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富普惠平台 2023.7.26……【自媒体】王真真壮士将与玖富的民事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

附:

王真真、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最高法民申7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真真,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欣,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9号院59号楼-1至3层101一层02。
法定代表人:任一帆,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栓超,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艳,北京法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真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终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真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改判支持王真真的诉讼请求,即玖富公司归还借款本息43432.8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3432.8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玖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虽然没有直接订立借款合同,但王真真将资金充值到玖富公司在华夏银行的存管账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认定玖富公司为借款人,并向王真真偿还借款本息。2.虽然玖富公司从事的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但其未取得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没有金融机构资格,一、二审法院仅凭《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认定玖富公司为信息中介,未判断其是否具有金融许可证,法律适用不当。3.即便认为本案属于中介合同纠纷,但是玖富公司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没有向王真真提供借款人信息,应当承担担保责任。4.玖富公司承诺不甩锅,不推责,负责到底,该行为视为对借款的还款承诺,应当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玖富公司辩称,玖富公司是经批准的从事网络借贷信息的中介机构,具有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资质和许可。根据《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玖富公司与王真真之间是居间中介服务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案涉《资金交易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可以看出,相关账户是为出借人开立的专门用于网络借贷资金核算和完全独立的账户,银行按照出借人或其授权的平台将款项划转至借款人账户。且玖富公司并未与王真真约定担保其借款,故玖富公司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请求依法驳回王真真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一)王真真与玖富公司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玖富公司是否应向王真真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对于王真真与玖富公司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王真真与玖富公司达成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玖富公司为王真真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撮合等服务。同时,案涉资金出借的流程为:王真真先与玖富公司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照该协议在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开设个人存管账户,王真真在玖富普惠平台注册成为出借人之前,需以点击确认的形式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需事先向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申请电子签章,并授权玖富公司为其提供中介服务时可调用该签章后方可出借资金。然后,王真真与玖富公司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王真真出借资金时,该出借资金由华夏银行北京分行转入借款人账户。上述约定和流程表明,王真真和玖富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王真真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公司,玖富公司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公司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王真真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王真真主张其与玖富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玖富公司是否应向王真真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首先,根据前述分析,玖富公司与王真真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公司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其次,王真真主张玖富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玖富公司并无承诺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依据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王真真无权要求玖富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此,王真真主张玖富公司向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真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真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灯
审 判 员  赵风暴
审 判 员  尹晓春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慧慧
书 记 员  李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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