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财富”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尹某等118名投资人29429500余元,被告人徐芳将该些款项部分用于“德赛财富”网络投资平台的创建和日常运营,部分用于温州厨工酿造有限公司的经营,造成13581794余元的款项无法偿还 — 德赛财富 — 2015.9.12-10:00

“德赛财富”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尹某等118名投资人29429500余元,被告人徐芳将该些款项部分用于“德赛财富”网络投资平台的创建和日常运营,部分用于温州厨工酿造有限公司的经营,造成13581794余元的款项无法偿还 — 德赛财富 — 2015.9.12-10:00

【徐芳刑期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嗯,即便没有减刑,我们的徐芳姐姐也已经出来满2个月了咯。。走出高墙大门回头望望,依依不舍地把位置留给了今天的雷台。。终于可以回家过年了咯。。】

【德赛财富】
问题发生时间:2013-11-12
上线时间:2013-08-14

2014-3-12 10:52
作为已经在德赛解放的小散,相对于诸多无良平台,德赛和徐芳还算好的了。从过程看,起码她已经尽力了。
为什么这么说,经历过的都知道,刚开始每周提现5k,再后来每周提现1k。
这个提现持续了好几个月,实属不易了。起码比起其他的雷好的多。算是个相对来说比较有良心的了。温州大形势就那样,全国大形势就那样,温州著名眼镜大王也搞不下去了,何况一个小酒厂。
陷入金融漩涡,迟早有这一步,当初投四分的投资人,投的时候应该都明白,就是一个赌。

2014-3-17 22:27
基本上小户都解放了,我最后2000多元本来要2次提,都是一次给我提了,刚提完就发公告,她可能现在真是无能为力了

2014-7-7 15:45
我是河南的,在德赛财富投的很少,而且去年9月就撤完了,今天接到市局电话要我去协查,我说我就没在那注册投资,这样我就不用浪费时间浪费油钱了,我才赚到几十元钱,还不够我去公安局的油钱,以前在网上看到有网友就是这样说了,就不用去了,是真的吗
2014-7-7 16:52
你说在巴西看世界杯就可以了,协查去不去无所谓,当地公安也不会较真,象征性的打个电话
【嗯,2014年巴西世界杯,干一杯,作为德国队粉丝,曾经久久激动不已。。】

2015-04-23
昨天上午10点,庭审正式开始,身穿黑红相间卫衣的徐芳被法警带上法庭。记者暗暗吃惊,本以为她会是一个浑身上下透着精明劲儿的女强人,却不想她显得年轻又有点文气,宽松的卫衣显得她很娇小,乍一看还以为是学生。

