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行 2020.8.12……利得行平台被告人邵敏杰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启迪、姚竣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邵敏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没有用平台的款项赌博,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邵敏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敏杰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为1.被告人邵敏杰并非“利得行”平台的实际控制人,系因张雄伟胁迫参与“利得行”平台的运营;2.被告人邵敏杰并未利用平台的资金进行赌博,不能排除张雄伟与范某1串通,通过诱骗邵敏杰赌博来侵吞平台资金的合理怀疑;3.被告人邵敏杰系胁从犯、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请求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轻、减轻处罚……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2019年1月31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出入境管理科出具被告人邵敏杰的出入境管理信息记录,被告人邵敏杰自2007年10月23日至2018年7月7日,有过多次的出入境记录,其中前往澳门160余次,也有香港、越南、柬埔寨、泰国、日本等小部分的出境记录。2018年5月18日至21日、6月2日至3日、6月12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邵敏杰均在澳门

邵敏杰、王启迪、姚竣友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6刑初52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敏杰,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沛文,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钱小琴,浙江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启迪,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生虎,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薛丽丽,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竣友,曾用名姚涛涛,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因本案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献伟,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9)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敏杰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启迪、姚竣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琴、检察官助理邵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敏杰、王启迪、姚竣友及辩护人陈沛文、王生虎、薛丽丽、贾献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二次延长审理期限各三个月。退回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邵敏杰、王启迪以购买的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杭州佑浩投资合伙企业、宋某1、苏某签订杭州稳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均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室,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启迪,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雄伟(另案处理)、被告人邵敏杰。2017年3月5日,被告人邵敏杰、王启迪正式接管稳瞻公司,稳瞻公司在未取得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与备案的情况下,通过手机APP“利得行”和网贷之家网站发布虚假的“联商贷”等金融产品,承诺高额回报,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王启迪担任稳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向被告人姚竣友购买企业资料制作虚假标的,按张雄伟指示操作资金流转等工作。被告人邵敏杰担任稳瞻公司总经理,负责稳瞻公司股权转让前期洽谈、公司对外事务以及经营期间运营商网贷之家的引入等工作。
经审计认定,稳瞻公司自2015年3月31日至2018年8月8日运营期间,“利得行”平台共向17,482名投资人吸收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371,462,198.93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09,203,949.12元。在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8月8日张雄伟、邵敏杰、王启迪运营平台期间,“利得行”平台共向5,219名投资人吸收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106,096,855.49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52,373,634.61元,其中大部分资金被张雄伟、被告人邵敏杰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用途。
