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华融道”平台)江慧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9 2022.8.14……【资金清退】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请投资受损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平台上线时间为:2022年8月14日。核对确认期限:2022年8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止。……附:“华融道”平台案2件判决……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9.24)……胡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11.14)……荣幸公司注册成立于2006年9月1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1月变更为江某某。公司从2014年6月起,在未取得金融资质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华融道”线上平台,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承诺高额固定利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胡娉于2015年2月入职荣幸公司,担任产品总监,负责公司“华融道”线上平台的规划设计。后于2016年9月,升任公司副总经理,开始负责公司的实际运营,于2017年9月,担任公司总经理。经司法会计鉴定,2015年2月至2018年9月,胡娉在荣幸公司任职期间,公司通过线上平台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9亿余元。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胡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荣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公告
静安法院 上海静安法院 2022-08-14 10:00 发表于上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办理的(2019)沪0106刑初1134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执行人为江慧芳,涉案非吸公司为:上海荣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幸公司)。

为便于法院尽快发还投资受损人投资款,保障投资受损人合法权益,请投资受损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

现就荣幸公司的投资受损人

信息核对确认事项公告如下:

01

荣幸公司的投资受损人应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登录相关信息确认平台,进行信息核对确认:

入口一:

在微信中关注公众号“上海静安法院”,点击“诉讼服务”——“刑事案款信息核对”,选择“荣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点击后续案件信息核对事项。

入口二:

在微信中搜索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点击“地方特色”进入“刑事案款信息核对”,选择“荣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点击后续案件信息核对事项。

入口三:

在微信中关注公众号“上海法院12368”,点击“诉讼服务”——“当事人”——“刑事案款信息核对”,选择“荣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点击后续案件信息核对事项。

02

登录平台必需资料:

本人身份证、实名认证手机号码。平台案款发放目前仅支持中国农业银行一类卡。为保证您案款尽快到账,请速办理提供。

03

荣幸公司案件的投资受损人损失金额确定标准

实际投入金额减去实际取出金额(不区分本金、利息、红利)为实际损失金额。无实际损失金额的受损人不纳入登记范围。

04

对受损金额有异议的,请按平台提示在平台内录入以下内容:

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关合同及银行流水等材料。

05

投资受损人已死亡的,继承人可以凭以下材料进行登记:

投资受损人死亡证明、投资受损人的继承人相关信息及联系方式,确定投资受损人的继承人的相关公证书或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书面材料。同一投资受损人有多名继承人的,应当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指定一名继承人办理,并在平台上传全部继承人签名的委托书。

06

投资受损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定居国(境)外等情况无法自行办理登记的,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应按平台提示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和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

07

平台上线时间为:2022年8月14日。核对确认期限:2022年8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止。

请投资受损人在核对确认截止日前尽快办理,过期线上不再受理,原则上不接受线下办理。

投资受损款将于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及异议处理完毕后发还。有关受损款发放的事宜本院将另行公告。

注意事项

如实、全面、及时填写并核对确认相关信息,避免因不核对确认、不全面核对确认、延迟核对确认而影响自己及其他投资受损人的合法权益。

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冒充他人核对确认相关信息,干扰法院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法院联系投资受损人不会在电话、短信中要求提供个人隐私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请仔细阅读上述公告内容并留意案件的最新公告。

本院原则上不接受现场申报,投资受损人在核对过程中有其他问题的,可以在2022年8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工作日下午14:00-16:00拨打021-26120000转83403分机咨询。


“华融道”平台案2件判决:

