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子金服”非法集资案 2020 2022.8.17……【资金清退】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请投资受损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麦子金服”案件投资受损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于2022年8月18日上午10时开通运行。线上核对确认期限为2022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请集资参与人在核对确认截止日前尽快办理,过期线上不再受理。……附:“麦子金服”案5件判决……王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11.2)……翁明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11.25)……温毅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12.9)……万德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12.11)……彭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3.18)……(“麦子金服”案当前公开随便参观的几十人几十次判决书里,上面这5人“行不更名坐不改姓”,其余绝大多数的判决书里被告人都已经改名叫“某某”)

“麦子金服”非法集资案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公告及操作指南
上海浦东法院 2022-08-17 14:00 发表于上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在办理(2022)沪0115执11068号案件(下称“麦子金服”案件),被执行人黄大容。

由于该案涉及投资受损人多、地域广泛、收集核对信息工作量大,为了有利于法院便捷、及时发放投资受损人投资款、保障投资受损人合法权益,请投资受损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

现就“麦子金服”案件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确认事项公告如下:

01

上线时间

“麦子金服”案件投资受损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于2022年8月18日上午10时开通运行。线上核对确认期限为2022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请集资参与人在核对确认截止日前尽快办理,过期线上不再受理。

02

特别注意

1. 投资受损人损失金额确定标准:实际投入金额减去实际取出金额,本金、利息不做区分。

2. 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继承人通过“我是继承人”入口,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登记,并耐心等待审核结果:(1)集资参与人死亡证明;(2)继承人身份证明;(3)确认继承人的相关公证文书、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有多名继承人的,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指定一名继承人办理,需在平台上传确认继承人的相关凭证材料及其他全部继承人签名的委托书。

3.集资参与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定居国(境)外等情况无法自行办理登记的,可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通过“我是代理人”入口,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登记,并耐心等待审核结果:(1)代理人身份证明;(2)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3)被代理人的委托书,委托权限需写明代为办理登记手续并签名盖章。

4.集资参与人、继承人及代理人提交申请后,请耐心等待审核结果,并根据审核要求补充材料,法院通常会每周审核一次。

5.鉴于本案尚有众多投资受损人无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请受损人之间相互通知,确保信息畅通,切勿错过线上确认期限。

6.线上填写、核对确认相关信息需如实、全面、及时,不得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或冒充他人核对确认相关信息。上海浦东法院依法发放执行款项不收取任何费用,亦未委托任何中介及个人以“麦子金服”案件名义收取费用,受损人需提高警惕,谨防被骗。操作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参考《灵魂发问N连击!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登记问题一文全解》。

03

登录入口

“麦子金服”案件需申报的投资受损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登录相关信息核对确认平台,进行信息核对及确认:

入口一

关注“上海浦东法院”微信公众号,点击“诉讼服务”—“刑事案款信息核对”进入;

入口二

关注“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点击“诉讼服务”—“当事人”—“刑事案款信息核对”进入;

入口三

微信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小程序,点击“地方特色”—“刑事案款信息核对”进入。

再次提醒:平台开通期限为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18日,请在核对确认期限内合理安排确认时间,不心急,不扎堆,过期线上不再受理。

04

登录平台所需资料

本人身份证、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中国农业银行I类借记卡。目前只支持农业银行I类借记卡,请先行办理后再核对确认。

