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商贷 2017.3.8-15:15……被告人周玉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经司法审计,2015年5月1日至10月14日,周玉齐向445人非法集资计4493.667621万元,偿还本息计2283.97152万元,无法偿还集资款计2221.617062万元……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炒股、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及利息和偿还个人债务……我一直以为周玉齐将“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吸收的资金用于艺术投资,因我投的大部是艺术支持标,而且“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奖励经常是一些乐器,直到周玉齐被公安机关拘留之后,我才知道他原来将这些资金用于股市……我从2013年开始通过股市操作来还本付息,2014年初开始融资融券,2015年6月中旬加大了融资融券杠杆……2015年9月,我将市值约9000万元的股票全部抛光,剩余现金400万元

艺商贷 2017.3.8-15:15……被告人周玉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经司法审计,2015年5月1日至10月14日,周玉齐向445人非法集资计4493.667621万元,偿还本息计2283.97152万元,无法偿还集资款计2221.617062万元……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炒股、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及利息和偿还个人债务……我一直以为周玉齐将“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吸收的资金用于艺术投资,因我投的大部是艺术支持标,而且“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奖励经常是一些乐器,直到周玉齐被公安机关拘留之后,我才知道他原来将这些资金用于股市……我从2013年开始通过股市操作来还本付息,2014年初开始融资融券,2015年6月中旬加大了融资融券杠杆……2015年9月,我将市值约9000万元的股票全部抛光,剩余现金400万元

——

2015-10-14 16:28
惠州平台 艺商贷连续5天未提现,并且联系不上老板,今天客服说被经侦叫走了
贴图为证,艺商贷已经连续运营3年了,算是老牌平台, 但是近期群里反映已经5天提现没到账了,前天网站打不开,客服说是服务器坏了。今天早上突然说老板周玉齐被惠州经侦带走调查。具体情况不清楚。 是不是雷,也不清楚。。。。

2015-10-14 16:54
高息惹的祸。去年一直是年化43.6%以上的利率,维持这么久,难为老板了。我投了半年,因为害怕就撤完了

2015-10-14 17:35
楼主 劝你一句:
年化40%以上的平台,愿赌服输。

诸葛波波 发表于 2015-10-14 17:59
楼主,说实话,现在才雷,已经算是高息中的战斗机了。羡慕那些撤了的人

达明一号 发表于 2015-10-14 18:26
我投的时候月息3.5-3.7分,投了交近一年,谢谢艺商了,早撤了,知道要爆的,没想到能抗这么久,算不错的了~

费雯丽 发表于 2015-10-15 01:15
这个平台是良心平台 高息40%多 3年才雷。。。也只能给一个赞了

邱局 发表于 2015-10-16 00:59
作为惠州人不知道这个平台!

我是男友 发表于 2015-10-16 11:01
这么高的利率 肯定是要倒的。。这种平台我还是不太敢投资,还是投投那种10%左右的,安稳一点。像最近在投的一个叫E租宝的好像还不错。。虽然利息没那么高。。

