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上,您还记得当年铜都贷的2个月安全期么。。自2013年5月16日至案发,“铜都贷”网站注册会员4785人,实际参与投资2685人,收到投资款346131153.20元,除获利离场人员外,尚有1685名投资人共计98966790.50元投资款未能收回 — 铜都贷 — 2016.8.23-10:10

皇上,您还记得当年铜都贷的2个月安全期么。。自2013年5月16日至案发,“铜都贷”网站注册会员4785人,实际参与投资2685人,收到投资款346131153.20元,除获利离场人员外,尚有1685名投资人共计98966790.50元投资款未能收回 — 铜都贷 — 2016.8.23-10:10

【铜都贷】

问题发生时间:2013-11-02
上线时间 :2013-08-04

2013-11-3 10:13
铜都贷事件。感谢穆桂英的现场报道
今天一直关注着铜都贷官方群的信息,投资人穆桂英在大家的催促下 立马从外地赶回铜陵。
各网友见证着 穆桂英赶去现场路上的照片 ,一直到穆桂英上了电梯,之后照片断了片,大家都很焦急。
后证实,穆桂英赶到现场的时候,铜都贷大门紧锁,英实在是不敢拍下这令人害怕的一幕。
相信广大投资人赶到现场也不敢拍下这照片,免得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之后就断了照片直播,我们十分着急
大约7点左右,穆桂英上线,告诉大家已经联系上陈(法人) ,预计在8点钟能见到本人。
群里静等英的消息,不敢说过多的话,怕漏掉重要信息 ,之后英下线,8点钟左右 群里再次闹腾起来,
陈主动提出要跟投资人进行面谈。据悉英已经到达现场 , 直播又开始了。后面会附上现场的图片
非常感谢穆桂英 给我们提供的信息,群里有个别黑嘴,着实可恶。
了解到的信息量很大
1.现场很多人,也看到了穿制服的警官
2.临走时陈(法人)交代,今天提现多,他去凑钱了,并不了解无客服为什么都走了
3.陈表示会给投资人钱.
4.据了解和介绍。陈拥有多处房产。在南陵拥有一块地 价值一点几个亿 ,具体情况不是很了解
5.现场投资者来了很多,下面会附上照片
非常感谢穆桂英的辛苦。好好休息。希望11.3号继续跟进
我们支持你!我要睡觉了.

2014-5-8 16:37 皇上,您还记得当年铜都贷的2个月安全期么?
民间借贷自古有之,皮肉生意也自古有之。人贩生意可到处都是。在古代嘛,人被卖了有可能被当奴隶了,运气差点的直接变生鱼片被活体切割了。在现代嘛,就被卖了当苦力进黑砖窑了。在网贷嘛,就被打包送给平台绞肉机,把自己贡献给人贩子,然后还给人贩子唱赞歌。
人都是那么地健忘啊,大家集体唾骂包子、布丁的昨天早已恍如隔世,在P2P严冬还远没看到早春的曙光的时候,大家就再次歌舞升平了。于是,人贩子又以新的面目出现了。以前的老手段是出面带队投资,当然队长的结局是上了通缉令扑克牌了。现在的新手段嘛,当然是屌丝装B给你搞评级了。
每次看到评级我就很想笑。评级那么好做的么?全球三大评级公司的钱那么好赚么?你评级,你凭什么去评级?你懂线下借贷么?你懂那些平台内幕的运营模式么?你能监控到平台的资金流么?你都可以?哇塞,你那么牛逼,你们那地的经侦知道么?什么?你做不到,那你靠什么来评级?
哦,对了,评级只是幌子嘛。评级给了出老千最好的机会嘛,反正人人贷啊,陆金所之类的平台给个AA还是其他的字母,都没什么的,没人会去较真。后面的嘛,那就浑水摸鱼好了。我在里面投了标的,我评级正面点,我重仓的,我评级再正面点。不和我合作的,不给那什么潜规则的,我给你个负面评价。反正不怕出事,那么多股评家天天乱说没见一个出事的,我怕什么捏?大不了就说今天没睡醒,眼睛看花了。然后补你一句,钱在你自己包里看着投。跟着评级的人去浑水摸鱼,小心没摸到三文鱼,摸到食人鱼了。
说到这里,我不由得想起了评级鼻祖百事128了。这个哥们真的是神操作啊。在写评级报告的前身——投资月报之前的两天,抽完了代理操盘的某号称全国最大的第三方的投资资金,然后大大咧咧地在安全期上给了这个平台2个月安全期。可惜的是,报告发给投资人刚两天,这个平台就轰然倒塌了。
人总是健忘的,去年11月组团的惨痛沦陷如今已和我们渐行渐远。不变的,还是利字摆中间,各色人贩子轮番上台扮演长着狼心的牧羊犬。当你信某个群的时候,当你信某个评级的时候,问问你自己,你还记得当年铜都贷的2个月安全期么?
By 无双(锦玺)

