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市罗湖区陈启龙集资诈骗罪一案,广东深圳市罗湖区张春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24.3.29 ✓法院通告
判决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粤0303刑初1014号陈启龙集资诈骗判决公告

我院立案审理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启龙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因本案涉及的集资参与人众多,现公告送达(2023)粤0303刑初10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启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前罪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如已执行应予以抵扣)。

二、责令被告人陈启龙以人民币615047元为限,按照未返还集资金额比例退赔各集资参与人(本案集资参与人情况另附清单,追缴到的被告人陈启龙违法所得用于退赔部分及同案犯已退赔部分在执行过程中予以抵扣)。

三、被告人陈启龙已退缴在本院账户的赃款人民币80000元予以追缴,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退赔集资参与人。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方式:郭助理,0755-25818295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粤0303刑初114号判决书公告

我院立案审理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春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因本案涉及的投资人众多,现公告送达(2024)粤030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春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张春华以人民币14491284.8元为限,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两个涉案银行账户内的余额、被告人张春华主动退赔到本院账户的人民币80000元,按比例退赔集资参与人。(详见退赔清单)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方式:王助理,0755-25038077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