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行 2020.10.23……利得行平台张雄伟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在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8月8日张雄伟、邵敏杰、王启迪运营平台期间,“利得行”平台共向5,219名投资人吸收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106,096,855.49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52,373,634.61元,其中大部分资金被被告人张雄伟、同案人邵敏杰用于支付转让款、公司日常经营、赌博、个人消费等用途

张雄伟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6刑初41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雄伟,绰号“小熊猫”,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杭州稳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杭州市西湖区。因吸毒于2013年1月1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忠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谭劲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雄伟犯集资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琴、检察官助理邵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雄伟及辩护人胡忠义、谭劲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并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张雄伟出资1000万元作为股权转让首付款,指使同案人邵敏杰、王启迪(另案处理)收购杭州稳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瞻公司”)。2018年1月25日,同案人邵敏杰、王启迪以购买的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杭州佑浩投资合伙企业、宋某、苏某签订稳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均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室,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案人王启迪,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张雄伟、同案人邵敏杰。2018年3月5日,同案人邵敏杰正式接管稳瞻公司,稳瞻公司在未取得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与备案的情况下,通过手机APP“利得行”和网贷之家网站发布虚假的“联商贷”等金融产品,承诺高额回报,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同案人王启迪担任稳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向同案人姚竣友(另案处理)购买企业资料制作虚假标的,按被告人张雄伟指示操作资金流转等工作。同案人邵敏杰担任稳瞻公司总经理,负责稳瞻公司股权转让前期洽谈、公司对外事务以及经营期间运营商网贷之家的引入等工作。
经审计认定,稳瞻公司自2015年3月31日至2018年8月8日运营期间,“利得行”平台共向17,482名投资人吸收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371,462,198.93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09,203,949.12元。在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8月8日张雄伟、邵敏杰、王启迪运营平台期间,“利得行”平台共向5,219名投资人吸收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106,096,855.49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52,373,634.61元,其中大部分资金被被告人张雄伟、同案人邵敏杰用于支付转让款、公司日常经营、赌博、个人消费等用途。
(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7年3月初,因被害人王某1拖欠被告人张雄伟债务,被告人张雄伟指使同案人赖瑾山、项锦江、何某1(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3月1日晚将王某1拘禁于本市西溪北苑小河边路上一辆车中,后何某1于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4日期间,强行睡在望月公寓桂花苑2幢2单元201室被害人王某1家中。2017年3月4日18时许,赖瑾山、项锦江、何紫玉、杨伟正(另案处理)等人将王某1非法拘禁在本市西湖区杭州兴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325房间内,逼迫王某1偿还债务。期间,赖瑾山、项锦江、何某1、杨伟正等人轮流对被害人王某1进行看管,直至2017年3月13日王某1还清债务后才将王某1释放。
2013年5月,因被害人张某1拖欠被告人张雄伟债务,被告人张雄伟指使同案人赖瑾山、项锦江、沈某7(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入住张某1位于本市余杭区同城印象花苑东区4幢1单元501室家中,逼迫张某1还钱。赖瑾山、项锦江、沈某7轮班睡在张某1家中,并尾随跟踪张某1外出行踪,逼迫被害人张某1还钱。直至2013年6月21日张某1的丈夫沈某1在家中吸食毒品,被项锦江举报至余杭区派出所,沈某1被行政拘留后,赖瑾山、项锦江等人才离开被害人张某1家。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雄伟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雄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与邵敏杰之间仅存在借贷关系,其并非“利得行”平台的实际控制人;赖瑾山与王某1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赖瑾山去催讨债务系其个人行为,与其无关。其对关于张某1一节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雄伟的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张雄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张雄伟不是稳瞻公司登记股东或隐名股东,不是实际控制人,主观上没有利用稳瞻公司进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张雄伟并不实际经营管理稳瞻公司,不具备利用稳瞻公司进行集资诈骗的条件;张雄伟未挥霍、占用稳瞻公司资金,没有集资诈骗行为。二、张雄伟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张雄伟已将对王某1的债权转让给赖瑾山,赖瑾山向王某1索要债务的行为系其自己的行为,与张雄伟无关。三、张雄伟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赖瑾山等人进入张某1家中是事出有因,目的是索要债务,并非违背宅内成员的意愿,更没有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现无证据证明张雄伟指使赖瑾山等人非法进入住宅。
经审理查明,(一)集资诈骗事实
被告人张雄伟出资1000万元作为股权转让首付款,指使同案人邵敏杰、王启迪(另案处理)收购稳瞻公司。2018年1月25日,同案人邵敏杰、王启迪以购买的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杭州佑浩投资合伙企业、宋某、苏某签订稳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均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室,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案人王启迪,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张雄伟、同案人邵敏杰。2018年3月5日,同案人邵敏杰、王启迪正式接管稳瞻公司,稳瞻公司在未取得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与备案的情况下,通过手机APP“利得行”和网贷之家网站发布虚假的“联商贷”等金融产品,承诺高额回报,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同案人王启迪担任稳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向同案人姚竣友(另案处理)购买企业资料制作虚假标的,按被告人张雄伟指示操作资金流转等工作。同案人邵敏杰担任稳瞻公司总经理,负责稳瞻公司股权转让前期洽谈、公司对外事务以及经营期间运营商网贷之家的引入等工作。