2016-8-23 10:10
关于铜陵苏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玉根、吴晓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现依法退赔部分执行款。为维护本次执行款退赔工作的秩序,现通知如下:
1、由于本案涉及刑事被害人1682人,人数众多,本案本次退赔按批次进行。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的每个星期二下午为被害人领款日。第一批次为被害人退赔表序号1-500位,第二批次为被害人退赔表序号501-1000位,第三批次为被害人退赔表序号1001-1682位。本次退赔工作,每批次在二个月内完成;
2、执行款由被害人本人到本院领取。请各被害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到本院办理各批次执行款领取手续;

3、未按期领取执行款的被害人,按期限轮候领取。本次退赔结束后仍未领取执行款的,执行款暂留本院账户;

4、本院地址:安徽省铜陵市天津路与杨村路交叉口。

乘车路线:乘高铁、火车或汽车至铜陵火车站(铜陵长途汽车站)下,转乘18路公交车至新苑小区南门站下。

联系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郑宏伟、伍新生。

联系电话:0562-2868239、2864611。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铜都贷”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

铜陵苏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玉根、吴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5-05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铜官刑初字第00189号

公诉机关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铜陵苏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信公司”)
诉讼代表人章伟国。系苏信公司副经理。
被告人陈玉根,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县,汉族,系苏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铜陵市铜官山区。2013年11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铜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辩护人鲍克群,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1977年8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系苏信公司经理,住铜陵市铜官山区。2013年11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铜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雅静,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苏信公司、被告人陈玉根、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骆旸旻、检察员肖建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苏信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章伟国、被告人陈玉根、吴某及各自的辩护人鲍克群、胡雅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苏信公司于2013年5月在互联网注册“铜都贷”网站,通过网络推广、新闻报道等形式广泛宣传该网站系一家投融资互联网交易平台,投资人通过该网站与借款人交易,“铜都贷”网站收取投资人赚取利息的10%作为管理费。在网站运营过程中,被告人陈玉根指使被告人吴某在“铜都贷”网站发布虚假的借款标,以高额回报的方式,诱使投资人在“铜都贷”网站充值投资,“铜都贷”网站将收到的投资人款项全部转入苏信公司及陈玉根个人账户,除用于支付投资人本金和利息外,其余款项先后被陈玉根用于个人投资、购买房地产、转借他人等。自2013年5月16日至案发,“铜都贷”网站注册会员4785人,实际参与投资2685人,收到投资款346131153.20元,除获利离场人员外,尚有1685名投资人共计98966790.50元投资款未能收回。2013年11月2日,因“铜都贷”网站出现兑付困难,投资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在陈玉根办公地点将其抓获,次日将吴某传唤到案,二被告人均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针对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苏信公司、被告人陈玉根、吴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苏信公司、被告人陈玉根、吴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
陈玉根的辩护人鲍克群律师辩称:1、“铜都贷”网站在2013年7月以前发布的借款标全部是真实的;2、被告人陈玉根于案发当日明知投资人已经报警,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表明自己在办公室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公安人员到达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应属于自首;3、陈玉根从设立“铜都贷”开始至今,主观上并无恶意骗取投资人钱财的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浅,案发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动提供财产线索并积极退赃,配合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其名下资产和债权,查封冻结的资产和债权,基本能够弥补投资人的经济损失;4、被告人陈玉根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建议法庭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吴某的辩护人胡雅静律师辩称:1、被告人吴某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情况下,到司法机关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2、吴某仅是苏信公司雇员,领取固定报酬,受公司指派负责网站运营,资金到账后如何处置概不参与,在共同犯罪中居次要地位,属从犯;3、苏信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约72%已经归还,司法机关冻结扣押的资金及不动产基本可以弥补投资人损失;4、吴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庭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苏信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注册资本1200万元,股东为被告人陈玉根及其妻王某,陈玉根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3年5月16日,被告单位苏信公司在互联网注册设立“铜都贷”网站(网址http://www.tongdudai.com),从事网络信用管理和借贷中介服务,被告人陈玉根聘用被告人吴某为经理,负责“铜都贷”网站运营管理。“铜都贷”网站通过网络推广、新闻报道等形式广泛宣传该网站系一家投融资互联网交易平台,主要针对一些有资金需求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等,将其信息提供给资金出借人,由借贷双方直接达成借款协议,资金出借人获取贷款利息。其主要业务流程是:投资人在网站注册会员并充值后,对网站发布的包括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息等内容的借款标进行投标,借款标到期后,投资人本金及利息打入投资人会员网络账户,投资人需要提取现金时,将申请提现的金额和银行账户提交网站审核,审核通过后,网站将申请提现的资金打入投资人银行账户,“铜都贷”网站收取投资人赚取利息的10%作为管理费。
