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娘养的,又跑一家!早就提醒过投友,一个小混混开的平台,本人还有16元没有提出,大家且行珍惜,感谢银坊的茶叶,比较好喝 — 银坊金融【2016.4.22-15:00】

狗娘养的,又跑一家!早就提醒过投友,一个小混混开的平台,本人还有16元没有提出,大家且行珍惜,感谢银坊的茶叶,比较好喝 — 银坊金融【2016.4.22-15:00】

【银坊金融】
【2013.10.11上线】
【2014.10.27爆雷】
【2015.1.20蔡锦聪主动投案】
【2016.4.22判决】

2014-10-27 13:03
狗娘养的 又跑一家!!

2014-10-27 13:05
瑞安系又倒一家
【呃,怀念那个没有国资系的纯纯的年代】

2014-10-27 13:08
快去搬点办公用品
【晚了,鼠标垫都没了】

2014-10-27 14:00
抓他!!!
虽然不是重仓 但今年为止白忙了

2014-10-4 09:21
曾在这时投过,不过早已撤出,完全是自融平台,现在已经有九月标了,不过基本是上马甲投的,法人是个小屁孩,我敢预言,年内必出事 。当然,现在没出事以前提现回款都是正常的,大家且投且珍惜,珍爱自己的血汗钱。
【嗯,23天,晚了点】

2014-10-27 12:23
早就提醒过投友,一个小混混开的平台,本人还有16元没有提出,大家且行珍惜,感谢银坊的茶叶,比较好喝。

2014-10-27 15:09
我第一天充值20万打新的银坊金融跑路了—-球球老公
今天早上听说银坊金融跑路,我一点都不意外. 银坊上线的时候,我仔细看了一下是融都的java版网贷系统,注册资金是5000万,看了客服妹子的照片,一个比一个长的漂亮,冲1万送1000的体验金,可以用12个月,就是投1万一个月收益起码是8分. 群里面有投资者考察,发了办公环境的照片.当时其实是倒闭潮,很多人都不敢打新了,我想了一下,投的人越小,越安全的.第一天投20万,安全性相当的高. 在群里面待了几天,大约上线10天左右的时候,有几个投资者同时问,你们老板最近发资产包的标吗? 吓了我一大跳,难道是要搞文交所. 又过了几天,有细心的投资者发现银坊老板在学院有执行,欠别人钱不还,就是个卖电脑的. 本人胆子小,当时心跳加聚,都准备直接去杭州了,等到期了,直接上门提现. 等呀等,终于到期了,到期的那天是星期天,又要多等一天. 那天回款的时候,不停的刷页面,等回款了第一时间都提现了. 过了几天清理账目的时候,发现一个账号还有1万多提现没到账,财务水的真是不行. 当时群里面有个叫托尼的脑残,我提醒他危险的很,赶紧退.后来不管遇到那个投资者,我都说银坊金融垃圾,不建议投.
后来银坊搞什么担保公司.什么云顶集团,老投资者都知道,这些是忽悠新人的把戏的,有跟没有没区别.
今年的网贷发现一个事情,新人那是猛的很,胆子要逆天,让我们这些投了几年网贷的老投资者都要汗颜. 新人也很会群里面当托,你连说话的空间都没有.你要是敢说平台的一点坏话,马上几十个小窗,骂你是黑嘴,好人不好当. 我自己退了,就没有发表言论了.
新人们,回头是岸吧.网贷有钱赚也轮不到你们的,不要以为加了几个投资人群,看了一个什么评级,或者分析了一下平台的数据,就是博导了.

2014-12-7 00:29
银坊金融快发工资!!!
大家好,我是跑路平台银坊金融的员工,现在发帖纯属无奈,心里很烦,实在没地方可以发泄。
10月底跑路当天早上 ,公司财务徐州让我们马上离开公司,说为了保证我们的人身安全,并说工资会发给我们,我们当时不知道怎么办,没办法,只能听从安排马上走人,并按照他的指示,让我们保持沉默在家等消息,可是现在呢,刚听说徐州他早就没事了, 公司出事之后这段时间一直在陪女朋友,而我还像傻子一样慢慢等,希望哪天公司会发慈悲把工资给我,现在年底了,找不到什么稳定的工作,入不敷出,只能靠信用卡先混着,可是信用卡是要还的啊,问了其他同事,他们也没有收到工资,可以说员工都被忽悠了,我不知道生活该怎么继续下去,吃了亏也不敢跟家里人说 ,怕家里人担心只说一切都好,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看看别的公司跑路了,倒闭了 ,员工的工资还是给发的,蔡锦聪和徐州俩人是同学,同乡,合伙骗了别人,还骗员工!我现在除了气愤没有别的想法了!!