经审计认定,稳瞻公司自2015年3月31日至2018年8月8日运营期间,“利得行”平台共向17,482名投资人吸收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371,462,198.93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09,203,949.12元。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8月8日,在张雄伟、邵敏杰、王启迪运营平台期间,“利得行”平台共向5,219名投资人吸收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106,096,855.49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52,373,634.61元,其中大部分资金被被告人张雄伟、同案人邵敏杰用于支付转让款、公司日常经营、赌博、个人消费等用途。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张雄伟名下的银行账户1个,查封了被告人张雄伟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幢××室房产1处。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雄伟在犯罪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雄伟因吸毒于2013年1月1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9月2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发立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民警根据线索,在杭州市西湖区××幢××单元××室将被告人张雄伟抓获到案。
4.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被告人张雄伟尾号321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其中2018年2月1日,其转账给王启迪尾号7121银行账户人民币1000万元;2018年2月13日,转账给邵敏杰尾号1966银行账户人民币300万元;2018年2月26日,转账给邵敏杰尾号1966银行账户人民币100万元;2018年4月17日,其收到邵敏杰尾号1966银行账户转账300万元;2018年5月17日,王启迪每笔5万元,分20笔,共转账给张雄伟100万元;5月19日,其账户转账200万至沈某3账户;2018年5月20日,其收到范煦尾号6579的账户转账212万元(根据吴某2、范某3的陈述,该两笔转账可能系张雄伟在越南赌博先支付的钱及赌博赢的钱款);2018年5月25日,其收到王启迪尾号7121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2018年5月30日,其收到王启迪尾号7121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2018年6月7日,其收到王启迪尾号7121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2018年6月12日,其收到王启迪尾号7121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2018年6月20日,其收到王启迪尾号7121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2018年5月25日,其给龙莹尾号9777银行账户转账40520元;5月27日,其给龙莹上述账户转账23880元;2018年7月12日,其给龙莹上述账户转账32080元;2018年10月19日,其给龙莹上述账户转账25530元。2018年1月31日,其给赖瑾山尾号8515银行账户转账300万元;2018年6月21日,其给赖瑾山上述账户转账56.08万元;2018年6月22日,其给赖瑾山上述账号转账45万元;2018年6月28日,其收到赖瑾山转账200万元;2018年7月4日,其收到赖瑾山转账500万元。
5.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查封材料,证实被告人张雄伟名下现有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幢××室房产,现已查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亲亲家园端友坊1幢501室房屋已于2009年11月24日被转移,还查封了其农业银行的账户一个。
6.股权转让协议,证实稳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其中出让方为苏某、杭州佑浩投资合伙企业、宋某,受让方为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约日期为2018年1月25日,签约地点:杭州市,转让总价为2350万元,其中苏某持股为54.05%,杭州佑浩投资合伙企业持股35.14%,宋某持股10.81%,第一期的转让款1000万元在签订协议之日起3日内支付。当时甲方由苏某、宋某签字,乙方由远驰公司盖章。
7.企业名单,证实经同案人姚竣友确认,杭州艾欣衣服装有限公司等76家企业资料是其向同案人王启迪出售的。
8.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2019年1月31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出入境管理科出具同案人邵敏杰的出入境管理信息记录,邵敏杰自2007年10月23日至2018年7月7日,有过约400次的出入境记录,大部分为前往澳门的记录,其中在2018年2月至7月期间,邵敏杰出入澳门、香港的往返记录有16次。
9.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过账人李某等供述的付凯于2018年7月被上网追逃。
10.借款合同、收条,证实2018年1月26日,王启迪、邵敏杰作为借款人,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与俞某1、被告人张雄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0万元;2018年2月1日,王启迪、邵敏杰作为借款人,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与被告人张雄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00万元;2018年2月13日,邵敏杰作为借款人与被告人张雄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万元;2018年2月26日,邵敏杰作为借款人、王启迪作为保证人与被告人张雄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0万元;上述借款合同的借款理由均是格式模板所写的“因夫妻双方生活需要或夫妻双方购买住房,需资金周转”。
11.支付凭证,证实2018年4月17日,邵敏杰支付给张雄伟300万元;2018年5月15日至6月20日期间,王启迪分多次支付给张雄伟700万元。
12.工商登记信息,证实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1月17日变更为王启迪,当时将金某变更为监事。2018年1月22日,监事变更为邵某。
13.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其公司浙江大道保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商业保理公司,主要是从事国际上的保理业务,其母公司为大道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大道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自2015年初,稳瞻公司刚成立不久,其公司就和稳瞻公司合作,主要合作方式是“利得行”平台为大道保理管理的国际商业保理业务项下的借款人对接出借人,借款人的还款由大道集团提供还款担保。大道集团向“利得行”平台推荐的业务主要为“速贸通”和“退税融”,另有小量几笔“联商贷”。在“利得行”平台发生逾期不能正常兑付后,其公司愿意继续履行还款业务。
14.证人葛某的证言、情况说明,证实稳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应海巨,总经理是宋某,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的时候,慢慢将公司经营过渡给了张某2。杭州佑浩投资合伙企业以23%的股份控股稳瞻公司,稳瞻公司其余的股东有宋某、浙江大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大道公司又将股权转让给苏某。杭州佑浩投资合伙企业是由其、宋某、葛某、严某等人注册成立,目的是控股稳瞻公司,无实际经营。2018年1月初,宋某和其说,邵敏杰和屠某要来收购稳瞻公司,对方主要是邵敏杰进行商谈,双方于2018年1月25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其在场,其记得是由邵敏杰拿出远驰公司的公章在协议上盖章的。2018年2月9日工商变更完成。2018年2月22日,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启迪签署了一份承诺函,但其未参与该函的签订过程。