“铜都贷”网站在运营过程中,被告人陈玉根指使被告人吴某不断在网站上发布虚假的借款标,以年息18%-22%以及给予投资人其他形式奖励(最低年回报率27%,最高年回报率41%)的方式,吸引投资人充值投资;网站收到投资人投资款项后全部转入苏信公司基本账户或陈玉根个人账户,除部分用于支付提现投资人本金及利息外,其余款项先后被陈玉根用于个人投资、购买房产、转借他人等。
经司法会计审计鉴定(含庭审前鉴定机构提交的补充情况报告)查明: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3年11月3日,“铜都贷”网站发布各类借款标1050个,标的金额4.6亿元,网站注册会员4785人,实际参与投资人数2683人,“铜都贷”平台实际收到2683名投资人投资款346131153.20元。其中获利离场1001人,充值金额146274126.80元,提现金额154482099.30元。未全部收回投资款人员1682人,充值金额198803739.01元,提现金额99836948.51元,尚未归还投资人投资款98966790.50元。
2013年11月2日晚,因“铜都贷”网站出现兑付困难,有投资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人员与被告人陈玉根电话联系后,到陈玉根办公室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讯问,次日上午将被告人吴某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讯问,二被告人均如实交代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现金9978844元,冻结银行账户现金190余万元,冻结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64533.21元,查封冻结南陵东城置业公司土地63.15亩,查封冻结无为鸿日置业公司“无国用(2010)第2112号”土地使用权,查封冻结涉案房产数十余宗。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苏信公司及被告人陈玉根、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涉案银行卡及安全支付U盘(盾)、笔记本、密码信息记录;书证报案材料、受立案登记表、涉案人员户籍证明、被告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资料、“铜都贷”网站资料、被告人到案经过、相关证明、有关借款凭据、房产土地拍卖及购买资料、银行资料及光盘、第三方支付平台资料、查询冻结财产相关文书、其他涉案人员及单位提交的证据及证明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投资材料;被告人陈玉根、吴某供述与辩解;司法会计审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信公司、被告人陈玉根、吴某在从事网络借贷中介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发布虚假借款标及许诺高额回报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归于自己掌控,用于个人投资、借款等,共向2683人非法募集资金3.46亿余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对司法会计审计鉴定意见涉及个别数据和投资人数做了细微调整更正,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人陈玉根、吴某的辩护人均提出陈玉根、吴某属自首,经查,2013年11月2日晚,因苏信公司出现兑付困难导致公司遭债权人围堵,并有债权人报警,陈玉根、吴某均是在得知公安机关已经介入的情况下,接到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前往,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依法符合自首条件,故对辩护人该项意见予以采纳;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玉根、吴某其他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基本属实,本院酌情采纳。被告人陈玉根作为苏信公司所有者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导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并掌控全部资金使用,系主犯,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如实交代资金流向,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作为负责“铜都贷”网站运营的直接责任人员,受陈玉根雇佣指使,参与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和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铜陵苏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陈玉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
三、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
四、责令被告单位铜陵苏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陈玉根、吴某退赔孙某等1682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千八百九十六万六千七百九十元五角整。(赔付清单见附表)
以上罚金及退赔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涛
代理审判员  华时来
人民陪审员  蒋敦琴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阎 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概要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5-04-14
  公诉机关: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铜陵苏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玉根,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免责声明
法律依据仅供参考,如有需要,请您在核实裁判文书与相应法律、法规版本后慎重使用,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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