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家 2020.11.20……投融家平台胡德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辩解:1、其系于2016年3月入职,2017年8月初正式离职,且其在正式离职前半年已经“淡出”,投融家集团2018年8月崩盘。2、P2P企业CEO职能理论上有四,即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品牌市场推广及技术运营。投融谱华的资金管理、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汽车资产和小贷)均由集团掌控。投融家品牌形象有赖于其有上市公司,且有银行资金存管,这些是其入职前已经存在或由李振军直接负责。投融家平台人气活跃度则相当部分依赖于组织“薅羊毛”的“羊头”,“羊头”也由李振军直接对接并确定佣金……2017年4月开始,其还为李振军做萌小薪平台的推广。投融家给其返利资金大概有5000多万,萌小薪平台所得返利约4000多万,经其介绍客户在投融家平台和萌小薪平台投资总额应该超过20个亿

胡德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5刑初540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德华,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硕士,原杭州投融谱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CEO,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家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严轶韬,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9)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德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欢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德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经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李振军成立杭州投融谱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创设投融家互联网金融平台(下称投融家平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并承诺保本付息以吸收资金,实际通过大量虚假标的进行自融。至2018年7月,投融家平台共向342695人次吸收资金10332731934.08元,其中涉及杭州美约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乾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言熙贸易有限公司虚假标的有6836630649.28元,造成实际亏损1468400665.01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胡德华担任杭州投融谱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CEO期间,明知投融家平台存在利用虚假标的进行自融的行为,仍从事平台的经营管理工作,在投融家平台的非法集资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经查明,其任职期间投融家共吸收资金5552451336.00元,其中涉及美约、乾韵、言熙虚假标的有2296266190.00元。
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胡德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德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扣押清单、审计报告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还认为,被告人胡德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辩解:1、其系于2016年3月入职,2017年8月初正式离职,且其在正式离职前半年已经“淡出”,投融家集团2018年8月崩盘。2、P2P企业CEO职能理论上有四,即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品牌市场推广及技术运营。投融谱华的资金管理、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汽车资产和小贷)均由集团掌控。投融家品牌形象有赖于其有上市公司,且有银行资金存管,这些是其入职前已经存在或由李振军直接负责。投融家平台人气活跃度则相当部分依赖于组织“薅羊毛”的“羊头”,“羊头”也由李振军直接对接并确定佣金。其真正负责的只是技术运营(包括系统开发、维护及与外部系统对接等)和一些网络推广。3、其是在离职后才知道平台存在虚假标的,其在职时只是知道李振军存在利用平台为自己的项目、业务募集资金的自融行为,集团有资金池,标的有错配,这种自融当时在P2P行业比较常见。其在职期间投融家平台真实标的约2亿,其余部分可能涉及自融。但其知道李振军有自融行为,并不是起诉书所指“明知投融家平台存在利用虚假标的”进行自融。其在职期间平台发布的都是真实、合规的借贷,其曾请政法大学教授前来协助审查合规性,平台发布的小贷资产都要求个人电子签名、远程手持身份证验证,其已尽可能确保真实、合规。