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板金 2018.8.4-21:50……牛板金案件第一次案情通报会公告……8月3日下午三点,江干分局经侦大队、江干区政法委、信访局、金融办、街道和15名牛板金受害人代表在四季青街道举行了通报会……已对六名犯罪嫌疑人(包括平台负责人王某某、平台重要工作人员、股东相关负责人以及平台资金实际用款人)采取了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四人已提请批捕

牛板金 2018.8.4-21:50……牛板金案件第一次案情通报会公告……8月3日下午三点,江干分局经侦大队、江干区政法委、信访局、金融办、街道和15名牛板金受害人代表在四季青街道举行了通报会……已对六名犯罪嫌疑人(包括平台负责人王某某、平台重要工作人员、股东相关负责人以及平台资金实际用款人)采取了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四人已提请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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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委+15个代表: 08月4日联合公告

原创: 委员会十五位代表 今天21:50

牛板金案件第一次案情通报会公告

8月3日下午三点,江干分局经侦大队、江干区政法委、信访局、金融办、街道和15名牛板金受害人代表在四季青街道举行了通报会。

这是辖区内首次举行P2P案件的案情通报会,主要目的是加强警方和受害群体间的沟通,建立互信,将相关信息传达至牛板金受害群体。

公安机关表示,理解每一位资金出借人内心的煎熬,侦办案件的目的是尽力为大家挽回损失,同时让每一个涉案人为其行为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公安机关与每一位资金出借人是站在同一阵线上的。

第一部分:涉案人员现状及资产追查情况:

1. 犯罪嫌疑人:

已对六名犯罪嫌疑人(包括平台负责人王某某、平台重要工作人员、股东相关负责人以及平台资金实际用款人)采取了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四人已提请批捕。

案发后,专案组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和陈某分别于案发前6月26日和7月3日前往新加坡及香港。由于我国和新加坡及香港地区的社会制度及法律不同,因此公安民警无权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工作,只能开展劝返,工作组在到达境外24小时内即成功发现两位犯罪嫌疑人的行踪,经过大量劝服工作,陈某于7月10日成功劝回,孙某某目前仍滞留境外。孙某某的红色通缉令已在审批过程中。

该案其他涉案人员及单位,包括原股东、现股东、公司内部人员,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相关的犯罪情节,公安机关还在进一步侦查取证过程中。

2. 涉案金额:

认定待收资金42亿多,其中包括了实际支付给资金出借人已提走的利息和9万多名资金出借人在前期投资过程中已收取的利息,因此实际是三十多亿(代表对涉案金额有异议)。最终能收回多少,目前还不能确定。

(点评:已提取的利息为什么要挂在受害者本金里面, 如果真是非法,是否需要追回已获得且全身而退的人; 如果不非法,就需要实际支付42亿多)

3. 资产查扣:

——查封在建房地产两处,一处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另一处位于上海松江,其中一处为牛板金案件首封,另一处为轮候查封(查封只是不能过户,不会导致该业务的停滞而影响资产的持续发展。轮候查封是指,在牛板金查封前已有其他相关机构对其进行查封)。两处房地产经济价值暂时无法进行评估。

——冻结孙某某及其名下公司价值两亿元股票。

——冻结涉案银行账户80余个,资金400多万元。

——扣押涉案人员名下车辆若干。

第二部分:案发后公安机关开展的工作情况和下一步措施

案发后,江干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江干公安分局局长为组长的专案组,开展专案侦查工作。专案组分为案件侦办、资产查扣、人员追捕等小组,对相关涉案嫌疑人及其他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出入境控制措施。目前已聘请资深会计事务所对牛板金平台的全部资金流向开展刑侦审计工作,已从北京银行调取了全部的资金流水。平台全部9万余名投资人的身份信息和投资数据现已全部核对完毕。将于下周提交上级发布合作协查,为了提高协查效率,拟上线牛板金投资人债权核对平台。

