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勤在线 2020.6.8……天勤在线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上诉人戴友根上诉称:1、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协助并通过工作组返还集资参与人6000余万元,原判未考虑这一量刑情节,请求二审法院查明并考虑该量刑情节。2、原判对深圳市天勤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具体的涉案事实、金额以及处理未明确不合法,请求二审法院合并处理并明确对该公司的处理意见和量刑

戴友根、周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刑终84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友根,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深圳市天勤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深圳天勤集团宜春贸易有限公司及宜春市金叶子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辩护人易惠新,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勇,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深圳天勤集团宜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桂英,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小兰,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系被告人戴友根妻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5日经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群,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友根、周勇、袁小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7)赣0902刑初4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戴友根、周勇、袁小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戴友根、周勇、袁小兰,听取上诉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左右以来,被告人戴友根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宜春等地民众吸收资金,并许以1.5分至3分左右的月息,承诺按时还本付息。2010年9月,被告人戴友根与他人合伙开办金叶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叶子公司”)。2011年5月,被告人戴友根牵头成立深圳金钱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不含融资、放贷业务),后为扩展公司业务将深圳金钱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天勤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勤集团总公司”)。被告人戴友根又安排将宜春市文诚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天勤集团宜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勤宜春贸易公司”),成为天勤集团总公司的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销售、二手车销售、汽车租赁、电子商务、广告业务。2014年9月,在被告人戴友根的安排下,天勤集团总公司又成立另一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天勤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金融信息咨询,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等),主要经营“天勤在线”网上借贷,同时安排人员在宜春等地宣传推广“天勤在线”融资业务。以上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均主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发放贷款,从中赚取利息差,并以提成奖励等方式安排、激励员工对外吸收资金。被告人戴友根作为实际控制人,安排亲友在以上各公司管理财务,控制各公司资金流转,同时利用个人关系宣传公司吸收资金和发放贷款业务。被告人周勇自天勤宜春贸易公司成立就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对借款人员的资质考察、欠款追讨等事务,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至天勤宜春贸易公司,从中赚取利息差。被告人袁小兰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融资业务,对外吸收资金及代为发放部分利息。
经统计,被告人戴友根以其个人名义以及通过被告人袁小兰、天勤集团总公司、天勤在线、金叶子公司等向300余人吸收资金201756006.12元,归还本息共计3911.0827万元,其中袁小兰以其个人名义向30余人吸收资金701万元,归还本息135.53万元。此外,以天勤宜春贸易公司名义向100余人吸收资金1.2971亿元,归还本金7761万元,支付利息1710.948万元,其中被告人周勇以其个人名义吸收资金共1410万元,归还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232.8977万元。以上吸收的资金主要借贷给其他个人或公司从而赚取利息差以及投资宜春市汇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等。