看到网上有人说员工拿了巨额提成,我也就笑笑,别人我不知道 ,我进公司之后要是拿过一分钱提成我出门就被车撞死,我看不到明天的太阳今晚就死,还说员工骗投资人,我哪知道云顶金通那么不靠谱,说是融担许可证很牛,云顶很有钱 ,谁知道他们会这样 ,我作为从前银坊的员工看到这些真觉得里外不是人,被老板当傻子一样骗,被投资人当狗一样骂,奉劝其他平台的员工 ,以我为反面教材,如果发现公司不靠谱,趁公司还有钱,拿了工资就走把 ,别傻乎乎的吃了亏还被人戳脊梁骨。
最后我说还要说一件事,火锅的评级是自己操控的,他们发现自己有人投了有问题的平台,会先把评级抬高让人进去接盘, 等他们自己人撤了,他们就开始狂降评级,摆出一副道貌岸然公平公正的嘴脸 ,这件事情我没有具体的证据 ,也是一位投资人曾经小窗告诉我的,当时他说出一位投资人进平台的时间,和出平台的时间,并让我对照各时间段的评级,我一看果然如此,呵呵,亏很多投资人还那么相信火锅,整天在群里拿火锅的评级说事儿,如果这一切是真的,呵呵呵呵呵!如果有人要找我要报复我人肉我尽管来,反正我已经这样了,还怕什么?各位看了 ,说我是黑也好,说我没事找事也好 ,我无所谓 ,我被骂的还不够吗,我只说四个字 ,爱信不信 !

(2015)浙杭刑初字第200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浙杭刑初字第20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锦聪。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
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
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鹏程。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蔡锦聪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
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
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佩颖及索亚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
人蔡锦聪及其辩护人孙鹏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前,被告人蔡锦聪
背负巨额债务。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蔡锦聪为吸收资金、偿
还债务,伙同黄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浙江银坊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坊公司”)。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
蔡锦聪以银坊公司名义在网上开设“银坊金融”P2P网贷平台(网
址:www.yinfangjinrong.com),虚构投资项目并通过“网贷之
家”、“网贷天眼”、“融途网”等网站以及银坊金融网站平台
进行宣传,以年化21.6%的投资利息外加投资奖励(利息、奖励合
计最高年化约50.4%)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投资资金由瑞安市金
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瑞洋实业有限公司等全额本息担保、
组织部分被害人参观担保公司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吸引被
害人投资。
经审计,2013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蔡锦聪以银坊公司名义共
向1900余人非法集资人民币2亿余元,造成12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
失人民币8800余万元。非法集资款绝大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
归还债务、支付运营费用等。
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蔡锦聪向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出举了被害人严某、张
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潘某甲、孔某、阮某等人的证言,审计报
告、借条、银行汇款凭证等书证以及被告人蔡锦聪的供述等证据
。认为被告人蔡锦聪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锦聪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罪
名亦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蔡锦聪具有自首情节;2
、根据在案证据,银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是黄某甲,本案只
追究蔡锦聪的责任有失公平;3、涉案8800万资金部分用于出借他
人,该部分事实未查清。综上,请求对蔡锦聪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前,被告人蔡锦聪已背负巨额债务。
同年10月11日,蔡锦聪为偿还债务,经与黄某甲等人商议,注册
成立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坊公司)。同年11
月7日,蔡锦聪以银坊公司名义在网上开设“银坊金融”P2P网贷
平台,虚构投资项目并通过“网贷之家”、“网贷天眼”、“融
途网”等网站、QQ群以及银坊金融网站平台进行宣传,以年化21.