【额,你确定你搞了E租宝么。。】

——

周玉齐犯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刑终15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玉齐,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启珍、广东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志强,广东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玉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粤13刑初9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玉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通过阅卷及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初,被告人周玉齐以其占股80%的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创建了“艺商贷”P2P网络平台。周玉齐在该网络平台上虚构借款人及标的等信息,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进行非法集资,然后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炒股、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及利息和偿还个人债务。2015年下半年,周玉齐炒股亏损2525.0951万元,导致无法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但其仍继续非法集资,并用集资款项支付高额利息。2015年10月14日,周玉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司法审计,2015年5月1日至10月14日,周玉齐向445人非法集资计4493.667621万元,偿还本息计2283.97152万元,无法偿还集资款计2221.617062万元(其中未用真实姓名、姓名不详者17人,涉及金额计4497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周玉齐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周玉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周玉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公安机关冻结在案被告人周玉齐、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详见冻结存款清单),依法按比例向王某凤等428名被害人发还,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在案的钢琴5台、古筝10件、电子钢琴4台、吉他6把、电吉他2把,以及周玉齐名下的房产(详见查封清单)经依法处理后的得款,用于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差额部分责令被告人周玉齐退赔。
上诉人周玉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原判认定周玉齐犯集资诈骗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审计报告未及时送达给周玉齐,损害其诉讼权利;且审计报告是不全面、不客观的,原判对于周玉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未作处理而采信审计报告,属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周玉齐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上诉人周玉齐以其经营的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创建了“艺商贷”P2P网络平台。随后,周玉齐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艺商贷”P2P网络平台发布虚假的借款人、借款项目等信息,以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期间,周玉齐将集资款项主要用于其个人炒股并造成巨额亏损。经审计,截至案发,周玉齐尚欠他人的集资款计2221.617062万元。2015年10月14日,周玉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2015年10月14日,周玉齐因将“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用于投资股市失败,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向投资者偿还本息,主动到惠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该局立案侦查本案。
2、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2015年5月31日,惠州市公安局从证人刘某婷处扣押钢琴5台、古筝10件、电子钢琴4台、吉他6把及电吉他2把。
(2)2015年11月2日,惠州市公安局从证人刘某婷处扣押中国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光大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招商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X)及招商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X)各1张。
(3)2015年10月16日,惠州市公安局派员对位于惠州市下埔大道的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搜查,并查扣账本2本、书面资料1箱及电脑主机3台。