被告人姚竣友明知稳瞻公司以APP软件“利得行”为平台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的情况下,仍以1.2万元至1.4万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王启迪出售76家企业资料供王启迪制作虚假标的,发布于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敏杰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启迪、姚竣友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邵敏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没有用平台的款项赌博,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邵敏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敏杰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为1.被告人邵敏杰并非“利得行”平台的实际控制人,系因张雄伟胁迫参与“利得行”平台的运营;2.被告人邵敏杰并未利用平台的资金进行赌博,不能排除张雄伟与范某1串通,通过诱骗邵敏杰赌博来侵吞平台资金的合理怀疑;3.被告人邵敏杰系胁从犯、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请求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启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启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启迪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姚竣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姚竣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竣友不明知王启迪购买涉案企业资料的用途及稳瞻公司利用APP软件“利得行”为平台面向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邵敏杰、王启迪以购买的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杭州佑浩投资合伙企业、宋某1、苏某签订稳瞻公司(以下简称“稳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均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室,被告人王启迪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邵敏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3月5日,被告人邵敏杰正式接管稳瞻公司,稳瞻公司在未取得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与备案的情况下,通过手机APP“利得行”和网贷之家网站发布虚假的“联商贷”等金融产品,承诺高额回报,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王启迪担任稳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向被告人姚竣友购买企业资料制作虚假标的,按指示操作资金流转等工作。被告人邵敏杰担任稳瞻公司总经理,负责稳瞻公司股权转让前期洽谈、公司对外事务以及经营期间运营商网贷之家的引入等工作。
经审计认定,稳瞻公司自2015年3月31日至2018年8月8日运营期间,“利得行”平台共向17,482名投资人吸收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371,462,198.93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09,203,949.12元。在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8月8日张雄伟、邵敏杰、王启迪运营平台期间,“利得行”平台共向5,219名投资人吸收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106,096,855.49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52,373,634.61元,其中大量资金被被告人邵敏杰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用途。
被告人姚竣友明知稳瞻公司以APP软件“利得行”为平台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的情况下,仍以1.2万元至1.4万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王启迪出售76家企业资料供王启迪制作虚假标的,发布于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收取案涉钱款人民币110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稳瞻公司、被告人王启迪及关联人名下涉案的银行账户共计12个,查封了被告人王启迪名下位于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庄××幢××房产1处、被告人姚竣友及案外人罗晓霞共同共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房产1处。关联人陈某3退缴在公安机关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7月28日17时29分,民警接投资人谭奔报案称2018年6月17日至今,其在××路××号××大厦××室稳瞻公司的投资平台“利得行”共投资20万元,现平台不能提现。
2.企业名单,证实经被告人姚竣友确认,杭州艾欣衣服装有限公司等76家企业资料是其向被告人王启迪出售。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邵敏杰、王启迪、姚竣友在犯罪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4.前科劣迹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姚竣友的前科情况,被告人邵敏杰、王启迪无违法犯罪记录。
5.发立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邵敏杰、王启迪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被告人姚竣友系被动归案。
6.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付凯于2018年7月被上网追逃。
7.股权转让协议,证实稳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其中出让方为苏某、杭州佑浩投资合伙企业、宋某1,受让方为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约日期为2018年1月25日,签约地点为杭州市,转让总价为2350万元,其中苏某持股为54.05%,杭州佑浩投资合伙企业持股35.14%,宋某1持股10.81%,第一期的转让款1000万元在签订协议之日起3日内支付。当时甲方由苏某、宋某1签字,乙方由远驰公司盖章。2018年4月,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其在稳瞻公司拥有的30%股权给上海闻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网贷之家),转让总价为765万元。