【“德赛财富”一审刑事判决书原文全文】

徐芳、郑某甲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温瑞刑初字第24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尤戈镭,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潘统钮,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虞爱萍,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甲。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洪汝逢,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芳、郑某甲、叶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29日建议补充侦查,本院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5月29日恢复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芳、郑某甲、叶某甲及上述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4日,被告人徐芳、郑某甲、叶某甲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徐芳出资注册成立温州市乾伟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叶某甲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徐芳为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郑某甲任运营总监。温州市乾伟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创建“德赛财富”网络投资平台,推广P2P信贷投资模式。截止2014年4月份,“德赛财富”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尹某等118名投资人2900余万元,尚有1400余万元无法归还。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定三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徐芳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叶某甲能自首,系从犯;被告人郑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芳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芳主观恶性不深,吸收的存款用于合法经营,案发后能积极通过以货抵债等方式减少犯罪后果;被告人徐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部分投资人通过以货抵债等方式取回部分款项,应在尚未归还的数额中予以扣除。辩护人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转账凭证、担保借款合同、汇款凭证,证明已归还余某丁人民币326969元;2、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领款凭证、对账单、营销通知单、收条,证明已通过以货抵债的方式归还程某甲人民币1194003元;3、汇款凭证,证明已归还陶某人民币10000元;4、收条,证明已归还高某人民币13000元。
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郑某甲名义上系乾伟特公司运营总监,实质上是瑞安市融腾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派驻在温州市乾伟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平台维护人员,应以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2、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积极退赃,请求减轻处罚;3、起诉书认定的涉案金额存在错误。
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叶某甲名义上是温州市乾伟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没参与实质管理,也没有资金的处分权,犯罪作用小,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间,被告人徐芳与郑某甲、叶某甲预谋通过P2P网络信贷投资平台向投资人进行直接融资,将融得的资金用于被告人徐芳的经营投资。2013年7月4日,被告人徐芳出资注册成立温州市乾伟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乾伟特公司),被告人叶某甲持有10%股份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徐芳是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郑某甲受聘担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广告投放、人员招聘、客服管理等工作。同年8月左右,乾伟特公司创建“德赛财富”网络投资平台,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投资标的,公开宣称提供资金中介服务,承诺年化收益24%的回报和高额奖励,向社会公众推广P2P信贷投资模式,吸收公众通过银行转账或宝付、汇潮支付、国付宝、环迅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到“德赛财富”平台开设的账户。截至2014年4月份,“德赛财富”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尹某等118名投资人29429500余元,被告人徐芳将该些款项部分用于“德赛财富”网络投资平台的创建和日常运营,部分用于温州厨工酿造有限公司的经营,造成13581794余元的款项无法偿还。
另查明,被告人叶某甲以自己名义申请了五张银行卡作为“德赛财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账户,户名均为叶某甲,其中工商银行:XXXX,招商银行:XXXX,农业银行:XXXX,建设银行:XXXX,中国银行:XXXX,并负责将平台吸收的款项汇入被告人徐芳指定的账户。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间,上述五张银行卡共计有14509439元的款项汇入被告人徐芳指定的银行账户。
