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卓稳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10.18……【检察院起诉书】本案由西安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移、冯拓、董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15年6月,被告人荆移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西安华卓稳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王某某指使业务人员以高额收益、天天返利为诱饵,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方式宣传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两支基金,吸引群众认购,募集款项由王某某控制使用,部分投资股市,部分给业务员支付高额提成,部分用于挥霍。……附:原告李良峰与被告西安华卓稳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祯、荆移、王哲、杨琳海、王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9.27):2017年6月28日,其购买华卓稳胜合伙企业旗下的西北环球高风险对冲量化证券投资基金一期80万份,金额145.6万元,2019年6月26日,其已赎回70万元,2019年6月底开始,华卓稳胜合伙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赎回业务,其剩余75.6万元投资款未赎回。

起诉书(荆移、冯拓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发布时间:2022-11-18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雁塔检刑诉〔2021〕1176号

被告人荆移(曾用名荆钢勇),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21975********,*族,大专文化程度,系西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合伙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村**号付**号。2021年5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拓,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81********,*族,硕士研究生,系西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投行部副总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2021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超,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83********,*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层**号。2021年6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移、冯拓、董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被告人荆移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西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号**幢**单元**室)。王某某指使业务人员以高额收益、天天返利为诱饵,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方式宣传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两支基金,吸引群众认购,募集款项由王某某控制使用,部分投资股市,部分给业务员支付高额提成,部分用于挥霍。经鉴定,83人报案,投入资金合计324638612元,损失金额合计113833452.34元。被告人荆移系合伙人,其从12名报案人处募集资金38752000元,已返还18984950元,损失金额19767050元。被告人冯拓本人或伙同他人从16名报案人处募集资金28090000元,已返还10807050元,损失金额17282950元。被告人董超经冯拓介绍投资后,介绍11名报案人投资共计21015000元,已返还7780750元,损失金额合计13234250元。2021年5月25日、5月28日、6月4日,荆移、冯拓、董超分别经电话传唤到案。破案后,侦查机关冻结**企业平安银行账户资金1037706元、中国银行账户资金133211元,查封房产四套,冯拓亲属退赃人民币200万元,董超亲属退赃人民币83万元,董超取得了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工商资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情况说明、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记录等;

2.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马某某、窦某某、边某某、徐某某、卢某某等的证言;

4.同案犯任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被告人荆移、冯拓、董超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移、冯拓、董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佳                                                      

2021年10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荆移、冯拓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董超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9册,光盘6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原告李良峰与被告西安华卓稳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祯、荆移、王哲、杨琳海、王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2民初10072号

原告:李良峰,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华卓稳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西段64号凯德广场1幢1单元1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3380834X8。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祯。
被告:王祯,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荆移,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告:王哲,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杨琳海,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鸿炜,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旭,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琳,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智慧,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良峰与被告西安华卓稳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卓稳胜合伙企业)、王祯、荆移、王哲、杨琳海、王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良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华卓稳胜合伙企业返还投资款75.6万元及利息(以75.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王祯、荆移、王哲、杨琳海、王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华卓稳胜合伙企业、王祯、荆移、王哲、杨琳海、王琳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8日,其购买华卓稳胜合伙企业旗下的西北环球高风险对冲量化证券投资基金一期80万份,金额145.6万元,2019年6月26日,其已赎回70万元,2019年6月底开始,华卓稳胜合伙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赎回业务,其剩余75.6万元投资款未赎回。在其购买并持有西北环球高风险对冲量化证券投资基金期间,王祯、荆移、王哲、杨琳海、西安驰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鼎商贸公司)为华卓稳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未完成对华卓稳胜合伙公司的出资义务。2018年4月5日驰鼎商贸公司从华卓稳胜合伙企业退出,2018年9月26日驰鼎商贸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王琳、荆移作为驰鼎商贸公司股东承诺驰鼎商贸公司注销后如出现债权债务,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截止起诉前,被告华卓稳胜合伙企业仍未向其返还投资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华卓稳胜合伙企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立案侦查,本案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良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4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李良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雪
书 记 员 赵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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