15.证人宋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4年12月9日在杭州市滨江区工商局,其和浙江大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佑浩投资合伙企业一起注册成立了稳瞻公司,公司主营P2P融资理财业务。2018年1月25日,稳瞻公司转卖给了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2月9日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股东变更为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3月14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启迪。佑浩公司是在2014年8月19日注册成立的,股东现在为葛某、葛某、严某、宋某,尹某之前其也是股东,后来转给了宋某。2017年12月底,邵敏杰找其说要收购“利得行”P2P理财平台,其找张某2与其一同和邵敏杰商量。起初,收购方是邵敏杰以及多多理财的屠某,后期由葛某和邵敏杰来洽谈转卖稳瞻公司的事情。经过商谈,双方最终谈妥以转让价格2350万元,首付款1000万元转卖稳瞻公司。2018年1月25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前后收到王启迪转给其的1081080元,佑浩转给其的588458元,总共是1669538元。这些钱相当于是16.5%的股份所对应的股权转让款,因为这些股权中有6.5%左右是其代为持有的,所以其收到这些钱后,又将相应的款项转回到稳瞻公司的对公账户里去了。其先转给杭州比丽安科技有限公司,后由杭州比丽安科技有限公司转到稳瞻公司的对公账户。这些银行凭证其可以提供,其转给回执比丽安科技有限公司798800元,其实际收到的是770738元,除了给比丽安的,其还转给章某110万元,这是其帮章某1代持股份的钱。稳瞻公司的业务在其经营期间有退税融和保理通两个产品,是在“利得行”平台上发布理财标的,投资人投标,满标后投资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到浙江大道保理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上。还本付息是先由大道保理公司付给稳瞻公司,再由稳瞻公司付给投资人。张某2经营期间,增加了一个速贸通产品,据其了解,其平台上发布的标的都是真实的,在转让前也没有发生过逾期未兑付的情况。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邵敏杰与宋某商谈收购稳瞻公司事宜的过程。
16.证人张某2的证言、联商贷部分理财产品名单,证实其从2017年3月底至2018年3月中旬在稳瞻公司任职,在稳瞻公司起初是协助总经理宋某管理稳瞻公司,担任常务副总,后来宋某另创公司,大部分都由其来管。宋某主管对外业务,比如合规备案、存管银行,其负责公司的内部管理,主要是人员管理以及标的审核等跟业务有关的事情。2018年1月25日,稳瞻公司被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当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对方前期商谈主要是邵敏杰来谈判,屠某也有参与过,其不认识张雄伟。后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首付款后,2018年2月9日办理了工商变更,剩余款项一直没付。其经营期间,有四个理财产品,分别是保理通、速贸通、退税融和联商贷,联商贷起初是针对稳瞻公司的房东即杭州正联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的,后来增加了五、六个借款企业。在平台发布的标的都是大道保理公司推荐的与大道保理公司有合作的企业,其会审核企业资料,盈利方式是向借款企业收取服务费。其确认联商贷部分理财产品是其经手的借款企业。其参与了公司交接时候的年会,参会的有稳瞻公司的老员工,其、尹某、章某1,对方有王启迪、邵敏杰、屠某、张会计、滕某,还有一个姓王的,是帮屠某做运营的。当时都是邵敏杰在介绍的。邵敏杰说其是老团队的负责人,其介绍尹志华是平台的创始人之一,章某1是客服运营总监,邵敏杰介绍了姓王的要接管运营,介绍张会计是幕后出钱的股东派来的会计。其不知道幕后出钱的股东是谁,只听到邵敏杰多次提到幕后有出钱的股东。张会计之后有到公司,基本上隔天到公司一次。张会计来主要是查账及与前财务孙某1对接;二是看后台,检查后台数据。
17.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6年4月从浙江大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稳瞻公司54%的股份,当时购买的价格是600万元,其没有实际参与稳瞻公司的经营,公司都是由宋某和张某2在实际经营。2018年1月左右,张某2跟其说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收购稳瞻公司,其同意。后稳瞻公司以总价2350万元被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其收到股权转让款540万元,该钱直接打到其浦发银行卡。
18.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其收到稳瞻公司转让款80余万元,但后将该款项连同自己的其余资金共计315万元,均借给吴某1用于偿还大道公司在平台里的借款。
19.证人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是稳瞻公司创始人之一,在2017年1月份从公司离职。在2018年2月份左右的时候,其参加了新老员工交接的饭局,看到过邵敏杰、王启迪、女会计和一名男子以及做运营的一个人。经辨认,其辨认出张某4就是在2018年2月份新老员工交接饭局上,与邵敏杰、王启迪一同来的那名女性会计。
20.证人屠某的证言,证实其经廖国云介绍认识了邵敏杰,邵敏杰说要收购一家P2P公司。有一次,其与邵敏杰、张雄伟一同喝茶过,当时其听到张雄伟和邵敏杰说“利得行”平台可以收购,钱没问题。之后其与邵敏杰一同和稳瞻公司的前股东宋某等人商谈过一次。其还与邵敏杰去澳门赌场赌博过,其觉得当时邵敏杰在赌场输了很多钱。其听邵敏杰说过张雄伟占稳瞻公司的大头,但具体情况其也不清楚。
21.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年底的时候,其经屠某介绍认识了邵敏杰,邵敏杰让其帮忙看“利得行”这家P2P公司怎么样,还说如果好让其做运营。当时和邵敏杰一起和其见面的还有另外一个人。
22.证人邵某的证言、银行明细清单,证实因为其之前在一个P2P公司做人事,其堂哥邵敏杰表示他想收购一个P2P公司,问其行情如何,但其不清楚。后邵敏杰让其去稳瞻公司上班,其于2018年4月6日入职,一直到2018年7月份出事情。其在稳瞻公司担任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另外王启迪还把其变更成稳瞻公司监事。稳瞻公司平时都是王启迪在管的,邵敏杰在稳瞻公司说得上话。其平时在稳瞻公司负责人员招聘、工作报表和考勤报表制作、办公用品采购及报销费用请款审批,还有员工入、离职手续办理和社保公积金停缴办理等工作。叶某、姜某是邵敏杰和网贷之家的人一同面试进来的,叶兵是CEO,主抓风控。姜某是运营部负责人。网贷之家就是上海赢灿咨询有限公司。除了陈某2有提成,大部分员工都是固定工资。之前公司有些联商贷的标的未满标,王启迪会把钱打到其工商银行卡里,让其去买标,让标的尽快满标。其根据邵敏杰指定的账户转过账,加起来是600多万元。王启迪在稳瞻公司拿固定工资,应该是打工的。邵敏杰跟其提过收购稳瞻公司是幕后大老板张雄伟出钱,王启迪也跟其说过。王启迪把幕后老板是张雄伟的信息告知给投资人,张雄伟找人来报复。
23.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其从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6月6日任职稳瞻公司财务部的负责人,实际其在2018年5月底就离开公司了。其主要是做借款人的还款后台操作、理财平台的促销活动所需资金的充值及日常财务工作。除了业务员陈某2有提成,公司其他员工都是基本工资。稳瞻公司平时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在转卖前是张某2,转卖后是王启迪,王启迪负责平时经营管理,签字审批。张某4是交接后来公司做财务总监的,其与张某4在公司交接平台从注册、投标到出账的整个过程。后张某4不在公司的时候,会用微信向其了解公司的债权情况,其还向张某4汇报过借款公司有问题的事情,后来也得到解决。邵敏杰是比王启迪更高层的公司老板,感觉他是公司的幕后操作人,很多大的事情都是邵敏杰来拍板的。在公司暴雷后其在同事间听说张雄伟是公司的幕后老板。
2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底到2018年7月初期间,其在稳瞻公司的财务部门做出纳,负责工资的发放、公司对公账户的网银打款和收款、拉取网银回单以及银行业务的变更。公司的总经理是王启迪,但员工私下说公司老板是邵敏杰。王启迪是领公司的工资的,每月1万元,邵敏杰是不发放工资的。其在公司见过张会计两次。
25.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7月10日在稳瞻公司任职,其主要工作是配合网贷之家代运营团队的工作,主要做平台的一些活动;联系其他网络平台进行付费推广。公司实际运营是王启迪,邵敏杰是公司老板。其不清楚公司发标情况,其每月固定工资3万元左右,其共领取过2.8万元左右工资,没有提成。
26.证人章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到2018年3月左右,其在稳瞻公司做运营主管。王启迪是公司转让后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邵敏杰是新股东,张会计是新财务。