6%的投资利息外加投资奖励(利息、奖励合计最高年化约50.4%)
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投资资金由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浙江瑞洋实业有限公司等全额本息担保的事实,组织部分被
害人参观担保公司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吸引被害人投资。2
014年10月27日,银坊公司财务负责人徐某甲因联系不到蔡锦聪,
无法兑付投资人本息,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司法审计,2013年11月至案发,蔡锦聪以银坊公司名义共向
1900余人非法集资2亿余元,造成1201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8833058
.17元。非法集资款主要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归还债务、支付运营
费用、个人挥霍等。
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蔡锦聪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2014年10月29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对杭州市
江干区迪凯国际29C银坊公司的办公区域进行搜查,扣押银坊公司
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租房合同、账本、公章、瑞安市金通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苹果牌电脑1台等物;同年10月30日,查
封蔡锦聪、薛某名下位于瑞安市莘塍镇一中教工宿舍南幢1单元40
1室的房产(建筑面积106.43平方米);同年12月4日,扣押停放
在杭州市江干区万怡酒店停车场的浙A×××××迷你牌轿车(车
主朱某甲);
2015年3月23日,冻结蔡锦聪在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
权;同年11月5日,冻结蔡锦聪名下招商银行杭州之江支行账户(
账号62×××55)存款余额299064.2元,同日冻结银坊公司名下
农业银行杭州新杭支行账户(账号19×××67)存款余额264881.
6元。在本院审理期间,瑞安市联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出赃款5
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陈某丁、冯某甲、王某乙、韦某甲、朱某乙、夏某
甲、黄于超、冯某乙、曹某甲、陆某甲、陶某甲、林某甲、黄某
丙、张某丙、付某甲、柏某、白某、徐某乙、郑某甲、周某甲、
李某甲、金某甲、管某甲、杨某甲、程某甲、程某乙、郑某乙、
梁某甲、林某乙、胡某甲、吴某甲、孙某甲、唐某甲、谢某甲、
刘某甲、王某丙、康某甲、谈某、杨某乙、徐某丙、魏某甲、吴
某乙、管某乙、马某、张某丁、宗某、李某乙、李某丙、刘某乙
、张某戊勋、卢某甲、范某、顾某甲、何某甲、龚某甲、万某、
刘某丙、刘某丁、宋某乙、谢某乙、龙某甲、赖某、姚某、付某
乙、梁某乙、李某丁、李某戊、汤某、袁某乙、邱某、孙某乙、
汪某甲、申某甲、项某、朱某丙、李某己、史某、赵某甲、梅某
、陈某戊、王某丁、蒋某甲、彭某甲、杨某丙、王某戊、周某乙
、吴某丙、任某甲、梁某丙、顾某乙、毛某甲、陈某己、冯某丙
、廖某甲、余某、刘某戊、戴某、毛某乙、刘某己、王某己、王
某庚、梁某丁、齐某甲、袁某丙、张某己、尹某、何某乙、邢某
、王某辛、祝某、陈某庚、沈某甲、汪某乙、吴某丁、陈某辛、
高某、邓某乙、罗某甲、黄某丁、苏某、陈某壬、古某、杭某、
薄舒琳、何某丙、康某乙、龙某乙、严某、杨某丁、凌某、杨某
戊、邓某丙、田某甲、杨某己、廖某乙、潘某丙、孙某丙、林某
丙、沈某乙、刘某庚、林某丁、杨某庚、李某庚、李某辛、邓某
丁、熊某、徐某丁、陶某乙、王某壬、王某癸、莫某、王某子、
申某乙、常某、于某、程某丙、憨某华、赵某乙、陆某乙、卢某
乙、李某壬、任某乙、蔡某乙、刘某辛、郑某丙、黄某戊、彭某
乙、韦某乙、蒋某乙、卓某、佘某、杨某辛、蒋某丙、陈某癸、
朱某丁、刘某壬、田某乙、酉福兰、唐某乙、许某甲、陈某子、
程某丁、尤某、闭耕毓、魏某乙、陈某丑、刘某癸、徐某戊、许
某乙、罗某乙、何某丁、张某庚、翁某甲、翁某乙、夏某乙、夏
某丙、徐某己、龚某乙、荣某甲、张某辛、胡某乙、章某、张某
戊、王某丑、郑某丁、曹某乙、赵某丙、刘某子、王某寅、吕某
甲、程某戊、华某、宋某丙、吕某乙、张某壬、张某癸、肖某、
徐某庚、单某、欧某、彭某丙、王某卯、齐某乙、李某癸、庄某
、林某戊、李某子、商某、覃某、邓某戊、王某辰、杨某壬、黎
某、谢某丙、徐某辛、张某子、金某乙、荣某乙、郭某、贾某、
张某丑、罗渝光陈述及相关报案材料,证明2013年底至2014年10
月,上述被害人在“网贷之家”、“网贷天眼”、“融途网”等
网站或者银坊公司设立的QQ群里看到关于银坊金融网贷的广告,
之后进入银坊金融的网站,了解到该网贷平台由银坊公司建立,
通过该网贷平台出借资金的年化利息为21.6%,且根据投标期限长
短还有一定的奖励。银坊公司对外宣传出借资金由瑞安市金通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浙江瑞洋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这两家公司
