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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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旌逸集团有限公司孔祥友集资诈骗案 2022.10.26……【资金清退】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对。请集资参与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核对确认期限:2022年10月27日10:00至2023年1月19日24:00。……附:上海旌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周海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7.31)……2014年8月,被告人周海生由他人转让成为上海旌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并注册成立上海人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宇公司”),公司实际经营地在本市普陀区中山北路长城大厦。旌逸公司、人宇公司以对外发放广告和拨打电话方式吸引客户投资,承诺固定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截至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周海生经营的上述公司共计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1.1亿余元,未兑付资金人民币8400余万元。2014年12月17日、12月24日,人宇公司、旌逸公司先后被转让给孔祥友(另案处理),后旌逸公司变更为旌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逸集团”),旌逸集团在后期将上述未兑付资金全额予以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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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海佛兴民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2.10.25……【警方通告】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已对沈阳海佛兴民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对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请尚未登记报案的集资参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合同协议、交款凭据、收付款银行卡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单面复印),收付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原件、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到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南大街派出所登记报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自首款交款前一个月1日起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未通过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收付款的,不需提供相关账户交易明细、记录。报案截止日期:2022年11月30日。沈阳海佛兴民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集资行为人(含业务员、业务辅助人、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员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应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将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赃款全额退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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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保护:富勤卓越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2.10.24……【警方通告】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持续加大对富勤卓越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侦查,并于2021年1月6日发布敦促投资人报案的通告,截止2022年10月,已对公司负责人耿某在内的5名从业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近期,公安机关通过电话告知集资参与人前来登记报案,截止目前,仍有部分集资参与人未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再次提醒:请未到公安机关登记报案的集资参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相关《合同》等与投资有关的材料原件、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于2022年11月20日前到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经侦大队(张店区东一路22号)进行登记报案,逾期不登记者带来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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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颐忆缘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殷志红、李文静、蔡逸青集资诈骗案 2022.10.24……【资金清退】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请投资受损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信息登记核对平台于2022年10月25日上午10时开通运行。线上核对确认期限为2022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请集资参与人在核对确认截止日前尽快办理。……附:殷、李、蔡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9.30)……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殷租借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证券大厦1406室开设颐忆缘公司,担任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颐忆缘公司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虚构公司投资养老健康产业的事实,以40%-400%不等的回报率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举办产品介绍会、组织旅游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对外销售颐忆缘公司VIP贵宾卡、《委托投资服务协议》等产品,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及支付公司日常经营开支。被告人李作为颐忆缘公司财务负责人,明知上述事实,仍负责保管、发放资金,并制发VIP贵宾卡等事项。2017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蔡入职颐忆缘公司并担任票务组负责人,负责管理业务人员、组织宣传,并负责归拢资金、签发VIP贵宾卡等事项。庭审中,被告人殷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意见,但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模式,其是通过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最终通过公司上市实现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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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芈星电子商务公司顾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2.10.24……【资金清退】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对。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据(2019)沪0112刑初983号刑事判决,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顾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以下简称“芈星公司”案件],为便于正确统计集资参与人范围和实际损失金额,便于后续发放执行到案款项,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启用“上海法院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平台”,统一线上受理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对、确认。集资参与人范围以线上登记为原则,请相关人员在登记确认截止期限前尽快办理,过期不再受理。线上核对确认期限:2022年10月25日10时起至2022年11月24日10时止。……附:顾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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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保护:弘哲投资、弘哲集团、弘哲财富、弘哲金富等关联平台非法集资案 2021.2.22……【法院判决书】被告人滕琍(先后担任弘哲金富南京分公司业务员、销售总监、副总经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2.22)……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9月以来,郝丹(另案处理)等人成立弘哲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哲投资)、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哲金富)等公司,并在南京、宁波等地成立分公司,通过业务员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转让债权和认购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名义,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个人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合伙协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滕琍先后担任弘哲金富南京分公司业务员、销售总监、副总经理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其本人及管理的业务团队向477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33715707.28元,造成损失133474232.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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