2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稳瞻公司的任职时间是2015年4月8日至2018年7月15日,一开始是做客服主管的,后来到了2017年6月份开始主要维护老客户,相当于大客户经理。2018年1月份公司转卖,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启迪,股东变更为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的实际交接在2018年3月份。公司平时的经营管理负责人最开始是宋某,后来变成张某2,转卖后是王启迪,签字审批都是找他的,但其觉得王启迪不像是真正的老板,公司还有一个邵总,叫邵敏杰,其见过他来公司。其收入是底薪加上提成,底薪是每个月6000元,提成是维护的客户投资款的1%,截止目前其共领取了大概2、3万元左右的提成。
28.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稳瞻公司任职时间是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18日,其在公司担任运营专员,主要负责微信运营和促销活动策划运营。稳瞻公司平时的经营管理是王启迪来负责的,但其所在运营部还有部分工作是向网贷之家汇报。其收入是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和餐补。
29.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稳瞻公司任职时间是2017年3月初到2018年7月底。其在公司的产品技术部担任组长,主要负责“利得行”APP软件的后台系统开发及功能维护。从2018年年初以来,公司的老板和法定代表人都是王启迪,之前老板是张某2,之后邵敏杰是老板,组织员工讲过话,意思是王启迪是代表他的。网贷之家负责“利得行”平台的整个运营,包括平台推广、标的宣传、平台运营,稳瞻公司的理财产品会放在网贷之家的网站上进行宣传。其在公司拿的是基本工资,税前每月15000元,公司仅有业务员陈某2拿业务提成。
30.证人应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稳瞻公司的任职时间从2017年7月12日到2018年7月18日,一开始是做财务助理,后来做风控专员。稳瞻公司转卖后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管理人是王启迪,公司还有一个邵总,其见过,叫邵敏杰。其平时的工作是做标和发标。速贸通和退税融的标都是要进行审核的,联商贷都是按照王启迪的吩咐来做的。
31.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张雄伟的同学,和张雄伟认识好几十年了,其不知道其为何成为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监事,其对“利得行”不知情。
32.证人张某4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在浙江雄伟汽车有限公司担任会计,其老板张雄伟名下实际控制的有浙江雄伟汽车有限公司、浙江释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基本都是同一套人马。2018年1月份左右,张雄伟让其去参加稳瞻公司的年会,与其一同去的还有滕某,让其到稳瞻公司做财务。后来,张雄伟又让其去稳瞻公司监管公司的交接情况,跟财务孙某1学习公司的财务情况等,但其看稳瞻公司的资金流水较大,拒绝张雄伟去稳瞻公司做财务的提议。张雄伟仍让其与公司财务孙某1等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向他汇报。3月2日左右,其和孙某1发现标的不符合财务规定,其和王启迪反映,后接到邵敏杰、张雄伟的电话让其不要再管公司。到2018年3月22日,张雄伟又让其去稳瞻公司了解情况,其将从孙某1处了解的出标金额、还款金额等数据向张雄伟汇报,张雄伟觉得邵敏杰不靠谱,想让邵敏杰把借的钱还掉。2018年4月份,因为张雄伟不管事,其辞职了。2018年7月份,张雄伟还联系过其,说自己被邵敏杰骗了。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与稳瞻公司财务孙某1沟通公司发标情况的过程。
33.证人滕某的证言、借款协议、借条、银行明细清单,证实2014年、2015年的时候,张雄伟将要结给其的工程款三四十万元,与张雄伟自己的钱款共计170万元,借给邵敏杰,并约定3分的利息。2017年,邵敏杰一次性还款200万元结清该笔借款。张雄伟告诉其,邵敏杰向张雄伟借了1000多万元用于经营P2P公司,其听张雄伟安排和张会计到“利得行”平台去了解过公司状况,也和张会计一起参加过邵敏杰组织的和前任股东一起的一次饭局。借款协议、借条、银行明细清单,证实邵敏杰向滕某、俞某1借款及付款情况。
34.证人俞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浙江雄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张雄伟是其的表哥和老板,其帮张雄伟管理工地、开车、负责公司出纳,其控制张雄伟尾号3213的农行账号。其听说很早以前邵敏杰就向张雄伟借钱,后来还拿一辆奔驰S350来抵账,其不清楚具体抵多少钱,谁办的过户。车平时是其和张雄伟使用,2018年年初起,该车给张雄伟的朋友马国平使用。其根据张雄伟的指示,将借款转到邵敏杰和王启迪账户内。
35.证人陈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年底,张雄伟通过其父亲约其见面,并表示想收购一家P2P公司来做理财业务,后张雄伟又多次向其咨询P2P公司的相关事宜。过了一段时间,张雄伟让其去一家“蜜蜂理财”P2P公司帮忙看下公司状况,张雄伟带着邵敏杰一同来的,其看后表示不行,也因此认识了邵敏杰。后邵敏杰让其帮忙去看一家“利得行”P2P理财公司,其认为用户质量不行。后邵敏杰多次和其提及“利得行”公司情况。张雄伟先与其打招呼要购买企业资料做标的,后邵敏杰与其对接这件事,说“利得行”平台需要公司资料来做标的发标,其就联系姚竣友,跟他说其朋友做一个叫“利得行”的P2P公司需要企业资料来做标的。姚竣友说底价要五、六千一家,其与姚竣友讲好中间差价两人平分。邵敏杰他们先要了5家企业资料,这次邵敏杰让人给其送过来5万元现金,其给了姚竣友4万元,自己留了1万元。之后邵敏杰又说让王启迪来与其对接,意思就是要长期供应。其就让王启迪与姚竣友直接去谈这件事。经辨认,其辨认出邵敏杰及张雄伟。
36.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其向张雄伟借款过100万元,月利息约定6%,其未还清。张雄伟和其说想做P2P,其就介绍了其儿子陈某3给张雄伟,让张雄伟向陈某3了解P2P的情况,但其知道张雄伟是混社会的,让其儿子不要跟张雄伟掺和在一起。
37.证人俞某1的证言,证实其给其外甥张雄伟500万元,用来借给王启迪和邵敏杰,当时张雄伟拿着协议让其签字过,借款时间是2018年1月26日,现在其和张雄伟借出去的一千五六百万元拿回来将近1000万元左右。具体怎么借和还款都是由张雄伟操作,其不管。
38.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其与张雄伟是同村同学,从小一起长大,张雄伟用其的名字开了股票账户。2018年5月28日张雄伟给其转账900万元(400万元转账是炒股的钱),其全部转到股票账户,后亏了80多万元,其将剩余的813万元左右的钱提现后转给了赖瑾山的银行账户。
39.证人沈某2的证言,证实其、其丈夫范煦、其同事王某4的银行卡均借给范某3的朋友杨某转账使用。
40.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的工商银行卡被其父亲王某3在使用。
41.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或者2015年年底的时候,其借给李某300万元,2017年年底的时候,其拿回本息共三百六七十万元左右,是打到其儿子王某2的卡上。另外,其儿子王某2尾号5525的工行卡,里面有50万元由范某1转来的钱款,是其向李某借来买房摇号用的,后来其没有用到,就又转回给范某1。
42.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其有一张6217××××8812的工商银行卡放在以前的同事沈某2那里给她使用,其对这张卡内的转账内容均不知情,该卡于2018年7、8月份注销了。其不认识郭某、范某。
43.证人李某的证言、银行流水,证实2018年6月份左右的时候,其一个叫付某的朋友(绰号老K)让其帮忙用其的银行卡转账,并让其办理了银行卡交由付某使用,其银行卡里的转账都是按照付某要求转的,其帮付某转账没有好处费,因为付某帮过其,其觉得欠了人情。付凯是其同学何某的朋友,其老公范某1也认识付凯。银行流水证实李某尾号为9086的农业银行卡的转账记录。
44.证人范某1的证言、银行流水,证实其银行卡内的转账都是按照付凯的要求转的,其转账没有收到好处费。银行流水证实范某1尾号为0723的稠州银行卡的转账记录。
45.证人余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沈某2工作的公司有投资,因此其将一张其名下的光大银行卡自办出后就交由沈某2保管使用。
46.证人沈某3的证言,证实其尾号3773的银行卡交由其女儿吴某2在使用。
47.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张雄伟转给其母亲银行卡的200万元,是张雄伟让其帮忙在越南岘港赌场买码用的,当时张雄伟与其在越南机场碰到,其联系了范某3并将200万元转账给范煦账户,后其拿到200万元筹码交给张雄伟。当晚张雄伟赢了12万元,后其帮张雄伟将212万元筹码还到赌厅。范某3又通过范煦的账户将212万元的钱转给张雄伟。邵敏杰和张雄伟都会到澳门赌博。范某3与澳门赌场有合作。
48.证人余某2的证言,证实其通过介绍投资者到“利得行”平台投资,可以从中赚取投资款3%的好处费,其获利共计约5000元。
49.证人章某2的证言、购车合约,证实2018年3月8日,邵爱民从陈某处购买了一辆埃尔法车,价值人民币949000元,其中定金2万元,龙莹转账给其89万元,王启迪转账给其3.9万元。该款项是邵敏杰到其店内购买一辆埃尔法的费用。