4、对审计报告所示其在职期间投资人损失、其个人收入等均无异议,但收入中包括其正式入职投融家前后李振军给其技术咨询费等款项。其只是名职业经理人,本无犯罪想法和动机,客观上在技术上帮了李振军,后来成为平台的基础。其表示反省、悔罪,希望法庭从宽处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辩护人提出,1、本案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其在共同犯罪行为中的实际地位不高,发挥作用不大,应从轻处罚。本案是案涉投融家平台“爆雷”引发了一系列案件中的一个案件,从整个系列案件及涉及众多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看,本案确实属于共同犯罪,但被告人胡德华不是该共同犯罪行为的策划、领导和组织者,只是该共同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环节的被动执行者。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胡德华有投融家平台所属杭州投融谱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任职CEO期间,主要负责投融家网站、手机应用程序APP及相关数据库服务器的技术升级和维护工作,投融家平台的非法集资行为是公司实控人李振军领导控制的。整个投融家平台所吸收资金的流转和管理,均由案涉公司的大股东母公司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而该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李振军。投融家平台的资金存管和流通渠道浙商银行是靠李振军的关系找来的,胡德华只是负责技术层面的对接。投融家平台上负责线上走量拉投资的所谓“羊头”陈果,由李振军直接对接。胡德华主要负责的是投融家平台的技术性工作。被告人胡德华任职期间认为平台上借款人都是真实存在的借款人,不存在虚假的情况,当其逐渐知道存在违法情形后,就安排离职。被告人胡德华对本案犯罪仅起有限的辅助和帮助作用,主观恶性不大,应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胡德华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返还非法所得,其被查封的房产价值可以覆盖其个人违法所得。基于以上减轻、从轻和从宽量刑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胡德华公正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李振军成立杭州投融谱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创设投融家互联网金融平台(下称投融家平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并承诺保本付息以吸收资金,实际通过大量虚假标的进行自融。至2018年7月,投融家平台共向342695人次吸收资金10332731934.08元,其中涉及杭州美约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乾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言熙贸易有限公司虚假标的有6836630649.28元,造成实际亏损1468400665.01元。
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胡德华担任杭州投融谱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CEO期间,明知投融家平台存在直接归集资金形成资金池、涉嫌大量利用虚假标的进行自融的行为,仍从事平台的经营管理工作,在投融家平台的非法集资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经查明,其任职期间,投融家共吸收资金5552451336元,其中涉嫌美约、乾韵、言熙虚假标的2296266190元,投资人未兑付金额为28990446.21元。
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胡德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胡德华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13万元予以扣押。2019年2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胡德华为共同共有权利人之一的两处房产(另一权利人为康丽红),即分别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号××层××室(房地产权证号松2××5)和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层(房地产权证号松2016035895,有抵押)两处房产依法查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集资参与人吴妍、何柳印、陈洁珍、王保华等人的陈述及转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合同等,证实被告人胡德华开发运营的投融家APP以投资项目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部分投资款并未进入存管账户等事实。
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述其原系杭州投融谱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其于2016年6月入职,胡德华当时是公司的CEO,负责所有部门的管理,包括财务部门,公司所有资金使用、财务报告都要经过胡德华审批审核。一直到2017年下半年胡德华离职。
