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陈文杰、马文城等十人涉嫌诈骗案 2022.4.22……【检察院起诉书】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陈文杰、马文城等十人诈骗案):格检刑诉〔2022〕92号。
2019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方开明(阿明,系境外诈骗公司老板,未到案)在缅甸联邦共和国佤邦勐波、贺岛开发区等地成立以“BV”、“五朵金花”、“巨富”等为名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招募成员对组员进行诈骗业务培训,分发实施诈骗所使用的工作手机和各社交软件账号。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作、集团成员在窝点内集中生活等方式,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该诈骗集团为实施诈骗先后成立赣湘组、赣B组、赣鄂组、直营组、巨富一组、巨富二组、巨富三组、巨富五组等多个电信诈骗聊天组,由组长带领组员实施“杀猪盘”的诈骗活动。组员按照培训内容将自己包装成不同角色的成功人士,通过多个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并进一步培养感情,骗取被害人的感情以及信任,以恋爱、投资赚钱为由诱骗被害人进入该诈骗集团提供的“BV”、“全球购”“福汇”等虚假网站外汇投资理财或博彩竞猜方式进行投注,后通过平台后台操作,采用先让被害人少量获利的方式让被害人误认为可以稳赚不赔,引诱被害人向该平台进一步投注、投资、充值,进而以升级会员可以有更多获利或者提现时,关联银行账号错误资金被冻结,需要支付解冻费用为由,诱骗被害人不断进行充值,从而达到诈骗受害人钱财的目的,致使被害人投资、投注、充值款项最终进入诈骗集团控制的银行账户。
该诈骗集团中方开明(阿明,未到案)组织、领导诈骗集团的运作;被告人陈文杰(老鬼)为该诈骗公司的管事、后勤、财务,主要替老板“阿明”处理日常事务,在公司改变办公地点时及时与其他诈骗公司对接场地租赁事宜;被告人马文城(阿哲、阿泽)、岩温和(秋水,未到案)担任诈骗公司的主管、组长,主要负责对该公司实施诈骗犯罪的组员进行诈骗话术、技巧培训,并对实施诈骗犯罪的聊天组进行诈骗监督;被告人黎梦华(左华)担任该诈骗公司的副主管、组长,在诈骗过程中与被告人马文城身份互补;被告人童锟(童童)、阿明(未到案)、大头(未到案)、羲和(未到案)、阿军(未到案)、阿豪(未到案)为该诈骗公司的代理、组长,招募诈骗成员,并对其招募来的诈骗成员进行管理;被告人徐发明(小杨)、林冲(未到案)、炎金(未到案)、大脸(未到案)、大头(未到案)、羲和(未到案)、钟正启(小豪,另案处理)担任聊天组组长,负责管理聊天组成员日常工作,协助组员实施诈骗;陈托托(小妥,未到案)、丰顺为该公司后台;被告人洪元章(凡凡)为该公司财务人员,负责给公司记账;被告人周尚军(表哥)、林齐(成城)、罗佳诚(海涛)、余锦涛(张军)、余昶(小伍,另案处理)为该诈骗公司聊天组组员,负责通过诈骗公司提供的设备登录各种聊天软件,寻找诈骗对象,与被害人聊天引诱被害人投资、投注、充值。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刑诉〔2022〕92号