50.证人俞某3的证言、银行明细清单,证实龙某给其的转账20万元是邵敏杰偿还给其的欠款,2017年邵敏杰以投资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50万元。银行明细清单证实2018年4月13日,周某转账20万元给俞王中。2017年4月26日、5月4日、5月12日、5月19日、5月27日,俞某共计转账140万元给邵敏杰。
51.证人章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26日、6月11日王启迪给其账户转账的21976元和32964元是购买其公司美善品多功能料理机的货款。
52.证人孙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6月初和6月中旬,其帮范某3接待邵敏杰在澳门德晋赌厅和太阳城赌厅里进行赌博,邵敏杰输了大概有六、七百万元。经辨认,其辨认出邵敏杰。
53.证人杨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7月11日,何某卡内收到的史成的转账200万元是史某的投资款,其帮史某投资后又将投资款转回给史某。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7月11日,何某账户收到史某转账300万元,2018年8月6日,其转账给史某200万元。2018年8月6日,台州证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账给何某200万元,转账给史某150万元。
54.证人朱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6月24日,孙某2给其转账236000元,是其问朋友贾某借的钱,贾某是问范某3借的钱转给了其。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6月24日,孙某2给其尾号2115的银行卡转账236000元,随后其将其中的15万元转给李高胜的财务孙建兵。
55.证人范某2的证言、赌博输赢计算,证实邵敏杰在2018年5月至6月期间到澳门赌场赌博,其接待过邵敏杰并与他对账,邵敏杰在赌场共计输了1499.57万元。
56.证人范某3的证言,证实其从沈某2、范某、王某4、孙某2等人的账户收过邵敏杰的钱款,该钱款是邵敏杰打给其让其安排他到澳门赌场赌博之用途,邵敏杰共转账给其1200万元左右,是用来归还邵敏杰在赌场输的钱款。其和张雄伟见过几次面,没有实际交往。
57.证人沈某4的证言,证实其在2018年下半年,与张雄伟一同前往古荡派出所的经过。
58.证人俞某4的证言,证实其与俞某2在2018年3月底从王启迪处拿过利息,是现金,大概四五十万元,之后王启迪又交给其两笔钱,一笔大概七十万元,一笔大概八十万元,其都交给了张雄伟。
59.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7月31日14时55分至16时36分期间,民警对稳瞻公司的办公地点西湖区教工路2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一楼右侧储存室、20层的2002室、2004室以及20层的101号复印室进行搜查。经搜查,在百脑汇科技大厦一层右侧的储存室,发现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使用的服务器两台,电脑38台并从中拆除电脑硬盘38只,合同442份,合同1416袋,产品发布流程表2份,还款情况表29份,后在20层的2002室的柜子内发现合同680份,会计凭证237本,公司内部资料13本,工资表1份,代付情况表21份,借款合同10本。2019年1月30日,民警对被告人张雄伟住处杭州市西湖区××幢××单元××室进行搜查,在房间卧室内发现被告人张雄伟使用的黑色IphoneX手机一部。
60.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证实(1)2019年4月8日,民警对葛某退赔股权转让所得款项72.4997万元予以扣押(其中杭州佑浩投资合伙企业于2018年2月13日给葛某打款564997元,于2018年3月12日打款16万元)。(2)2019年5月5日,民警对宋某退赔股权转让所得款项80万元进行扣押。(其中2018年2月12日,给杭州比丽安科技有限公司转账400400元;2月8日,给杭州比丽安科技有限公司转账398400元)。(3)2018年7月31日,民警对稳瞻公司运营使用的服务器2台;稳瞻公司的会计凭证237本;利得宝、退税融产品的借款合同、投资合同等680份;文件夹、档案袋索状稳瞻公司的还款情况表29份;稳瞻公司运营使用的电脑中的硬盘38个;档案袋所装的稳瞻公司的合同1416袋;稳瞻公司的工资表1份;联商贷产品的借款合同442份;稳瞻公司科技有信息有限公司内部制度考核、活动方案、手动充值情况等资料21份;稳瞻公司的代付情况表21份;文件夹装的借款合同10本;稳瞻公司的产品发布流程表2份进行扣押。(4)2019年1月30日,民警对被告人张雄伟的黑色IphoneX手机一部进行扣押。(5)2019年3月2日,民警对被告人范某3随身携带的华为Mate20手机一部进行扣押。
61.审计报告,证实2015年3月31日至2018年8月8日,“利得行”平台出借人共计17482人,出借人充值总额371462198.93元,提现总额271145470.18元,充值提现差额100316728.75元。艾凡等12462名出借人盈利,出借人盈利金额8887220.37元;艾群等4947名出借人亏损,出借人亏损金额109203949.12元;盛莉珍等6名出借人无损益。其中2015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4日,由大道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标的担保期间,出借人共计1273人,充值金额246464976.93元,提现金额172730396.36元,该时期出借人充值、提现净差额73734580.57元。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8月8日,王启迪、邵敏杰提供标的担保期间,借款人包括杭州艾欣衣服装有限公司等75家企业,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稳瞻公司银行账户统计,借款人借款金额共计106096855.49元,归还至稳瞻公司恒丰银行归集专户和存管专户共计53723220.88元,净流出至借款人52373634.61元。
62.同案人王启迪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经邵敏杰介绍,受张雄伟邀请,担任稳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代持股份,张雄伟提供工资并承诺平台做大卖掉后分其10%的钱。2018年1月,张雄伟花了1000万元从应海巨手上买了稳瞻公司的全部股权和理财平台Pxx“利得行”,实际股东是张雄伟和上海闻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中上海闻玺占股30%。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张雄伟,张雄伟一共出资1400万元,其和邵敏杰就该部分款项都与张雄伟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张雄伟收到转账款1000万元和现金200万元。在远驰公司和前任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有一次稳瞻公司员工聚餐,地点是邵敏杰定的,在西湖边上的索菲特里举行的,邵敏杰邀请张雄伟来参加,张雄伟派了“卫强”和张会计过来参加,他本人没来。关于工作分配,其负责公司内部事务,邵敏杰负责对外的事务。其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内部运营、外部合同签订、财务报销、员工工资和奖金发放等,并从姚竣友处购买企业资料,由其掌握该类空壳企业资料、网银等,并让公司财务制作发布假标,来吸收公众存款,其将吸收的公众存款除用于公司日常运营、被邵敏杰拿走的600万元外,其余均是按照张雄伟的指示打给张雄伟指定的人员账户用于放贷使用。其总共向姚竣友购买了120家左右的企业资料,其用过80家左右,共支付160万元左右,其中包括几十万的保证金。刚收购稳瞻公司时,张雄伟说为了要把融资的量做大,让其多发标,但是没有企业资料做标的。张雄伟让其找陈某3买一些企业资料用于发布标的和资金过账,这些标都是假的。其打电话给陈某3,陈某3让其自行联系姚竣友,其与姚竣友电话联系后到他公司,跟他说其要买企业资料来做P2P发布标的使用,姚竣友跟其说这些陈某3都已经跟他讲好了,并且直接跟其报价说10000元一家资料,因为每家企业报税之类需要2000元左右,所以加在一起每家要12000元。其经张雄伟同意后购买。姚竣友肯定知道购买企业资料的用途,刚开始谈价钱的时候其就跟他讲过这些企业资料是买来做P2P发布标的使用的,而且有一次其还在用他们公司的电脑登录“利得行”直接做标的来发布,他当时就在旁边看。这么高的价格收购企业资料,肯定是做这一行才会出这么高的价格。
63.同案人邵敏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跟着张雄伟做小弟,因欠张雄伟借款,故受张雄伟指示去出面收购稳瞻公司,其介绍表弟王启迪给张雄伟认识,并由王启迪担任稳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张雄伟出资1000万元,要求王启迪出具借条,由其担保,其两人无奈照做了。张雄伟曾经打算让“多多理财”的老板屠某来运营“利得行”平台,许诺给他30%的股份,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张雄伟不让他来运营了。2018年2月6日张雄伟派张某4和滕某来参加稳瞻公司的员工大会。在稳瞻公司转让后,其负责公司对外事务的处理,王启迪负责公司日常内部经营,其联系网贷之家参与公司运营,并按张雄伟的指示将吸存来的投资款放贷于张雄伟指定人员。吸收的资金一半给浙江大道科技有限公司,一半是给张雄伟,其没有获得资金,其收到的600万元是张雄伟指使其去放贷的。张雄伟因欲购买P2P公司,介绍陈某3给其认识。其是通过张雄伟认识范某3,其先辩解与范某3仅是普通朋友,不存在经济往来,后又供述其在2012年左右与范某3是男女朋友关系,期间范某3让其在澳门帮她在赌场当枪手赌过,后两人分手。2018年1月份,张雄伟让其去澳门找范某3做洗码放贷业务,由张雄伟出资,范某3在澳门帮他放贷。其在澳门赌博,是与范某3有过约定,无论输赢,其都占20%,其共计输了1100万元港币左右,因其占20%,故其输了200万元左右港币,但其这说法,在审查起诉阶段又予以否认,称在澳门有少量赌博,金额总共在200万元左右,并没有输1100万元。其通过在澳门帮张雄伟盯着放贷的过程中算出张雄伟一共给范某3打了1800万元左右用于放贷洗码。张雄伟的钱是指令王启迪将“利得行”平台融来的资金打到范某3实际控制的账户,范某3实际控制的账户有5、6个账户,有沈某2、范煦等人。其按照张雄伟的指令也给这些人打过账。范某3是不知道给她转账的钱的来源,之前范某3也一直没有问过张雄伟转账给她的钱是哪里来的。到了2018年6月初的时候,范某3打电话问其,她的账户为什么被冻结了,张雄伟这些钱有没有问题,其说没有,她就没多问了。后又称其和范某3讲过帮张雄伟做P2P公司。