的担保函挂在网站上,投资人都能看到。投资人将投资款通过第
三方支付平台或者银行转账到银坊公司、蔡锦聪的银行账户进行
充值,之后进行投标,但是借款人的具体信息看不到。投标成功
后,每一份自动生成的电子合同都附带一份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的担保函。被害人贾某、朱某丁的陈述还证明,2014年2
月和6月,蔡锦聪组织银坊公司的部分投资人分别到银坊公司、瑞
安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云顶集团参观过。在金通公司参观时
,金通公司的总经理陈某甲接待了投资人,向投资人展示了一些
房产证他项权证的原件以及金通公司对外出借资金的合同,称银
坊公司在网上发的标由金通公司提供,金通公司为银坊公司提供
担保,收取1%的担保费用。
2、证人徐某甲(银坊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证言,证明2013年9
月,蔡锦聪出资注册成立银坊公司,让其担任名义股东。蔡锦聪
注册公司的资金是借来的,验资完成之后就转出去还掉了。同年1
1月,蔡锦聪在网上开设投资理财平台银坊金融,并通过“网贷之
家”等网站进行宣传,吸引投资者参与网络借贷。蔡锦聪让其到
银坊公司负责财务工作,财务部主要负责银坊金融的用户充值、
提现的审核和转账。从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10月26日,有3000
多名投资者参与银坊金融的网络借贷,未结清的客户有1000多人
。银坊公司开展网络借贷的具体业务流程为:蔡锦聪指令客服将
相应的抵押标、信用标等标书(绝大部分是抵押标)发布到银坊
金融平台上,投资期限有长短,不管期限长短年华收益都是21.6%
,并根据期限长短设置不同的奖励,投资者看到之后可以注册并
投标,将投资款转到银坊公司账户、蔡锦聪的银行账户或者第三
方支付平台,转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投资款次日会自动转账至蔡
锦聪的银行账户。其根据蔡锦聪的指示将小部分投资款转至相关
客户的账户用于出借,将大部分投资款转账蔡锦聪的银行账户。
借款到期后,蔡锦聪将资金(包括本金、利息、奖励)打到他的
银行账户,其再打款给投资者的银行提现账户。投资者的投资款
由瑞安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网站上可以看到担保函
。2014年10月27日,蔡锦聪没有按时将应还款打入他的银行账户
,并且其无法联系上蔡锦聪,故到公安机关报案。
3、证人朱某甲(银坊公司客服部员工)证言,证明其于2013
年10月底进入银坊公司工作,在客服部任职。银坊公司通过银坊
金融平台开展网络借贷业务,蔡锦聪根据借款人需求制作标书,
指令客服将标书发布到银坊金融平台上,吸引客户投资,瑞安市
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平台上的资金借贷提供担保。其名下的
浙A×××××迷你牌轿车系蔡锦聪出资购买并使用。
4、证人钱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7、8月份,蔡锦聪和黄某甲
在瑞安跟其说起,要在杭州成立一家公司做贷款业务,让其担任
总经理。后来,蔡锦聪到杭州注册了银坊公司,其负责公司员工
的招聘工作,黄某甲没有参与银坊公司的筹备和相关管理工作。
其于2013年11月20日辞职离开银坊公司。
5、证人叶某(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
经理)证言,证明其公司的大股东是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9
0%股份,蔡锦聪占10%股份。其公司从未给银坊公司的借款业务提
供担保,银坊金融网站上的由其公司出具、承诺为投资者投资银
坊金融平台业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函是伪造的;其公司与银坊公司
没有业务往来。2014年9月30日,蔡锦聪跟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德开签订了一份实际持股协议,约定双方在金通公
司实际持股均为50%,但是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过股权变更手续。
实际持股协议在案佐证以上事实。
6、证人潘某甲(浙江瑞洋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明
其于2013年7、8月份通过黄某甲认识蔡锦聪,2013年9月至2014年
1月,黄某甲和蔡锦聪共同向其借款1100万元左右,款项均打到蔡
锦聪的银行账户里。2014年2月至2014年7、8月,蔡锦聪基本将借
款还清。2014年7、8月,其向蔡锦聪借款405万元,另外蔡锦聪投
资160万元到其成立的瑞安市联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0月
,蔡锦聪称资金周转困难,其将405万元归还给蔡锦聪。浙江瑞洋
实业有限公司与银坊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和资金往来,没有为银坊
金融的投资者提供担保;其对案涉担保函上加盖的公章的真实性
不能确定。银行转账记录在案印证以上事实。
7、证人黄某甲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认识蔡锦聪,当时其在