8.合作框架协议,证实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上海闻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网贷之家)与稳瞻公司(“利得行”)签订合作协议,由网贷之家为“利得行”平台提供运营指导服务,运营费用含税人民币2000万元。
9.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稳瞻公司住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室,法定代表人王启迪,登记时间2018年3月14日。大道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宁波市鄞州区××路××号××大厦××幢××层××室,法定代表人吴某1,登记时间2018年3月19日。
10.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证实杭州普发实业有限公司与稳瞻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签订百脑汇科技大厦房屋租赁合同,2018年7月30日在杭州签订解除租赁合同。
11.人员名册,证实稳瞻公司内部人员名册。
12.借款合同、同意担保确认函,证实由浙江大道保理有限公司或者浙江大道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或者郭锁堂担任保证人,稳瞻公司为居间平台服务商提供的借款业务。
13.速贸通、联商贷清单,证实速贸通、联商贷的融资清单,包括有融资金额、类型、放款期限、合同年利率、放款日期、还款日期等内容。
14.“利得行”业务模式说明,证实“利得行”产品包括退税融、速贸通、联商贷等产品内容以及业务模式。
15.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2019年1月31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出入境管理科出具被告人邵敏杰的出入境管理信息记录,被告人邵敏杰自2007年10月23日至2018年7月7日,有过多次的出入境记录,其中前往澳门160余次,也有香港、越南、柬埔寨、泰国、日本等小部分的出境记录。2018年5月18日至21日、6月2日至3日、6月12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邵敏杰均在澳门。
1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资料、流水明细,证实被告人邵敏杰、王启迪、姚竣友、同案人张雄伟的相关银行账户、涉案标的企业银行账户、相关过账人银行账户等流水明细。
17.情况说明及赌场记录,证实被告人邵敏杰在澳门太阳城赌场等赌场赌博的记录。
18.冻结资金表、资产查封,证实“利得行”平台所冻结资金及资产查封情况。
19.工商资料,证实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稳瞻公司、杭州九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企业信息。另有杭州艾欣衣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天策机械有限公司、宁波顺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波信翔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钧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大道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道保理有限公司、宁波世纪金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玛雅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平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佑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企业资料。
20.证人葛某(原杭州佑浩投资合伙企业股东)的证言、情况说明,证实稳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应海巨,总经理是宋某1,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的时候,慢慢将公司经营过渡给了张某1。杭州佑浩投资合伙企业以23%的股份控股稳瞻公司,稳瞻公司其余的股东有宋某1、浙江大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大道公司又将股权转让给苏某。杭州佑浩投资合伙企业是由其、宋某1、葛小凡、严某等人注册成立,目的是控股稳瞻公司,无实际经营。2018年1月初,宋某1和其说,邵敏杰和屠某要来收购稳瞻公司,对方主要是邵敏杰进行商谈,双方于2018年1月25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其在场,其记得是由邵敏杰拿出远驰公司的公章在协议上盖章的。2018年2月9日工商变更完成。2018年2月22日,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启迪签署了一份承诺函,但其未参与该函的签订过程。
21.证人宋某1(原稳瞻公司股东、总经理)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7年12月底,邵敏杰找其收购“利得行”P2P理财平台,由其和张某1出面商量。起初,收购方是邵敏杰以及多多理财的屠某,后期由葛某和邵敏杰洽谈。经过商谈,双方最终谈妥以转让价格2350万元,首付款1000万元转让稳瞻公司。2018年1月25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前后收到王启迪转给其的1081080元,佑浩转给其的588458元。款项转回给稳瞻公司对公账户。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邵敏杰与宋某1商谈收购稳瞻公司事宜的过程。
22.证人张某1(杭州涌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的证言,证实其从2017年3月底至2018年3月中旬在稳瞻公司任职,在稳瞻公司起初是协助总经理宋某1管理稳瞻公司,担任常务副总。转让稳瞻公司前期商谈主要是邵敏杰来谈判,屠某也有参与过,其不认识张雄伟。后杭州远驰支付了1000万元首付款后,2018年2月9日办理了工商变更,剩余款项一直没付。
