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志集团(安捷财富) 2022.5.20……“大志系”案件63名被告人凌正、李梅、龚中宝、弓宸昊、徐宝楼、张杨、谢燕、何家劲、张磊、徐远雪、张云、周建、董天舒、吴世超、李晓飞、李海燕、李玉、沙从云、程佳丽、田焜、李传宇、王文玉、贾丙祥、杨陈虎、宋飞飞、何丽丽、王浩、饶高翔、周增能、胡俊、张洁、韦强、夏飞、戴兵、刘国生、许旺松、李华斌、李明、李媛媛、胡乃如、马小龙、赵光菊、杨圣明、张萍、王华保、夏小红、梁维圣、沙从娇、胡芳、张顺根、王家峰、郭海芹、丁凡、罗海兵、何飞、郑强、许婧、刘宜锁、侯春开、俞承、元劲松、刘励、夏登骏今日判决。被告人凌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李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凌正、李梅等人当庭表示上诉

合肥中院
今天 15:30
现在开始凌正、李梅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微博直播 ​​​​

合肥中院
今天 15:34
书记员:请公诉人、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入庭。 ​​​​

合肥中院
今天 15:36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庭审期间,全体人员应当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礼仪,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随意走动;(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接听电话,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未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可以暂扣相关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人民法院应当警告制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进行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处罚;危害法庭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肥中院
今天 15:37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

合肥中院
今天 15:41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本次庭审采用线上(远程视频)、线下(法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被告人凌正等15名被告人在合肥市看守所远程大法庭以视频方式参与庭审,被告人谢燕、李玉等48名被告人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第十八法庭参与庭审。
法警提被告人到庭。

合肥中院
今天 15:51
审判长:现在查明各被告人身份。在远程大法庭的各被告人,本院第十一法庭、第十八法庭参与庭审的48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采取强制措施等信息在之前的庭审时已核实,各被告人均表示无异议,是否属实?
被告人均:属实。 ​​​​

合肥中院
今天 15:54
审判长: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正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梅等六十二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日、3日,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进行公开宣判。 ​​​​

合肥中院
今天 16:07
审判长宣读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 ​​​​

合肥中院
今天 16:18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凌正成立安徽大志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9月更名为大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6年,凌正成立多家“大志系”关联公司,利用关联公司在互联网架设“安捷财富”“智佳金服”P2P平台,通过发布虚假借贷标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2011年1月至2018年8月,凌正利用“大志集团”以诈骗方法大规模开展线下和线上非法集资活动,累计吸收公众存款805854.96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95814人,造成15241人损失共计237277.27万元。
被告人李梅、龚中宝、弓宸昊、徐宝楼、张杨、谢燕、何家劲、张磊、徐远雪、张云、周建、董天舒、吴世超、李晓飞、李海燕、李玉、沙从云、程佳丽、田焜、李传宇、王文玉、贾丙祥、杨陈虎、宋飞飞、何丽丽、王浩、饶高翔、周增能、胡俊、张洁、韦强、夏飞、戴兵、刘国生、许旺松、李华斌、李明、李媛媛、胡乃如、马小龙、赵光菊、杨圣明、张萍、王华保、夏小红、梁维圣、沙从娇、胡芳、张顺根、王家峰、郭海芹、丁凡、罗海兵、何飞、郑强、许婧、刘宜锁、侯春开、俞承、元劲松、刘励、夏登骏等积极参与非法集资或提供帮助,扰乱金融秩序。其中,被告人李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5854.96万元,被告人龚中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7243.63万元,被告人弓宸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11066.63万元,被告人徐宝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46936.64万元,被告人张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8808.31万元,被告人谢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23479.25万元,被告人何家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17050.95万元,被告人张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11066.63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7776.91万元至537万元不等,以上各被告人均属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合肥中院
今天 16:34
审判长: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1)被告人凌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李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3)被告人龚中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4)被告人弓宸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5)被告人徐宝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6)被告人张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7)被告人谢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8)被告人何家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9)被告人张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0)被告人张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11)被告人徐远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12)被告人吴世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13)被告人李晓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14)被告人周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15)被告人李海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16)被告人董天舒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17)其他被告人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对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18)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部分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处置,均按比例返还被害人。(详见判决书)

合肥中院
今天 16:35
审判长告知诉讼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合肥中院
今天 16:41
审判长:各被告人,判决书内容你们是否听清楚了?是否上诉?
被告人凌正、李梅等人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弓宸昊等人当庭或表示回去考虑或表示不上诉。 ​​​​

合肥中院
今天 16:48
审判长征询了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代表人、检察机关对判决的意见。代表人对凌正提出的上诉表示支持,希望凌正把相关债权债务、股票等梳理清楚,依法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

合肥中院
今天 16:50
审判长:庭后由法警向各被告人送达判决书,法官助理、书记员向公诉人、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送达判决书。
审判长:现在闭庭。 ​​​​

合肥中院
今天 16:50
特别提示:本次微博直播记录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