温州银行瑞安塘下支行工作,主要负责拉存款和审查贷款。蔡锦
聪的瑞安创威电脑有限公司向温州银行贷款了500万元,后来蔡锦
聪还通过其的关系,以三家企业联保贷款的形式向浙江稠州银行
瑞安支行贷款450万元。蔡锦聪还有其他一些贷款和民间借贷,这
些借款到期之后,其和蔡锦聪共同向方伟、吴波、陈建慕、孔某
、李道伟等人借了1000多万元左右的高利贷归还借款和各自使用
,至今这些高利贷其未归还。蔡锦聪的银坊公司成立以后,其于2
013年11-12月份向他借过部分钱款,未归还本金。
8、证人黄某乙证言,证明其是黄某甲的父亲,于2012年7月至
2013年10月期间在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瑞安市金
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从一个担保公司转过来的,股东持股比例
分别是云顶集团占40%,孔某占30%,金新新占30%。金新新的股份
实际上系陈早静、孔亮和其各占10%,由金新新代为持股。其原在
瑞安供销社工作,分管过担保公司,所以由其担任副总经理。金
通公司的正规业务是给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提供担保,收取担保费
用,实际上做的业务是向社会上放高利贷。因为金通公司的业务
涉及造假,其不想在公司里做了。到2013年8月份,其将10%的股
份以90万元的价格转给蔡锦聪,但蔡锦聪一直未付款。金通公司
出具给银坊公司的担保函的日期是2013年11月20日,此时其已经
离开金通公司,不知道担保函的真假。
9、证人蔡某甲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
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任财务,当时蔡锦聪系金通公司
的股东,持股10%。其到金通公司工作后,蔡锦聪跟云顶集团合作
,想把金通公司的业务做起来,包括公司重新装修、房租、员工
工资以及开展业务等费用都是蔡锦聪出资的。从2014年8月7日到9
月1日,蔡锦聪共计出资258万元,均打到其银行卡上。其打回给
蔡锦聪140万元,目前还剩下155836.56元。目前金通公司的员工
都走掉了,没有运营。其在金通公司工作期间,金通公司没有为
银坊公司提供过担保。往来帐、收款收据、汇款凭证在案印证以
上事实。
10、证人钱某乙(瑞安云顶控股集团副总经理)证言,证明20
14年端午节,其受公司董事长林德开的指示,接待蔡锦聪带来的
一批客人参观了公司的厂区,并介绍了公司的产品,40分钟之后
他们就离开了。
11、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6月的一天,蔡锦聪打电话
给其,说第二天有一批他公司的客户要到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参观考察,让其帮忙接待。次日,蔡锦聪带了十来个客户
到金通公司,介绍其是金通公司的经理。有客户问银坊公司和金
通公司的情况,蔡锦聪他们说金通公司在给银坊公司的业务提供
担保。其还向蔡锦聪公司的客户介绍了云顶集团的情况。其实际
上跟金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12、证人袁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5、6月份其在瑞安经营代驾
公司期间认识蔡锦聪,经常帮蔡开车,送蔡去黄某甲家里喝酒,
钱某甲也经常在黄某甲家里。根据其了解,蔡锦聪在杭州成立银
坊公司做网上P2P业务是黄某甲的主意,前期的费用由黄某甲出资
;公司成立之后,蔡锦聪和钱某甲负责管理,黄某甲基本不出面
,后来黄某甲欠债跑路了,钱某甲也离开公司,只有蔡锦聪负责
管理公司。
13、证人邓某甲证言,证明其曾在杭州融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该公司专门做P2P网站的开发和维护业务。2013年8月份,蔡锦
聪就P2P网贷系统联系咨询融都公司,之后由融都公司为银坊公司
开发了P2P网站系统,其还到银坊公司对他们的员工就系统使用进
行了培训。银坊公司P2P网贷平台充值方式分为线上充值和线下充
值,另外还有公司员工注册的马甲账户充值,但马甲账户充值都
是后台充值,实际上没有资金进出。
14、证人薛某(被告人蔡锦聪之妻)证言,证明其长期待在瑞
安,跟别人合伙经营一家广告公司,对蔡锦聪经营银坊公司的情
况不知情。
15、证人孔某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通过黄某甲认识蔡锦聪,
当时其是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黄
某甲介绍蔡锦聪向其借款20万元用于银行还贷周转,不久蔡锦聪
将借款归还给其。2013年8月份,其从瑞安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退股,黄某甲又介绍蔡锦聪向其借款3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同年10月份,其联系不上黄某甲,就到杭州找到蔡锦聪,蔡锦聪
以银坊公司的名义保证还款,之后蔡锦聪陆续归还了几十万,还
欠其200多万元未归还。借据、股东会决议、协议书在案印证以上
事实。
16、证人阮某证言,证明2013年8月,蔡锦聪向其借款300万元
,担保人是潘某甲和黄某甲,并出具了借条。之后蔡锦聪归还了2
00余万元,还未还清欠款。另外,蔡锦聪在杭州的公司出事之前