64.同案人姚竣友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其经陈某3介绍提供给王启迪共计76家企业资料,开始陈某3仅告诉其企业资料是做平台使用,其以为是类似于天猫之类的电商平台,王启迪也不告诉其将企业资料是用于何处。直到2018年6月份左右,王启迪才告诉其这些公司是用于P2P公司发标使用的,在知道用途后,其大概又向他出售了十几家公司,王启迪一直自称“王杰”与其联系,其总共收到110万元左右,其中14万元是银行转账的,其他均是现金。经辨认,其辨认出王启迪是收购公司自称为“王杰”的男子。
65.被告人张雄伟的供述与辩解,其始终否认其收购稳瞻公司,并非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只是借钱给邵敏杰,目的是赚点利息,并让邵敏杰帮其解决其的一个诉讼。其和滕某在2014年借给邵敏杰共计170万元,邵敏杰出具了借款凭证,后归还了200万元。2017年末,邵敏杰为开金融公司做P2P多次向其借款,其先借款300万元,后又借款1000万元,均由王启迪担保。其共收到还款1200万元,其中200万元系现金。邵敏杰称公司的工商登记人不够,其借了金某的身份证给邵敏杰使用,但具体情况其不清楚。辩解其让滕某、张某4去稳瞻公司是讨钱,滕、张两人去参加新老公司的交接仪式是被邵敏杰叫去的,其不知情。后滕、张两人去了解公司相关情况也是为了确认其的借款是否安全。俞某1、俞建忠是其亲戚,金某是其驾驶员,其认识章成峰、李琳、李某、李振军、范某3。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另有在案俞某1提交的电话录音刻录件一份,欲证明张雄伟与邵敏杰、王启迪是借贷关系,“利得行”平台与张雄伟无关。同案人邵敏杰、王启迪对该录音均不认可。因电话录音无原始载体,无法确认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张雄伟及其辩护人提出张雄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涉案平台收购时间自2018年1月起,被告人张雄伟“出借”资金给邵敏杰、王启迪系2018年2月1日及2月13日、16日。从时间上看,张雄伟“出借”给邵敏杰、王启迪的钱款系用于购买“利得行”平台而非借条载明的借款用途。对此,张雄伟本人的供述亦称其对借款目的是明知的,且收到“还款”1200万元。同案人邵敏杰的供述证实张雄伟系平台幕后老板,平台由张雄伟出资购买,为运营平台,其介绍王启迪给张雄伟,并由其和王启迪二人共同运营。同案人王启迪的多次稳定供述均证实张雄伟系平台实际控制人;为运营平台,其经邵敏杰介绍认识张雄伟,张雄伟聘其共同运营平台;运营期间,张雄伟指使其放款,并购买虚假的企业资料用于发布假标,向公众吸收钱款,平台募集资金有1200万元最终归于张雄伟。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张雄伟多次向其咨询P2P公司事宜,且张雄伟联系其购买企业资料,其举荐了姚竣友。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张某4隔天到公司查账和后台数据,其听邵敏杰提起过平台幕后有出钱的股东。证人屠某的证言证实其亲耳听到张雄伟对邵敏杰说可以购买“利得行”。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张雄伟安排其到稳瞻公司做财务并参加稳瞻公司的年会。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其将公司存在的问题向张某4反映后获得解决。证人金某的证言及工商登记信息证实张雄伟参与稳瞻公司的工商登记事宜。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证实案涉平台由被告人张雄伟实际控制且幕后操纵,主观上具有操纵平台非法占有平台资金的故意,客观上平台募集的资金系以制作假标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获得,募集的资金未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且款项去向不明。综上,被告人张雄伟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雄伟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事实
2017年3月初,因被害人王某1拖欠被告人张雄伟债务,被告人张雄伟指使同案人赖瑾山、项锦江、何紫玉(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3月1日晚将王某1拘禁于杭州市市西溪北苑小河边路上一辆车中,后何紫玉于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4日期间,强行睡在望月公寓桂花苑2幢2单元201室被害人王某1家中。2017年3月4日18时许,赖瑾山、项锦江、何紫玉、杨伟正(另案处理)等人将王某1非法拘禁在杭州市西湖区杭州兴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325房间内,逼迫王某1偿还债务。期间,赖瑾山、项锦江、何紫玉、杨伟正等人轮流对被害人王某1进行看管,直至2017年3月13日王某1还清债务后才将王某1释放。
2013年5月,因被害人张某1拖欠被告人张雄伟债务,被告人张雄伟指使同案人赖瑾山、项锦江、沈伟(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入住张某1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同城印象花苑东区4幢1单元501室家中,逼迫张某1还钱。赖瑾山、项锦江、沈伟轮班睡在张某1家中,并尾随跟踪张某1外出行踪,逼迫被害人张某1还钱。直至2013年6月21日张某1的丈夫沈某1在家中吸食毒品,被项锦江举报至余杭区派出所,沈某1被行政拘留后,赖瑾山、项锦江等人才离开被害人张某1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
1.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证实俞某1尾号为4026杭州联合农业银行账户在2012年4月25日至2019年3月21日的交易明细。俞某1尾号为7917工商银行卡在2015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的交易明细。俞某1在杭州联合农业银行账号尾号为9092账户在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交易明细。俞某1尾号为7917工商银行卡在2017年3月13日收到王某145笔转账共计224万元,次日,该账户转出224万元至俞某1在杭州联合农业银行账号尾号为9092账户,并备注为王某1还款。该账户曾于2017年3月17日转给严开封50万元,严开封称该款项系其向张雄伟的借款。
2.就诊记录,证实被害人王某1于2017年3月5日9时40分前往西湖区三墩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被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睡眠障碍。
3.住客登记记录,证实被害人王某1、同案人杨伟正、何紫玉于2017年3月4日至3月13日期间,入住杭州兴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325房间。另有敖靖贤、李靖璇、宋盛禹于2017年3月4日至3月5日期间也入住了该酒店的325房间。
4.银行流水,证实王某1尾号7403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于2017年3月13日17时33分至19时27分,其分多笔转账给俞某1的工商银行卡共计225万元。
5.电子银行业务回单,证实被害人王某1卖保时捷车中的253830元由蒋诗福转账给王某1,324520元转账给余杭青(张雄伟的表弟),22000元转账给何娜。
6.抵押贷款委托协议书,证实被害人王某1将望月公寓桃花苑的3处房产委托给杭州航诚控股有限公司办理抵押贷款。
7.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2017年4月28日、5月28日、6月28日、7月28日,张某1均有转账给张雄伟尾号321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5万元的记录。3月28日转账给张雄伟4万元,转账给余杭青1万元。
8.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张某1尾号2510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于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交易明细记录。