3、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及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1)案发后,惠州市公安局依法查封周玉齐名下的惠州市环城西二路商铺。
(2)案发后,惠州市公安局依法查封周玉齐名下的惠州市惠城区房。
(3)案发后,惠州市公安局依法查封姚某虹名下的惠州市下埔大道7号紫荆大厦3003房。
(4)案发后,惠州市公安局依法冻结周玉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XXXXXXXXXXXXXXXXXXX内的余额682.26元。
(5)案发后,惠州市公安局依法冻结周玉齐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XXXXXXXXXXXX内的余额877.69元。
(6)案发后,惠州市公安局依法冻结周玉齐名下的招商银行卡XXXXXXXXXXXXXXXX内的余额776.35元。
(7)案发后,惠州市公安局依法冻结周玉齐名下的工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内的余额20077.53元。
(8)案发后,惠州市公安局依法冻结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发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内的余额4537元。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惠州监管分局出具的函件: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P2P”网络平台未向该分局申请注册。
5、“艺商贷”P2P网络平台借贷项目宣传资料、借款承诺书及房产证、人民币卡在线支付服务协议、易瑞通平台使用协议、投标成功待收利息记录表、投标全返款步骤说明、投资者通过线下充值奖励记录表及继续投标奖励表等:周玉齐通过上述网络平台以高息吸收投资的情况。
6、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资料:(1)周玉齐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XXXXXXXXXXXXXXX的交易情况,该三个银行账户于2015年11月4日的余额分别为682.26元、579.66元及0元。
周玉齐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XXXXXXXXXXXXXXXXXXX的交易情况,该六个银行账户于2015年11月3日的余额分别为21.73元、28.22元、19.67元、0元、0元、及0元。
周玉齐名下的光大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的交易情况,该账户于2015年11月4日的余额为500.3元。
周玉齐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交易情况,该账户于2015年11月3日的余额为877.69元、0元、73.32元、22.72元。
周玉齐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的交易情况,该账户于2015年11月3日的余额为776.35元。
周玉齐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XXXXXXXXXXXXXXXXXXX等的交易情况,该四个银行账户于2015年11月3日的余额为20077.53元、465.86元、1411.98元及234.86元。
周玉齐名下的广发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的交易情况,账户于2015年11月5日的余额为5049.79元、5.66元、1.04元及20.98元。
(2)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发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的交易情况,该二账户于2015年11月5日的余额为4537元、37.53元。
(3)证人赖某锋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的交易情况,于2015年10月13日的余额为0.38元。
7、上诉人周玉齐提供的会员投资目录表:周玉齐尚欠180名客户的本金计2188.419102元。
上诉人周玉齐经辨认,对上述资料确认无误。
8、股票账户交易明细资料:(1)2012年11月至2015年11月,周玉齐名下的光大证券股票账户XXXXXXXX、融资融券账户XXXXXXXX的交易情况,该二账户于2015年11月4日的资金余额分别为101.74元、1789.51元,市值合计均为0。
(2)2009年11月至2016年3月,周玉齐名下的长江证券股票账户XXXXXXXX的交易情况,该账户于2016年3月23日的资金余额及资产总值均为0。
(3)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周玉齐名下的中信证券股票账户XXXXXXXXXXXX的交易情况,该账户于2016年3月23日的资金余额及资产市值均为0。
(4)1996年6月至2016年3月,周玉齐名下的广发证券账户XXXXXXXX的交易情况,该账户于2016年3月23日的资金余额及资产总值均为109.62元。
9、惠州市房屋权属查询信息、广东省房屋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等:(1)惠州市环城西二路XX号XX大厦XXXX号商铺的所有权人为周玉齐。
(2)2015年10月9日,周玉齐、刘某婷与姚某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周玉齐、刘某婷将惠州市下埔大道X号XX大厦XXXX、XXXX房转让给姚某虹,合同约定的转让价分别为88万元、95万元,发票的计税金额分别为102.46万元、110.62万元。
(3)2014年,周玉齐与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周玉齐向对方按揭购买惠州市惠城区XX镇XXX大道X号房,房价计185万元。
(4)惠州市XX路X号XX花园X号房的所有权人为袁某辉,抵押权人为广发银行惠州文华路支行;惠州XXX路X号房的所有权人为叶某党;惠州市惠城区XXXXX路X号房的所有权人为严某华;惠州市XXXXXX路X房的所有权人为余某春。
惠州市XXX号小区X号房及惠州市XXXXX路X号房均非有效地址。
10、户籍证明资料:周玉齐的个人身份情况。