3、证人楼某证言,证实其述其原系杭州投融谱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负责人事和行政部。公司主要业务就是投融家APP和网站,让投资人出资金打到其公司,公司再将钱出借给需要资金的人。胡德华在其任职期间,一直担任投融家CEO,负责公司管理,提升投融家知名度。公司副总安连武也是胡德华一起带过来负责相应运营的。
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述其原系杭州投融谱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风控总监,负责投融家的风险管理部门。其于2016年4月左右经胡德华介绍到投融家工作,一直到2017年7月离职,其主要负责平台上现有产品借款标的的审核,和新渠道及其产品风控管理,以及对贷后逾期借款产品借款人的追偿。其部门有风控经理曹丹青,专员马某,做渠道对接的余某,当时对接渠道有车贷类、企业贷、个人汽车首付款、个人消费贷等,还有金泽明等人。审核内容根据产品不同而不同,一部分产品是胡德华介绍的如车贷类(合作方有上海长广汽车等)、装修类等,部分进行了实地审核,另一部分是集团对接的渠道产品,包括企业经营贷、e商贷、净代宝,只要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由集团统一管理,如出现逾期由集团处理,企业经营贷曾有过逾期,其他两个没有。企业经营贷的相关纸质借款合同和申请资料大都是陈发苗通知其部门去拿资料进行审核;e商贷是做网上商城,借款人在网上平台要开设商户,就需要借款支付网上商城保证金,而保证金是交到美约公司账户的;净代宝是借款人作为净水器厂商的代理商,以保证金方式进行借款,借款最终是支付到言熙公司账户。e商贷和净代宝都是通过美约公司平台通过线上系统传送到投融家数据后台供审核,因需要审核的数据量很大,所以风控部门都是全员加班进行审核。审核数据有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照、短信验证码、大数据后台查询人员姓名与电话是否匹配、是否有征信问题等,但审核过程中不与借款人直接接触联系。通过审核后,其等人就把相关借款申请标的发送到公司运营部门上标。美约公司负责人是周锋。在做e商贷产品之前,李振军让胡德华和其过去,介绍他朋友周锋,说周锋有借款人资源可以提供,集团打算开发消费金融产品,并提出e商贷模式。李振军安排胡德华与周锋对接运营方面,如做多少人员数量、借款周期、运营时间等,其主要对接风控规则,并统计通过审核的人员数量和借款金额,以便之后计算给周锋的推广报酬。周锋提过在投融家进行企业贷款,但具体其不清楚,负责企业贷的是余某和马某。其工作期间,发现像e商贷、净代宝这两个产品存在单一借款人数量大、零逾期等不正常现象,公司可能存在自融的情况,其向胡德华、李振军提出这些问题,他们说会去处理。
5、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述其曾任杭州投融谱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风控专员,负责E车保、兴融贷、e商贷、净代宝、数码宝等产品的基础性审核。e商贷自2016年年底开始产品审核,电子合同主要经营内容为借款人借款经营网上商城,资金直接转出到第三方杭州美约科技有限公司;净代宝自2017年3月左右产品审核,电子合同显示是净水器加盟保证金,第三方转账账户是杭州言熙贸易有限公司;数码宝在2017年10月前产品审核,是商户经营数码产品保证金,第三方转账账户为杭州乾韵科技有限公司。这三个产品都是个人借款,借款金额都是十几万元,产品出来后需要审核标的量都特别多,其经常加班。2018年年初六和律师事务所向其公司出具合规报告,提出公司疑似存在自融,报告上就写了这三个产品,而这三个产品在平台上的存量投资额是最大的三个,至少好几个亿。根据部门职能,所有(产品)的逾期催收都由其部门负责,但在部门周会上,关于近期催收这块内容,是不包含这三个产品的。2017年6月左右王某离职,当时传言胡德华、安连武等高管要走,这些人都是从鑫合汇过来的,当时公司就有很多传言说这几个产品业务量特别大,是不是有自融问题。2017年年初,周锋给公司推荐e商贷,借款人通过他那边进行借款申请,他再推送到其公司,王某说e商贷借款人信息什么问题都找周锋,之后净代宝、数码宝借款人信息有什么问题也是找周锋或他指定人员联系。另外其听同事余某说,周锋使用几个公司的名义通过其公司经营贷产品进行借款,据说这几个公司周锋是有控制权的。
6、证人余某的陈述,证实其述其曾任杭州投融谱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渠道经理,主要负责渠道对接、部分风控审核、协助催收部门等,风控审核主要是通过惠誉系统审核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违法犯罪前科、法院判决情况等。公司主要经营投融家APP平台,做互联网融资借款,当时公司CEO是胡德华,运营中心负责人安连武。公司原在拱墅区绿地中央广场,后搬至拱墅区远见大厦E座13-17楼,投融家在13楼,其他楼层是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办公。净代宝、数码宝、e商贷这三个标的主要是马某负责审核,但这三个标的审核量很大,所以风控部其他人有空都会被叫去帮忙审核。这三个产品由杭州美约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2来投融家给其等人培训,徐某2来时胡德华、安连武都在现场。其在公司的时候上述三个产品没有出现过逾期追偿情况。周锋和徐某2是认识的。周锋提交过其作为法人或股东及他朋友的公司借款材料向投融家投家,其中诸暨市城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周锋借款材料其和曹丹青审核过。