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1 全面缉捕尚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对已经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开展侦查工作,查明其他涉案人员的涉案情节,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他的涉案人员,即还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尚未明确是否涉嫌犯罪的人员,将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工作。

2 在审计公司的配合下,全面追查涉案资金的流向。对于无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资产,江干区成立了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依据资产处置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妥善资产处置。(对于无法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资产的概念举例说明:如犯罪嫌疑人已将资金用于租赁房屋并进行了装修,以用于经营,但对于经营项目的装修、前期投入相关的资金花费,称为经营性资产。该部分资产,因为犯罪嫌疑人并不拥有物权,对于已经投入的装修材料,拆旧后折旧价值几乎为零,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将依据资产处置最大化的原则尽量收回资金)

3 与牛板金资金出借人的代表保持良性沟通机制。希望代表相对固定,后续关键节点(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等)或者案情有重大突破和进展的时候也会有通报会的沟通形式,相应的具体细则(到底是按定期通报还是按节点通报)在讨论中。

也欢迎受害人聘请律师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参与案件。

受害者参与到案情侦办当中来,这是不允许的,但是欢迎广大群众提供案件相关线索,可以将线索形成书面材料以邮寄的方式寄至江干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牛板金专案组。

第三部分 提问和解答

对于不能即时回答的问题,相应部门将记录并会后讨论,于下一次案情通报会上向大家进行回答。

1)问:嘻牛基金正在进行资产转让,警方对深圳嘻牛有没有开展调查?

2)答:对于佐助关联公司有没有涉案,必须依据资金流向展开侦查工作。具体问题目前无法回答,但是会纳入侦查视野范围。

2)问:车贷资产、融数、湖北佐信。案发前后,王旭航宣称12亿车贷完全没有问题,是合法真实的资产,王旭航是否被立案不影响该资产的运营和偿还。目前资产的运营是谁在执行,谁在监督?专案组的工作是否会对车贷资金运作产生影响,进而影响该部分资金的价值?

2)答:此部分12亿车贷是融数引入的资产,与孙某某等四人的没有关系。对于融数公司是否涉案、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引入资产端是否属实,还在调查进程中。目前确实查到一部分涉及车贷,但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融数公司不仅涉及牛板金单一平台,同时涉及了其他几家P2P,这部分车贷是否会与其他平台产生重合,目前还在侦办过程中。

湖北佐信的情况我们已经掌握,这个公司并不是只为牛板金平台进行资金处理,涉及多个平台。

3)问:关于涉案金额、罪名认定(这两项不详述)、北京银行的监管责任的问题

3)答:公安机关已全部调取了北京银行关于牛板金平台资金账户(虚拟账户)信息并交由专业的会计事务所进行查证,查明最终的资金的流向。

北京银行的监管责任不由公安机关进行认定。网贷平台的银行监管还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明确银行必须要做到哪一步的监管行为,公安机关是一个侦查犯罪的部门,银行是否失职不由公安机关确认。

金融办的答复:关于银行存管有没有(监管)责任和义务,对于P2P以及互联网贷机构,可以自行搜索2016年相关的相关暂行办法,上面有非常明确的相关法律条规描述银行应该起到怎样的作用,在前十条内(对这里的细节规定,代表们都不清楚)。

4)问:金融办、银监的责任。牛板金是否存在17年媒体广泛报道的自融问题?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在此前后是否存在失职?目前平台上显示存在5000个小额分散的个人或单位的借款人,而实际上是四个个人(或单位)借款30多亿的情况,银监部门、金融办作为日常的监管部门有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有没有要求牛板金平台中止这样的行为?

