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米钱包 2023.2.7……【自媒体】贝米案件事发距今已经4年半有余

贝米案件近况更新,5个疑问
原创 贝米投资人 2023-02-07 19:56 发表于上海

最近在网上更新了一些贝米案件相关的信息,简单收集整理了如下。

1.崔炜上诉各个债权人,但被驳回

崔炜与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民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炜,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钦,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涛,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上诉人崔炜因与被上诉人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初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炜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初23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崔炜与王海涛发生的借款行为不涉及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不涉及不特定第三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向多名借款人了解情况,相关借款人出具了还款承诺或还款计划,相关借贷行为也未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立案侦查。一审法院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继续审理。二、公安机关和法院在刑事侦查、案件审理中均未对本案所涉款项进行追缴,而是要求上诉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讨相应款项。三、追缴的客体系赃款,被上诉人已善意取得涉案财产的所有权,不应予以追缴。
王海涛未进行答辩。
崔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海涛向崔炜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及期内利息38,500,000元,共计138,500,000元;2.判令王海涛向崔炜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王海涛实际归还本金时止的逾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期外费用,以本金100,0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为标准,暂计至2020年1月20日为25,666,666.67元;3.判令王海涛向崔炜支付崔炜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820,307.33元;4.判令王海涛依照崔炜实现权利的费用、滞纳金、逾期利息、利息、本金的顺序予以支付;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王海涛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款项来源于崔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贝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依托“贝米钱包”网络平台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而后通过崔炜的账户出借。现崔炜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公诉,涉案款项是刑案的赃款,正在刑事诉讼追赃过程中。涉案款项权利人为刑事案件的受害投资人,崔炜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对涉案款项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
本院认为,崔炜通过“贝米钱包”网络平台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崔炜在该刑事案件中陈述,其将所吸收的公众存款均用于对外出借。而通过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可明确,崔炜出借给王海涛的本案所涉款项亦来源于上述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因此从本案所涉“借款”的来源及性质看,其实质属于崔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赃款,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予以追赃处理。为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崔炜的起诉,符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综上,崔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冬爱
审 判 员 程小勇
审 判 员 竺 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姚铭潮
书 记 员 姚铭潮

崔炜起诉了各个债权人,但可以看到因为【出借资金来源于刑事案件】所以都被驳回了。

整理了一下崔炜(及徐英捷)起诉的全部案件金额如下:

(列表-21个案件,本金合计294074万元)

针对细节,我觉得有必要关注以下几点:

1)已经起诉的金额累计29亿多,加上已经返还的金额约9亿,合计38亿,还有约4亿目前在哪里呢?

2)中润资源称已向刑事案件出具还款计划,那么是否按期正常在还款中?

这点应该可以由投资人代表,向徐汇区法院执行庭询问。

中润目前股价低位振荡,但好歹还是有实际资产的,如果持续跟进,这笔2亿回款还有希望。

崔炜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民终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炜,男,1988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钦,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卢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莉,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炜因与被上诉人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初11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所涉纠纷不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应当适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年借贷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继续审理本案。崔炜所涉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侦查公安机关均不认为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类案均依据借贷规定第六条作出“继续审理”裁定。2.刑事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审理法院均未对本案所涉款项进行追缴,并要求崔炜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讨相应款项。3.追缴的客体系“赃款”,中润公司系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所有权,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应予以追缴。
中润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崔炜的上诉。1.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19)沪0104刑初977号刑事判决,认定崔炜非法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03亿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崔炜在一审中确认,其出借给中润公司的涉案资金,部分来源于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部分是其个人资金,但没有办法区分,因此相关款项应当依照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进行追缴。2021年1月21日,中润公司已向刑事案件承办法官提出初步还款方案,正依照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归还相关款项。2.涉案借贷资金系崔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得,非其自有资金。涉案借款合同违反法律、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无效。
崔炜向一审法院请求:1.中润公司向崔炜归还借款本金220,000,000元;2.中润公司向崔炜支付借款利息,以200,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6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4日止的利息扣除已经归还的11,327,272.73元,即利息17,139,393.94元以及自2017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中润公司向崔炜支付借款利息,以20,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6年5月24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4日止的利息扣除1,132,727.27元,即利息1,713,939.39元以及自2017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涉案款项均来源于崔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贝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依托“贝米钱包”网络平台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而后通过崔炜的账户对外出借,现崔炜等人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涉案款项实质系崔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赃款,应依照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进行追缴。崔炜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对涉案款项并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其无权就该款项提出主张。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崔炜的起诉。
本院认为,崔炜出借给中润公司的款项来源于“贝米钱包”网络平台吸收的公众存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崔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借款来源实质是赃款,应由刑事诉讼追赃处理。根据2015年借贷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案符合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综上,崔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壮春晖
审判员  俞 佳
审判员  陆 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心宇

