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牛金融 2020.6.2……点牛金融借款人彭某某起诉书……2016年12月起,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上述事实,仍以其本人及张某某、杨某某等人作为借款人,通过点牛金融线上平台发布借款标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所得资金进入其所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一部分其提现后放贷使用,一部分点牛金融使用。经审计,被告人彭某某控制的个人账户共募集资金623万余元,其提现共计250万余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254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4********,苗族,高中文化,系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户籍在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曾某某(另案处理)设立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后伙同他人开发线上融资平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实际经营,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网站推广、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承诺固定年化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点牛金融累计募集资金人民币24.4亿余元(以下币种同),未兑付金额为2.7亿余元。

2016年12月起,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上述事实,仍以其本人及张某某、杨某某等人作为借款人,通过**金融线上平台发布借款标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所得资金进入其所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一部分其提现后放贷使用,一部分**金融使用。经审计,被告人彭某某控制的个人账户共募集资金623万余元,其提现共计250万余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档案机读材料等书证,证实点牛金融的基本情况及其无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资质。

2.同案犯曾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证实**金融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被告人彭某某作为**与**金融合作募集资金等事实。

3.集资参与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提供相关协议、转账记录等书证,证实部分集资参与人因**金融承诺还本付息而投资,投入资金后未兑付金额等情况。

4.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彭某某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募集资金、提现等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调取的人口信息、怀化铁路公安处怀化西站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彭某某到案情况及身份情况。

6.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涉案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娜

检察官助理付红梅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及有关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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