综上,被告人戴友根的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331466006.12元,归还本息共计人民币1.33830307亿元;被告人周勇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2971亿元,归还本息共计人民币9471.948万元;被告人袁小兰的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701万元,归还本息共计人民币135.53万元。
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戴友根到袁州公安分局投案,2017年2月8日,被告人周勇到袁州公安分局投案,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袁小兰到袁州公安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决定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戴友根于2016年11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周勇于2017年2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袁小兰于2017年4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3.常住人口信息表、犯罪记录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三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
4.深圳金钱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勤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实深圳金钱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成立,经营范围中不含融资、放贷业务;2013年11月变更为深圳市天勤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5.宜春市工商局出具的宜春市天勤实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实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成立,经营范围是房地产信息咨询、农业开发信息咨询、中小企业投资信息咨询、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销售。
6.宜春市工商局出具的深圳天勤集团宜春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实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周勇,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销售、二手车销售、汽车租赁、电子商务、广告业务。
7.宜春市汇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资料,证实公司于2009年9月4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酒店以及股东变更情况。
8.税务机关出具的深圳天勤集团宜春贸易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证实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9.银行账户查询,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戴友根及其家属等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查询情况。
10.查封、冻结手续,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戴友根、袁小兰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
11.龙某、张某三提供的天勤宜春贸易公司以及天勤在线收支材料、天勤宜春贸易公司出入账具体情况材料,证实天勤宜春贸易公司以及天勤在线每月收入情况、公司债权情况、部分利息发放、公司日常开支、员工工资支出以及员工融资情况,公司返还本金、利息支出等情况。
12.宜春正信会计司法鉴定所的宜春正信[2017]会鉴字第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截至2015年6月30日,深圳天勤集团宜春贸易有限公司累计融资金额129710000元,未归还融资金额52100000元,其中周勇融资金额为14100000元,归还金额为5000000元,支付利息232.8977万元。
13.宜春正信会计司法鉴定所的宜春正信[2017]会鉴字第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告人戴友根个人吸收资金金额147882000元,归还本息33759350元,金叶子公司吸收资金金额3590000元,归还本息889200元,深圳市天勤集团吸收资金金额40210000元,归还本息3359000元,天勤公司线上P2P吸收资金金额8664006.12元,归还本息805076.97元。
14.被害人的陈述、借据、银行转账明细、债务转让协议书,证实公司业务员向亲戚朋友吸收资金,存款人之间相互介绍、宣传,存在拉横幅、做出租车广告等公开形式。利息为每月1.5%-3%之间。被告人戴友根以个人、天勤在线、金叶子、天勤集团、天勤宜春贸易公司等名义吸收资金,被告人周勇、袁小兰经手参与吸收资金的情况,以及造成损失的情况。
15.辨认笔录,经部分被害人辨认,向其融资的人就是被告人戴友根。
