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博所 2020.6.18……徐士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士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徐士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2刑初15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士东,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杭州煜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忠山,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士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丽、代理检察员李钟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士东及其辩护人李忠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公诉机关申请,延长了审理期限,并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本案因新冠肺炎疫情于2020年3月24日中止审理,于同年6月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被告人徐士东在本市上城区秋涛路28号凤凰中心1706室注册成立杭州煜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灿公司)。同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徐士东在未获金融业相关主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煜灿公司名义上线运营理财平台“车博所”,通过网络推广方式,将二手车作为投资标的,以15至45日内转售满标二手车后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或按12%的年利率溢价回购的方式变相承诺还本付息,吸引社会公众到平台注册,入金理财。被告人徐士东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整体运营活动,另招募李利华(另案处理)担任公司运营总监,负责公司项目推广、客户维护、技术衔接等工作。期间,被告人徐士东通过操控银生宝、连连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存管银行账户将众筹资金均归集至个人账户内,并用于买卖二手车、投资其他理财平台等经营活动以及兑付投资人本息、支付公司运维费用。截止案发前,“车博所”平台通过上述方式向马剑飞、方维、孙楠等700余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8185万余元,并造成投资人资金损失合计人民币1586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注册资料、网站信息截图、车博所平台截图、委托协议、保全凭证、保全证书、银行交易明细、专项审计报告、个人信用报告、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光盘、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对被告人徐士东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士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2、被告人不了解互联网众筹的操作,李某1对本案平台的搭建有重要作用;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徐士东在本市上城区秋涛路28号凤凰中心1706室注册成立杭州煜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灿公司)。同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徐士东在未获金融业相关主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煜灿公司名义上线运营理财平台“车博所”,通过网络推广方式,将二手车作为投资标的,以15至45日内转售满标二手车后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或按12%的年利率溢价回购的方式变相承诺还本付息,吸引社会公众到平台注册,入金理财。被告人徐士东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整体运营活动,另招募李利华(另案处理)担任公司运营总监,负责公司项目推广、客户维护、技术衔接等工作。期间,被告人徐士东通过操控银生宝、连连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存管银行账户将众筹资金均归集至个人账户内,并用于买卖二手车、投资其他理财平台等经营活动以及兑付投资人本息、支付公司运维费用。截止案发前,“车博所”平台通过上述方式向马剑飞、方维、孙楠等700余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81859763.66余元,并造成投资人资金损失合计人民币15865477.03元。
2018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观湖花园小区11楼1单元401时内抓获被告人徐士东。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杨某等投资人的证言以及投资人提供的交易平台截图、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件、短信通知截屏等,证实:投资人向车博所平台投资的情况,该平台系杭州煜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公司股东和法人是徐士东,运营总监是李利华,公司做车辆众筹的,公司的运营模式是在其旗下的车博所平台做二手车众筹业务,发布一些标的即一、二手车资料照片,然后线上公开面向投资人发起众筹,当众筹的金额满标后,公司会在一定期间将该满标的二手车出售。小余15天出售车辆后公司在赚取的差价中抽40%的佣金,其余的60%再按照投资者的投资金额比例分配给投资者,15天至30天出售车辆后公司在赚取的差价中抽50%的佣金,其余的50%再按照投资者的投资金额比例分配给投资者,30天以上出售车辆后公司在赚取的差价中抽60%的佣金,其余的40%再按照投资者的投资金额比例分配给投资者,若45天内车辆未成功出售,则由车商按众筹价格无条件回购,并按12%的年化收益率给予投资人资金补贴。投资人是通过按照“平台”上的投资规则线上进行投资的。线上就是在平台上通过自己绑定的银行卡转账到车博所平台上。目前该理财平台无法兑现造成投资人财产损失的事实。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煜灿公司的网站以及车博所APP、手机端均系由思特帆都公司(青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发和技术维护,合同约定业务费120万已结清。徐士东向其借款约100万用于成立公司,以1000万借款合同作为抵押。钱款系通过直接转账、转给担保人以及代付第三方的方式支付,本息已收回。