,他还向其借了三笔钱,共计70万元,未出具借条,该笔钱分文
未还。借条在案印证以上事实。
17、证人宋某甲证言,证明其跟蔡锦聪同在数码市场开公司,
蔡锦聪的店面在其隔壁。从2010年开始,蔡锦聪以经营需要或者
归还贷款为由陆续向其借钱,直到2012年共计向其借款一百多万
元,其保留的打款凭证共计有143.5万元。蔡锦聪归还给其70万元
左右。2013年3月19日,蔡锦聪补了一张金额为72万元的借条给其
。借条、银行卡单笔交易详情在案印证以上事实。
18、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0年,蔡锦聪通过宋某甲介绍向
其借钱,之后蔡锦聪还给其一部分。直到2013年3月份,蔡锦聪还
欠其100万元,并补了借条给其。借据在案印证以上事实。
19、证人潘某乙证言,证明其跟蔡锦聪系高中同学,2013年蔡
锦聪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00万元,其通过弟弟施明春的银行
卡汇款给蔡锦聪。蔡锦聪于2014年归还了部分欠款,还欠其几十
万元。转账明细在案印证以上事实。
20、证人陈某乙证言,证明其于2011年认识蔡锦聪,当时其在
瑞安百脑汇数码商城工作,蔡锦聪在商城里开电脑公司。2012年6
月,蔡锦聪以公司运营需要向其借款6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担
保人是徐某甲。该笔钱已经还清了,蔡锦聪连本带息归还了65万
元,其中15万元以银坊平台后台充值的形式充到其的账户作为还
款。借条在案印证以上事实。
21、证人陈某丙证言,证明2013年,蔡锦聪以到杭州开公司为
由向其借款100万元。2014年,蔡锦聪陆续归还给其110余万元。
22、证人包毕胜证言,证明2012年1月,蔡锦聪以他经营的电
脑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或者转贷款需要向其借款共计90万元,后归
还了20万元,经法院调解,还欠其86万元。蔡锦聪后来归还了76
万元,还欠其10万元。2012年10月3日,蔡锦聪由徐某甲担保又向
其借款30万元,该笔欠款未归还给其。民事调解书、借款借据在
案印证以上事实。
23、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8月,王艺让其出面向蔡锦
聪借钱,借款由他使用,之后蔡锦聪借款60万元打到以其名义办
理但实际由王艺使用的农行卡上。同年10月,王艺准备还款给蔡
锦聪,但蔡锦聪要求归还现金,让其到银行取现。10月23日,其
到杭州的农行分两次取款15万元和48万元,都还给蔡锦聪。银行
卡取款业务回单、收条在案印证以上事实。
24、证人杜建光自书材料、往来款结算单、欠条,证明自2006
年以来,蔡锦聪陆续向其借款,至2013年6月25日,蔡锦聪还欠其
本息6024300元。2014年上半年,经其催讨,蔡锦聪归还给其40余
万元。
25、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证明
2013年10月之前,被告人蔡锦聪、薛某及蔡锦聪经营的温州创威
电脑有限公司多次向他人或银行借款,负债共计1100余万元,并
被起诉至人民法院。
26、全日制劳动合同,证明银坊公司与万菲强、蓝青、董浩明
、李文婷、徐某甲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27、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瑞安市金通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公章样章,证明银坊公司的工商
登记情况。该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
住所地为杭州市上城区白马庙巷17号108室,股东为蔡锦聪(90%
)、徐某甲(10%),法定代表人为蔡锦聪。
瑞安市金通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
公司,主营融资性担保业务,2015年7月20日变更)的工商登记情
况。该公司于2006年4月2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2
年7月11日,股东由六个自然人变更为金新新(30%)、孔某(30%
)和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0%);2012年8月20日,企业名称
为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4年3月4日,该公司股东变
更为叶挺国(5%)、蔡锦聪(10%)、金新新(20%)、云顶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65%);2014年9月2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蔡锦聪
(10%)、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0%)。
28、进出境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蔡锦聪于2014年2月至6月期
间,四次出境至澳门。
29、银行卡消费、提现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蔡锦聪的农业银
行卡(账号62×××70、62×××70)和招商银行卡(账号41×