又查明,“德赛财富”网络平台由瑞安市融腾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融腾公司)负责系统维护和运营,被告人叶某甲代表乾伟特公司与瑞安市融腾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融腾公司)签订合同,被告人郑某甲以其姐姐郑某乙名义持有融腾公司30%股份。期间,乾伟特公司支付融腾公司管理费200万元,其中有100万元直接汇至被告人郑某甲的妻子黄谍的银行账户,被告人郑某甲截留其中30万元,将余款70万元汇入其他股东指定的账户;另100万元汇入公司股东余某丙账户,被告人郑某甲确认收到其中29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芳协助瑞安市公安局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叶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退出上述二笔资金人民币1296000元(其中一笔系乾伟特公司支付其账户1000000元,另一笔系其非法所得296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证明三被告人归案情况,其中被告人叶某甲系主动投案。
3、扣押清单,证明从郑某甲处扣押手机两部,从徐芳处扣押手机一部、德赛财富投资人账号资料一份。
4、手机短信,证实徐芳和余某甲有短信往来,内容包括德赛财富投资平台组建和经营等情况。
5、平台网页,相关网页对外宣传的内容,包括对厨工酿造有限公司的介绍,平台运行期间发布的公告,延期支付公告和活动公告,以及各种奖励活动,宣称投资年收益超过20%。
6、温州市乾伟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证明公司于2013年7月4日成立,被告人叶某甲担任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是销售、网上销售电子产品、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7、股权确认书,叶某甲于2013年7月1日出具的承诺书,确认温州乾伟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80%股份实际持有人为徐芳。
8、聊天记录,德赛财富官方QQ群聊天记录,证明网贷平台对外宣称借款标是真实的,不会将借款用于厨工,并称厨工经营良好,市值几十个亿,并发布一些德赛财富网贷平台的活动公告,回答投资人的提问等。
9、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平台吸收的款项会不定期地转入叶某甲的账户中,其中有14509439元款项汇入徐芳指定的银行账户。
10、德赛财富平台数据,证明相关网贷平台投资人的用户名、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本金、提现总额、剩余本金、账户余额等相关信息。
11、德赛财富投资人账号资料,关于从徐芳处扣押的部分投资人的资料,包括本金数、提现数、剩余本金等。
12、委托书、情况说明、工作记录、工作说明,投资人提供的平台账户数据,证明相关德赛财富部分投资人信息资料、投资回收情况。
13、三方借款协议,证明被告人伪造各投资人在德赛财富平台上通过投标与借款人、德赛平台签订的借款协议向瑞安市民间借贷备案服务中心备案。
14、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徐芳立功情况。
15、厨工账目明细,证明厨工账目收支情况。
16、常住人口信息,证明涉案人员身份情况。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徐芳的供述:2013年4月份左右,郑某甲对我说P2P网贷平台能快速、简单的融集资金。考虑到浙江厨工酿造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大量资金,我决定和郑某甲一起创立网贷平台,并成立温州乾伟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郑某甲负责公司具体运营。乾伟特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份,法人代表是叶某甲,股东为我和叶某甲,叶某甲占10%股份,公司实际出资人是我一个人。2013年8月份左右,经郑某甲介绍,我向余某甲的公司购买软件,管理费按融资金额的10%收取。德赛平台的负责人是郑某甲和我,我负责资金使用和方案决策,郑某甲是平台的风控,负责发布标的、准备标的资料、标的利率和标的金额、奖励政策等,同时负责人事管理、招聘、开会等,约定月工资为4.5千元左右。
德赛网贷平台在网络上提供平台,宣传以中间人的身份撮合借款人和出借人达成借款协议,乾伟特公司承担出借人100%本金以及24%年化收益的无限担保责任,浙江九珠潭酒业有限公司对德赛财富的投资人提供本息偿还保证。平台于2013年8月左右开始运营,同年11月份开始出现违约即限制投资者提现金额和提现次数,但还是继续发布投资标的供社会公众进行投资。
从2013年8月以来一共向社会公众累计吸收20000万左右,算上天标和秒标,该平台融集了4500万左右的资金,拖欠本金共计1400多万,拖欠金额以被扣留的投资人投资情况表为准。吸收的资金除了支付瑞安市融腾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费外,其余资金汇入浙江厨工酿造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厨工的经营。
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郑某甲。
2、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我和余某甲、余某丙成立了瑞安融腾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我持有30%的股份。余某丙负责公司内勤,余某甲负责整体业务,我负责介绍生意。4、5月份,徐芳找我商量搞一个像温州贷一样的平台,我将徐芳介绍给融腾公司,由余某甲和徐芳敲定管理费用。我受聘于乾伟特公司平台运营,职责相当于总经理,负责招聘、开会等。徐芳曾允诺支付月工资12000元,实际上我没拿到工资。
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2013年6月左右,徐芳对我说要注册成立电子商务公司,在网上成立融资平台,目的融集资金解决浙江厨工酿造有限公司的资金困难。我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芳赠给我10%的股权。我、郑某甲、徐芳就公司的名称以及平台的网页设计进行讨论,将公司名称定为温州乾伟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台名称为“德赛财富”。温州乾伟特公司和德赛财富P2P网上平台的具体筹备和运营工作都是郑某甲和他的瑞安市融腾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负责操作,如软件采购、平台运营、宣传推广、日常维护等。我代表温州乾伟特公司和瑞安市融腾财富公司签订合同。
网贷平台主要负责人是郑某甲和徐芳,我负责资金的汇款和转账。平台提供给社会公众投资的银行账号有五个,分别是招商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中国银行卡,账户名是我。我主要负责工商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的资金操作。
我在浙江厨工酿造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主管,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间,厨工需要投入6100000元就可以做到资金的收支平衡,资金缺口由网贷平台的吸收的款项填补。
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徐芳、郑某甲。