国务院的网贷平台管理办法在浙江有没有实行?因为牛板金一直在用合规的宣传来误导资金出借人,并宣称他的行为都是合规的。

4)答:公安机关不清楚17年自融罚款的问题。

金融办的答复:地方金融办没有监管责任及职责,不具备执法权,目前是牵头开展整治工作,而不是监管。浙江省2017年12月份向社会公布了两个细则的意见征求稿,到目前为止,均未正式出台。

关于监管的问题,浙江省金融办今年三月份才正式挂牌,目前机构改革方案正在出台,有没有监管职责不是由我(地方金融办)说了算,而是由浙江省金融办决定。

17年是否对牛板金开出过罚单的事情,我并不清楚,因为我是(18年)4月份才来工作的,我回去后会和上一任同志进行确认,现在不能回答。但是我接手工作后,没有对牛板金开出过罚单。

5)问:股东转让款。如果后期查明牛板金平台进行的是非法业务,那么整个业务周期内为其前任股东产生的收益是否也是非法收入,应该依法予以追缴?

5)答:对于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的,必将依法进行查处。审计单位会对每次股权转让的增值部分进行相应的分析

6)问:是否成立资产清算/清退小组

6) 答: 江干区成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置小组,与其他地区的清退小组可能只是称谓上的不同,主要工作目的还是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无法查扣、封存、冻结的经营性资产进行合理的处置。

7)问:可能出现的资产处置的贱卖问题。政府各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7)答:对于这样规模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最后法院判决,时间是相当长的,肯定无法在几个月内完成。公安机关首先需要做的是查清案情,明确哪些是涉案人员,以及他们在本案中分别起了什么作用,能够追缴查扣的资产先固定掉,处置是后一步的事情。代表担心的资产贱卖的问题,应该不会出现,司法拍卖,比如汽车的处置引入了淘宝竞拍的平台。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处置,虽然不适用淘宝,但是也有其他类似的机制(通告会后,代表查询,淘宝平台也有土地项目的处置)。总体来说是向着越来越公开透明的方向发展。目前也还没有到这一步,由公安来回答不是特别合适。

江干政法委:政法委参加这次通报会的原因是,江干区政府对目前发生的互联网金融问题十分重视,但是具体的办案工作需要落实到各个职能部门,比如案件侦查是公安经侦,监管是金融办的职责,目前阶段主要由公安机关参与,以后还有其他的政府部门一起参与,比如检察院阶段,大家对检察院提出的罪名有异议的,或者到法院判决阶段,对判决结果有异议的,相关部门负责回应大家的诉求。整个过程当中,政法委可以协调检察院法院来听取大家的诉求。如果案件最后某些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被认定是诈骗罪,那么你们(牛板金受害群体)的身份就是受害人,如果最后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你们的身份就是集资参与者,如果有学过法律的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对国家金融秩序的扰乱,两种法律地位是不一样的。

你们也可以自行聘请专业的法律团队,政府也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政法办也可以协调。

关于政府部门在日常监管或者行政管理当中,是不是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从法律法规的层面来讲,有两个渠道可以举报反映,一是信访;二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监管部门,向其上级主管单位进行举报,比如管理办法虽然是由银监会制定,但是针对不同的工作内容有不同的管理条例,其中规定的地方金融机构是指省级的地方金融机构。其他包括公安机关、网信备案,相关内容很多。对于北京银行这样的存管银行,通过两个东西对它进行约束。一、银监会从金融机构监管的角度对存管银行有相关的业务要求,存管银行必须做到合规的相关措施;二、存管协议,所有的存管银行都会与平台签订存管协议。按一般理解存管银行只负责形式审查义务,哪怕是托管银行也就是形式审查加部分实质审查工作,也就是说存管银行只需要负责资金流向符合协议约定就可以了,不负责后续资金流向。如果要求存管银行负责兜底责任,这是任何银行都是无法做到的。从国家金融监管的角度看,也不可能把这个金融风险烧到实牌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上,不可能由银行负责所有的资金流向。这个你们也可以通过具体监管部门的上级主管单位进行书面形式的反馈和提出述求。

8)问:听说江干经侦办案人员人手紧张,目前够不够用,有多少人在参与牛板金办案?