23.证人苏某(稳瞻公司的前股东)的证言,证实其在2016年4月从浙江大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稳瞻公司54%的股份,当时购买的价格是600万元,其没有实际参与稳瞻公司的经营,公司都是由宋某1和张某1在实际经营。2018年1月左右,张某1跟其说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收购稳瞻公司,其同意。后稳瞻公司以总价2350万元被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其收到股权转让款540万元,该钱直接打到其浦发银行卡。
24.证人尹某(稳瞻公司创始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是稳瞻公司创始人之一,在2017年1月份从公司离职。在2018年2月份左右的时候,其参加了新老员工交接的饭局,看到过邵敏杰、王启迪、女会计和一名男子以及做运营的一个人。经辨认,其辨认出张某3就是在2018年2月份新老员工交接饭局上,与邵敏杰、王启迪一同来的那名女性会计。
25.证人严某(杭州佑浩投资合伙企业股东)的证言,证实其收到稳瞻公司转让款80余万元,但后将该款项连同自己的其余资金共计315万元,均借给吴某1用于偿还大道公司在平台里的借款。
26.证人邵某1(稳瞻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因为其之前在一个P2P公司做人事,其堂哥邵敏杰表示他想收购一个P2P公司,问其行情如何,但其不清楚。后邵敏杰让其去稳瞻公司上班,其于2018年4月6日入职,一直到2018年7月份出事情。其在稳瞻公司担任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另外王启迪还把其变更成稳瞻公司监事。稳瞻公司平时都是王启迪在管的,邵敏杰在稳瞻公司说得上话,不过具体是什么关系其不清楚。其平时在稳瞻公司负责人员招聘、工作报表和考勤报表制作、办公用品采购及报销费用请款审批,还有员工入、离职手续办理和社保公积金停缴办理等工作。叶兵、姜某是邵敏杰和网贷之家的人一同面试进来的,叶兵是CEO,主抓风控。姜某是运营部负责人。网贷之家就是上海赢灿咨询有限公司。除了陈某2有提成,大部分员工都是固定工资。之前公司有些联商贷的标的未满标,王启迪会把钱打到其工商银行卡里,让其去买标,让标的尽快满标。其根据邵敏杰指定的账户转过账,加起来是600多万元,其中50万元转给范某2,其他都转至邵敏杰的账户。王启迪在稳瞻公司拿固定工资,应该是打工的。邵敏杰跟其提过收购稳瞻公司是幕后大老板张雄伟出钱,王启迪也跟其说过,王启迪把幕后老板是张雄伟的信息告知给投资人,张雄伟找人来报复。
27.证人孙某1(稳瞻公司财务)的证言,证实其从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6月6日任职稳瞻公司财务部的负责人,实际其在2018年5月底就离开公司了。其主要是做借款人的还款后台操作、理财平台的促销活动所需资金的充值及日常财务工作。除了业务员陈某2有提成,公司其他员工都是基本工资。稳瞻公司平时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在转卖前是张某1,转卖后是王启迪,王启迪负责平时经营管理,签字审批。其在公司里见过邵敏杰,其感觉他是公司的幕后操控人。张某3是交接后来公司做财务总监的,其与张某3在公司交接平台从注册、投标到出账的整个过程。后张某3不在公司的时候,会用微信向其了解公司的债权情况,其还向张某3汇报过借款公司有问题的事情,后来也得到解决。邵敏杰是比王启迪更高层的公司老板,很多大的事情都是邵敏杰来拍板的。在公司暴雷后其在同事间听说张雄伟是公司的幕后老板。
28.证人陈某1(稳瞻公司出纳)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底到2018年7月初期间,其在稳瞻公司的财务部门做出纳,负责工资的发放、公司对公账户的网银打款和收款、拉取网银回单以及银行业务的变更。公司的总经理是王启迪,但员工私下说公司老板是邵敏杰。王启迪是领公司的工资的,每月1万元,邵敏杰是不发放工资的。其在公司见过张会计两次。
29.证人姜某(稳瞻公司市场总监)的证言,证实其自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7月10日在稳瞻公司任职,其主要工作是配合网贷之家代运营团队的工作,主要做平台的一些活动;联系其他网络平台进行付费推广。公司实际运营是王启迪,邵敏杰是公司老板。
30.证人章某1(稳瞻公司的运营主管)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到2018年3月左右,其在稳瞻公司做运营主管。王启迪是公司转让后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邵敏杰是新股东,张会计是新财务。
31.证人陈某2(稳瞻公司大客户经理)的证言,证实其在稳瞻公司的任职时间是2015年4月8日至2018年7月15日,一开始是做客服主管的,后来到了2017年6月份开始主要维护老客户,相当于大客户经理。2018年1月份公司转卖,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启迪,股东变更为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的实际交接在2018年3月份。公司平时的经营管理负责人最开始是宋某1,后来变成张某1,转卖后是王启迪,签字审批都是找他的,但其觉得王启迪不像是真正的老板,公司还有一个邵总,叫邵敏杰,其见过他来公司。
32.证人张某2(稳瞻公司运营专员)的证言,证实其在稳瞻公司任职时间是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18日,其在公司担任运营专员,主要负责微信运营和促销活动策划运营。稳瞻公司平时的经营管理是王启迪来负责的,但其所在运营部还有部分工作是向网贷之家汇报。
33.证人何某(稳瞻公司技术部组长)的证言,证实其在稳瞻公司任职时间是2017年3月初到2018年7月底。其在公司的产品技术部担任组长,主要负责“利得行”APP软件的后台系统开发及功能维护。从2018年年初以来,公司的老板和法定代表人都是王启迪,之前老板是张某1,邵敏杰来过公司几趟,是公司的老总,还组织员工讲过话,意思是王启迪是代表他的。网贷之家负责“利得行”平台的整个运营,包括平台推广、标的宣传、平台运营,稳瞻公司的理财产品会放在网贷之家的网站上进行宣传。
34.证人沈某1(稳瞻公司风控主管)的证言,证实其在稳瞻公司的任职时间从2017年7月12日到2018年7月18日,一开始是做财务助理,后来做风控专员。稳瞻公司转卖后法定代表人和平时的实际管理人是王启迪,公司还有一个邵总,其在公司和公司聚会见过,叫邵敏杰。其平时的工作是做标和发标。速贸通和退税融的标都是要进行审核的,联商贷都是按照王启迪的吩咐来做的。在做联商贷的标的时候,其曾要王启迪提供借款企业的借款信息,王启迪一开始说让其先发标,他会迟一点给其材料,但其实并没有材料。
35.证人应某(稳瞻公司风控专员)的证言,证实其在稳瞻公司的任职时间从2017年7月12日到2018年7月18日,一开始是做财务助理,后来做风控专员。稳瞻公司转卖后的法定代表人和平时的实际管理人是王启迪,公司还有一个邵总,其在公司和公司聚会见过,叫邵敏杰。其平时的工作是做标和发标。速贸通和退税融的标都是要进行审核的,联商贷都是按照王启迪的吩咐来做的。在做联商贷的标的时候,其曾要王启迪提供借款企业的借款信息,王启迪让其先发标,他会给其材料,后来其主管沈某1去催他,他说没有。