三、证人证言
1、证人余某甲的证言:2013年,我、郑某甲、余某丙三人商量合伙成立P2P服务公司,帮助他人成立P2P网上融资平台,服务内容包括:平台软件开发和采购、系统日常维护、网页设计和域名注册以及平台成立后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因P2P平台的负面报道比较多,我没参与合伙生意。2013年6月前后郑某甲告诉我他和余某丙帮徐芳成立“德赛财富”P2P融资平台,并让我帮忙和杭州融都科技有限公司联系软件设计、网页设计等事项,我牵线后,没有参与其他事项。平时我去乾伟特公司,是去找郑某甲玩的。
我和我母亲林某丙没有瑞安市融腾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也没有和徐芳资金往来。
2、证人戴某甲的证言:网贷平台的负责人是徐芳和郑某甲,郑某甲是平台的风控,职责相当于经理或管理人。客服陈某癸负责发标,吕某乙负责审核,戴某丙和戴某乙负责交流和宣传。我是平台的财务,遵照徐芳的意思安排资金流向。账号绑定的通讯号码是叶某甲的手机号码,我经常电话联系叶某甲,问她投资人充值的资金到账情况,在公司没有看到过她,她和平台具体什么关系我不清楚。
德赛网贷平台2013年8月左右开始运营,2013年11月份左右出现限制提现金额和提现次数,但是还有继续发布投资标。2014年3月左右德赛财富公告称徐芳投资酒业失败正式停止支付一切本息并告知投资人到温州乾伟特公司里领取欠条或领取徐芳持有的老酒汗抵债。2014年3月份左右,徐芳到瑞安市民间借贷备案服务中心备案,备案的复印件汇总在我那里。
投资的程序是,每个投资人用身份证在德赛财富网贷平台上注册一个账号,绑定银行卡账号,注册后,投资人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汇款给该德赛财富网贷平台指定的银行账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充值后,投资人选择发布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即投资人通过该平台将资金借给第三方。每个标50元起投,期限不定,有一天标,一个月标、二个月标、四十天标等。借款期满后,网贷平台将投资本金及利息打回投资人账号。投资人需要提现时,向平台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将金额汇到账号绑定的银行账号里。所有的充值、提现,平台上都有记录。
德赛财富提供的第三方支付有宝付、汇潮支付、国付宝、环迅支付,线下转账的银行账号有五个,户名均为叶某甲。五张银行卡中中国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和招商银行卡的资金进出由我操作,中国农业银行卡和中国工商银行卡由叶某甲操作。平台一共融资2000万左右,我负责每天将平台吸收和支付的金额汇报给郑某甲和徐芳。
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郑某甲和徐芳。
3、证人戴某乙、戴某丙的证言:德赛财富网贷平台的负责人是徐芳和郑某甲。郑某甲是风控,职责相当于经理或管理人员。员工有我、财务戴某甲、客服戴某丙、客服陈某癸等。平台于2013年8月左右开始运营,2013年11月份左右出现违约,限制提现金额和提现次数,但还是有继续发布投资标的让社会公众投资。
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徐芳、郑某甲。
4、证人冯某的证言:我系杭州融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开发及运营维护,目前产品有P2P网贷系统、小贷管理系统等软件。2013年7月左右,一个叫余某甲的瑞安男子向公司采购一套P2P系统,用于温州德赛财富P2P网贷平台的运营,余某甲告诉我该平台是一个叫徐芳的朋友创立的。公司于2013年8月开始为德赛财富提供了系统支持,收取9.8万元系统开发费及每个月6000元的系统技术维护费。平台成立的前几天,我和邓某甲对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平台的负责人为徐芳和郑某甲,交流过程中发现徐芳对P2P平台的相关知识很外行,而郑某甲相当了解。郑某甲介绍其为风控,负责业务、风险控制、合同签订、日常运营等,相当于管理人员。徐芳给我们的感觉是出资人,或叫幕后老板。
德赛财富平台是面向社会并提供网络平台,宣传以中间人的身份撮合借款人和出借人达成借款协议,同时该平台提供本息担保。
经统计,平台注册的投资人有1000名左右,不过绝大数是僵尸账户(业内称之为马甲),即系平台工作人员自己注册的。真实的投资人在100余人,向社会吸收了2000万元左右的资金,1000万元左右资金尚未归还。该平台在出事之前也就是2013年11月14日前相关投资人的充值记录、提现记录、借出记录是真实客观,出事后的数据是不真实的。按照系统软件设置,投资人的注册信息和资金操作记录是无法删除的。
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被告人徐芳、郑某甲。
5、证人邓某甲的证言:我系杭州融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德赛财富网贷平台于2013年8月左右成立,我和冯某前往该德赛财富网贷平台位于瑞安塘下的公司,指导平台工作人员熟悉系统功能和操作,同时解答一些疑问,我没有教平台人员如何弄虚作假。
6、证人刘某甲的证言:2013年10月底前后,吕某甲告诉我“德赛财富”出现资金收支缺口,郑某甲和徐芳想让我出个考察报告或参与融资,解决平台面临问题,我没有同意。后来我出了活动方案,具体内容是投资满20万的投资人按资金总额大小奖励不同数量的九珠潭老酒汗。
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郑某甲。
7、证人郑某乙的证言:我和郑某甲是亲姐弟,2013年上半年,郑某甲告诉我他和朋友余某甲、余某丙成立了瑞安市融腾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他本人不方便出面担任股东,要求公司的股权登记在我名下,我代郑某甲持有30%的股权。除了名义持有和材料的签字外,其它事项我都没有参与。余某甲和余某丙也在该公司里。