1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公司年检报告书(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等:(1)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周玉齐,股东为周玉齐(占股80%)、刘某婷(占股20%),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原为视光保健仪器(许可经营项目)、商业贸易投资、实业投资、商务信息咨询与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及销售乐器、工艺品、眼镜;后于2013年8月变更为商业贸易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商务信息与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电脑、网络技术服务及教育咨询服务。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出具的公司年检报告书(2012年度)显示,该公司全年销售收入、全年利润总额、全年净利润、全年亏损额、年末负债总额等均为0,年末资产总额为2万元。
(2)惠州市惠城区喜悦琴行成立于2009年8月24日,经营者为周玉齐,经营资金3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乐器及乐器指导。
(3)惠州市惠城区喜悦琴行XXXX店成立于2009年3月11日,经营者周玉齐,经营资金1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乐器。
(4)惠州市学琴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6日,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周玉齐,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传播技术、互联网游戏及娱乐技术、广播影视娱乐技术、视频制作技术等文化及娱乐产品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及转让等。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婷的证言: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我丈夫周玉齐一手建立,他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和我各自出资400万元及100万元。我没有参与该公司的日常管理,也不清楚该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我知道周玉齐创建了“艺商贷”P2P网络借贷平台,但不清楚该平台如何运营,也不清楚周玉齐吸收的资金的流向。周玉齐平时不赌博,但是有炒股。我不清楚周玉齐炒股的资金来源及数额。惠州市惠城区喜悦琴行的法定代表人是周玉齐,分别有两个点,前者主要销售乐器,后者主要负责教学。喜悦琴行的日常管理全部由我负责。喜悦琴行主要依靠销售乐器及教学收费维持日常经营。艺商公司员工江某凤会帮喜悦琴行做广告宣传及网络、微信推广。喜悦琴行与艺商公司没有经济往来,但是周玉齐有时会拿走琴行收取的学费,他一共从喜悦琴行拿走了大约20万元。周玉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10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喜悦琴行就暂停营业了,目前尚欠学生家长大约25万元学费。
周玉齐于2014年底左右贷款购买了惠州市惠城区XX镇XXX大道X号房,他在惠城区XX电子城还有一个小档口,现出租给他人销售电子产品。
2、证人赖某锋的证言:我于2013年1月至3月在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做琴行网站推广,2013年3月至今担任该公司客服主管。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老板是周玉齐,主要下设客服部,工作人员包括罗某勤、孙某宜、吕某静及文某莉,钟某洪是兼职技术人员,江某凤负责琴行的推广。
我公司主要通过“艺商贷”网站(ysdai.cc)做汽车、房产的抵押贷款业务。平时,周玉齐提供汽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及房产证、他项产权证等复印件给客服部,由我负责把上述复印证件展示至我公司的QQ群内,并根据周玉齐提供的“艺商贷”网站借款需求信息发布给客户。客户根据我发送到“艺商贷”网站的资料,自己选择投资。客户先在“艺商贷”网站通过汇潮、贝付、宝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再进行投标,投标后经我公司客服部复审,投标复审通过后生效,生效后我公司在网站上生成对应的电子合同,我们在网站上将这种业务称为P2P互联网金融。客户在汇潮、贝付、宝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后的款项由第三方在每天10时及16时的两个时间段结算给周玉齐。我不知道周玉齐提供的汽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及房产证、他项产权证等复印件的来源及其内容是否真实,我没有见过原件。大约380名客户投资至“艺商贷”网站的P2P业务的金额大约计2000万元。客户从周玉齐处按照月收取利息,月息从2.85%至3.5%不等。我不清楚周玉齐将客户投资款用于何处。周玉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我公司已停止运营,“艺商贷”网站业务已停止。