05

操作流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5刑初42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磊,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徐俊,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4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磊及其辩护人徐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至案发,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上海麦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子公司”)、上海诺诺磅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诺磅客”)等公司,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麦子金服”“财神爷爷”线上理财平台,采用广告、电话及手机APP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并使用公司实际控制的“曾1”“施凤英”等个人银行账户作收款账户,对外销售“贴心智投”“月月升”等理财产品,藉此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2010年7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王磊担任麦子公司产品经理期间,经黄某某等人授意,提供上述平台APP软件的开发、维护等技术支持,帮助公司长期顺利开展非法募集资金活动。经审计,被告人王磊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余亿元,至案发未兑付本金20余亿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相关工商资料、服务合同、转账凭证、案发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磊系从犯,且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判处。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王磊依法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磊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案发,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麦子公司、诺诺磅客等公司,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麦子金服”“财神爷爷”线上理财平台,采用广告、电话及手机APP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并使用公司实际控制的“曾1”“施凤英”等个人银行账户作收款账户,对外销售“贴心智投”“月月升”等理财产品,藉此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2010年7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王磊担任麦子公司产品经理期间,经黄某某等人授意,提供上述平台APP软件的开发、维护等技术支持,帮助公司长期顺利开展非法募集资金活动。经审计,被告人王磊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00余亿元,至案发未兑付本金20余亿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王磊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黄某某、杨某、肖某、曾1、程某、曾某2、沈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证实麦子公司通过公开宣传、承诺固定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后,通过“名校贷”“麦芽分期”等平台对外放贷,后部分借贷无法正常还款及被告人王磊的参与情况。
2、集资参与人秦文珍等人的证言笔录、相关服务合同、转账凭证等书证,证实集资参与人经网络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在麦子金服APP投资,后无法兑付本息的经过。
3、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等书证,证实麦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基本情况。
4、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王磊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王磊系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磊的基本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王磊当庭亦作了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被告人王磊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王磊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王磊从宽处理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玲
人民陪审员 陆家庆
人民陪审员 卫银龙
书 记 员 袁炜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5刑初36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明军,汉族,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
辩护人马朗,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欧阳晓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4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明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明军及其辩护人马朗、欧阳晓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案发,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上海麦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子公司”)、上海诺诺磅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诺磅客”)等公司,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麦子金服”“财神爷爷”线上理财平台,采用广告、电话及手机APP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并使用公司实际控制的“曾某”“施凤英”等个人银行账户作收款账户,对外销售“贴心智投”“月月升”等理财产品,藉此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翁明军任麦子公司首席技术官期间,经黄某某授意,为“麦子金服”“财神爷爷”平台设计、开发软件系统,促使公司通过上述两个平台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余亿元,至案发未兑付本金10亿余元。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翁明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翁明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黄某某、杨某、肖某、龚某某、曾某、万某某、周某某、申某、韩某、沈某等人的证言笔录;集资参与人秦文珍等人的证言笔录,相关服务合同、转账凭证等书证;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等书证;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及被告人翁明军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明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明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翁明军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被告人翁明军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翁明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翁明军退赔犯罪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缪 军
人民陪审员 汪晓荣
书 记 员 马丹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5刑初41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毅娟,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朱宇晖,上海市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宁宁,上海市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4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毅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毅娟及辩护人朱宇晖、田宁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至案发,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上海麦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子公司)、上海诺诺磅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诺磅客)等公司,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麦子金服”“财神爷爷”线上理财平台,采用广告、电话及手机APP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并使用公司实际控制的“曾某”“施凤英”等个人银行账户作收款账户,对外销售“贴心智投”“月月升”等理财产品,藉此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温毅娟担任麦子公司资产中心“大房东”平台业务负责人期间,经黄某某等人授意,将公司通过上述方法募得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余亿元中的28亿余元用于对外放贷。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证人证言、集资参与人陈述、审计报告、案发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温毅娟的刑事责任,温毅娟系主犯,现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温毅娟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提出其不是大房东平台负责人,不是主犯;辩护人提出应当认定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当庭提交劳动合同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案发,黄某某等人注册成立麦子公司、诺诺磅客等公司,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麦子金服”“财神爷爷”线上理财平台,采用广告、电话及手机APP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并使用公司实际控制的“曾某”“施凤英”等个人银行账户作收款账户,对外销售“贴心智投”“月月升”等理财产品,藉此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温毅娟担任麦子公司资产中心“大房东”平台业务负责人期间,经黄某某等人授意,将公司通过上述方法募得资金300余亿元中的28亿余元用于对外放贷。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温毅娟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温毅娟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黄某某、杨某、肖某、龚某某、曾某、沈某等人的证言,证实麦子公司通过公开宣传、承诺固定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后,通过“大房东”“白领贷”等平台对外放贷,后部分借贷无法正常还款及被告人温毅娟的参与情况。