8)答:经侦部门人手少是事实,但是已经尽全局之力,抽掉了其他精干警力支持经侦部门。关于具体办案力量的问题就先回答到这里。

9)问:包括德清在内的多地“家访”问题。

很多德清人晚上被警方上门家访,原本家里老人不知情,现在突然暴露在这种打击下,令老人无法接受,激化了家庭矛盾。是否请江干相关政府部门通知德清方面,停止上门家访的行为?与会代表承诺合理维权,理性上访表达诉求。

9)答:大家提出要求建立沟通渠道的述求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当事件发生后,要求警方在短短的几天之内就向社会发布通告,这个是有困难的,警方只有在获取一定的信息后,才能向大家做出有效的反馈。关于家访的事情,作为经侦办案人员是不好给予答复的。

10)问:佐力及郡安里

问题:很多德清人买牛板金是冲着佐力的牌子去的。但出事以后,佐力集团撇清一切关系,让大家人无法接受。希望警方去查证佐力的投资与本案的相关性。

10)答:再次重复一遍,在办案过程中,一旦审计确定资金的流向与佐力有关,警方是一定会去查的,不管涉及到谁。但是这需要时间。无论是佐力药业还是佐力控股都已经纳入了警方的侦查视野,佐力药业没有直接参与牛板金,佐力控股曾是股东,于17年退出牛板金的经营。资金具体的流向还是需要结合审计工作,公安机关不能根据一些未经证实的情况,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宣布某家公司涉嫌犯罪或不涉嫌犯罪。关于所谓佐力集团8000万的收益,如果真实存在必定会留下痕迹,不会逃过警方的侦查工作,希望大家耐心等待。

11)问:牛板金APP部分签约数据丢失

11)答:警方联合北京银行,对7月3日以后汇入的资金做了屏蔽工作(不再流入牛板金公司),以及一周后采取了其他技术手段,警方已经保留了所有的数据,不用担心有人篡改牛板金服务器的数据。

12)问:办案经费。由于警力有限,在侦办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资金转移情况,警方是否会追回这些转移的资金?是否从牛板金成立开始查,往下追查到多少层是否有限制?

12)答:办案经费有专项支出,不会从查封资产中提取。

2015年至今所有相关股东、涉案人、公司都会查,资金必定是有流向,但事实上涉及到多少的概率能够追回,警方目前无法回答,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况,尽全力去追。

补充说明

1. 涉案公司及牛板金平台情况

浙江佐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杭州江干区万象城二幢601室,注册资本5882万元。案发时的股东为佐助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春晓天泽合伙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王某某。佐助金融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5日,之后上线运营牛板金平台,该公司与北京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网站平台及资金存管协议,由北京银行杭州分行建立系统,帮助牛板金平台开展资金存管服务。经公安系统调取牛板金平台后台数据查明,截至案发,平台共有约42亿资金尚未兑付给投资人,其中待收资金者共计9.4万人,待收资金大于500元的投资人数4.3万人,分布于全国各地。网上传言的390亿资金及几十万投资者的说法并不属实。(出借人代表对金额的确认和罪名的认定表示异议,而且希望公安机关彻查相关资金流向和涉案人员,而不只是盯着已归案的四个人)

2.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刑事案件的流程,一般采取强制刑事拘留措施时间是30天,公安机关会在30天内向检察机关提起逮捕申请,检察院会在7天之内回复批捕与否。检察院批捕以后,公安机关会有30天的时间提起诉讼,检察院在接到诉讼后60天内向法院起诉,对于重大的复杂案件可以申请三-六个月的延期,最长可至一年。

作为受害者,本案的全部情况可以在法庭宣判的时候旁听获得。控方(检察院)会展示所有获得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会到庭,辩护律师也会出示他们的证据。在办案阶段,即使检察院批捕以后,公安机关仍处于侦办的过程当中,有很多的侦查秘密,因为可能存在个别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的情况。敏感信息的泄露不利于办案工作。

