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理财 2019.9.12-21:58……出借人必备的证据及操作建议

网信理财 2019.9.12-21:58……出借人必备的证据及操作建议


出借人必备的证据及操作建议

如果网信和先锋集团被立案,出借人需要做什么?

答:提前准备线索和证据,且确保证据真实有效。若立案,可提供给公安机关,加速案件进程。

(一)电子文档:

只要您是真实出借人,建议提前保存以下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清单

合同PDF

下载PDF版本合同,步骤如下:登录网信官网: ,进入“我的账户”,进入“已投项目”,点击“查看详情”,可以在线查看或直接下载。(具体图文流程可参考”资金记录”下载步骤)

其中消费贷及供应链只有1份合同,而尊享总计4份合同,都需要下载,并建议在2个不同的地方(电脑本地, 网盘,邮箱等)妥善保存。

除了下载电子版合同外,出借人还需及时下载资金记录,操作步骤如下图:

手机截屏

打开网信APP,把从开始进入账户的每一个步骤,每一页进行截图。

提醒事项:

  1. 截图要一气呵成,从进入账户到完成每页截图,手机最上方的时间要保证连续和一致,则证据有效;
  2. 手机页面有些内容和网站页面不一致(如担保公司介绍),一定要注意细节截图;
  3. 截图的每一页要与上一页保证至少一行字是重合的,以证明截图页面的连续性;
  4. 涉及个人信息的页面,一定要完全截图。

手机视频

如已完成以上步骤,下面操作将有助于增加证据可信度:有的手机自带视频截取功能,打开视频截取,录制APP操作视频,以苹果手机为例:

提醒事项:

  1. 从进入APP(包括输入密码)的每一环节进行录制;
  2. 注意录制节奏要慢,保证看清每个细节;

网页视频

下面操作将有助于继续增加证据可信度:在互联网上下载免费的视频截取/捕捉软件(或者直接用手机拍视频也可以),登录网信官网,进入“个人账户”,录制全部内容,主要是个人资金记录部分。

提醒事项:

  1. 视频录制中,要点击在线查看合同,浏览合同全貌,注意节奏;
  2. “回款计划”里会明确显示“未还”款项,如下图:
  3. 视频要抓取网站的全貌,包括显示网址、浏览器等,证明网站的正常运行状态,保证证据真实性。

(二)纸质文档:

纸质文档主要是出借人与网信签订的线下合同,投资确认书,及银行流水等。

纸质版合同

最直接有力的证据,妥善保存,且留存备份,特别是线下标的。

银行流水

到所绑定银行卡的营业网点,打印与网信交易期间的所有银行流水记录,银行盖章有效。

  1. 一般银行可免费打印近一年流水,超出年限可能需要付费,10至30元一年不等。
  2. 若中途有更换绑卡,则前后的所有绑定过的银行卡流水均需要。需要覆盖该卡绑定网信账号期间。例如A卡从2018年绑定,从2019年1月1日更换为B卡,则需要打印A卡2018年全年,及B卡从2019年1月1日起至今所有流水记录。
  3. 建议将银行流水中,与网信相关的充值,提现记录,用荧光笔圈出,以方便经侦识别。
  4. 建议一式两份。

其他佐证:

在法律上,佐证是指,不能直接对争议事实提供证明,但是可以通过证明其他证据收集来源的可靠性而补强该证据。

就网信事件而言,诸如:

与理财师/高管等通话录音、文字记录、视频等;

与借款企业的通话录音、文字记录,实地考察照片等;

网信和先锋集团涉嫌自融、非法吸储、集资诈骗的直接/间接证据等,务必确保证据的真实有效(可参考第一部分电子文档的注意事项),必要时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延伸阅读:

关于“利诱性”证据:

“利诱性”即犯罪主体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是存款,存款的本质是保本,因此对于“利诱性”的分析要着重于“还本付息”。

对于没有明确表明无风险,但是采用夸大措辞或者片面宣传方式,导致一般集资参与人作出无风险预判的,也应当认定为具有利诱性。

参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集资参与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关于担保公司:

有关担保公司,要审查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核实该担保公司的股东构成,是否与涉案公司实际由同一人或同一伙人操控。

关于“社会性”:

需要注意以员工投资入职为名,向不特定人非法吸收资金的形式。以投资作为入职的先决条件,入职不签订合同、不坐班,约定定期发放固定工资的,实质上并未形成真正的劳务、人事关系,属于变相支付利息,符合“社会性”特征。还有部分集资参与人系员工,入职后拉拢亲人、朋友投资,由于涉案公司对吸收资金对象并没有特殊限定,这类群体如果不是近亲属,也属于不特定对象,符合“社会性”特征。

刑法中的“集资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写在最后:

面对法律问题,比证据更重要的是“证据意识”,所谓“证到用时方恨少”,才明白有一份证据,说一份话的道理。

回首经年,愿今日留存的证据都是段子,而不是案子;人生实苦,愿出借人所有的不同都能被宽容以待!

19人工作组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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