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潮金融 2020.6.23……巨潮金融平台总经理黄虞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虞平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其受陈文达指派管理巨潮公司。“巨潮金融”平台以上海日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消费贷及上海乾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个人汽车质押贷的名义吸收资金,所发的标均系假标

黄虞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8刑初347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虞平,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2019年5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来清清,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19〕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虞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开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虞平及经本院通知本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来清清到庭参加诉讼。经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杭州巨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潮公司)于2015年6月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先后为徐越、陈英、孟果、周某(另案处理)。其中,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法定代表人为孟果,实际控制人为陈文达(另案处理)。公司实际经营地前期在杭州市江干区,2018年2月搬至本区。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2月1日期间,被告人黄虞平受陈文达指派,担任巨潮公司总经理,以巨潮公司的名义上线运营“巨潮金融”平台,通过“多点”、广播电台西湖之声FM105.4等媒体公开宣传,对外发布“优选项目”等借款项目,以年化6%至8.4%不等的利率(新手标年化为11.88%或14.88%)吸引不定公众投资。资金进入第三方支付后,被归集至陈文达实际控制的上海日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乾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形成“资金池”,由陈文达调配使用。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2月1日,巨潮平台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16014178元,平台转让时待偿资金约1150万元。2018年2月2日,平台被转让给周某,后因无法兑付,于2018年7月16日宣布解散,截至目前尚有未兑付资金6400余万元。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黄虞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黄虞平已退出违法所得100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马某、张某、刘某、陈某、徐某、孙某、朱某、禹某、康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董某、李某、伍某、周某、黄某、倪某、林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银行卡明细;审计报告;工商登记材料、满标提款记录、公司账户余额情况说明、保证书、户籍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黄虞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虞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虞平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虞平有自首、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巨潮公司于2015年6月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先后为徐越、陈英、孟果、周某(另案处理)。其中,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期间,法定代表人为孟果,实际控制人为陈文达(另案处理)。公司实际经营地前期在杭州市江干区,2018年2月搬至本区。
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被告人黄虞平受陈文达指派,担任巨潮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运营、财务技术等事务。2017年11月12日起,巨潮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上线运营“巨潮金融”APP平台,通过“多点”、广播电台西湖之声FM105.4等媒体公开宣传,对外发布“优选项目”等借款项目,以年化6%至8.4%不等的利率(新手标年化为11.88%或14.88%)吸引不定公众投资。资金进入第三方支付后,被归集至陈文达实际控制的上海日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乾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形成“资金池”,由陈文达调配使用。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2月1日,巨潮平台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1600余万元,平台转让时待偿资金约1150万元。2018年2月2日,巨潮平台被转让给周某,后因无法兑付,于2018年7月16日宣布解散,截至目前尚有未兑付资金6400余万。
公安机关冻结陈文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62×××71的账户内的资金35万元;冻结上海乾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的账号为21×××31的账户内的资金486.69元;扣押被告人黄虞平退出的赃款100万元。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黄虞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虞平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马某、张某、刘某、陈某、徐某、孙某、朱某、禹某、康某、高某等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各被害人投资“巨潮金融”平台情况及损失情况。
