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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人高建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一案 2023.8.16……【法院通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8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依法公开审理
密码保护: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李某“莹林家园”APP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3.8.16……【警方通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正在侦办李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李某在玉泉区组织创建“莹林家园”APP虚拟玉石抢购群体,通过微信群、朋友相互介绍等方式,介绍群众通过李某的推荐码下载“莹林家园”APP, 进行虚拟玉石的循环抢购交易。
➤凡参与过李某在玉泉区组织创建的“莹林家园”APP虛拟玉石抢购群体、通过李某的推荐码下载“莹林家园”APP的,请务必于案件办理期限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流水、有关进行虚拟玉石抢购交易的所有资料原件、复印件,到玉泉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办理报案登记。截止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至2023年9月15日
北京市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章丘市今朝汇元珠宝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3.8.16……【警方通告】北京市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已被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辽宁警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资人信息核对工作。
➤请在北京市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章丘市今朝汇元珠宝行)投资的集资参与人于2023年9月15日前,到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经侦大队进行集资人信息核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避免因不及时、不如实核对信息而损害自身利益。
密码保护:深圳前海金瑞龙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蒙歌金瑞龙实业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3.8.14……【警方通告】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23年5月对深圳前海金瑞龙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蒙歌金瑞龙实业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马某(女,53岁)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请投资人于2023年9月30日前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公安机关将围绕任职的负责人、业务员和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人员持续依法查处并全面追缴违法所得。
济南市钢城区金隆珠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 2023.8.14……【官方发布】济南市钢城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济南市钢城区金隆珠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近日,我办收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济南市钢城区金隆珠宝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钢城区钢都大街212号,原门店名“金隆金行”,现门店名“九元天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定制黄金回购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该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
陕西榆林市绥德县马行行系列诈骗案 2023.8.14……【警方通告】近日,绥德县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破获一起系列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马行行,男,26岁,绥德县名州镇人。经查,犯罪嫌疑人马行行冒充驾校工作人员等身份,以“包过”办理摩托车、C1驾驶证等为由对他人实施诈骗,现犯罪嫌疑人已被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案件线索,广泛收集犯罪嫌疑人马行行的违法犯罪证据,请相关受害人于2023年9月25日前到绥德县公安局报案并提供相关案件线索。
密码保护:陕西延安张四洋、路金玉等人诈骗案 2023.8.15……【警方通告】西安铁路公安局延安公安处2023年5月份立案侦办一起特大诈骗案。现已查明:自202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张四洋伙同路金玉、池子铮等人,下设多个层级代理,以办理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正式工作为由,私刻公章,假借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的名义与铁路有关单位签订实习、培训合同,大肆在社会面进行虚假宣传,收取受害人钱财,进而实施诈骗。
➤一、请知情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该团伙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为举报人、受害人严格保密。二、请受到不法侵害的受害人尽快到西安铁路公安局延安公安处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三、正告凡参与该团伙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争取依法从宽、从轻处理。
密码保护:安信卓越 2023.8.16……【自媒体】安信高管和业务员现状(截止)共计658人
证大捞财宝 2023.8.15……【自媒体】8月9号(周三),有出借人去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信访,接待人是执行局局长朱一心女士,答复说案款的发放的时间(首次兑付)从证大案到执行局的时间(6月份,执行局正式立案是7月13日)算起,预计需要半年左右。
密码保护:长春市万利驾驶员培训公司 2023.8.12……【自媒体】还记得长春万利驾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吗?万利老板已于8月12日服刑期满。
➤附:【法院判决书】
2023.5.12 姜万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吉01刑终69号
原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万秀,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朝鲜族,高中文化,长春市万利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万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19)吉0106刑初3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姜万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吉01刑终67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2021)吉0106刑初2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姜万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末至2018年间,被告人姜万秀(长春市万利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长春市万利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利公司”,实际经营地长春市绿园区青林路与基隆街交汇处),通过两种模式向学员及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模式一:姜万秀通过万利公司对报名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学员收取一定数额(如人民币3000元、5000元等)的报名费,并承诺自学员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每月给予学员相应数额的返款等(如人民币200元、400元等),共返款数个月(如10个月、12个月等)。模式二:姜万秀通过万利公司向学员及其他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售加油卡,购买者交付一定数额(如人民币3000元、5000元等)的钱款,后万利公司将加油卡交付给购买者,并承诺每月向加油卡中充值一定数额(如人民币400元、1000元等)的钱款,共充值数个月(如10个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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