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市包河区段腾等五人诈骗一案 2023.3.13……【资金清退】现依据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和受害人信息对已归集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资金清退工作
本次清退自2023年3月20日开始。
本次清退资金共1115637元。
本次资金清退采取银行开立电子存单方式,由中国工商银行协助完成。中国工商银行将为受害人开立电子银行账户,通过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方式进行资金清退。2023年3月20日后,受害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领取清退的资金。

关于段腾等五人诈骗一案资金清退的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3-03-13 16:20 发表于安徽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关于段腾等五人诈骗一案资金清退的公告

关于段腾等五人诈骗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后,依法有序推进资金归集、信息核实等重点工作。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和受害人信息对已归集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资金清退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时间

本次清退自2023年3月20日开始。

二、清退对象

资金清退对象为段腾等五人诈骗一案,经生效刑事判决书确认的受害人。

三、清退金额

本次清退资金共1115637元。

四、清退方式

本次资金清退采取银行开立电子存单方式,由中国工商银行协助完成。中国工商银行将为受害人开立电子银行账户,通过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方式进行资金清退。2023年3月20日后,受害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领取清退的资金。

五、特别提示
本次资金清退按照“应发尽发”的原则进行清退,领取清退资金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领取清退资金通知》。
因涉及受害人人数众多,受害人对资金清退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反映,谢绝受害人来院咨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领取清退资金的通知

1.领款方式介绍
(1)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受害人的领款方式为电子专户的方式。受害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查询办理“段腾等违法所得清退业务”,以领取清退资金。清退日起,中国工商银行将为受害人开立电子银行账户,通过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方式进行资金清退,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领取清退的资金。

2.电子存单领款细则
(1)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领取清退的资金已死亡的处理方式
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领取清退的资金已经死亡的,合法继承人需提供遗产继承手续,前往工商银行领取清退资金。
(2)工商银行提示短信
中国工商银行将会通过95588向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领取清退的资金发送资金发放短信提示,提示工商银行完成资金清退的时间及方式。
(3)未收到提示短信处理方式
对于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领取清退的资金因预留手机号码有误等原因,清退时间内未收到短信的情况,可直接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查询清退资金到账情况。
3.特别提示
(1)由于本次资金清退涉及人数众多,短信提示时间与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会有时间间隔,请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领取清退的资金耐心等待并随时查询到账信息。
(2)工商银行全国客服电话:95588
(3)银行咨询电话:0551-63716713、63716711
法院咨询电话:0551-66026702
咨询时间:(2023年3月20日后的工作日8时30分-11时30分,15时-17时)


附:

段腾、盛亚宏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终188号

原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腾,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包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雪峰,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耀稳,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亚宏,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包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段炼,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杨,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魁,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朝,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伟,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楚,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奔,曾用名兵可,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有平,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明凯,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腾、盛亚宏、贺魁、冯楚、段奔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皖0111刑初12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段腾、盛亚宏、贺魁、冯楚、段奔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刑初129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恒
审判员 高晓云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汤中杰
书记员董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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