9.借款合同,证实2011年12月15日,借款方张某1、沈某8向出借方张雄伟借款20万元,期限为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4月14日,担保人为张某6。张雄伟委托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张某1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
10.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搜查证、询问笔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3年6月21日19时40分许,余杭派出所接匿名群众举报称在同城印象东区4幢1单元501室有人吸毒,后民警在该处抓获沈某1。后于同日,沈某1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6月26日,沈某1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高血压等原因不宜执行强制隔离戒毒。2013年7月6日,沈某1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社区戒毒三年。
1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9年4月6日,民警对同案人赖瑾山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花园××幢××单元××室进行搜查,对现场搜查到的大量单据、印章、票据、笔记本、手机两部(一个金色苹果5手机、一个玫瑰色苹果6手机)、硬盘、银行卡、IPAD进行扣押。2019年4月5日,民警对同案人杨伟正居住的杭州市下城区××房××进行搜查,对杨伟正随身的一部蓝色OPPO手机进行扣押。2019年4月6日,民警对同案人何紫玉随身携带的一部黑色苹果8手机进行扣押。
1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其向张雄伟借款200万元。2017年3月1日,赖瑾山叫其去阿勇饭店碰头,赖瑾山和项锦江、何紫玉一起把其车子扣下。后三人将其带上车,带到西溪北苑里面,停好车留下何紫玉和其二人,待到第二天下午。3月2日赖瑾山等人带其去卖车,晚上何紫玉住在其家里,其出门要和何紫玉说一声,何在其家中住了2、3天。后赖瑾山带其去如家酒店开房,告诉其“钱还不掉就不要回去了,还掉再放你走”。晚上,何紫玉和杨伟正一起看着其。在酒店时,赖瑾山、项锦江分别来过几次。对方人多,其想着少吃眼前亏,尽量配合。赖瑾山、项锦江、何紫玉看上去就像混社会,其不敢招惹他们。其家里人知道其被拘禁,但是敢怒不敢言,三墩人都知道阿三他们比较凶,家里人不敢去报警。其直到抵押房产贷款后还清本金才被放回家。其是欠张雄伟债务,张雄伟没有和其讲过债务转移给赖瑾山,赖瑾山是张雄伟手下代表张雄伟来讨债的,在其被非法拘禁期间,其打电话给张雄伟沟通,张雄伟称不管赖瑾山会采取什么手段,都要其把钱还掉,否则就有苦头吃。经辨认,其辨认出赖瑾山、项锦江、何紫玉、滕某、杨伟正。
13.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其向张雄伟借钱50万元(包括其弟弟张某6的30万元),利息交给赖瑾山。2013年5月因还不出钱,张雄伟手下赖瑾山去找其弟弟麻烦,后赖瑾山、沈某7及项锦江轮流住其家里看着其,吃住在一起,持续一个月左右。其借到30万元给赖瑾山,他们才离开。张雄伟威胁不还钱就住在其家里不走,让其家里不安生。张雄伟手下一个个都像混社会的,讲话粗鲁,行为野蛮,其婆婆吓死。其经常电话联系张雄伟让手下人离开,但张雄伟说要一直住到还钱为止。2013年6月20日左右,其老公沈某1联系其说吸毒被赖瑾山等人举报被抓了,后其不敢回家住,半个月后其接沈某1出来在女儿家又住了几天,后赖瑾山说他们房子不住了要走,其回家查看,发现家中一塌糊涂。经辨认,其辨认出张雄伟、沈某7、项锦江、赖瑾山。
14.证人俞某5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3月初何某1、林诚、赖瑾山陪着王某1到其处卖车,王某1看上去很疲惫,像一夜没睡。最后五十多万元成交。经辨认,其辨认出何某1、林诚、赖瑾山、王某1。
15.证人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王某1给其300万元用于投资厂房建造,其一直未将投资款给王某1,2017年2、3月份的时候,王某1急着找他还钱,先后到其江干区的门店及其家中来找其,当时都是有人陪着王某1一起来的,王某1称陪同一起来的人是王某1的债主。经辨认,其辨认出赖瑾山、何某1。
16.证人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3月期间,其丈夫王某1因向张雄伟借款了200万元一直没有还清(但利息一直有支付),赖瑾山、项锦江、何某1到其家中要债。何某1留在其家中看着王某1,晚上睡客厅,有四、五天,何某1看着一脸凶相,让人看着害怕。因为给其家中造成不便,王某1说住到附近的如家酒店。其丈夫迫于压力和威胁,将车辆变卖、将家中房产抵押,将200万的本金归还给了张雄伟。经其辨认,确认项锦江、何某1、赖瑾山身份。
17.证人王某5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底,因其父亲王某1欠债,被告人何某1吃住到其家中,一直跟着王某1。后王某1说被人带到宾馆去住。对方是一直等父亲把钱还掉以后才离开的。父亲还债的钱是房子抵押贷款了两百万元,后其在2017年3月10日左右,其还有其母亲、其父亲、阿某1、阿某2等人一起在场的时候,通过一家小卖部的电脑,每次五万元,共计转了四十次,转给了对方指定的账户。经辨认,其辨认出何某1。
18.证人莫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左右,王某1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张雄伟借款两百万元,2015年10月左右,王某1让其、蒋某作为担保人又和滕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是两百万元。其帮王某1归还过利息给张雄伟和赖瑾山,利息从12万元、15万元、20万元不断垒高。2017年3月左右,王某1因为没有归还2个月的利息,赖瑾山让其和王某1将车辆扣下,并派人一直管着王某1,关在宾馆四五天,吃住在一起,后王某1被逼的情况下将车辆变卖、将房子做抵押,归还了张雄伟的两百万元。赖瑾山是张雄伟的手下,是在帮张雄伟收账、管理工地。经其辨认,其辨认出项锦江、何某1。
19.证人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接待过王某1办理房子抵押贷款的事宜,王某1来商谈、签借款协议、垫资等事宜。在房管局办理抵押房产等事情时,项锦江、何某1、赖瑾山都跟着一起来,项锦江和其讲过,王某1欠他们老板的钱,他们是帮老板来讨债的,何某1是负责看守王某1防止他欠钱逃跑的,还在王某1家中看守过。经辨认,其辨认出项锦江、何某1、赖瑾山。
20.证人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王某1到其公司要求做房产抵押贷款业务,其和经理程某负责接待,王某1告诉其他着急用钱,要还别人钱,所以最终同意个人借贷。在2017年3月初的那几次,王某1来公司时都是由几个男子陪同一起来的,王某1老婆和女儿过来签字时也是有人陪着的。王某1最终分别向两个人借款350万元和280万元,扣除房子前期的抵押借款、中介费用和垫资利息等,到手是不到650万元的。经辨认,项锦江就是陪王某1一同来公司的其中一名男子。
21.证人汪某的证言、情况说明,证实其酒店登记记录中的敖某、李某、宋某登记在325房间是登记错误,其余三人是入住在325房间的,登记时间和人员是不会有错的,应该是服务员把房间号登记错误的原因。敖某、李某、宋某三人于2017年3月4日至3月5日到杭州游玩入住如家酒店紫荆港店,但未入住325房间,也不认识王某1等人。其中宋某、敖某为同济大学的学生。
22.证人滕某的证言,证实其帮张雄伟给王某1签过一张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大约是200万元,是张雄伟联系其,让其给王某1去签的,签完后其把合同拿给了张雄伟。
23.证人沈某5的证言,证实其哥哥沈某1告知其家中有上门逼债的人住在家里,住了快两个月,期间其到沈某1家中看望其母亲时,看到有一到两人,其中有个头发很短,像光头的人。其哥哥告诉其这帮人在家里很凶,不让他们全家出门,一定要沈某1去借钱还债,后来还清了债务他们才离开的。其母亲也和其说这些人就是地痞流氓,在沈某1家中捣乱、东西乱吃、乱翻,还发脾气骂沈某1。高利贷的人逼债都是这样的,骆家庄、五联村好多人欠高利贷,都发生过类似事情,住在家里还算客气的,被打的人也很多。
24.证人张某6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和其姐姐张某1向张雄伟借钱,其借款30万元,其姐姐借款20万元,其均是按时归还利息,后其凑到30万元准备归还张雄伟时,被其姐姐拿去救急,并承诺之后由其姐姐归还本金和利息。到了2013年,其家里来了张雄伟的两个手下,一个是阿某1,还有一个不认识,他们要其还钱,其说钱已经由其姐姐归还。但之后的半个月时间里,阿某1和另一个人每隔一段时间都会来找其,大部分是晚上,会将其带上车押到工地或者到其姐姐余杭的家楼下等,这样的情况发生三、四次,每次至少四、五个小时,都是晚上20时至凌晨2、3点的样子。如果其不跟着阿某1走,阿某1就待在其家中,因为阿某1名气很大,也很凶,威胁其不还钱就要找麻烦,所以其只能跟着阿某1走。阿某1押牢其逼其还钱,都是张雄伟的意思。其有打电话给张雄伟说阿某1这样押牢其没用,其会帮忙联系其姐姐。张雄伟告诉其要还钱,不然事情了结不掉的。联系上其姐姐后,有次其到姐姐家中去,发现阿某1、阿伟都待在其姐姐家,其听其姐姐说阿某1他们住在其姐姐家一段时间了就为了逼其姐姐还钱。后来其还联系张雄伟还过5万块钱,是阿某1过来取的。之后张雄伟把其姐姐连同其一起告上法院,但其后来也没管这个事情。经辨认,其辨认出张雄伟,赖瑾山就是其讲到的“阿某1”;沈某7就是其讲到的“阿伟”。
25.证人沈某6的证言,证实2014年左右,其哥哥沈某1因为欠小熊猫的钱被追债,向其借款10万元,其听沈某1讲,小熊猫的手下一直住在沈某1家里,睡在沙发上,天天逼他去借钱。小熊猫是隔壁村的,放高利贷的,手下很多小弟,生意做得很大,还做工程土方,没有他同意其他人是做不到土方工程的。