××79)在其于2014年2月至6月四次出入澳门期间(往返共计12
天)提现、消费共计63万余元。
30、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被告人蔡锦聪名下的招商银行、农业
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多个银行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
31、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技术协助书、银坊金融数据库字
段说明表,证明经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工作,提取
到银坊金融网络平台后台数据库文件,经侦查实验系真实数据。
3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2014年10
月29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对杭州市江干区迪凯国际29C银
坊公司的办公区域进行搜查,扣押银坊公司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租房合同、账本、公章、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
照、苹果牌电脑1台等物。同年12月4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
局对停放在杭州市江干区万怡酒店停车场的浙A×××××迷你牌
轿车(车主朱某甲)予以扣押。
33、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浙江省法院执行
、调解款票据,证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于2014年10月30日
查封蔡锦聪、薛某名下位于瑞安市莘塍镇一中教工宿舍南幢1单元
401室的房产(建筑面积106.43平方米);2015年3月23日冻结蔡
锦聪在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权;2015年11月5日冻结
蔡锦聪名下招商银行杭州之江支行账户(账号62×××55)存款
余额299064.2元,同日冻结银坊公司名下农业银行杭州新杭支行
账户(账号19×××67)存款余额264881.6元。在本院审理期间
,瑞安市联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出赃款5万元。
34、浙江中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核实浙江银坊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额、集资款归还额及债务余额情况的专
项审计报告,证明截至2014年10月27日,共有1963人参与银坊公
司涉嫌非法集资的投资活动,银坊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充值总额
为205328831.27元,已提现金额120866873.65元。其中:债权余
额小于或者等于零的债权人共761人,充值总额为53658056.13元
,已提现金额58029156.68元,债权人已全部收回投资本金并获取
了一定的收益;债权余额大于零的债权人共1201人,充值总额为1
51670775.14元,已提现金额62837716.97元,债权人未收回投资
本金的余额共计88833058.17元。
3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蔡锦聪系主动投案的情况。
3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蔡锦聪的基本身份情况。
37、被告人蔡锦聪供述在案,供认2012年,其因经营温州创威
电脑有限公司而向多家银行贷款,欠下巨额债务。2013年7月份,
经其和黄某甲商议,决定开设互联网P2P平台牟利。同年10月份,
其在杭州市上城区注册成立银坊公司,公司股东是其和徐某甲,
其担任法人代表,徐某甲未出资,只是挂名股东。同年11月份,
银坊公司的网站银坊金融上线运营。平台上线之后,钱某甲在公
司只做了一两个月就走掉了,黄某甲也外出躲债,由其管理银坊
公司。银坊公司总共有12人左右,分为两个部门,一个是财务部
,徐某甲是负责人;一个是客服部,朱某甲和万菲强是负责人,
其余都是一般员工。银坊公司通过“网贷之家”、“网贷天眼”
、“融途网”等网站宣传银坊金融,投资者只要实名认证就可以
投资银坊金融上的投资项目,投资期限分为5天、30天、45天、三
个月、六个月、九个月等,投资收益分为利息和奖励,利息为固
定的年化收益21.6%,奖励根据投资期限长短不同,期限越长,奖
励越多,九个月期限的奖励最高是21.6%,利息和奖励加起来最高
折合年化收益率是50.4%。投资者将资金通过线下和线上进行充值
,线下充值的资金均直接打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和银坊公司的对公
账户,线上充值的资金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上述账户;银
坊金融P2P平台的充值记录分为三部分,线上和线下充值都是真实
的,后台充值包括平台的一些奖励都是虚假的,其公司员工注册
了一些账号,给这些帐号充值采取后台充值的方式,实际上没有
