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好 2018.4.26-14:22……工商行政处罚……在宣传册上发布内容含“华中地区领军的P2P企业”、“由行业权威机构‘中国社科院’,评定一起好金服为‘中国互联网金融P2P前十强’”等字样广告用语用于宣传;在宣传单页上发布内容含“被我市政府评为武汉市金融行业领军企业”、“华中领军企业”等字样广告用语用于宣传……当事人在宣传册、宣传单页、自营网站上发布的上述宣传内容为其自行编造的

一起好 2018.4.26-14:22……工商行政处罚……在宣传册上发布内容含“华中地区领军的P2P企业”、“由行业权威机构‘中国社科院’,评定一起好金服为‘中国互联网金融P2P前十强’”等字样广告用语用于宣传;在宣传单页上发布内容含“被我市政府评为武汉市金融行业领军企业”、“华中领军企业”等字样广告用语用于宣传……当事人在宣传册、宣传单页、自营网站上发布的上述宣传内容为其自行编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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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江工商处字〔2018〕29号

类型 当事人先后于2016年12月和2017年11月委托武汉市木田广告有限公司分别以19200元物料制作费印刷400份主题为“在路上”的宣传册、以2600元物料制作费印刷300份主题为“服务微金融 助力中国梦”的宣传单页。其中,在宣传册上发布内容含“华中地区领军的P2P企业”、“由行业权威机构‘中国社科院’,评定一起好金服为‘中国互联网金融P2P前十强’”等字样广告用语用于宣传;在宣传单页上发布内容含“被我市政府评为武汉市金融行业领军企业”、“华中领军企业”等字样广告用语用于宣传。同时当事人在自营网站(http://www.yiqihao.com)发布内容含“获武汉市政府首批金融(非银)十大领军企业荣誉”、“被武汉市政府评为华中互联网金融P2P领军企业”等字样广告用语用于宣传。经查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市首批服务业重点行业领军企业(机构)名单的通知》(武政办[2015]36号),与当事人发布的“获武汉市政府首批金融(非银)十大领军企业荣誉”、“被武汉市政府评为华中互联网金融P2P领军企业”内容广告与之不符;经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复函证实,该机构“从来没有使用过所谓‘前10’,‘前100强’等词语。至于‘一起好’号称‘中国互联网金融P2P前10强’表述我们表示不认同。”当事人发布上述内容广告是为了提升其公司品牌形象,引起客户更多关注所为,宣传册和宣传单页在公司年会(参加对象为部分老用户、合作嘉宾及内部员工)上已发放完毕,无剩余;在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对自营网站宣传内容进行了整改。 当事人在宣传册、宣传单页、自营网站上发布的上述宣传内容为其自行编造的。

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2、对当事人罚款80000元。

决定日期 2018-04-26

决定机关 武汉市江汉区工商局

法人 祁守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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