7、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述其曾系杭州投融谱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务,是风险管理部总监,部门负责法务合规性审核和贷后管理,审查的主要是市场部推广合同。其于2017年7月底到公司上班,投融家平台当时已在运作,其直接领导是投融长富集团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投融家CEO陈荣正。公司有库存车宝、惠农贷、金鸡贷、e商贷、净代宝、数码宝六个产品,其部门审核过库存车宝放款、修正过惠农贷合同、金鸡贷的债后催收,但e商贷、净代宝、数码宝没有接触过,公司都在传这三个产品是李振军用来自融的,就是借款人由公司安排,投资人投资这些产品标的的钱最终会到公司或公司相关人的账户。正常标的肯定会有逾期,其部门进行催收,其发现e商贷、净代宝、数码宝从来没有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极不正常,即使是银行也做不到,最大可能就是这些产品都是公司用于自融的产品,到期后公司自行调配资金还款。这三个产品是陈发苗直接管理,让项目运营部直接上标的,不让别的部门插手。
8、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其述其曾任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任出纳,领导是陈发苗,其工作是每天接收核对投融家QQ群里发送的(财务)信息,统计公司网上平台每天放款到其手头负责公司账户的资金,根据陈发苗指示对账户内资金进行转账操作,并对转账明细进行记录并上报给陈发苗,同时发一份转账明细到投融家QQ群。其手头放款账户有言熙公司的工行和农行账户,美约公司的多个账户,乾韵公司招商银行账户等。其收到放款确认资金无误后,向陈发苗汇报,并按陈发苗指示转账,把给投融谱华浙商银行账户、投融谱华工商银行账户的还款明细发到群里,剩余资金电通公司等中转账户,电通公司资金流量很大,有一部分仍会转回原来的放款账户,也有很多资金按陈发苗指示转到李振军个人账户,陈发苗也会指示其通过柯玲兵账户对其他个人账户转账。投融家财务部门领导一直是张某。
9、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5月应聘到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做资金专员。其述陈发苗是总裁李振军的助理,2017年5月至11月期间投融家和长富理财平台的账户相关资金都是他在调配的,他让方某进行操作转账。后其被调到多多理财就不清楚了。
10、证人徐某1等的证言,证实其是杭州美约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述美约公司是2016年9月成立的,实控人是周锋,其负责技术,周锋负责商务,周锋原来做POS业务,有很多客户,其二人打算经营网上信用卡业务,并于11月左右完成了美约公司信用卡申请平台的搭建。周锋说他联系到投融家老板李振军,其与周锋一起去投融长富跟李振军商量,李振军同意收购美约公司,但要求达到10万以上用户数和相应交易流水,交易流水由投融家负责,当时还有胡德华、陈发苗在场。后来其去多家银行以美约公司名义开户,把办理的网银U盾和账户信息、密码都交给周锋,由他安排交给投融家财务。之后李振军安排安连武与其进行技术上的对接,其在美约公众号“款爷盈家”上进行用户注册和开发导流页面,增加一个贷款功能,注册用户只要点击贷款界面,就会被链接到投融家借款页面,完成借款申请操作。借款客户信息会留在投融家数据库存,美约没有保存。美约公司平台不收取报酬,直到2017年3月,李振军都没有给平台投钱,其就去开发其他平台了。但周锋通过他联系的线下团队推广投融家的借款业务,有人在投融家发起借款,就可以向投融家结算推广费。2017年3月其离开公司前,美约公众号注册客户6000多个,导流投融家的借款客户有2000多个。对美约公司账户与投融家之间的转账其不清楚,应该是周锋让财务操作的。
11、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其述其曾于2017年5月至同年8月在美约公司上班,负责客户服务、数据汇总等。美约公司经营的“款爷商城”微信公众号,客户可以购买商城东西,也可以发起借款,借款来源来自投融家公司。客户在公众号商城注册成会员后会自动成为投融家APP会员,客户信息就推送投融家了。客户从商城借款有e商贷、数码宝、“消费贷”、“汽车贷”、“净贷宝”这五种类型的借款。2015年5月时(美约)公司注册用户在5万人左右,后来估计有10万,其看不到借款客户数量。
12、同案人员陈发苗的供述,证实其供称:其曾任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总裁助理等职务。2016年年底,李振军叫胡德华一起去美约公司跟周锋谈合作项目,由周锋提供给投融家净水器、数码产品之类的假标的和借款人信息,其负责监督和跟进。集团总共花了4000万左右支付给周锋购买相应的信息和标的,然后就利用买来的假标的和借款人信息招募投资人做自融。周锋也在利用投融家平台自融。周锋当时和集团谈这个项目的时候给了胡德华几百万的回扣。在和美约公司合作之前,李振军都是安排自己的朋友亲戚充当借款人,然后把钱给李振军用,后来和美约合作之后基本上都用美约的标的和借款人信息。
13、同案人员陆振宇的供述,证实其供称:其于2015年到李振军的公司上班,在基金部负责跟银行、券商、基金业协会对接,处理业务合同,拟定基金等项目合同处理托管备案等手续。周锋向李振军提供的净水器等相应项目都是虚假标的,是用于自融的,投融家的净水宝据说卖了好几亿,一看就是假标,这些假标都是通过王某的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核的。资产管理部下面的小微资产部估计也有一标多用的情况,特别是车贷方面,可能有一个借款标的是真的,但被擅自多次使用相关借款信息,分别在投融家、萌小薪、多多平台等使用,进行融资。其对胡德华的情况比较了解,因为之前是鑫合汇同事。胡德华2015年底到投融家上班,担任投融家CEO,当时投融家基本没有做起来。胡德华来后采取了几个措施,一是对投融家扩大宣传,当时签了90个左右的广告合同(每个合同50万,总共4000多万)。二是强制员工摊人头投资,其本人也被要求拉10个人注册投资投融家,每人投资1万元,其用自己家属亲朋好友手机注册账户投资来完成任务。三是找资金掮客,相当于以高返利的模式找中介拉人来投资(给中介返利在每次2.2%至2.8%之间,给投资人是按APP上公开收益给的),掮客叫陈果,投融家主要对接的是安连武等二人)。四是胡德华当时以红包、礼品、现金返利的模式,变相提高投融家产品的收益以吸引投资者,有些线下投资者转向投融家进行投资,当时胡德华还跟线下闹过矛盾。胡德华这些运作所需资金都是公司支持的,从马卫明控制的线下融资公司调取资金。