16.证人张某一的陈述,天勤集团宜春贸易有限公司是在2014年3月成立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周勇,还是金融部的副经理,公司董事长是戴友根,负责公司所有事务,把握放款的大方向。财务是张某三、会计是龙某。我负责天勤E家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是找商家加盟我们的电子商务平台,给商家建立微信公众号等,我顺便做公司融资业务。主要业务是公司所有人去融资,然后以更高利息借出去。周勇负责对借公司钱的人或者公司进行考察。公司有20多人,都会向宜春人吸收资金,吸收的资金是先放在我们自己的个人账户,然后把钱转到财务指定的账户上,最后钱怎么处置的我不清楚。深圳市天勤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是总公司,深圳前海天勤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天勤集团宜春贸易有限公司是总公司下的子公司,其中深圳前海天勤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就是天勤在线。
17.证人张某二的陈述,天勤集团宜春贸易有限公司是在2014年成立的,法定代表人是周勇,还是金融部的副经理,负责放款的事情,董事长戴友根负责公司的所有事务,把握放款的大方向;财务张某三,负责所有账目的进出转账,会计龙某,负责公司做账,公司有十多个业务员,负责融资。主要业务是公司所有人去融资,然后再以更高的利息借出去。我是在2014年5月开始在天勤集团宜春贸易有限公司上班,从事客服主管工作。周勇也向很多人集资了,当时公司开年会上报统计业绩时,他有1000多万元。天勤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是总公司,深圳前海天勤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天勤集团宜春贸易有限公司是总公司的子公司。
18.证人刘某一的陈述,深圳天勤宜春贸易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戴友根,法定代表人是周勇。我是在电商部门工作,主要负责网络编辑、网络管理人员。我们做这个网站主要是帮商家做宣传。戴友根的公司为了扩展自己的实力,就对外和对公司内部融资。开会的时候要求员工投钱到公司可以得利息。
19.证人李某的证言,2011年4月底通过黄某认识戴友根,后戴友根找到我帮他在深圳筹建公司。2011年5月,我帮戴友根筹备成立了深圳金钱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是戴友根。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理财、国际商贸等。公司成立之初没有做业务,直到2013年11月,戴友根跟我说想变更成深圳天勤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这样名气更大,当时我也正帮他在宜春筹划创办天勤宜春实业有限公司及深圳天勤集团宜春贸易有限公司,另外还有一家叫深圳天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只要有三家子公司,深圳金钱拒国际投资公司就可以更名为深圳天勤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7月又增加了深圳前海天勤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天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份左右,主要经营范围是红酒业务。深圳前海天勤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是P2P业务,名称叫天勤在线,即公司通过网络经营融资放贷。深圳天勤集团宜春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宜春市文诚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电子商务、广告业务、二手车交易等,另外公司还建有一个电子商务网站,叫天勤E家,主要经营范围是公司跟商家合作,将商家的产品发布在公司网站上,实际上是个发布广告的平台,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是戴友根;法定代表人是周勇,主要负责放贷业务,包括考察借款人的情况,比如还款能力等。戴友根跟我说过,让我放点钱在公司,可以赚点利息,我作为公司高层,还可以比其他员工拿更多的利息。我看到其他员工都放了钱在公司吃利息,我也放钱在公司吃利息。戴友根跟公司其他管理人员也说过融资放公司的事,我跟陈某、周勇、余某等人聊天时会聊到这个事,我听他们说戴友根单独跟他们说了让我们有钱就放在公司赚利息的事。公司员工基本上都会放钱在公司吃利息,利息要根据融资款及在公司的职务来决定。我在公司上班时看到好多人来戴友根办公室,听说是领取利息和放存款的。我陆续放了100万元左右在公司,主要是我自己的,还有我亲戚也放了些,包括我弟妹、父母,但他们后面都取出了,到目前还有20万元在公司,都是我自己的钱。公司给我月息3分,每月10日左右公司会将利息打在我的工商银行卡上,是公司出纳张某三将利息转账给我的。公司在外面的放贷业务基本上都是戴友根接过来的,借款人先找到戴友根,戴友根会将这笔借款交易交给业务部进行考察,周勇就会带人去考察借款人的情况,考察完了后,周勇会把考察结果拿到公司风控小组进行讨论。
20.证人张某三的证言,天勤集团宜春贸易有限公司是由原先的宜春市文诚贸易有限公司变更来的,是深圳市天勤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戴友根是实际控制人,他来把握公司的主体方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周勇,主要负责公司的业务,也就是借钱出去给其他人,签合同之类的也基本上是周勇来签。我从2014年3月到2015年10月在天勤宜春贸易有限公司上班,一直担任公司出纳,负责公司账目的进出和做账。周勇和总经理陈某跟我们说,让我们把钱放到公司来,公司每月都会支付利息,底息为2.1分,借的钱越多利息越高。公司员工都知道公司老板是戴友根,戴友根以前就是做融资的,公司实际上是搞融资。我们公司不收外面人的钱,只收自己公司内部员工的钱,公司开的借据和收据都是只开给公司内部人员。