2.集资参与人秦文珍等人的证言、相关服务合同、转账凭证等书证,证实集资参与人经网络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在麦子金服APP投资,后无法兑付本息的经过。
3.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等书证,证实麦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基本情况。
4.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温毅娟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放贷的金额。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温毅娟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温毅娟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毅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针对辩护方的意见,经查实,被告人温毅娟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作用,应当认定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毅娟系被抓获归案,到案之初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温毅娟在法庭上能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案发后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退赃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毅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已经退出的钱款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娟娟
人民陪审员 顾菊芳
人民陪审员 郑宇斌
书 记 员 陈 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5刑初43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德军(曾用名万德利),汉族。
辩护人张芳,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4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德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德军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张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案发,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上海麦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子公司”)、上海诺诺磅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诺磅客”)等公司,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麦子金服”“财神爷爷”线上理财平台,采用广告、电话及手机APP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并使用公司实际控制的“曾某”“施凤英”等个人银行账户作收款账户,对外销售“贴心智投”“月月升”等理财产品,藉此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2015年3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万德军先后担任麦子公司技术开发中心主管、“麦芽分期”平台开发负责人期间,经黄某某等人授意,为公司及上述平台提供软件开发、维护等技术支持,帮助公司得以长期开展非法募集资金活动。经审计,被告人万德军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余亿元,至案发未兑付本金20余亿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万德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黄某某、杨1、肖某、曾某、杨某2、翁某某、沈某等人的证言、集资参与人秦文珍等人的证言、相关服务合同、转账凭证、档案机读材料、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案发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万德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德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万德军在上级管理人员安排指挥下为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提供技术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万德军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德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丁晓青
人民陪审员 丁晓静
书 记 员 黄亚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5刑初7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琛,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刘冬梅,上海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起,黄大容(另案处理)先后设立上海麦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麦子资产公司)、上海诺诺磅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诺诺磅客公司)、北京财神爷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财神爷爷公司)等,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设立“麦子金服”“财神爷爷”线上融资平台,并以电话推销、广告宣传等公开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麦子金服”、“财神爷爷”理财平台分别自2010年7月及2015年3月上线运营至案发,两平台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36.36亿元,造成47,070名投资人实际损失17.4亿余元。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彭琛先后担任麦子资产公司技术中心负责人及其关联公司大智金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大智金科公司)CEO期间,参与非法吸收资金32.78亿余元,任职期间共计获得薪金收入462.39万余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同案关系人供述、证人证言、集资参与人陈述、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彭琛的刑事责任,彭琛系主犯,有坦白情节,现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彭琛提出任职大智金科公司期间的金额不应当列入其犯罪金额,辩护人提出彭琛并非麦子资产公司的正式员工,个人收入中有31.95万元在扣税后返还给黄大容司机吕文豪的账户,应当从收入中予以扣除,应当认定彭琛系从犯。辩护人当庭提交咨询服务合同、个人纳税清单等。
经审理查明:2009年起,黄大容先后设立麦子资产公司、诺诺磅客公司、财神爷爷公司等,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设立“麦子金服”“财神爷爷”线上融资平台,并以电话推销、广告宣传等公开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麦子金服”“财神爷爷”理财平台分别自2010年7月及2015年3月上线运营至案发,两平台共计吸收资金336.36亿元,造成47,070名投资人实际损失17.4亿余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彭琛先后担任麦子资产公司技术中心负责人及其关联公司大智金科公司CEO期间,参与非法吸收资金32.78亿余元,任职期间共计获得薪金收入430万余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彭琛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彭琛在家属帮助下退出退法所得2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关系人夏灏、钱大君、金婷的供述,证实麦子资产公司、诺诺磅客公司通过“麦子金服”“财神爷爷”线上融资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事实,及被告人彭琛在麦子资产公司的任职情况及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2.同案关系人陈弘,证人刘某某、凡某、杨1、曾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大智金科公司系麦子资产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即关联公司的情况。
3.集资参与人孙智乐、胡斌、袁守文等人的报案笔录、服务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实通过“麦子金服”“财神爷爷”线上融资平台购买多款理财产品,公司承诺保本付息,后未得到兑付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
4.麦子资产公司、诺诺磅客公司、财神爷爷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上述公司均未取得开展金融业务的许可。
5.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实麦子资产公司、诺诺磅客公司、财神爷爷公司利用“麦子金服”“财神爷爷”理财平台非法吸收资金的金额及被告人彭琛的涉案金额。
6.银行交易明细及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3月19日诺诺磅客公司转账31.95万至被告人彭琛控制的上海钰睿信息科技工作室账户,3月20日工作室账户口转账30万至彭琛个人账户,3月20日、21日,彭琛分6次共计将30万元转账至吕文豪(系同案关系人黄大容的专职司机)账户,3月21日吕文豪账户转30万至诺诺磅客公司账户,备注还暂支款。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彭琛的身份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彭琛的到案经过。
9.被告人彭琛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琛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针对辩方提出被告人不在麦子资产公司任职、不能将在大智金科任职期间的数额计入犯罪金额的意见,经查实,被告人供述、同案关系人供述、多名证人证言等均证实大智金科公司系麦子资产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即关联公司,为麦子资产公司提供项目服务与技术保障,彭琛在大智金科公司任职CEO情况等事实,故依法认定彭琛具有麦子资产公司及大智金科公司的职务身份,应当对涉案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针对辩方提出个人收入中应当扣除31.95万元的意见,经查实,银行交易明细及情况说明证实诺诺磅客公司将上述钱款转至彭琛控制的账户且扣税之后,彭琛将30万元通过他人账户转回至诺诺磅客公司使用,结合上述证据,法庭认为辩方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从彭琛的薪金收入中扣除31.95万元。针对辩方提出认定从犯的意见,经查实,被告人供述及相关证据均证实彭琛的任职情况,结合其任职及薪金收入情况,应当认定彭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不能认定系从犯,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彭琛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退款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已经退出的钱款按比例发还投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娟娟
人民陪审员 望运全
人民陪审员 吾用毅
书 记 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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