3)李勇鸿 王海涛等借款人已经明确是人去楼空,造成这种局面,徐汇公安在办案过程中是否采取过什么限制手段吗?(冻结资产、限制出境等等)既然现在由上海高院判定为资金为刑事案件资金,那么在后续的追讨过程中能否采取刑事手段了呢?

崔炜与李勇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民终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炜,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钦,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鸿,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不详。
上诉人崔炜因与被上诉人李勇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初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纠纷不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继续审理。在崔炜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阶段,公安机关以及法院均未对本案所涉款项进行追缴,相关承办人员均要求上诉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讨相应款项。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上诉人李勇鸿不知借款款项来源,系善意取得涉案款项所有权。暂且不论款项来源的主体是否明确,该主体无权直接向李勇鸿主张还款,仅崔炜有权向李勇鸿主张还款,故崔炜提起民事诉讼符合规定。
崔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勇鸿向崔炜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李勇鸿向崔炜支付期内利息34,860,000元(年利率18%,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3.判令李勇鸿向崔炜支付期外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暂计16,006,666.67元(自2019年5月1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22日,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4.判令李勇鸿向崔炜支付律师费3,623,200元;5.判令李勇鸿依照崔炜实现权利的费用、违约金、滞纳金、利息、本金的顺序予以支付;6.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勇鸿承担。上述费用暂合计124,489,866.67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崔炜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提起刑事诉讼。就涉案借款资金来源而言,虽然崔炜声称资金来源中有小部分来源于自有资金,但其并无证据证明,且其亦表示无法区分,故一审法院难以采信其说法。鉴于涉案借款来源实系崔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得赃款,故理应依照刑事诉讼相关规定进行追缴。崔炜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对涉案借款并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无权提出本案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崔炜的起诉。
本院认为,崔炜通过“贝米钱包”网络平台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崔炜在该刑事案件中陈述,其将所吸收的公众存款均用于对外出借。而通过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可明确,崔炜出借给李勇鸿的本案所涉款项亦来源于上述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因此从本案所涉“借款”的来源及性质看,其实质属于崔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赃款,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予以追赃处理。为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崔炜的起诉,符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综上,崔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冬爱
审判员  竺 琴
审判员  程小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穆 扬

老百姓的几十亿资金,不能在刑事还是民事的互相甩锅中白白被无辜牺牲了。

另外,崔姚在开庭的时候辩称,他们是“响应政府政策,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创业”,但实际上看到他们真实的出借方向和利息,我个人觉得崔炜这牢坐得不亏

2.姚坤杰名下房产拍卖暂时延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04执256号
被执行人:姚坤杰,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人姚坤杰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刑初9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对被告人姚坤杰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姚坤杰与案外人赖某共有的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号楼XX室不动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现场调查及权利调查等,确认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号楼XX室不动产具备处置条件,在启动对上述不动产的评估、拍卖程序过程中,案外人赖某提出异议,目前异议正在审查过程中。本院另通过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鉴于本院已依法启动对被执行人姚坤杰与案外人赖某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号楼XX室不动产的评估、拍卖程序,案外人所提异议正在审查中,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 泰
审 判 员 王传伟
审 判 员 彭 多
王君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可以看出姚名下只有1套房屋,由他和前妻赖某珊共有,目前因赖某珊提出异议而暂时延缓拍卖。