资金进来。银坊公司靠利差营利,没有其他的投资业务。网站上
挂出来的资金需求方跟最后实际取得资金方不一致,网站上的投
资标的只是为了吸收投资者资金,一般都是虚假的。银坊金融吸
收投资者资金,由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瑞洋实业有限
公司进行担保,担保函也挂在网站上。金通公司和瑞洋公司可能
并不知道担保函的事情。其和朱某甲、万菲强于2014年端午节组
织了一批投资者去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参观,应投资者
要求还去了金通公司的大股东云顶集团参观。其将吸收的投资款
借给他人、支付公司房租、购买车辆、接待客户以及支付员工工
资和提成等。其所供内容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无异议,证据间能相互支持,本院予以确
认。
关于辩护人所提银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是黄某甲,本案只
追究蔡锦聪的责任有失公平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银坊公司
的负责人徐某甲、钱某甲和司机袁某甲等人所作关于蔡锦聪实际
管理银坊公司的证言,被害人所作关于将投资款打入蔡锦聪银行
账户的陈述以及蔡锦聪所作供述均证明蔡锦聪系银坊公司实际控
制人的事实。以上辩护意见显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所提涉案8800万资金部分用于出借他人,该部分事
实未查清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根据蔡锦聪关于出借资金的
供述,侦查机关调查了蔡锦聪与黄某甲、孔某、阮某、潘某甲等
人的资金往来情况,蔡锦聪所供内容没有相关书证予以证明,而
黄某甲仅承认向蔡锦聪借款100万元左右未归还,且孔某、阮某等
人还能提供蔡锦聪欠他们债务400余万元未还清的借条等证据,可
见蔡锦聪关于出借资金的供述与查证的其他证据不符。以上辩护
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锦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设投资项目,
以高息为诱饵,并虚构担保,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向不特定社
会公众非法集资,之后将集资款用于归还债务、个人挥霍、支付
本息和运营成本等,造成1200余名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损失,
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锦
聪虽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将集资款均用于还债、挥霍等灭失性处
置,且归案后对大部分资金去向作不实供述,导致追赃不能,造
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故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以
此为由所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
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锦聪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责令被告人蔡锦聪退赔违法所得88833058.17元【含杭州
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查封的蔡锦聪、薛曼曼名下位于瑞安市莘塍
镇一中教工宿舍南幢1单元401室的房产(建筑面积106.43平方米
);冻结的蔡锦聪在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权,招商
银行杭州之江支行账户(户主蔡锦聪,账号62×××55)存款余
额人民币299064.2元及孳息,农业银行杭州新杭支行账户(户主
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号19×××67)存款余额人民币2
64881.6元及孳息;扣押的浙A×××××迷你牌轿车(车主朱斌
)以及苹果牌电脑1台以及瑞安市联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缴至本院
代管的退赃款5万元】,按损失比例发还附表所列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
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
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聂 庆
人民陪审员 王笑峻
人民陪审员 朱丽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晟

被害人情况一览表
(1200余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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