14、同案人员安连武的供述,证实其供称:其于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在杭州投融谱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任投融家平台运营总监,负责技术研发运维、项目运营、会员运营及客服。其在职期间,发现公司存在自融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心存侥幸,没有及时停止。正规P2P公司只是信息中介,是撮合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平台,出借人的资金要通过银行存管账户打入借款人的借款账户,公司不能设立资金池,也不允许有自融现象。开始其认为公司对系统标的审核有一定保障,后来其发现周锋这边提供的借款数据量特别大,比如净代宝,实际就是一个代理销售净水器的借款合同,需要向言熙公司交纳保证金,但相关借款总额居然可以达到好几个亿,这个规模肯定不正常,并且这些借款都是没有逾期的,所以言熙公司的账户应该就是投融家公司自己的自融账户,当时e商贷也是相同情况。其在会议上提出过这个(自融)问题,当时李振军说公司资产没问题,公司会兜底的,胡德华没有说什么,其觉得资金链既然没问题,就没有阻止标的的发布。到2017年8月,李振军找其说胡德华说要把投融家装进上市公司,平台要冲量,其就慌了就离职了。2016年3月,李振军把陈果微信推给胡德华,胡德华转发给其,李振军说这是“羊毛党”的渠道,让其联系。其专门设计投融家注册页面,并把链接发给陈果,陈果把链接下发到他各个QQ群、微信群,他在群中承诺每人注册投资后,会有相应现金回报。投融家这边也会配合陈果,大量推出一到三个月的短期投资标的,方便“羊毛党”资金回流。其专门给陈果做了个他可以进入的查询页面,陈果可以查询确认他推广的投资人投资金额。他会将这些数据进行统计报给其运营部工作人员。运营部将数据报到财务部张某处,张某走财务流程,以市场推广费或运营费用进行财务审批,经胡德华和李振军审批同意后,张某会往投融家的平台奖励账户(主要用于红包支付)充钱;资金到位后,项目运营工作人员就可以自行操作以奖励红包形式支付到陈果提供投融家APP账户。2017年5月左右,陈果跟其说他账上拿到的推广费有3000万元左右,大概估算通过“羊毛党”投资资金至少有7、8个亿。
15、同案人员周锋的供述,证实其供称:其通过其控制的杭州美约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款爷盈家”微信公众号帮助投融家的网上借贷产品进行推广。2016年6月左右其找李振军收购其公司,后来变成帮助李振军推广投融家了,其推广的产品有汽车贷、消费贷、经营贷、数码宝。李振军专门叫来胡德华负责技术对接,李振军安排负责款项对接的是财务张某,其接触比较多的还有风控部王某,他是李振军或胡德华介绍其认识的。其在投融家办了很多企业贷,都是找王某办理的。其与李振军先是按贷款金额后按申请贷款人数结算推广费。2017年1月26日至同年12月11日,李振军通过他2382尾号账户转入其尾号4158账户的32665000元,及自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2月7日间李振军通过他账户转给其尾号8090账户的145350000元,是李振军给其的推广费,也有其在投融家理财的还款。其分别于2017年2月10日至同年8月2日、2017年1月20日至2018年3月13日转账到杭州投融谱华互联网公司尾号8463账户11364365元、12205000元,都是其使用推广费在投融家理财和企业贷款的还款。李振军还有推广费没给其结清。
16、同案人员陈果的供述,证实其供称:2016年2月,其开始在投融家APP投资,平台推出推荐他人首次投资可获得红包奖励的活动,其就推荐身边人投资。其认识了李振军和安连武。2016年5月安连武答应其如继续推荐他人投资,可获得更高红包奖励。其用QQ群、微信群将安连武发给其的链接推送给其他人,他们可以通过该链接进入投融家平台。投资成功后,平台会给其一定返利,其将返利截留部分后再发给其介绍的投资人。通过链接再推广的人还会把他们推荐的人的手机号码发给其。其在投融家平台有12个账号,通过其介绍推广进行注册投资的人大概有上万个。2017年4月开始,其还为李振军做萌小薪平台的推广。投融家给其返利资金大概有5000多万,萌小薪平台所得返利约4000多万,经其介绍客户在投融家平台和萌小薪平台投资总额应该超过20个亿。其提得返利基本都返给下面的投资人了。
17、杭联会审字[2019]0682号专项审计报告、杭联会审字[2020]755号专项审计报告,证实:(1)胡德华、安连武自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在投融家任职期间,投融家线上累计吸收投资总额5552451336元,涉嫌美约、乾韵、言熙虚假标的2296266190元;(2)胡德华、安连武在职期间,截标时间2016年3月-2017年8月,2018年7月后未兑付金额为28990446.21元;(3)2015年12月-2017年11月胡德华获得工资2544319.81元,2017年7月-2017年12月胡德华收到劳务费214072元;(4)投融家线上APP借款人标的共54194个,疑似自融标的累计42370个;(5)浙商银行9170账户为存管账户,主要资金来源为杭州投融谱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浙商银行6653账户(还款经自有资金账户到存管账户)、浙商银行2642账户(红利发放)、个人杨国强等,主要资金去向为杭州