像我们这些在公司上班的人,根本没有什么钱,公司的意思就是让我们向其他人借钱,通过我们再转手借给公司,我们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帮公司融资。员工向宜春的客户吸收资金放到公司来,一般月息2分,具体是每个员工自己确定。公司规定所有员工都要去吸收资金到公司来作为工作业绩,之后公司再以更高的利息借给其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公司还有一个天勤E家电子商务平台。员工通过自己的个人关系向自己亲戚、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吸收资金,具体每个人是如何操作我不清楚。员工都是自己向外吸收资金,先放到他们自己的个人银行卡上,然后再统一打入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上。员工向外借钱的借据模板都是公司拟好的,我们只需要打印出来把名字、金额、时间等信息填上去就可以。周勇也吸收了资金,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间共帮公司融资上千万元,期间还了一部分。我陆续投了91万元。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放贷资金出去,戴友根、李某、陈某、周勇及风控部的余某、田某、刘某平等人平常会出去做放贷业务,并做相关的核实工作。如果有人找公司借钱,由戴友根、李某、陈某、周勇及风控部的人一起开会讨论是否借钱,讨论通过了则由周勇和风控部的人去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进行核实,最终是否借款是由戴友根、李某、陈某等人决定。员工领到了公司发的利息后,再按2分左右的利息发给客户。公司的高层利息有点区别。每月10日我会把每个员工应得的利息打到他们的银行卡上(基本上是工商银行的卡),他们再把借钱的利息发给客户。
21.证人龙某的证言,天勤集团宜春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周勇,总裁是戴友根。2015年4月左右,我到公司上班,任会计,主要负责公司员工融资来的钱从我这里入公司的账,由出纳开票,还有就是核算每个月应支付的利息、公司放出去的款项应收利息,以及公司日常支出、员工工资等。2015年7、8月公司出事后我就没去公司上班了。周勇主要负责风控部的工作,公司借出去的钱,哪笔到期、哪笔该收利息都由他负责。袁小兰主要是负责天勤贷的业务。公司平时的业务是O2O运营,但是我接触到的就是员工融资进公司的账。在公司上班的员工都在融资,然后放入公司账内,但我没有在外融资。
22.证人陈某的证言,天勤宜春贸易公司主要经营项目是天勤E家,这个项目没有开展过业务,一直没有盈利。公司通过员工从民间融资,大部分员工都融资放到了公司。如果有人来公司借钱,公司同意放款后,总公司会将这笔款项转账到张某三、龙某或周勇等人的私人账户上,再转给借款人。戴友根是董事长,金融部实际上是他在管理,主要业务是放贷。
23.证人张某四的证言,2011年戴友根叫我去深圳的深圳金钱柜投资有限公司上班,主要管理公司的转账业务(出纳)。2013年2月戴友根将我安排进天勤宜春实业有限公司做出纳,2014年10月戴友根又安排我至宜春金叶子担保有限公司做出纳。深圳金钱柜有限公司、天勤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天勤宜春贸易有限公司、金叶子有限公司这四个公司戴友根都有股份,他在这四家公司都有决断权,他做的决定都是有效。公司员工从民间融资并将融资来的钱给公司,长期的借给公司可以收取2分的利息,短期的可以得3分的利息。
24.证人张某五的证言,我从2014年3月开始在天勤宜春贸易公司上班,任厨师兼公司保安。公司是天勤集团下面的一个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周勇,总裁是戴友根。公司主要做电子商务方面的事,但没做成功,公司还做融资的事。公司领导会跟我们说介绍自己的亲戚朋友借钱给公司,借钱的人公司每月给2分的利息,员工可以额外得到0.1分的提成费,但借钱的人要以我们员工的名义借给公司,我也介绍了亲戚朋友借钱给公司。
25.证人刘某二、黄某的证言,证实向戴友根借款的情况。
26.被告人戴友根的供述,深圳市天勤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是2011年成立,前身名叫深圳市金钱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变更为深圳市天勤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我是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占股80%左右。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有:深圳市天勤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天勤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网络P2P,简称“天勤在线”,搞金融网络借贷服务的平台)、深圳天勤集团宜春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天勤e家”)。深圳天勤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食品贸易,当时是经营红酒,亏损后就没再经营红酒了。天勤宜春贸易公司属于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周勇,实际控股人是我,在互联网上没有进行融资,在线下融了一些资金。我个人及公司总计融资了3.8亿元左右,具体要看借条和账本。公司员工向民间融资是帮公司向社会上融资。以我个人名义融资的对象是屋场的邻居、朋友、同学、公司的股东及员工等,2012年以前融资的利息是月息3分,2012年之后到2015年6月是月息2分。周勇在宜春民间融资了1000多万元放到公司。我个人在民间融资的钱一部分用于我个人的投资,一部分借给天勤公司。以天勤公司名义在民间融资来的钱都用于投资,投资了宜春市汇龙大酒店、丰城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还有借贷给别人,主要借钱的人有黄某、周某林、杨某茂、杨某红(音)、杨某宇、章某德、林某群、颜某等人。借出去的钱很多没有收回本息导致亏损。天勤e家自建立后一直亏损。