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慧瀛祺”案 2022.11.25……【资金清退】集资参与人信息审核登记。为审核登记沈阳“慧瀛祺”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确定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在全国各涉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集资参与人线上审核登记工作。请集资参与人在登记期限内如实、全面登记身份及集资信息。由于沈阳市已经完成线下集资参与人信息审核登记工作,本次不再进行线上审核登记。……此案是又一个10年仍未走完的陈年旧案,在一份2015.12.15日对苏丽坤的刑事判决书中,能查到“慧瀛祺”案的案情:被告人苏丽坤伙同张成华(另案处理)等人,于2012年7月由张成华与沈阳慧瀛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成(另案处理)签订合作公司协议,后于2012年8月注册成立新民慧瀛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苏丽坤于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按照沈阳慧瀛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情况下,以代投资者在德国VARENGOLD银行进行外汇交易和收取保证金为由在全国各地设立多家营业部,并以承诺每周返利6%-7%为诱饵,通过公司网站、推介会、组织授课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以签订授权委托书、合作协议等书面形式,引诱社会公众向该公司投资。之后,将募集的资金汇入到自己名下的账户内,之后再汇入王安成及其儿子王瀛博账户内。

关于沈阳市“慧瀛祺”案集资参与人信息审核登记公告
哈尔滨市处非办 2022-11-25 12:00 发表于黑龙江

为审核登记沈阳“慧瀛祺”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确定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在全国各涉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集资参与人线上审核登记工作。请集资参与人在登记期限内如实、全面登记身份及集资信息。由于沈阳市已经完成线下集资参与人信息审核登记工作,本次不再进行线上审核登记,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审核登记时间

2022年11月20日至2023年2月28日

二、审核登记对象

参与“慧瀛祺”案件集资参与人及其他债权债务人(包括前期在公安机关登记人员)。

三、审核登记方式

本次信息登记全部采用线上登记方式,集资参与人进入手机微信公众号“沈阳市和平区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点击底部菜单栏进行信息登记。详见手机微信公众号菜单栏内操作教程。

四、审核登记内容

(一)普通情况

1.需要集资参与人按照操作教程填写的信息

(1)集资参与人的身份信息。

(2)集资参与人的拟返款时的银行卡账号、开户行及支行(分理处)名称,该银行卡账户应为本人名下状态正常的I类账户。

(3)在“集资金额”下方按照慧瀛祺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的时间顺序逐笔填写集资资金;在“已返还金额”下方根据慧瀛祺公司返还集资参与人资金的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单,按返还周期逐笔填写返款资金,时间范围:参与集资起始日(或2012年3月1日)-2013年7月31日。

(4)集资参与人要认真阅读并填写《承诺书》。

2.需要集资参与人拍照上传的材料

集资参与人的身份证;集资参与人拟返款银行卡;慧瀛祺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授权委托书;慧瀛祺公司返还集资参与人资金的银行卡的交易流水明细,以上材料的原件。

(二)特殊情况

除提供第一款(普通情况)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

由其法定代理人为其进行登记,拍照上传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材料的原件。

2.集资参与人已经去世的,由其合法继承人进行审核登记

(1)填写合法继承人的身份信息、拟返款时的银行卡账号信息。

(2)集资参与人要认真阅读并填写《特殊情况承诺书》。

(3)拍照上传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

(4)拍照上传集资参与人的死亡证明。

(5)拍照上传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证明,继承人为子女的,提供户籍信息底卡;继承人为夫妻的,提供结婚证或户籍信息底卡;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书等材料。

(6)集资参与人有多名合法继承人的,采取首位登记制,各合法继承人之间对返还清退款的分配问题由各合法继承人之间自行解决。

3.慧瀛祺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授权委托书原始材料丢失需要提供的材料

(1)集资参与人集资时,转款到慧瀛祺公司资金的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单。

(2)需在手机微信公众号底部菜单栏下载并打印声明书,认真填写签名后拍照上传。

4.集资参与人姓名做了变更的处理

拍照上传显示集资参与人曾用名的户籍底卡。

5.如集资参与人借用他人身份进行集资

应以被借用人的身份登记,清退款转账至借用人的银行卡中,清退款项由集资参与人与借用人之间自行协商处理。

6.对因非法集资引发的债务纠纷

经属地人民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案件,在返款前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处置。

五、风险提示

此次审核登记的结果将作为清退款发还的数据基础,请集资参与人及时参与,避免因不审核登记而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六、注意事项

(一)本次审核登记全部采用线上登记方式,不设立线下信息审核登记窗口,如对审核登记有疑问的可电话咨询(024-22564685)。

(二)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各涉案地区登记机构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三)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审核登记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苏丽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641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丽坤,女,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新民慧瀛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抓获,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与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欣荣,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15)492号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丽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孙春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丽坤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丽坤伙同张成华(另案处理)等人,于2012年7月由张成华与沈阳慧瀛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成(另案处理)签订合作公司协议,后于2012年8月注册成立新民慧瀛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苏丽坤于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按照沈阳慧瀛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情况下,以代投资者在德国VARENGOLD银行进行外汇交易和收取保证金为由在全国各地设立多家营业部,并以承诺每周返利6%-7%为诱饵,通过公司网站、推介会、组织授课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以签订授权委托书、合作协议等书面形式,引诱社会公众向该公司投资。之后,将募集的资金汇入到自己名下的账户内,之后再汇入王安成及其儿子王瀛博账户内。经审计,被告人苏丽坤负责的新民慧瀛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56174800元。
被告人苏丽坤于2014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丽坤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卷中有合作公司协议书,收款收据,授权委托书,证人邵某、张某、姜某等人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但被告人苏丽坤在庭审中辩解称其不是新民慧瀛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没有起到主要作用。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丽坤不是新民营业部的实际控制人,应认定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丽坤结伙使用引诱手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关于被告人苏丽坤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是新民慧瀛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没有起到主要作用,应认定被告人系从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卷中现有被告人苏丽坤的供述,证人唐某、吕某、邵某、张某、姜某的证言,合作公司协议书,收款收据,授权委托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苏丽坤作为新民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负责该营业部的财务管理(包括给王安成、王瀛博转款)、接待投资人、宣传公司运营模式、帮助投资人填写授权委托书等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丽坤作为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对于王安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起到辅助和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苏丽坤及其辩护人提出从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苏丽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丽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已追缴及继续追缴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马洪宇
审 判 员  薛思林
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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