36.证人吴某1(浙江大道保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其的公司浙江大道保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商业保理公司,主要是从事国际上的保理业务,是大道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初,稳瞻公司刚成立不久,其公司就和稳瞻公司合作,主要合作方式是“利得行”平台为大道保理管理的国际商业保理业务项下的借款人对接出借人,借款人的还款由大道集团提供还款担保。大道向“利得行”平台推荐的业务主要为速贸通和退税融,另有小量几笔联商贷。在“利得行”平台发生逾期不能正常兑付后,其公司愿意履行还款业务。
37.证人朱某1(大道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的证言、承诺函,证实其从王启迪处收到398余万元,包括其公司前期交给恒丰银行的保证金100万元,股权款以及增加部分的200万元,其之后转回给王启迪等人指定的账户100多万元,实际收到220万元。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启迪签字并盖章的承诺书,因未如期支付第一笔转让款,承诺给苏某增加股权受让款200万元。
38.证人孙某2(上海闻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部专员)的证言,证实其从2018年4月底开始对接“利得行”平台工作,直到2018年7月初平台出事,其在“利得行”主要工作是形象包装、人员招聘复试、团队组建、流程管理、平台网站页面优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启迪,但邵敏杰与网贷之家老板郭某接触更多。“利得行”平台向网贷之家支付过50万元左右的咨询服务费,网贷之家入股“利得行”平台有给过300万元。
39.证人郭某(上海闻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部总监)的证言,证实邵敏杰与其联系谈业务合作事宜,其公司在稳瞻公司完成备案的前提下入股30%,其主要负责咨询培训业务,其下属孙某2到稳瞻公司开展培训业务。
40.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张雄伟的同学,和张雄伟认识好几十年了,其不知道其为何成为“利得行”的监事,也不清楚“利得行”。
41.证人张某3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在浙江雄伟汽车有限公司担任会计。2018年1月份,张雄伟让其和滕某去参加稳瞻公司的年会,后又让其去稳瞻公司监管公司的交接情况,了解稳瞻公司情况。
42.证人滕某的证言、借款协议、借条、银行明细清单,证实2014年、2015年的时候,邵敏杰向其和张雄伟借过100多万元,后通过王启迪的账户,邵敏杰将200万元的钱款打至其尾号为5998的银行卡内。其听张雄伟安排和张会计到“利得行”平台去了解过公司状况,也和张会计一起参加过邵敏杰组织的和前任股东一起的一次饭局。借款协议、借条、银行明细清单,证实邵敏杰向滕某、俞某1借款及付款情况。
43.证人余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浙江雄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张雄伟是其的表哥和老板,其帮张雄伟管理工地、开车、负责公司出纳,其控制张雄伟尾号3213的农行账号。其听说很早以前邵敏杰就向张雄伟借钱,后来还拿一辆奔驰S350来抵账,其不清楚具体抵多少钱,谁办的过户。车平时是其和张雄伟使用,2018年年初起,该车给张雄伟的朋友马国平使用。
44.证人陈某3(杭州满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年底,张雄伟通过其父亲约其见面,并表示想收购一家P2P公司来做理财业务,后张雄伟又多次向其咨询P2P公司的相关事宜。过了一段时间,张雄伟让其去一家“蜜蜂理财”P2P公司帮忙看下公司状况,张雄伟带着邵敏杰一同来的,其看后表示不行,也因此认识了邵敏杰。后邵敏杰让其帮忙去看一家“利得行”P2P理财公司,其认为用户质量不行。后邵敏杰多次和其提及“利得行”公司情况。张雄伟先与其打招呼要购买企业资料做标的,后邵敏杰与其对接这件事,说“利得行”平台需要公司资料来做标的发标,其就联系姚竣友,跟他说其朋友做一个叫“利得行”的P2P公司需要企业资料来做标的。姚竣友说底价要五、六千一家,其与姚竣友讲好中间差价两人平分。邵敏杰他们先要了5家企业资料,这次邵敏杰让人给其送过来5万元现金,其给了姚竣友4万元,自己留了1万元。之后邵敏杰又说让王启迪来与其对接,意思就是要长期供应。其就让王启迪与姚竣友直接去谈这件事。经辨认,其辨认出邵敏杰及张雄伟。
45.证人陈某4(陈某3的父亲)的证言,证实其向张雄伟借款过100万元,月利息约定6%,其未还清。张雄伟和其说想做P2P,其就介绍了其儿子陈某3给张雄伟,让张雄伟向陈某3了解P2P的情况,但其知道张雄伟是混社会的,让其儿子不要跟张雄伟掺和在一起。
46.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其与张雄伟是同村同学,从小一起长大,张雄伟在股票用其的名字开户。2018年5月28日张雄伟给其转账900万元(400万元转账是炒股的钱),其全部转到股票账户,后亏了80多万元,其将剩余的813万元左右的钱提现后转给了赖瑾山的银行账户。
47.证人傅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邵敏杰在2018年3月份租住其在西溪诚园正信苑8幢3单元601室的房屋,租期签了一年,先付半年租金,每月1.5万元,6个月共支付9万元,另有1.5万元的押金。
48.证人屠某(多多理财平台股东)的证言,证实其经廖国云介绍认识了邵敏杰,邵敏杰说要收购一家P2P公司,其与邵敏杰、张雄伟一同喝茶过,当时其听到张雄伟说“利得行”平台可以的,钱没问题。后其与邵敏杰一同和稳瞻公司的前股东宋某1等人商谈过一次。其还与邵敏杰去澳门赌场赌博过,其觉得当时邵敏杰在赌场输了很多钱。其听邵敏杰说过张雄伟占稳瞻公司的大头,但具体情况其也不清楚。
49.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年底的时候,其经屠某介绍认识了邵敏杰,邵敏杰让其帮忙看“利得行”这家P2P公司怎么样,还说如果好让其做运营。当时和邵敏杰一起和其见面的还有另外一个人。
50.证人范某1的证言,证实其从沈某2、范煦、王某1、孙某3等人的账户收过邵敏杰的钱款,该钱款是邵敏杰打给其让其安排邵敏杰到澳门赌场赌博之用途,邵敏杰共转账给其1200万元左右,是用来归还邵敏杰在赌场输的钱款。
51.证人沈某2的证言,证实其、其丈夫范煦、其同事王某1的银行卡均有给范煦的姐姐范某1的朋友的朋友杨家俊转账使用。
5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有一张尾号8812的工商银行卡放在其以前的同事沈某2那里给她使用,其对这张卡内的转账内容均不清楚,该卡于2018年7、8月份注销了。其不认识郭蕾、范煦。
53.证人余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沈某2工作的公司有投资,因此其将一张其名下的光大银行卡自办出后就交由沈某2保管使用。