美约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言熙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乾韵科技有限公司、杨国强等;浙商银行6653账户为自有资金账户,主要资金来源为杭州美约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言熙贸易有限公司、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杭州乾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和平担保有限公司等,主要资金去向为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浙商9170账户、2642账户;浙商银行2642账户、工商银行8463账户、工商银行7634账户、民生银行4622账户、连连支付客户备付金账户等账户的资金流入流出情况等。
18、工商登记信息,证实杭州投融谱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系由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瑞蓄天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法定代表人李振军,经营范围为互联网金融服务(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金融核心业务除外)、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等。
19、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证实:(1)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胡德华将李振军给其款项中的13万元上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依法扣押该笔款项;(2)2019年2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胡德华为共同共有权利人之一的两处房产(另一权利人为康丽红),即分别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号××层××室(房地产权证号松2××5)和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层(房地产权证号松2016035895,有抵押)依法查封。
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德华的身份信息。
2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德华自动投案。
22、被告人胡德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归案后自始作有罪供述,供称:其于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在杭州投融谱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任CEO,负责平台运维、客户服务和技术。李振军聘请其负责搭建平台,其到公司时,公司已经在做互联网金融,当时规模不是很大,平台程序设计较粗糙,客户体验较差。其带领团队对平台程序进行优化设计,提升客户体验,让客户操作更方便,客户充值和提现更方便。投融家大概在2016年10月左右开始设立存管账户,其等人通过技术将存管账户与投融家APP对接,调试大概花了3个月左右上线,花了半年才把系统做得比较稳定。客户下载投融家APP,注册绑定银行账号,就可以充值挂靠自己喜欢的标的进行投资,投资期限到了之后可以还款。标的一块是集团安排的,净水器、惠农贷等个人贷,其等人对标的信息进行过技术核对,另一块是李振军入股的汽车金融公司做汽车4S店贷款,另外还有汽车首付贷、装修贷。上标由市场运营部负责。投融家APP系统开始运营时,客户投资资金通过联动优势第三方支付到公司,标的募集资金达到后,将资金打到借款人账户,有存款账户后,客户资金就打到浙商银行的存管账户。资金是由集团公司财务直接管理的。投融家营利模式是借款人向平台借款要支付借款金额5%左右的服务费,投融家平台给客户的年化收益在7%-12%之间。投融家通过网络营销,在流量平台、APP上发布广告来吸引客户投资。
长广汽车是其进入投融家之后五个月,李振军推荐给投融家的,这时投融长富集团也控股了长广汽车55%的股权。长广给投融家提供购车贷的标的,都是一百万起的,一直合作到其离职前两个月。当时长广汽车有借款不还钱,缺口有三四千万,后来为了处理长广的资金状况,李振军决定让投融家把长广收购。
2016年7月左右李振军把周锋、徐某1带到投融家,谈要做个人贷款业务。商谈后投融家平台通过技术手段链接到周锋的平台,把从周锋的“款爷盈家”平台获取的借款人信息推给投融家作为平台标的,借款人总额度目标分阶段借款金额从5000万到2亿人民币。正式商谈有三四次,其都在场,其记得合作协议签订的(合作)期限是一年。给周锋结算费用标准最后定为借款总金额的1.5%,是李振军谈的。但只有从投融家给周锋打的第一次款项其知道,是其审核的。美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周锋。当时周锋提供给投融家的标的总量大概有七八个亿人民币。
陈果是李振军推荐给投融家的,他是线上的一个“羊头”,是专门帮公司搞线上走量的,直至其离开公司,投融家的所有线上类似“羊毛”走量都是陈果一个人做的,和陈果单线联系。投融家公司是安连武部门的人和陈果对接的。