(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其任职思特帆都公司(青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传媒事业部主管。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某1,另设有关联公司青岛久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上海浦东警方控制。2017年5月,其受李某1指派协助煜灿公司完成人员招募、硬件完善工作。该公司车博所APP平台由思特帆都公司(青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发并后期维护。该平台众筹项目协议中的发起人原为李某2,后变更为刘某、马某。徐士东有向李某1借款100万;其与徐士东的4笔资金往来系徐士东返还垫资、借款以及给其报销费用。
(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8月其根据徐士东的安排在煜灿公司做业务主管,实际并未参与经营,也未领取薪酬,仅在离职时向徐士东借款3.3万元。徐士东告知煜灿公司系李某1垫资且派人协助筹划成立,公司资金将先行偿还李某1处垫资。公司虽系经营二手车众筹项目,但其未见实车也未见徐士东去买车。2018年年初时徐士东致电称公司开了一家二手车行,有实际二手车交易。
(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至8月其在煜灿公司工作。平时与徐士东合住上城区苑1幢2单元602室暂住地,并根据徐士东安排承担跑腿、购物等杂事,期间未领取薪酬。
(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曾帮助徐士东至上海、齐齐哈尔搜集了170多辆二手车全套信息。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其一直根据徐士东的要求使用尾号0000的建行卡以及尾号7777的农行卡转款。其根据徐士东的安排在晓利车行工作,该车行经营二手车买卖。
(7)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至6月其入职煜灿公司担任出纳,前出纳为刘亚婷。公司平台资金原通过连连支付流转,6月起转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存管。投资人处回款流程为调取系统后端投资人名单及金额数据,叫李利华和徐士东审核后,指令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众筹资金转入马某或刘某农行账户内,后上述资金会1-2小时内自行转入徐士东平安银行账户,其再根据数据表转账投资人。其任职期间未向任何车行转账。
(8)证人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间其任职煜灿公司运营主管。公司组织架构情况、运营模式以及资金流转过程;公司二手车图片及资料由徐士东提供。2018年3月,因所聘请律师指出公司业务逻辑不合规,徐士东将委托协议中的发起人、受托方由李某2更改为马某。
(9)证人凌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其在煜灿公司任职运营助理,运营部主管为屠某;公司标的图片系由徐士东提供;客服培训中的话术实为承诺保本付息;公司开销源于徐士东个人银行卡。投资人可选择第三方线上充值或打款徐士东线下充值。
(10)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其入职煜灿公司负责人事工作,期间公司正常运营。2018年7月2日上午,李某2通知其因徐士东没钱了公司要解散,遂结算工资后离开。李某2职务是公司业务经理,但工资造表时没有他;周某曾帮助徐士东招聘及建设公司网站,于2017年8月返回思特帆都公司(青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1)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晓利车行系其于2017年6月自筹4万元开办,于次年6月因经营问题关门了。其曾与徐士东签了一个合作协议,能让其在二手车买卖上赚取。其尾号4168的农行卡系于2017年12月出借徐士东,次年7月底徐士东称卡已丢失,故其重新补办,卡内无余额。出借期间,其未参与操作账户资金。
(12)证人金文杰的证言以及接受证据清单、委托协议、法律顾问合同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2018年3月其受聘于煜灿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后提出了众筹车标须真实存在、不能保本付息以及发起人须为有经验汽车经销商的合规意见,并对原协议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13)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29日,煜灿公司与其所在银行签订了存管协议。该行负责存管账户的资金保管、账务核对等,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该行已向煜灿公司收取系统接入费、维护费30万元。
(14)证人王某的证言以及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证实:煜灿公司经营地上城区凤凰城4号1706室产权属华城公司,原租期为2017年4月24日-2018年4月24日并续租一年,押金33858元,租金尚未付清。
(15)调取证据清单、煜灿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证实:煜灿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4日,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士东,公司住所地为本市上城区凤凰城4号1706室。