被告人陈文杰,绰号老鬼,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98********,**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2022年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8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文城,绰号阿哲 、阿泽,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96********,**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镇**村**组**号。2021年1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22年1月28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梦华,绰号左华,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97********,**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2022年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8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童锟,绰号童童,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99********,**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2021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22年1月28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发明,绰号小杨,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2001********,**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2021年12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22年1月28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元章,绰号凡凡,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98********,**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街道**社区**号。2021年12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22年1月28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尚军,绰号表哥,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90********,**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街道**社区**号。2021年12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22年1月28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饮冰,湖南唯平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人林齐,绰号成城,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7********,**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坑**号。2018年6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1年12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22年1月28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佳诚,绰号海涛,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2001********,**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在格尔木市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2021年12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22年1月28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锦涛,绰号张军,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2000********,**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住址及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乡**村**号。2021年1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22年1月28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杰、马文城等十人涉嫌诈骗案,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方开明(阿明,系境外诈骗公司老板,未到案)在缅甸联邦共和国佤邦勐波、贺岛开发区等地成立以“BV”、“五朵金花”、“巨富”等为名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招募成员对组员进行诈骗业务培训,分发实施诈骗所使用的工作手机和各社交软件账号。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作、集团成员在窝点内集中生活等方式,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该诈骗集团为实施诈骗先后成立赣湘组、赣B组、赣鄂组、直营组、巨富一组、巨富二组、巨富三组、巨富五组等多个电信诈骗聊天组,由组长带领组员实施“杀猪盘”的诈骗活动。组员按照培训内容将自己包装成不同角色的成功人士,通过多个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并进一步培养感情,骗取被害人的感情以及信任,以恋爱、投资赚钱为由诱骗被害人进入该诈骗集团提供的“BV”、“全球购”“福汇”等虚假网站外汇投资理财或博彩竞猜方式进行投注,后通过平台后台操作,采用先让被害人少量获利的方式让被害人误认为可以稳赚不赔,引诱被害人向该平台进一步投注、投资、充值,进而以升级会员可以有更多获利或者提现时,关联银行账号错误资金被冻结,需要支付解冻费用为由,诱骗被害人不断进行充值,从而达到诈骗受害人钱财的目的,致使被害人投资、投注、充值款项最终进入诈骗集团控制的银行账户。

该诈骗集团中方开明(阿明,未到案)组织、领导诈骗集团的运作;被告人陈文杰(老鬼)为该诈骗公司的管事、后勤、财务,主要替老板“阿明”处理日常事务,在公司改变办公地点时及时与其他诈骗公司对接场地租赁事宜;被告人马文城(阿哲、阿泽)、岩温和(秋水,未到案)担任诈骗公司的主管、组长,主要负责对该公司实施诈骗犯罪的组员进行诈骗话术、技巧培训,并对实施诈骗犯罪的聊天组进行诈骗监督;被告人黎梦华(左华)担任该诈骗公司的副主管、组长,在诈骗过程中与被告人马文城身份互补;被告人童锟(童童)、阿明(未到案)、大头(未到案)、羲和(未到案)、阿军(未到案)、阿豪(未到案)为该诈骗公司的代理、组长,招募诈骗成员,并对其招募来的诈骗成员进行管理;被告人徐发明(小杨)、林冲(未到案)、炎金(未到案)、大脸(未到案)、大头(未到案)、羲和(未到案)、钟正启(小豪,另案处理)担任聊天组组长,负责管理聊天组成员日常工作,协助组员实施诈骗;陈托托(小妥,未到案)、丰顺为该公司后台;被告人洪元章(凡凡)为该公司财务人员,负责给公司记账;被告人周尚军(表哥)、林齐(成城)、罗佳诚(海涛)、余锦涛(张军)、余昶(小伍,另案处理)为该诈骗公司聊天组组员,负责通过诈骗公司提供的设备登录各种聊天软件,寻找诈骗对象,与被害人聊天引诱被害人投资、投注、充值。

被告人陈文杰于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参与该诈骗集团;被告人马文城于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参与该诈骗集团;被告人黎梦华于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参与该诈骗集团;被告人童锟于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参与该诈骗集团;被告人徐发明于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参与该诈骗集团;被告人洪元章于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参与该诈骗集团;被告人周尚军于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参与该诈骗集团;被告人林齐于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参与该诈骗集团;被告人罗佳诚于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参与该诈骗集团;被告人余锦涛于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参与该诈骗集团。

综上,十名被告人在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时间均超过30天。

其中,被告人林齐诈骗数额人民币233830元;被告人罗佳诚诈骗数额人民币131438元。

被告人陈文杰于2021年12月27日,主动到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人员轨迹信息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研判报告、人身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证言;4.同案犯童某某、钟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5.被告人陈文杰、马文城、黎梦华等十人供述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文杰、马文城、黎梦华、童锟、徐发明、洪元章、周尚军、林齐、罗佳诚、余锦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杰、马文城、黎梦华、童锟、徐发明、洪元章、周尚军、林齐、罗佳诚、余锦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上述十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尚军、林齐、罗佳诚、余锦涛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文杰、马文城、黎梦华、童锟、徐发明、洪元章、周尚军、林齐、罗佳诚、余锦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德良

检察官助理 胡万琴

2022年4月22日 

附件:1.上述十被告人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联系电话陈文杰1777446****,马文城1837949****,黎梦华1570700****,童锟1910071****,徐发明1877305****,洪元章1991801****,周尚军1807300****,林齐1660707****,罗佳诚1857040****,余锦涛1376276****;

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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