以个人对姚、赖的了解和猜测,该夫妻二人为人高调,喜欢追捧网红事物,自住房总不至于买得太差。该套房屋于贝米案发前购买(2015-2017年间),2020年底-2021年中上海房屋普遍上涨了30%,市区商品房上涨幅度更大,因此这套房屋拍卖后应能有个几百万甚至千多万的盈利,也作为姚坤杰名下财产,用于贝米案件回款。

预计2023年内这笔钱是会进入回款账户的。

3.李政出借资金给工大高新并收取砍头息

李政与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大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1民初1024号
原告:李政,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亮,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大成,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成,上海诚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政与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张大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亮,工大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张大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工大集团支付李政服务费4500万元;二、工大集团支付李政违约金1132万元;三、张大成对上述两项诉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案件诉讼费由工大集团、张大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5日,李政与工大集团、张大成就李政向案外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提供借款撮合服务签订《借款服务协议》,约定工大集团自2017年5月起于每月15日起按月向李政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标准为借款金额2.5%/月,即500万元/月。若工大高新在借款期限届满时仍未归还出借人借款的,工大集团仍应向李政支付服务费。若工大集团逾期支付服务费,按逾期费用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向李政支付违约金。该协议还约定,张大成对工大集团所负前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5月15日,案外人徐英捷、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张大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徐英捷向工大高新出借2亿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借款利率每月0.5%,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工大集团、张大成对工大高新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2017年8月22日,李政与工大集团、张大成签订《借款服务协议展期合同》,约定将服务期限延展至2017年8月31日。2017年11月10日,李政与工大集团、张大成再次签订《借款服务协议展期合同》,服务期限再次延展至2017年11月30日,工大集团应于2017年11月17日前一次性向李政支付展期服务费1500万元。2017年8月22日、2017年11月10日,徐英捷、工大高新与工大集团、张大成分别签订了《借款展期合同》,分别约定前述借款合同展期至2017年8月31日、2017年11月30日,工大集团、张大成仍对工大高新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8月31日前,工大集团均按《借款服务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自2017年9月1日起工大集团再未向李政支付任何服务费用。

李政是谁?

据明确可靠的消息,是贝米钱包截止案发时的高管之一,从2015年贝米钱包初创开始就在公司,且持有股份。

根据李政与工大高薪的判决中可以看到,李政账户作为贝米案件资金流出账户,也向外借款,并收取佣金1750万元。

那么这时候就暴露出以下几点:

1)李政作为高管且持有股份,为什么在开庭判决中能够逃脱?甚至根本没有提到这个人的名字。

至少来说这是出借个人账户给别人使用,也属于违法行为,尤其还涉及到如此金额巨大的刑事案件。

2)李政账户收取的佣金1750万是否回到贝米?还是崔、姚、李等人分赃了?


贝米案件事发已经距今4年半有余,投资人每天都还在煎熬中,但贝米案犯和他们的家人们似乎已经开始了新的生活:

姚坤杰判决了5年,从2020年底进去服刑开始算,到2025年就出狱了;
甚至如果表现好减个刑,也许2024就出来了;
姚的前妻赖某珊,听说在上海开了个面包店,占地面积不小。

李郛,开庭只判决了5年6个月,也是到2025年就出狱了;
作为财务总监,实际操作贝米所有资金来去的人,在贝米工作累计3年多,能赚多少钱?最后退赔金额只退赔出区区11.5万元,真的有认罪悔罪的诚意吗?
李郛的前妻张某姣,案发后就去美国留学了,现在回国摇身一变开始做导演了。

现在案件热度过去了,各种群里浑水摸鱼的骗子也少些了,希望真正的投资人能够重新团结起来,还是得继续推动贝米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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