其月薪10万元,拿过一次年终奖20万左右,进投融家时李振军答应其给团队部分期权,后李振军成立的瑞蓄天长有限合伙公司给其30%份额,其离开公司时与李振军签订(股权)份额转让合同,以3000万元将这部分份额还给李振军。后李振军陆续通过借款或份额转让履约形式给其600万元。杭州投融长富集团在上海有家叫杭州长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是2016年下半年成立的,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占股51%,其以技术入投占股20%,该公司主要经营信托、私募等产品,平台叫长富云,是其搭建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胡德华辩护人提交的拟证明被查封房产价值的二份《致委托人函》复印件,经查与本案事实无关,不予认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德华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德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实施的全部犯罪活动处罚。对被告人胡德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胡德华在犯罪活动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之意见,经查,被告人胡德华直接负责搭建完善投融家平台,从事在线上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活动,日常负责公司运营管理,对于案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规模的迅速扩大,起到重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德华关于其并非明知投融家平台利用虚假标的进行自融之辩解,经查,被告人胡德华作为杭州投融谱华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CEO,明知公司违规建有资金池、存在大量自融,亦应当知道杭州美约科技有限公司此类小微企业不具融资资质、正常情况下亦不可能存在净水宝等名目大规模真实借贷,仍将美约公司的公众号接入投融家平台,对出借人与借款的资格条件、信息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必要审核,在平台发布数以亿计的涉嫌虚假借贷标的;胡德华该项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胡德华当庭对审计报告所示其在职期间投融家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涉嫌以假标的自融金额、其个人收入等均无异议,并供述以此期间投融家平台吸收资金除少部分真实标的外,其余确应属自融资金,对被告人胡德华的上述辩解可视为其理解差异,不影响对其认罪态度的评价。被告人胡德华自动投案,基本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表现尚好,自愿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与本院认定一致的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德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德华已退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元及查封在案的不动产依法处置(涤除优先权及其他合法权利)后所得款项按损失比例发还相关集资参与人;责令被告人胡德华继续退赔其余损失(退赔总额以人民币二千八百九十九万零四百四十六元二角一分为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于天麟
人民陪审员  许雪梅
人民陪审员  俞美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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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家 2020.11.20……投融家平台胡德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辩解:1、其系于2016年3月入职,2017年8月初正式离职,且其在正式离职前半年已经“淡出”,投融家集团2018年8月崩盘。2、P2P企业CEO职能理论上有四,即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品牌市场推广及技术运营。投融谱华的资金管理、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汽车资产和小贷)均由集团掌控。投融家品牌形象有赖于其有上市公司,且有银行资金存管,这些是其入职前已经存在或由李振军直接负责。投融家平台人气活跃度则相当部分依赖于组织“薅羊毛”的“羊头”,“羊头”也由李振军直接对接并确定佣金……2017年4月开始,其还为李振军做萌小薪平台的推广。投融家给其返利资金大概有5000多万,萌小薪平台所得返利约4000多万,经其介绍客户在投融家平台和萌小薪平台投资总额应该超过20个亿”》 有 1 条评论

  1. 我起诉浙商银行做假账私挪我账户资金,有银行账目放在眼前。起初是报警,警察让到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半年时间后不问话不开庭驳回起诉以本亲不是民事为由。我上诉和申请再审又申请抗诉都是维持一审。我又去报,公安在浙江政务平台上公开回复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审判公安又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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