深圳天勤集团总公司就做出指示要天勤e家员工融资放在总公司吃利息来弥补亏损。我是天勤e家的实际控制人,是我跟天勤e家的员工传达要大家融资的。我也单独跟公司员工说过让他们融资放在公司吃点利息。我单独找过周勇,让他在宜春民间融资放在公司吃利息。有些员工在宜春民间融资来的钱,借款人会直接转账到公司财务,还有些员工在宜春民间融资来的钱会先打到员工的账户,再由员工统一将钱打到公司的财务账上。给借款人的利息由员工自己定,公司给员工的月利息最低是2分,最高2.8分,平均月息2.5分。我在公司开会时制定了奖励措施,公司高层为公司在宜春民间融资给的月利息会相应高一点,融资越多给的利息也会多一点。公司员工在外面融资都是以他们自己的名义,公司快崩盘时,员工找到我说他们在外面融资来的钱都是交给公司,公司只开了收条给他们,但他们在外面融资时给借款人的借条上都是签自己的名字,担心公司崩盘时找员工的麻烦,提出要把债务转到我名下。2015年9月我就跟公司员工一起到了位于银泰广场旁的一家律师事务所,跟公司员工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书。有几次我在深圳出差,有人要借款给我,我就要我老婆袁小兰帮我代开借据。我个人融资款的利息都是由我个人发的,公司融资款的利息由公司财务发放。我个人和公司融资的钱都支付了利息,2015年6月15日支付了最后一个月利息,只有林某福、熊某某利息是从2014年12月就没有支付了,因为他们的借款都是大额的,当时支付不起了。宜春市金叶子担保有限公司是2010年9月创办的,我是董事长,其他股东不参与管理,公司主要经营投资放贷与担保,开了半年后效益不好,就决定进行融资放贷,赚取利息差价。开会时我也和公司的员工说过要向民间融资,以公司员工个人名义向民间融资,员工再将钱放到公司赚利息,公司给员工3分至4分不等的月息。2014年10月,公司在工商注销了。
27.被告人周勇的供述,2014年天勤集团宜春贸易公司成立的时候我就是法定代表人,戴友根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三是公司的财务。平时在公司上班我只负责帮戴友根个人收账,另外有时候戴友根会让我去考察一些借款人,比如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以及是否在外还有其他欠账。我考察完后会在微信群里汇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最终是否放贷都是由戴友根根据投票结果来决定。公司刚成立时,戴友根跟我说让我融点钱放在公司吃息,戴友根没有在公司开会时跟所有员工说融资的事。我知道他在宜春做了很多年放贷业务,信誉比较好,所以我也愿意把钱放到戴友根那里吃利息。我公司上班开始就在宜春民间融资,并将融资款放至公司。包括我自己的钱,我向民间融资990多万元给戴友根,是那些借款人把钱放在我这里吃利息的,我把融资来的钱打给公司的张某三。我融资来的钱给借款人是月息2分,我自己从中赚取利息差,我把借款人2015年5月的利息结清了。公司员工大部分都融了资放在公司,融资款给公司做工程,我知道在宜春汇龙搞了工程。
28.被告人袁小兰的供述,1995年戴友根在宜春做土方工程。2002年开始,因为搞工地需要资金,附近邻居就会放钱给我们,月息3分左右,但那时金额不大,只有几十万元。2006年左右,戴友根在宜春开了金叶子担保有限公司,这时候公司开始面向社会借款,戴友根给借款人是3分的月息,公司给多少利息我不清楚。2010年左右,戴友根与他人合伙在深圳开公司,开始叫金钱柜国际投资公司,后面改名叫深圳天勤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有戴友根、熊某某、胡某、李某根、熊某中、李某,主要业务是做融资、放贷、投资咨询业务,子公司有深圳天勤集团宜春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天勤e家”)、深圳前海天勤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天勤在线)。天勤e家是2014年上半年开业,以前叫文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周勇,出纳是张某三,会计是龙某。另外还与人合伙成立了汇龙公司。因为戴友根经常不在家,我家附近的邻居想早点把钱拿给戴友根,我就问戴友根,他同意后我就会收下,拿到钱肯定要写借据,我就会先签个字写好借据,等戴友根回来再换成戴友根开的借据,但也有些人自己没去换成戴友根开的借据。主要是收了巫家组、枣树下村邻居的钱。还有一些是写了戴友根和我两人的名字,因为有些借款人觉得我们是一家人,要求我签的。我经手的借据涉及多少不记得了,但是只要是借据上签了我的名字,我会承认。利息一般是每月15号发,如果戴友根那时没在宜春或者没空,我就会按照付利息的表来给那些借款人发利息。我发利息的大部分是巫家组和枣树下村的人,也有几个不认识的,每月利息有2分、2.5分、3分。我放了一张用我的身份证开户的工商银行卡在公司,戴友根说这么做,我没有用过。除了少部分大额借款没付利息,其他人的利息都发到了2015年6月。天勤e家融资了多少钱我不清楚,线上融资就是通过宣传、打广告、员工拉人注册会员投资,线下是通过员工融资。2014年天勤在线成立后,打过户外LED广告,出租车车顶广告。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戴友根、周勇、袁小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前提下,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友根、周勇通过深圳天勤集团宜春贸易有限公司吸收资金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友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友根、周勇、袁小兰均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已归还部分钱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戴友根、周勇、袁小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戴友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二、被告人周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三、被告人袁小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四、继续追缴被告人戴友根、周勇、袁小兰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上诉人戴友根上诉称:1、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协助并通过工作组返还集资参与人6000余万元,原判未考虑这一量刑情节,请求二审法院查明并考虑该量刑情节。2、原判对深圳市天勤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具体的涉案事实、金额以及处理未明确不合法,请求二审法院合并处理并明确对该公司的处理意见和量刑。
