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萨楚(系鄂尔多斯市众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2.10.21……【法院通告】关于罪犯萨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对其进行宣判,萨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宣判后,萨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萨楚以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力衰竭、主动脉瓣关闭不全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东胜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萨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10-21 17:20 发表于内蒙古

罪犯萨楚暂予监外执行公示通告

罪犯萨楚,又名萨朝日拉图,男,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二十一街坊5-3-605室。
我院于2022年2月28日对其进行宣判,萨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宣判后,萨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7月26日,罪犯萨楚以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力衰竭、主动脉瓣关闭不全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受理。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经组织诊断,罪犯萨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其病情不属于短期内存在生命危险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我院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同日向罪犯萨楚、公安机关、检察院分别送达了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萨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一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鉴别意见书、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文书。后因罪犯萨楚一直住院治疗疾病,公安机关未能送交看守所。
罪犯萨楚以原有病情加重为由,于2022年10月19日再次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时提交了相关诊断书及病历材料。
根据《关于严格规范罪犯交付执行刑罚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经审查决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或者理由,一般不予受理。现根据萨楚提供的近期病历材料,存在新的申请事由。故,符合再次受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规定。我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现决定面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意见反馈至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2年10月22日至2022年10月24日。
受理单位:东胜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477-8115538

东胜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

【东胜公安分局关于办理萨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公告】
兹因我局办理萨楚(男,身份证号码:152726196903115719,又名:萨朝日拉图,身份证号码:152725196903112714,系鄂尔多斯市众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现已进入立案侦查阶段,为准确核实账目,全面取证,现要求与萨楚及鄂尔多斯市众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即2018年5月7日-2018年6月7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借款单原件及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有融资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到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进行报案或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者,我局将视为主动放弃债权,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望相互转告周知。

办案民警:
杨警官:13296966307 0477-3155343
刘警官:18686231848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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