关于资产查封和清算。经侦首先是查封冻结资产,防止转移,然后进行审计估值,再交由法院审理,只有法院判决后,才可进行相应的资产清算和兑现。对于案件中涉及的所有资金和资产,可能会涉及到复杂的多重法律关系,比如说涉案资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着直接或间接地资金联系,公安机关查封后,需要交由法院进行判决,然后才能处置,处置的前提是判决。小到一辆汽车,大到土地使用权,在没有法院判决定罪之前,是无法进行清算兑现工作的。

在这里提醒大家,案件不同阶段关注不同的问题,目前还是查资产和找人的阶段,侦办工作还在进行中,资产处置是以后的事情,现在还没有开始,尚无法评估具体时间。

3. 前期涉及到部分代表维权的事情

对于公安经侦专案组,请提供办案所需的线索,而不是诉求,因为述求不属于经侦大队的工作范畴,反而会分散经侦工作的力量,增加经侦工作的负担,降低工作效率。

对于杭州已经发生的数起群体事件,公安机关做一个简要说明和呼吁。牛板金案件是江干区受理的规模最大的案件,全局上下已经投入了最大的力量进行侦查工作,希望大家配合公安的刑侦工作,不要采取不合适的诉求行为。

任何的兑付工作在进入到司法程序后,必须全部等到法院的判决结果下达后才可进行相关的兑付工作,不存在提前兑付的可能。对于各自家庭因为牛板金事件出现的困难,公安机关无能为力。希望各位能够合理、合法的表达诉求,人为的制造聚集行为,聚众上访只会对侦查工作制造障碍,分散警力资源。对于本案情的规模,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也正在开展相应的工作。对于群体上访,警方必将分出部分本应用于案件侦查的警力资源而用于应付上访的群体。

7月9日及7月22日两起事件。7月9日的时候,有部分牛板金维权群的群主,在微信群里煽动群成员进行非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构成了寻衅滋事行为,被处六日行政拘留处罚。7月22日,六名牛板金投资人在省信访局门口举标牌喊口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了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被处以5-6天的行政拘留处罚。希望各位代表把所有的情况带回去。首先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在这个事件上和大家(牛板金受害者群体)是统一阵线,不要人为地形成对立面。案发后,我们第一时间赶赴境外对外逃人员开展了劝服工作,并已成功劝服回大陆一名。事实上,分局经侦警方已经动用了很大的警力,我们的目标就是尽最大的努力帮助大家追回资产,一控制人员,二查扣资产,三追查资金。希望大家在整个维权过程中保持理性平和,像今天的方式就非常好。即使向省市政府去上访,最后还是需要落实到我们江干公安分局来具体办案,当然我们后续还会继续召开相应的案情通报会,向大家传达。我们理解大家上访的诉求及目的,期望上级机关和我们办案部门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事实上我们现在已经是倾全局之力在进行侦破工作了。有具体的述求可以直接和江干警方直接沟通,因为我们是具体承办的一线工作人员,最清楚具体案情细节。


评论

《“牛板金 2018.8.4-21:50……牛板金案件第一次案情通报会公告……8月3日下午三点,江干分局经侦大队、江干区政法委、信访局、金融办、街道和15名牛板金受害人代表在四季青街道举行了通报会……已对六名犯罪嫌疑人(包括平台负责人王某某、平台重要工作人员、股东相关负责人以及平台资金实际用款人)采取了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四人已提请批捕”》 有 5 条评论

  1. 写的挺明白了我还说什么,希望我们是第一条受害者,不非法集资群体者,二现在又希望犯罪的人资产多些能够偿还我们的钱

    1. 是的,希望我们的损失能降到最低!

  2. 啥都不说了,只希望我在牛板金上投资的钱能拿回来就好了

  3. 我竟然现在才知道 我有12万 受害者能一起拉我进群吗

    1. 我微信18357570161 我12万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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