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钱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1月8日期间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5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8,914万余元······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来财街 2018.5.2-14:00

被告人钱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1月8日期间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5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8,914万余元······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来财街 2018.5.2-14:00

【来财街】
上线时间:2014-10-08
问题发生时间:2017-02-20

【值得一提的是,令来财街一鸣惊人的是那份史上最奇葩最嚣张跑路公告。。】

2017年1月18日,其官方和APP发布了一则跑路通告:

神让我来惩罚你们这些贪婪愚蠢的投资人!
发布时间:2017-01-20 新闻来源:阿里路亚

阿里路亚!
耶和华说,贪婪是人类的原罪!
我们,柯林敏和钱云平,就是接到神的旨意来惩罚你们这些贪婪的人!

创办来财街(laicaijie.com)的两年多的时间里,让我们看到你们这些投资人是多么的贪婪,又是多么的愚蠢!
同时,也让我们看到条子是多么的无能,我们公司就在公安局闸北分局对面,两年多的时间!
我们的资产(票据)都是假的,你们能奈我何!

虽然,神让我们来惩罚你们这些贪婪的人,但神不会亏待我们!
我们带着近1亿人民币跑路了!
跑路了!跑路了!跑路了!重要的事要说三遍!

而我,柯林敏已与妻子离婚,并把所有资产洗白并安全转移!
你们懂的!

明人不做暗事!我们的身份证及手机号如下,有本事就来抓我们!
柯林敏身份证号:330323196001070014,手机号:13557776777;
钱云平身份证号:330382197901010038;

我们知道,
有些人把棺材本投了进来;有些人把多年的积蓄投了进来;有些人把家庭的全部资金投了进来;甚至,有人借钱投了进来…

我们知道,
会因此而导致这个春节,有些人会夫妻吵架反目,有些人会无颜面对家人,有人会被人讨债,甚至有人会想不开而自杀…

对此,
我们只想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贪婪的人必将受到神的惩罚!

当你们看到这份公告的时候,我们已在国外某海岛上挥撒着美金,抱着美女狂欢中!

阿里路亚!

神使: 柯林敏
2017年1月,国外某海岛发文

这份跑路公告当晚就被迅速删除,并官网称遭受不明黑客攻击,随意捏造发表了耸人听闻的公告。由于公告太过匪夷所思,网友基本上接受了官方的声明。

刚才来财街发跑路公告后约15分钟后被官方删除,并发了一新公告称刚才发的公告是黑客所为。
【维护通告】关于官网遭受不明黑客攻击的声明!
发布时间:2017-01-20新闻来源:来财街董事会

尊敬的来财街客户:

2017年1月20日21:00至22:30期间,来财街官网因遭受不明黑客攻击,随意捏造发表了耸人听闻的公告!其心可诛。现经我司技术人员维护,网站现已恢复正常。对于此言论造成的影响,我们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对于此次事件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来财街高层一直在积极面对相关事件,相信不久就能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

阿里路亚(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20日

【来财街钱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

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5-02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06刑初2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住浙江省乐清市。
辩护人徐权,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丽丹、陈志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及辩护人徐权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与柯林敏(另案处理)于2016年8月收购阿里路亚公司,由钱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协助实际控制人柯林敏经营,通过在阿里路亚公司的投资平台来财街网站推出“票据宝”等理财产品,承诺固定年化收益,对外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钱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1月8日期间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5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8,914万余元。
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伙同他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钱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钱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自己只是协助柯林敏管理公司,按照柯林敏的要求工作,对公司业务并不了解,对人事和业务也不经管。其辩护人提出,阿里路亚公司在票据宝之前还有其他业务,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钱某某于2016年9月6日被公司解聘,认定其犯罪金额应截止至该日;被告人钱某某在公司听命于柯林敏,仅从事事务性的工作,领取相应工资,无股份、分红,系从犯,且在庭审中能够认罪、悔罪,请法庭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某与柯林敏于2016年8月收购阿里路亚公司,由钱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协助实际控制人柯林敏经营公司,通过在阿里路亚公司的投资平台来财街网站推出“票据宝”理财产品,承诺固定年化收益,对外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钱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1月8日期间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85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8,914万余元。
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柯林敏的陈述笔录,证人叶某某、万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证实阿里路亚公司自2016年8月起由钱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通过来财街网络平台,承诺固定收益,对外向不特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2017年1月8日,公司正式移交给叶某某、万某某经营。
2、证人严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报案登记表,投资服务协议,转账凭证,证实上述投资人通过来财街的平台购买了阿里路亚公司票据宝的理财产品,后未能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3、阿里路亚公司工商资料,证实该公司2016年8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钱某某,同年12月1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万某某。该公司不具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资质,其融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
4、阿里路亚公司暨来财街平台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合同、转让移交清单,证实被告人钱某某及柯林敏收购和转让阿里路亚公司股权及资产的情况。
5、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钱某某协助柯林敏经营阿里路亚公司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和未兑付的数额。
6、被告人钱某某的当庭供述,证实其自2016年8月起开始协助柯林敏管理阿里路亚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至2017年1月。阿里路亚公司通过来财街平台推广票据宝业务,具体如何赚钱其并不清楚,其只是按照柯林敏的要求工作,把柯交予其的票据再转交员工进行技术处理,还负责万元以下签字报销等事务性工作,待遇上只领取每月一万元的工资。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钱某某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钱某某的户籍资料,证实其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本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伙同他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阿里路亚公司在被告人钱某某等人经营期间,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外,并无其他合法业务,故不能认定单位犯罪,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钱某某于2016年9月6日被阿里路亚公司解聘,对其犯罪金额的认定应截止至该日的意见,经查,根据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及钱某某的供述,均证实阿里路亚公司虽与钱某某于2016年9月6日签订了解除聘用协议书,但并未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钱某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并未发生变化,且钱某某仍在阿里路亚公司工作,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陶琛怡
审 判 员  高 欣
人民陪审员  曹 旦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艳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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