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被告人朱鑫、万玉梅等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简称“盛越达”案) 2023.3.13……【资金清退】资金清退第二次。
该案已于2023年1月18日开始向第一次登记确认成功的集资参与人进行了清退。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部分集资参与人未登记,本院依法公告延长了补充信息登记时间(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现进行资金清退
清退时间:本次清退自2023年3月13日开始。
清退对象:延长补充登记过程中,通过“一键核”小程序确认损失的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323名集资参与人。
本次向上述已确认损失的集资参与人清退总额为1083463.91元人民币,清退比例为4.1%
本院已委托工商银行通过“电子存单”方式为集资参与人办理资金清退业务。集资参与人在收到工商银行短信通知后,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至工商银行网点领取。

关于朱鑫、万玉梅等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资金清退第二次公告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13 13:38 发表于江苏

被告人朱鑫、万玉梅等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以下简称“盛越达”案)涉财产部分由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该案已于2023年1月18日开始向第一次登记确认成功的集资参与人进行了清退。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部分集资参与人未登记,本院依法公告延长了补充信息登记时间(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根据工作安排,现进行资金清退,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时间
本次清退自2023年3月13日开始。

二、清退对象
延长补充登记过程中,通过“一键核”小程序确认损失的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323名集资参与人。

三、清退金额
本次向上述已确认损失的集资参与人清退总额为1083463.91元人民币,清退比例为4.1%,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以其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
对在生效刑事判决中但仍未确认损失的人员、金额异议人员,根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受损金额计算应得金额后予以保留。

四、清退方式
本院已委托工商银行通过“电子存单”方式为集资参与人办理资金清退业务。集资参与人在收到工商银行短信通知后,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至工商银行网点领取。

五、特别提示
1、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短信验证码等信息,不会提出验资、缴费等要求。
2、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清退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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