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6刑初11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杨明辉,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9〕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及辩护人杨明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荣幸公司注册成立于2006年9月1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1月变更为江某某。公司从2014年6月起,在未取得金融资质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华融道”线上平台,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承诺高额固定利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江某某于2015年入职荣幸公司,于2016年离职。期间担任公司技术部测试经理,负责“华融道”线上平台软件测试、数据分析工作。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江某某在荣幸公司任职期间,公司通过线上平台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1.8亿余元。
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江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在庭审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胡聘等人的供述、荣幸公司相关工商资料、集资参与人的证言、投资人信息登记表、银行转账明细、“华融道”融资平台截图、借款协议、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江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认定,被告人江某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江某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江某某作为挂名的法人代表,只是从事网站系统的测试、数据分析、统计的技术工作,非自己实际占有、支配非吸所得,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退缴了非法所得,应予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被告人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集资参与人的证言、投资人信息登记表、银行转账明细、“华融道”融资平台截图、借款协议,荣幸公司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证人朱某某等人证言,同案犯胡某等人的供述,证实荣幸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吸收存款业务,其吸收资金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事实及被告人江某某在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
2、上海公信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江某某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江某某的到案经过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本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
公诉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江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可予采纳。同时量刑时一并考虑被告人江某某在荣幸公司虽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无实际控制公司的权利,犯罪中非自己实际占有、支配非吸所得,当庭认罪认罚,但未退缴赃款等相关情节。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上述原则予以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丽娜
审 判 员  竺 越
人民陪审员  陈国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佩莉


胡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6刑初11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娉,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周文佳,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昌开,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9〕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6日、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娉及辩护人周文佳、刘昌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荣幸公司注册成立于2006年9月1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1月变更为江某某。公司从2014年6月起,在未取得金融资质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华融道”线上平台,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承诺高额固定利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胡娉于2015年2月入职荣幸公司,担任产品总监,负责公司“华融道”线上平台的规划设计。后于2016年9月,升任公司副总经理,开始负责公司的实际运营,于2017年9月,担任公司总经理。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5年2月至2018年9月,胡娉在荣幸公司任职期间,公司通过线上平台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9亿余元。
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胡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在庭审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证人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江某某等人的供述、荣幸公司相关工商资料、集资参与人的证言、投资人信息登记表、银行转账明细、“华融道”融资平台截图、借款协议、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胡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认定,被告人胡娉有投案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娉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胡娉对认定其担任产品总监、副总经理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提出部分辩解,并提出被告人胡娉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退缴部分赃款,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被告人胡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被告人胡娉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集资参与人的证言、投资人信息登记表、银行转账明细、“华融道”融资平台截图、借款协议,荣幸公司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人胡娉、李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江某某等人供述,证人朱某某等人证言,证实荣幸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吸收存款业务,其吸收资金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事实及被告人胡娉在担任公司产品总监及副总经理、总经理任职期间均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
2、上海公信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胡娉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我院的相关缴款凭证,证实被告人胡娉的到案经过及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本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娉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
被告人胡娉在荣幸公司无论是担任产品总监、副总经理,还是担任总经理期间,均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实施者和参与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司法审计认定的荣幸公司犯罪金额负责。况且司法审计报告系根据相关技术统计及经过质证的相关证据作出,被告人胡娉到案后也未提供相关其他证据予以反证,故被告人胡娉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胡娉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家属帮助退缴了部分赃款,故公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可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可予采纳。同时,本院在量刑时一并考虑被告人胡娉在任职期间的实际地位、作用及在犯罪中非实际占用非吸所得等因素。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上述原则予以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丽娜
审 判 员  竺 越
人民陪审员  慎 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包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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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荣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华融道”平台)江慧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9 2022.8.14……【资金清退】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请投资受损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平台上线时间为:2022年8月14日。核对确认期限:2022年8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止。……附:“华融道”平台案2件判决……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9.24)……胡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11.14)……荣幸公司注册成立于2006年9月1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1月变更为江某某。公司从2014年6月起,在未取得金融资质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华融道”线上平台,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承诺高额固定利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胡娉于2015年2月入职荣幸公司,担任产品总监,负责公司“华融道”线上平台的规划设计。后于2016年9月,升任公司副总经理,开始负责公司的实际运营,于2017年9月,担任公司总经理。经司法会计鉴定,2015年2月至2018年9月,胡娉在荣幸公司任职期间,公司通过线上平台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9亿余元。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胡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有 1 条评论

  1. 我是投资人秦芝溶,事后才看到判决文书,登记时间已过期,不知道怎么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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