54.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张雄伟转给其母亲银行卡的200万元,是张雄伟让其帮忙在越南岘港赌场买码用的,当时张雄伟与其在越南机场碰到,其联系了范某1并将200万元转账给范煦账户,后其拿到200万元筹码交给张雄伟。当晚张雄伟赢了12万元,后其帮张雄伟将212万元筹码还到赌厅。范某1又通过范煦的账户将212万元的钱转给张雄伟。邵敏杰和张雄伟都会到澳门赌博。范某1与澳门赌场有合作。
55.证人沈某3的证言,证实其尾号3773的银行卡交由其女儿吴某2在使用。
56.证人俞某1的证言,证实其给其外甥张雄伟500万元,用来借给王启迪和邵敏杰,当时张雄伟拿着协议让其签字过,借款时间是2018年1月26日,现在其和张雄伟借出去的一千五六百万元拿回来将近1000万元左右。具体怎么借和还款都是由张雄伟操作,其不管。
57.证人李某的证言、银行流水,证实2018年6月份左右的时候,其一个叫付凯的朋友(绰号老K)让其帮忙用其的银行卡转账,并让其办理了银行卡交由付凯使用,其银行卡里的转账都是按照付凯要求转的,其帮付凯转账没有好处费,因为付凯帮过其,其觉得欠了人情。付凯是其同学何沂瑾的朋友,其老公范某2也认识付凯。银行流水证实李某尾号为9086的农业银行卡的转账记录。
58.证人范某2的证言、银行流水,证实其银行卡内的转账都是按照付凯的要求转的,其转账没有收到好处费。银行流水证实范某2尾号为0723的稠州银行卡的转账记录。
59.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的工商银行卡被其父亲王某3在使用。
60.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或者2015年年底的时候,其借给李振军300万元,2017年年底的时候,其拿回本息共三百六七十万元左右,是打到其儿子王某2的卡上。另外,其儿子王某2尾号5525的工行卡,里面有50万元由范某2转来的钱款,是其向李振军借来买房摇号用的,后来其没有用到,就又转回给范某2。
61.证人余某3的证言,证实其通过介绍投资者到“利得行”平台投资,可以从中赚取投资款3%的好处费,其获利共计约5000元。
62.证人章某2的证言、购车合约,证实2018年3月8日,邵某2从陈丽霞处购买了一辆埃尔法车,价值人民币949000元,其中定金2万元,龙莹转账给其89万元,王启迪转账给其3.9万元。该款项是被告人邵敏杰到其店内购买一辆埃尔法的费用。
63.证人俞某2的证言、银行明细清单,证实龙莹给其的转账20万元是邵敏杰偿还给其的欠款,2017年邵敏杰以投资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50万元。银行明细清单证实2018年4月13日,周新峰转账20万元给俞王中。2017年4月26日、5月4日、5月12日、5月19日、5月27日,俞王中共计转账140万元给邵敏杰。
64.证人章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26日、6月11日王启迪给其账户转账的21976元和32964元是购买其公司美善品多功能料理机的货款。
65.证人孙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6月初和6月中旬,其帮范某1接待邵敏杰在澳门德晋赌厅和太阳城赌厅里进行赌博,邵敏杰输了大概有六、七百万元。经辨认,其辨认出邵敏杰。
66.证人杨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7月11日,何某卡内收到的史某的转账200万元是史成的投资款,其帮史某投资后又将投资款转回给史某。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7月11日,何某账户收到史某转账300万元,2018年8月6日,其转账给史成200万元。2018年8月6日,台州证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账给何某200万元,转账给史某150万元。
67.证人朱某2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6月24日,孙某3给其转账236000元,是其问朋友贾某借的钱,贾慧娟是问范某1借的钱转给了其。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6月24日,孙某3给其尾号2115的银行卡转账236000元,随后其将其中的15万元转给李某的财务孙某4。
68.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4日其卡内收到张庆转账100万元,当时其在澳门,是通过别人介绍由这个人转账,其给对方兑换相应金额的港币。叶某和邓某分别转账150万元都是叶某提供给其的,其之前跟叶某借的钱。
69.证人宋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26日从李某账户收到200万元转账是其帮表姐王某收的,后其又按照王某指示把钱转到指定账户。
70.证人王某5(王启迪父亲)的证言,证实2018年王启迪给其转过3万元付房贷用,后第二天其又转给王启迪。王启迪跟其说邵敏杰找其到一家公司工作。
71.证人邵某2(邵敏杰父亲)的证言,证实邵敏杰用其的名义买过一辆奔驰、一辆奥迪、一辆埃尔法车,后来奔驰被转让给余某1,其余两辆好像被邵敏杰卖掉了。
72.证人孙某4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6月24日,其账户收到朱某2转账15万元,该账户平时是用于公司日常收入、支出使用,后其知道该笔转账是朱某2欠李高胜的钱,应该是朱某2转给李某的还款,不过其也没有问过李高胜。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6月24日,孙某4账户收到朱某2转入汇款15万元。
73.投资人谭某、钟某、李某、沈某、鲁某、徐某、陈某等人的陈述,证实其通过网贷之家看到稳瞻公司“利得行”理财返利活动,且网贷之家入股30%到稳瞻公司,故而进行投资,但目前有全部或部分投资款未收回。据了解,稳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启迪,监理是邵某1,实际控制人是张雄伟、邵敏杰。
74.投资人董某等人的陈述,证实其在稳瞻公司旗下的联商贷投资,在实体的门店签的合同,目前投入的资金全部或部分未收回。
75.被告人邵敏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跟着张雄伟做小弟,因欠张雄伟借款,故受张雄伟指示去出面收购稳瞻公司,介绍其表弟王启迪给张雄伟认识,并由王启迪担任稳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稳瞻公司转让后,其负责公司对外事务的处理,王启迪负责公司日常内部经营,其联系网贷之家参与公司运营,并按张雄伟的指示将吸存来的投资款放贷于张雄伟指定人员。其先辩解与范某1仅是普通朋友,不存在经济往来,后又供述其在2012年左右与范某1是男女朋友关系,期间范某1让其在澳门帮她在赌场当枪手赌过,后两人分手。2018年1月份,张雄伟让其去澳门找范某1做洗码放贷业务,由张雄伟出资,范某1在澳门帮他放贷。其在澳门赌博,是与范某1有过约定,无论输赢,其都占20%,其共计输了1100万元港币左右,因其占20%,故其输了200万元左右港币,但其这说法,在审查起诉阶段又予以否认,称在澳门有少量赌博,金额总共在200万元左右,并没有输1100万元。其通过在澳门帮张雄伟盯着放贷的过程中算出张雄伟一共给范某1打了1800万元左右用于放贷洗码。张雄伟的钱是指令王启迪将“利得行”平台融来的资金打给范某1实际控制的账户,范某1实际控制的账户有5、6个,有沈某2、范煦等人。其按照张雄伟的指令也给这些人打过账。范某1是不知道给她转账的钱的来源,之前范某1也一直没有问过张雄伟转账给她的钱是哪里来的。到了2018年6月初的时候,范某1打电话问其,她的账户为什么被冻结了,张雄伟这些钱有没有问题,其说没有,她就没多问了。