8、证人项某甲的证言:我系徐芳的母亲,徐芳设立“德赛财富”P2P网贷平台的事我一开始是不知情的,2013年12月左右该平台出事了,一投资人来我家找徐芳我才知道。为了帮徐芳妥善解决平台的债务,我为该平台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2013年12月17日。提供担保时该平台已经出事,丧失融资功能。
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徐芳告诉我她通过温州乾伟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立叫“德赛财富”的P2P网贷平台向社会公众吸收投资,后因出现违约无法按时支付投资人的本息。听徐芳讲这些资金都是用于浙江厨工酿造有限公司运营。
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徐芳、叶某甲、郑某甲。
10、证人宋某甲、刘某乙、项某乙、王某甲、陈某甲、金某的证言,证实没有向德赛财富网贷平台和温州乾伟特公司借款,也没有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德赛财富向信贷中心备案的借款协议是伪造的。
11、证人尹某、钱某、陈某乙、吴某甲、倪某、戴某丁、吴某乙、谢某甲、孙某、柴某、夏某甲、甘某、张某甲、陈某丙、程某甲、徐某乙、陶某、程某乙、查某、刘某丙、吕某甲、罗某甲、孔某甲,朱某乙、支某、秦某、陈某庚、笠某、孟某、贾某、韩某丙、陈某辛、余某丁、江某、周某丙、杨某丙、徐某甲、陈某壬、徐某己、林某乙、王某辛、吴某戊、叶某丙、方某、孔某乙、于某、朱某丙、庄某、蔡某、高某、叶某乙、来某、毛某的证言证实曾通过德赛财富网贷平台投资及部分资金未能收回的事实。其中证人施某的证言证明拿老酒汗抵扣部分欠款的事实。
1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胡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胡某乙、吴某丙、廖某、刘某丁、周某甲、赵某甲、杨某甲、卢某、徐某丙、汪某甲、宫某、张某丁、王某乙、陈某丁、徐某丁、戴某戊、朱某甲、付某甲、陈某戊、章某、王某丙、申某、谢某乙、徐某戊、宋某乙、黄某甲、汪某乙、缪某、夏某乙、余某乙、何某、赵某乙、罗某乙、黄某乙、宋某丙、吴某丁、邓某乙、刘某戊、周某乙、王某丁、张某戊、王某戊、李某丁、付某乙、蒙某、刘某己、王某己、宁某、陈某己、杨某乙、鹏某、韩某甲、张某己、辛某、钟某、韩某乙、王某庚、郅某、焦某、林某甲、屠某的证言,证明向德赛财富网贷平台投资的投资款均已收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确定,并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对于被告人徐芳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经查,投资人余某丁确认已取回余款326969元、高某确认取回余款13000元;投资人陶某领取投资款10500元,该部分金额总计350469元,在未收回的投资总额中予以扣除,关于投资人程某甲以货抵债部分,因无法查清收货人王某壬与投资人程某甲的关系,无法确认委托书的真实性,该部分金额不予扣除。被告人郑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单位犯罪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虽然是瑞安市融腾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其并不是以该公司的名义在“德赛财富”担任职位进行管理,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芳、郑某甲、叶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结伙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芳系温州市乾伟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全面掌控、支配吸收到的资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郑某甲受雇负责公司运营管理,但对吸收的资金支配无决定权和占有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名义上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实质上未参与公司管理,对吸收的资金支配无决定权和占有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立功,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叶某甲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上述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减轻处罚,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经济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
二、被告人郑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叶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责令被告人徐芳退赔人民币13581794元,发还给各被害人(名单附后);其中被告人郑某甲承担退赔额1296000元(700000元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596000元扣押于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丽平
人民 陪 审员 刘晓光
人民 陪 审员 王 肖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缪 苗

附:未全部取回投资款的投资人名单及金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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