26.证人俞某1(张雄伟的姨妈)的证言,证实其在外放贷有两三百万元,张雄伟、赖瑾山都问其借过钱,其有银行卡借给张雄伟用。四五年前,赖瑾山让其打钱给对方一两百万元,后来对方打回几十万元,赖瑾山也还给其一部分过。
27.证人沈某7的证言,证实张雄伟除了做工程,还放高利贷。其是在张雄伟工地上干活的,主要做统计倒土票的活,是张雄伟的小弟,赖瑾山是张雄伟手下的大总管,负责工地以及小额的高利贷的讨债,但赖瑾山什么事也都要向张雄伟汇报的。其听从张雄伟和赖瑾山的吩咐办事。项锦江也是跟着张雄伟的,也跟着赖瑾山做放高利贷的讨债。2014年夏天的时候,赖瑾山说张某1有欠张雄伟的钱,让其到张某1的家里去盯着张某1,逼迫张某1他们还钱,期间,其会跟着张某1出门,张某1在家的时候就让张某1还钱。其到沈某1家中是讨债的,还吃住在沈某1家中,到沈某1家里讨债的事情,张雄伟是知道并且默认的,其后来不想去了也是跟张雄伟说的。赖瑾山也有来张某1家讨债,基本都是晚上来替换他的班。后来其因为和张某1丈夫沈某1是同村的,所以就和张雄伟说不想继续去张某1家了,张雄伟也同意了,之后就派了项锦江来接替其的工作负责在张某1家看管,项锦江在张某1家的时候还举报了沈某1吸毒的事情。
28.证人沈某1的证言,证实其妻子张某1和舅佬张某6分别向张雄伟借了20万元和30万元的钱,后因归还不出利息和本金,阿某1、阿某2、孙伟三个人到其家中居住,不让其和家人出门,还逼其借钱、卖房子还钱,历时两个多月。阿某1和阿某2还说狠话,意思说他们就是为张雄伟打打杀杀的人,不还钱可能会动手。期间其还打电话找张雄伟过,跟他说其会还钱的,让阿某1他们先离开其家,张雄伟说不行的,一定要其还了钱才能让他们走。
29.证人沈某8的证言、辨认笔录,其证实的内容与沈某1、张某1的基本一致,证实因其母亲欠张雄伟的钱,后阿某1和阿某2、还有孙伟(或者叫沈某7)的人一起到其家中,三个人轮流住在其家中,限制其出门,说如果他们出门就没法向张雄伟交代,其父母出门借钱的时候也有人陪同,其因此还从单位辞职。其是不同意他们住其家中,但因为对方是放高利贷的人,阿某1还威胁说“如果不还钱,老板会叫几十个人住在你们家,你们还要难过”,还说“我们还算好说话的,如果你们再不还钱,我们也会像其他要债的一样,打你们一顿,所以你们要尽快去借钱”。阿某2也说过类似威胁的话,大致意思是再不还钱,就会用上一些手段,同村、亲戚朋友也有被逼债的经历,知道高利贷逼债会打人,把人关起来,大门泼油漆等事情。经辨认,其辨认出赖瑾山就是带头的“阿某1”;项锦江就是在张雄伟处干活的“阿某2”;沈某7就是其笔录中讲到的五联西苑的孙伟。
30.同案人赖瑾山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王某1欠张雄伟200万元,张雄伟欠其100万元的工程款,所以张雄伟让其可以找王某1要钱,其和项锦江、黑子一起去找王某1要钱,黑子还住在王某1家中和宾馆住了好几天。黑子和王某1一起住是因为两个人认识。在此期间,王某1卖车、抵押房产,将200余万元的欠款还清了。之后的笔录辩称王某1是欠其200万元的借款,其让项锦江找何某1一起去向王某1要钱,何某1还住在王某1家中以及宾馆。在后续笔录中,其否认了之前笔录中的供述,否认其陪同王某1去卖车卖房的事实,并称不知道王某1卖车卖房的事情。对于何某1、项锦江等人有没有去过宾馆陪王某1住的事情也一概称不知道。其称不认识沈某1,对向沈某1催讨钱款、住在沈某1家中的事情也予以否认。其认为其之前的供述是民警诱供的供述。
31.同案人项锦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伙同赖瑾山等人在王某1家中及宾馆看住王某1,逼迫王某1卖房卖车。2013年夏天赖瑾山让其陪同去余杭区张某1家要债。其怀疑有人在房间吸毒就举报。其过去看着欠债的,不要让他跑了。
32.同案人杨伟正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其2017年3月4日其去如家酒店找何某1拿汽车钥匙,当晚11点,何某1让其再去如家酒店,房间里何某1和王某1在,何某1等人向王某1要钱,其待了一小时离开。第三天上午,何某1让其带王某1去医院,其开车送王夫妇二人,在医院门口等,后又把二人送回酒店,其没有上楼。后面有一天晚上其又去如家酒店,何某1让其陪王某1睡觉,其不同意。经辨认,其辨认出林诚曾在如家酒店。
33.同案人何紫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左右,阿某2带其到王某1家坐过,其还认了王某1为师傅,之后一段时间其和王某1经常待在一起跑工地吃饭聊天,王某1也会开好房间让其去陪王某1,其否认限制过王某1人身自由,称都是王某1带着其。
34.被告人张雄伟的供述与辩解,前三次笔录证实王某1向其借款过,并和其谈好以房屋贷款来还钱,其让赖瑾山去跟进王某1还钱的事。后王某1给其打电话称已经还了一部分钱,让其不要派人到王某1家中。之后的讯问中其否认借钱给王某1,称王某1的借款是赖瑾山出钱,其就是中间介绍人,赖瑾山怎么去要钱的其都不知情。俞某1的卡也是俞某1、其、赖瑾山在使用的。其借钱给张某1和张某6过,后其让赖瑾山去找张某1上门要钱过,但具体怎么要的其不知道。庭审中,其对关于被害人张某1一节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5.讯问视频,证实被告人张雄伟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9月2日的讯问录像。其中2019年7月29日的讯问录像中,张雄伟承认王某1是欠其钱款,其让赖瑾山去找王某1对接这个钱款的事情,去把钱要回来,后来王某1给其打电话,称按照之前说好的将出售车子、抵押房子的钱还给其。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张雄伟及其辩护人提出已将对王某1的债权转让给赖瑾山,赖瑾山向王某1索要债务的行为系其自己的行为,与张雄伟无关,故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赖瑾山等人利用被害人及家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心理对相关人员形成心理强制,强行睡在被害人王某1家中,后将被害人王某1拘禁于酒店,构成非法拘禁罪。而根据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张雄伟及同案人赖瑾山在公安机关前几次供述及讯问视频、银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被告人张雄伟对被害人王某1享有债权。被告人张雄伟指使赖瑾山向被害人王某1索要债务,应对同案人赖瑾山等人的上述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综上,被告人张雄伟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雄伟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张雄伟的辩护人提出赖瑾山等人进入张某1家中是索要债务,并非违背宅内成员的意愿,更没有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张雄伟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赖瑾山等人利用被害人及家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心理,采用言语恐吓等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心理强制,进而强行睡在被害人家中,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同案人赖瑾山系受被告人张雄伟的指使向被害人张某1索要债务,被告人张雄伟应对同案人赖瑾山等人的上述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综上,被告人张雄伟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辩护人所提的上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雄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式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雄伟指使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雄伟指使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雄伟一人犯数罪,予以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雄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33年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公安机关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张雄伟名下账号为6228××××3213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人民币1082702.85元依法予以追缴并按比例发还给本案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在案被告人张雄伟名下杭州市西湖区××幢××室房产予以处置,在将上述涉案财产依法拍卖、追缴、处置后执行所得钱款按比例发还给本案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未追回的赃款责令被告人张雄伟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琪
人民陪审员 王 慧
人民陪审员 林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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