76.被告人王启迪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经邵敏杰介绍,受张雄伟邀请,担任稳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于工作分配,其负责公司内部事务,邵敏杰负责对外的事务。其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内部运营、外部合同签订、财务报销、员工工资和奖金发放等,并从姚竣友处购买企业资料,由其掌握该类空壳企业资料、网银等,并让公司财务制作发布假标,来吸收公众存款,其辩解其将吸收的公众存款除用于公司日常运营、被邵敏杰拿走的600万元,其余均是按照张雄伟的指示打给张雄伟指定的人员账户用于放贷使用。其总共向姚竣友购买了120家左右的企业资料,其用过80家左右,共支付160万元左右,其中包括几十万的保证金。刚收购稳瞻公司时,张雄伟说为了要把融资的量做大,让其多发标,但是没有企业资料做标的。张雄伟让其找陈某3买一些企业资料用于发布标的和资金过账。其打电话给陈某3,陈某3跟其说让其自行联系姚竣友,其与姚竣友电话联系后到他公司,跟他说其要买企业资料来做P2P发布标的使用,姚竣友跟其说这些陈某3都已经跟他讲好了,并且直接给其报价说10000元一家资料,因为每家企业报税之类需要2000元左右,所以加在一起每家要12000元。其经张雄伟同意后购买。姚竣友肯定知道购买企业资料的用途,刚开始谈价钱的时候其就跟他讲过这些企业资料是买来做P2P发布标的使用的,而且有一次其还在用他们公司的电脑登录“利得行”直接做标的来发布,他当时就在旁边看。这么高的价格收购企业资料,肯定是做这一行才会出这么高的价格。
77.被告人姚竣友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其经陈某3介绍提供给王启迪共计76家企业资料,开始陈某3仅告诉其企业资料是做平台使用,其以为是类似于天猫之类的电商平台,王启迪也不告诉其将企业资料是用于何处。直到2018年6月份左右,王启迪才告诉其这些公司是用于P2P公司发标使用的,在知道用途后,其大概又向他出售了十几家公司,王启迪一直自称“王杰”与其联系,其总共收到110万元左右,其中14万元是银行转账的,其他均是现金。经辨认,其辨认出王启迪是收购公司自称为“王杰”的男子。
78.同案人张雄伟的供述与辩解、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其一直否认是其收购稳瞻公司,其只是借钱给邵敏杰,因其认为邵敏杰可以帮他解决官司的事情,其也可以赚点利息。其辩解其让滕某、张某3去公司是要讨钱的,但滕、张两人被邵敏杰叫去吃饭(也就是新老公司的交接仪式),后滕、张两人又去了解公司金融牌照的事宜,之后其再也没有让滕某或者张某3去了解稳瞻公司的情况。邵敏杰有多次赌博前科。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2018年4月17日,张雄伟农业银行账户(尾号3213)收到邵敏杰工商银行账户(尾号1966)转账300万元。
79.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7月31日14时55分至16时36分期间,民警对稳瞻公司的办公地点西湖区教工路2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一楼右侧储存室、20层的2002室、2004室以及20层的101号复印室进行搜查。经搜查,在百脑汇科技大厦一层右侧的储存室,发现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使用的服务器两台,电脑38台并从中拆除电脑硬盘38个,合同442份,合同1416袋,产品发布流程表2份,还款情况表29份,后在20层的2002室的柜子内发现合同680份,会计凭证237本,公司内部资料13本,工资表1份,代付情况表21份,借款合同10本。
8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杭州稳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使用的服务器、会计凭证、借款合同、投资合同、还款情况表、电脑硬盘、工资表、内部制度考核、活动方案、手动充值情况等资料进行扣押;对范某1持有的手机进行扣押。
81.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2018年8月21日14时39分至15时35分,对涉案服务器上的数据库进行远程勘验,固定数据库压缩包四个,MD5文档一个,全程录制勘验过程录像。
8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1、被告人邵敏杰、王启迪、姚竣友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视频监控内容;2、稳瞻公司、邵敏杰、王启迪、龙某等人相应银行交易流水、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数据;3、对涉案服务器上的数据库远程勘验的勘验结果。
83.审计报告,证实2015年3月31日至2018年8月8日,“利得行”平台出借人共计17,482人,出借人充值总额371,462,198.93元,提现总额271,145,470.18元,充值提现差额100,316,728.75元。艾凡等12,462名出借人盈利,出借人盈利金额8,887,220.37元;艾群等4,947名出借人亏损,出借人亏损金额109,203,949.12元;盛莉珍等6名出借人无损益。其中2015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4日,由大道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标的担保期间,出借人共计12,73人,充值金额246,464,976.93元,提现金额172,730,396.36元,该时期出借人充值、提现净差额73,734,580.57元。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8月8日,邵敏杰、王启迪提供标的担保期间,借款人包括杭州艾欣衣服装有限公司等75家企业,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稳瞻公司银行账户统计,借款人借款金额共计106,096,855.49元,归还至稳瞻公司恒丰银行归集专户和存管专户共计53,723,220.88元,净流出至借款人52,373,634.61元。
被告人邵敏杰、王启迪的辩护人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
