶性极小。2017年,被告人向天玑某公司借款是合法行为,基于在先的合法借款行为,被告人作为弱势的债务人,在尹某要求下不得不提供九个公司的材料给尹某。当时天玑某公司是合法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p2p也是国家批准的合法业务,被告人对其行为不具有非法性认知。2、被告人在本案中属于从犯。3、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4、被告人案发后一直积极筹款,目前已偿还1400万元,余款600万元也可在短期内清偿。5、被告人是企业经营者,对其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可以让企业继续正常经营,创造就业,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庭后,辩护人提交补充辩护意见称,1、在天玑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只有一个帮助行为,且属被动提供公司材料;涉案3856万元融资款由尹某直接支配,被告人对款项金额、流向均不清楚,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2、截至2021年7月27日,被告人已提前还清2000万元借款。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借出的2000万元款项均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免予刑事处罚。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彬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明知尹某经营网络借贷平台对外吸收公众存款,还与尹某合谋以自己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从网络借贷平台融资,融资项目与资金使用情况不一致,借款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曾某彬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2017年左右,依从旧兼从轻原则,本院依法适用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金额、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退赔情况等,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曾某彬已退至天玑某专案代收款专户的赃款人民币2000万元,合并入(2020)粤0305刑初553号案件一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湘波
人民陪审员  廖舒明
人民陪审员  江爱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淦德

附相关法条:


天玑汇富工商信息

深圳天玑汇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尹明

股东信息(4)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万元)
成都首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50.00% 3000万人民币
长沙光源实业有限公司 16.67% 1000万人民币
深圳市川柏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67% 1000万人民币
湖南鑫国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6.67% 100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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