(16)网站信息截图,证实:煜灿公司在新华报业网、深圳汽车网、无锡汽车网等平台上公开宣传公司经营二手车众筹业务,承诺溢价回购,投资人可获现金红包、投资返利等形式保底收益;公司与攀枝花商业银行签订有存管协议,使得资金与交易相隔离,平台无法直接接触资金。公司获中国电子认证服务产业联盟“2017年度互联网金融行业优秀企业”,还曾有投资人实地考察。
(17)车博所平台截图,证实:车博所APP平台对徐士东、李某2的宣传情况,即徐士东为创始人兼CEO,有多年二手汽车从业经验,李某2为资深评估师,有丰富的二手汽车行业从业经验,擅长车辆评估,价值分析。
(18)个人信用报告、证明、情况说明,证实:截至2019年1月14日徐士东个人资信情况。
(19)通话记录、机动车信息、驾驶证信息,证实:公安机关对车博所平台上抽查的8辆二手车标的持有人进行电话询问,被询问人均表示未通过车博所平台进行众筹交易。
(20)抽查核实一览表,证实:公安机关抽查的7辆车的车辆及车主信息情况。
(21)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徐士东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账户账户上的资金往来情况;煜灿公司建行、杭州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李海亮工行账户上的资金往来情况;刘某建行账户上的资金往来情况;李某1工商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
(22)银行交易记录,证实: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间徐士东共计向思特帆都公司(青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转账1619850元、向李某1转账278万元、向周某转账17764.17元。
(23)调取证据清单、商户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2017年12月18日煜灿公司与连连支付签订协议,由连连支付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结算账户为煜灿公司在杭州银行复兴支行的对公账户(账号尾号4208)。
(24)账户明细查询、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作服务协议、管理协议、开户申请及通知,证实:2017年9月29日,煜灿公司与攀枝花银行成都天府新区支行签订存管合作服务协议。协议中注明银行方面收取20万系统接入费、10万/年的系统维护费和根据预估平台交易额预估收取15万/年的存管服务费。
(25)调取证据清单、晓利车行工商注册资料,证实:晓利二手车行成立于2017年6月21日,注册资金为5万元,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为马某。
(2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从周某处调取车博所后台数据备份文件光盘一张。
(27)标的车辆照片、行驶证、保单等,证实:蒙E×××××及黑B×××××两辆标的车由马某于2018年9月23日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售车款于同年9月26日暂扣于上城公安分局。
(28)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徐士东系被动到案。
(29)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士东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30)专项审计报告,证实:根据车博所平台交易数据,投资人数为773人,总投资额为81859763.66元。待偿本金投资人数共计315人,待偿本金合计15865477.03元。
(31)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6日对车博所网站数据库提取备份并以封盘方式刻录光盘的情况。
(32)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18日对车博所网站数据库进行恢复并分析提取有用电子数据,以封盘方式刻录光盘的情况。
(33)电子数据光盘,证实:车博所中行、平安银行的资金流水数据、第三方(包括连连支付、攀枝花商业银行存管账户)账户、徐士东工行及平安银行账户、煜灿公司杭州银行对公账户上的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对上述数据的审计汇总情况。
(34)电子数据光盘,证实:公安机关从车博所平台后端提取的备份数据。
(35)同案人员李利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1月-2018年6月起在煜灿公司任运营总监,负责客户维护、活动策划等工作,公司从2017年7、8月开始以众筹二手车为名在车博所APP平台上集资。所用标的车辆信息系徐士东提供。前期投资人款项经由第三方支付归集至公司账户,在有攀枝花商业银行第三方监管后,投资人款项打到该银行对公账号。
(36)被告人徐士东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5月其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1,后者为其筹办了煜灿公司,并约定公司经营后返还垫付的开办费并支付相应的维护费。煜灿公司以众筹二手车进行交易获利为名,通过承诺高收益率和变相承诺保本付息吸引投资人以线上或线下方式充值车博所平台账户进行投资。募集资金前期通过李某1控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银生宝账户部分进入徐士东个人平安银行账户,后期通过马某、刘某二人账户归集至徐士东处。集资款用于二手车交易,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司运维以及投资他人公司。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士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士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徐士东退赔人民币15865477.03元,发还各投资人(投资人损失详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娄 磊
人民陪审员  周陆斤
人民陪审员  戈卫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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