收据、谅解书,证实邵敏杰、王启迪家属代为退还投资人李丽华的投资款3万元,并取得该投资人的谅解。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邵敏杰及其辩护人提出邵敏杰没有用案涉款项赌博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邵敏杰对其前往澳门赌博未提出异议,但提出其系受张雄伟指示,利用范某1的赌场通过赌博的方式转移平台资金,但对该辩解其未提供证据证实。证人吴某2、屠某的证言,证实邵敏杰去澳门赌博的事实。证人范某1、孙某3的证言,出入境记录、赌场记录、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邵敏杰使用“利得行”平台的款项,于2018年5月18日至21日、6月2日至3日、6月12日至17日期间在澳门赌博挥霍的事实。被告人邵敏杰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邵敏杰及其辩护人提出邵敏杰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抗辩意见。经查,证人葛某、宋某1、张某1、孙某1、陈某1、姜某、何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邵敏杰洽谈购买稳瞻公司,系稳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被告人邵敏杰作为稳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发布虚假的“联商贷”等金融产品是明知的,且其未将款项用于与投资人约定的用途,亦未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反而将部分款项在澳门赌博,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被告人邵敏杰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综上,被告人邵敏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邵敏杰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姚竣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竣友对购买公司资料的用途不明知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陈某3的证言及被告人王启迪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陈某3已告知姚竣友,“利得行”P2P公司需要企业资料来做标的的事实,被告人姚竣友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亦无异议。被告人姚竣友的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邵敏杰、王启迪的辩护人提出邵敏杰系胁从犯、王启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邵敏杰洽谈收购稳瞻公司、招募员工、引入运营商网贷之家,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邵敏杰受张雄伟胁迫。相反,邵敏杰还主动将其表弟王启迪介绍给张雄伟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敏杰在本案中的作用积极、主动,系主犯;被告人王启迪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内部运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敏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式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启迪、姚竣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邵敏杰、王启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姚竣友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姚竣友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邵敏杰、王启迪的辩护人提出邵敏杰、王启迪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邵敏杰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所提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启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邵敏杰的辩护人提出邵敏杰具有立功情节,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邵敏杰、王启迪仅归还了一名投资人的款项,相较于本案受损投资人人数及金额,不足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启迪的犯罪情节,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启迪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敏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31年8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启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姚竣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对公安机关冻结在案的杭州稳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启迪,关联人范某1、孙某3、沈某2、杨家斌名下银行账户内钱款共计人民币11215495.75元依法予以追缴;在案被告人王启迪名下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庄××幢××房产依法予以处置;被告人姚竣友与罗晓霞共同共有的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房产在人民币1100000元限额内予以处置;将上述涉案财产依法拍卖、追缴、处置后执行所得钱款依法扣除优先债权和共有人份额后与关联人陈某3退缴在公安机关的人民币10000元按比例发还给本案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未追回的赃款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琪
人民陪审员  周震生
人民陪审员  程乐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亚娜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