2.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上海日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陈文达,其未出资。该公司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做现金贷业务,无其他经营活动。巨潮公司系陈文达于2017年11月左右创办,陈文达是实际控制人。黄虞平系受陈文达指派到巨潮公司担任总经理,参与管理公司。陈文达以上海日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做现金贷需资金的名义,在巨潮公司P2P平台上发假标募集资金。上海乾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系陈文达控制的空壳公司,用以在巨潮公司P2P上发假标募集资金。巨潮公司P2P所募集的资金归集到上海日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由陈文达调配使用。
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8年2月2日,向陈文达收购了巨潮公司,平台交割时未支付收购款。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平台资金池资金每增加1000万元即给陈文达200万元。“巨潮金融”P2P平台自2017年10月或11月上线吸收资金,交割给其时平台有存量资金1000余万元。“巨潮金融”P2P平台主要是利用假标来吸收资金。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10月入职巨潮公司,系巨潮公司的技术主管。公司开发了一个叫“巨潮金融”的P2P平台,其负责开发新功能及维护系统稳定。用户在“巨潮金融”P2P平台上注册会员,实名认证且绑定银行卡后即可进行充值,充值后可投资平台上的理财产品,到期后还本付息。
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9月入职巨潮公司,系巨潮公司运营总监。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孟果,实际负责人是黄虞平,黄虞平的老板是陈文达。“巨潮金融”平台于2017年11月上线,做P2P业务,主要产品是车贷标和现金贷标。黄虞平说陈文达在上海也有P2P平台,总部在上海,标书是上海做好后送到杭州来的。2018年2月份,周某收购了巨潮公司,继续做P2P业务,主要发“商企贷”小微企业借款标。
6.证人倪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10月入职巨潮公司,从事运营工作。公司主要做P2P业务,平台名称为“巨潮金融”,于2017年11月13日上线。
7.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11月入职巨潮公司,系公司客服。公司主要从事P2P业务,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公司的理财产品,期限15天至180天不等,年利率10%至14.88%不等。
8.证人伍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7年9月入职巨潮公司,系公司财务。公司从事P2P业务,平台名称为“巨潮金融”,于2017年11月上线。其入职时,公司实际负责人是黄虞平。2018年1月左右,巨潮公司由周某收购。黄虞平负责期间,公司主要通过发布现金贷标及车贷标吸收资金。资金汇入巨潮公司在“富友支付”的客户备用金账户后,黄虞平指令其将资金提现至巨潮公司的招商银行账户,再汇入上海日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乾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到期还款时,再将本金及相应利息原路返回至“富友支付”的客户备用金账户后提现给投资人。巨潮公司出售给周某后,黄虞平管理公司期间发布的标,由黄虞平负责归还。经辨认,其辨认出黄虞平。
9.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巨潮公司于2015年6月9日设立。2017年9月1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孟果。2019年2月2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某。
10.阿里云注册信息,证明巨潮公司在阿里云的注册信息情况(IP为120.27.233.49)。
11.电子数据,证明公安机关经电子证物检查后,提取“巨潮金融”平台数据情况;巨潮公司银行流水情况等。
12.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证明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2月2日期间,“巨潮金融”平台吸收投资人充值款合计16014178元,其中,2017年10月20日至同年11月11日期间,吸收资金2907元。截至2018年2月2日,巨潮金融平台发行且未到期标的共计257个,金额合计11501000元。2018年2月3日至2018年7月17日,“巨潮金融”平台吸收投资人充值款合计187075819元,未兑付金额6400余万元,待偿人员1913人。
1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虞平身份情况。
14.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黄虞平被抓获情况。
15.被告人黄虞平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巨潮公司系陈文达于2017年8月从他人处收购。2017年11月中旬上线“巨潮金融”平台,所需费用均由陈文达出资,平台吸收的资金均用于陈文达实际控制的上海日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放现金贷。其受陈文达指派管理巨潮公司。“巨潮金融”平台以上海日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消费贷及上海乾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个人汽车质押贷的名义吸收资金,所发的标均系假标,募集资金后,资金归集到上海日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由陈文达调配使用。其主要帮助陈文达管理巨潮公司的运营团队、财务团队、技术团队等,并指令财务伍某转账、对接标的信息。经辨认,其辨认出陈文达。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虞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虞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虞平已部分退赃,可对被告人黄虞平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虞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至2022年4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二、公安机关冻结的陈文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62×××71的账户内的资金35万元;冻结的上海乾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的账号为21×××31的账户内的资金486.69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黄虞平退出的赃款100万元及暂存于本院的被告人黄虞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退出的赃款3万元,均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三、责令被告人黄虞平继续退赔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晓平
人民陪审员  傅贤根
人民陪审员  汤建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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