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ank平台宋毅琼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2.12.8……【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毅琼,女。
经审理查明,Ubank平台以投资挖矿、交易虚拟货币等为名,要求参加者需经一名会员推荐,并购买该平台发行的“UBNK”通证激活账号。通过设置分享加速、节点加速、社区加速等方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会员间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将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2019年3月,被告人宋毅琼经他人推荐加入Ubank平台并成为会员,通过建立微信群、口头宣传等方式开展宣传Ubank平台,发展宋春梅、宋坤和等人成为会员,并从中获利。经审计,至2021年5月,被告人宋毅琼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9层(未包含宋毅琼所在层级)、10,000余人,其中6,000余名下线人员买入金额3亿余元。
2021年12月24日,被告人宋毅琼被警方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1.证人贾某、许某、戴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徐某、谢某、周某、郑某、张某4等人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徐刚是优贝迪的创始人,Ubank启动大会于2018年12月在常州召开,Ubank有了自己的平台和App。原先国内的Ubank由艾某负责,后由贾某接手负责。作为国内负责人贾某成立了一些公司,但这些公司没有实体,是便于开会、宣传时介绍自己,更有利于推广会员。贾某系集团董事长,徐某、郑某、戴某、许某、谢某、周某、张某4系董事会股东。投资Ubank的会员可以在平台内进行买卖交易,平台内的获利方式是个人账户内的“UBNK”每天按照0.3%进行静态释放,另外动态收益就是发展人员投资Ubank,加速释放和增值。
动态收益分为分享加速、社区加速、节点加速。分享加速是平台会员直接推荐用户,可以享受10%的释放加速;社区加速就是被推荐的人继续发展人员,推荐人也可获得奖励,但有层级限制;节点加速是后期的股币双全时期,平台设置了奖励百分比,每个大小团队的领导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团队的入金额度、新发展成员人数等获得奖励,没有层级限制。Ubank平台的游戏规则就是让投资人去发展人、推荐人,否则平台根本无法运行下去。
2.证人李某1、石某、李某2、吴某、黄某的证言及提取笔录、电脑文档资料等,证实Ubank平台的维护、刷单、运行机制等情况。平台用户注册投资后,有分享活跃矿工且业绩达标,会成为一级矿工,之后每升一级都会有分享活跃矿工的数量要求和业绩达标要求,合格后系统会自动将用户升级,共有从一级矿工到矿场合伙人十级,其中活跃矿工是指被分享的用户矿池内有一定量的余额。锁仓挖矿的加速模式,有分享加速、社区加速、节点加速三大种,其中节点加速又有一个额外的超级节点加速。分享加速是平台会员直接推荐用户,可以享受10%的释放加速;节点加速是平台会员直推2人,则可以获得直推用户下一级分享用户2%的加速,以此类推,节点加速的层级一共10层;社区加速是指本人所在XX社区XX社区的累计锁仓额度后,历史业绩达标,可以新增锁仓数量的2%加速释放,最高可以到10%,在1.0的版本中,只有二级矿长以上有资格享受社区加速,后来的2.0版本取消了该限制,且最高可达20%;超级节点加速需本人申请,对应的释放速度是社区新增锁仓额度的2%至5%,超级节点加速没有层级限制。除了上述收益加速机制之外,还有币币交易、币宝交易、IPCO认购的加速。
Ubank平台的加速释放、自行调节虚拟货币价格、新增矿机等机制都是火币网等平台没有的,这些机制就是通过拉人的方式,由上级赚取下级的投资金额,下级的数量和活跃交易越多,上级获取的利益业绩越多。
8.被告人宋毅琼供称,2019年,其通过陈敏、张素玲、张某3了解到Ubank平台,并通过张素玲的邀请码注册加入。加入该平台必须通过已注册会员推荐,且至少投资700元才能成为正式会员。在平台上购买“UBNK”通证会放大3.5倍,每天从通证池中释放0.3%,释放出来的通证由系统自动销毁20%后转入自己的账户中,通证可以在平台会员间进行买卖,也可以继续投入锁定的通证池或购买企业股权(IPCO),这是静态收益。另外推荐下线可以享受分享加速、节点加速、社区加速等动态收益。Ubank平台公司每一段时间都会有培训课,公司的人会微信或电话告知其。其会将推荐的人带去和张某3见面,由张某3介绍,其也在旁边帮忙讲,主要就是讲平台可以赚钱,投资资金放大3.5倍,而且分享他人可享有加速释放,效益很好,他们需要注册的话,其就将邀请码给他们。其有自己组建的微信群和加入的微信群,一般会在群内转发Ubank平台的宣传资料和通知平台培训课的情况。其在自己的账号下又用其女儿茅某手机号和自己另外的手机号进行注册操作,目的也是为了加速释放,可以尽快提现和复投,获得更多利益。其共计在平台投入2.7万元,获利100余万元。
被告人宋毅琼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沪0151刑初2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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