上诉人周勇上诉称:1、原判认定上诉人应对深圳天勤集团宜春贸易有限公司吸收的1.2亿多元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使应当承担责任,作为从犯判处六年亦属量刑畸重。2、原判认定上诉人个人吸收1410万元错误,实际是900余万元,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从轻处罚。
上诉人周勇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本案属单位犯罪,首先,出借人都是出于对天勤宜春贸易公司的信任才向该公司提供借款,吸收资金是公司股东决定的,且资金全部进入并用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接受借款是该公司,周勇只是公司经办人,周勇的行为完全是为公司的利益,是由公司安排的职务行为。2、本案没有认定为单位犯罪,周勇不承担天勤宜春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不应对该公司吸收的1.2亿多元承担责任。3、本案包括天勤宜春贸易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戴友根,周勇虽为天勤宜春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没有管理权、决定权。4、原判认定上诉人个人吸收1410万元与事实不符,实际是990余万元;认定上诉人周勇为从犯,但对量刑畸重,请求改判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诉人袁小兰上诉称:1、原判认定上诉人系主犯属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吸收资金数额701万元,且只代收部分邻居的资金,是协助者,应当认定为从犯。2、作为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协助并通过工作组返还集资参与人6000余万元,原判未考虑这一量刑情节,请求二审法院查明并考虑该量刑情节,对上诉人从轻处罚。3、上诉人四个子女三个未成年需要照顾、教养,请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戴友根、周勇、袁小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已在原审判决书中认证的各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戴友根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诉辩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戴友根所吸收资金数额巨大,给存款人造成经济损失巨大,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事实,并综合考虑其具有的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周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诉辩意见。经查,深圳天勤集团宜春贸易有限公司设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依法可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周勇作为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原判综合考虑周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具有的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故其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袁小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诉辩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袁小兰所吸收资金数额巨大的犯罪事实,并综合考虑其具有的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故其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戴友根、周勇、袁小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前提下,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戴友根、周勇通过深圳天勤集团宜春贸易有限公司吸收资金的共同犯罪中,戴友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戴友根、周勇、袁小兰均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前后已归还部分钱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作锡
审判员  李湘宜
审判员  雷珑婕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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