3、证人罗某勤的证言:我于2013年10月至今担任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客服。我公司的大股东、小股东分别是周玉齐、刘某婷,实际控制人是周玉齐,刘某婷很少来公司,几乎不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我主要负责在一些“网贷之家”、“网贷天眼”等投资类网站、论坛或投资者QQ群宣传我们的“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的收益,吸引投资者前来投资。除了股东,我公司一共有7名员工,赖某锋主要负责管理孙某宜、吕某静、江某凤、文某莉等客服,及与一些第三方广告平台商谈业务、做广告宣传。孙某宜还负责记账,她垫钱支付平时我公司采购的物品,再持单据向周玉齐报销。吕某静负责电话推广宣传,江某凤负责琴行、微信推广,文某莉负责广告设计。钟某洪负责兼职维护我公司的网站。我公司财务都是由周玉齐负责,连水电费都是他自己交纳的。我们不知道公司资金的去向。我们不清楚“艺商贷”网站吸收的资金存在何处,只有周玉齐才知道。我们客服平时负责做推广、拉投资,周玉齐负责制作“艺商贷”网站的“标”(“艺商贷”网站发布的“标”的最高利率是51.8%,最低是28.2%,一般为30%左右。这些“标”最多的是房产抵押标,其次是“约标”。“约标”是指投资者直接找到我们客服,双方约定利率并经周玉齐同意后,我们在“艺商贷”网站发布“约标”,这个“约标”是设定密码的,只有投资者才知道密码,才可以中标。“约标”的投资者不知道资金的用途,周玉齐教我们说如果投资者询问,就回答“约标”资金将会匹配至合适的投资者手上。“约标”的年利率比普通月标高一点,“约标”的实际年利率一般为41%左右,月标为32%左右。普通月标一般都是房产抵押标。),投资者到我们的网站投资。我们都不知道这些“标”用于什么项目。周玉齐告诉我们,如果投资问我们这些投资资金用于何处,就回答不知道,如果要看就要到我公司来看,所以无论是我公司员工,还是广大投资者都不知道这些资金的去向。直至周玉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时,他打电话给我,我才知道原来资金几乎都被他用于股市。我之前知道周玉齐很会炒股,但不知道他的炒股资金是“艺商贷”网站吸收的资金。周玉齐平时的经济是比较宽裕的,他以前开比亚迪小汽车,2015年初换了一辆奔驰小汽车,但从6月开始又换回了原来的比亚迪小汽车。
4、证人孙某宜的证言:我于2014年11月担任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客服。我公司的大股东、小股东分别是周玉齐、刘某婷,实际控制人是周玉齐。刘某婷平时很少来公司,只是偶尔到公司打印资料,几乎不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除了股东,我公司一共有7人。我和吕某静、文某莉都是客服。赖某锋和罗某勤平时管理我们客服。江某凤负责琴行的微信推广。
我们客服的工作主要是每天通过QQ与投资者交流、解答问题。每天早上,赖某锋和罗某勤都会发一份公告给我们,公告上面有当日准备发布的标的信息,我们将这份公告转发至我公司的3个投资者群,并在发标时间到达时,将投资标的的网站链接发送至投资者群。其他的我不知道。我不清楚3个投资者群一共有多少个账号,应该超过1500个。我们每天发布的公告上主要是当日要发的“标”的资金数额、年收益率、奖励、“标”的类型、当日预计发“标”时间等信息,待时间一到,我们就会将这个“标”的网站链接添加在公告后面。我不清楚这些标的信息是否真实、是谁制作的、“艺商贷”网站吸收的资金数额及流向等。我还负责我公司的日常采购及因公误餐的财务记账,我不清楚我公司的财务由谁负责。我公司要一次5万元以上的投资才能“约标”。我做过几次“约标”,就是投资者找到我说要投资多少钱,我再将投资金额的截图发给赖某锋及罗某勤,他们会发一个投标的链接给我(上面有“约标”的密码),我再发送给投资者。
5、证人吕某静的证言:我是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客服。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老板是周玉齐。我公司下设客服部,客服部的负责人是赖某锋,工作人员包括罗某勤、孙某宜、文某莉及我。我公司创建了“艺商贷”网站并经营P2P网贷业务,没有经营其他业务。赖某锋在“艺商贷”网站发布标的信息,再由我们客服部复制信息并发送到3个QQ群(约计1400多人),让“艺商贷”网站的客户进行选择。客户看中标的后到“艺商贷”网站投标,待标的投满以后,我公司按每个客户投标的金额支付利息。我们将我公司的账户发送给投资者,投资者通过我公司账户直接进行充值。我们在QQ群上发布的标的都是房产抵押标及汽车抵押标,以及这些标的年利率及奖励金额。我公司根据客户的投资金额乘以年利率、奖励计算利息。我不知道“艺商贷”网站上发布的标的信息是否真实。
6、证人钟某洪的证言:2012年初左右,当时周玉齐还没有成立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我在喜悦琴行做了几个月网站设计,之后因工资低而辞职。2014年底,周玉齐打电话问我是否想到他的艺商公司兼职做网站维护。我在艺商公司负责维护“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及喜悦琴行的网站。我不清楚艺商公司平时如何运作。
7、证人姚某虹的证言:我是惠州市保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玉齐是教钢琴的,我小孩以前到他那里上过钢琴课。周玉齐至少欠我丈夫郭某130万元,这是有借条的,他应该欠郭某200多万元。借条是郭某与周玉齐签订的,债权人签的是我的名字。2015年10月,周玉齐将惠州市惠城区XX大厦XXXX、XXXX房过户给我以抵偿债务。郭某对我说,周玉齐还不了钱,就用上述3002、3003房抵债。
证人姚某虹提供的借条二份,证实周玉齐分别于2013年5月11日、2014年4月9日向姚某虹借款80万元、5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180天、360天,担保人均为刘某婷。
8、证人郭某的证言:2000年左右,我在惠州市开设一家西餐厅,当时周玉齐到我餐厅应聘担任了一年多的钢琴师,我们成为了朋友。2006年以来,周玉齐陆续向我借钱(用途不详),期间有借有还,借款期限最短的有一两个月,最长的有2、3年,利息一般是月息2分,2015年10月,因周玉齐无法偿还一笔80万元及一笔50万元的欠款,他自愿以惠州市惠城区XX大厦XXXX、XXXX房抵债并过户至我妻子姚某虹名下。周玉齐目前至少尚欠我50万元本息。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王某凤的陈述:2013年2月,我在“网贷之家”与一些朋友通过QQ聊天时,了解到“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并在该平台尝试投资两、三千元,觉得效益不错。2014年4月,我卖房后投资于“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当时应该投资了70多万元。之后,我陆续向亲戚借钱投资,但到了2015年10月10日无法提现。后来,我听说“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的老板周玉齐逃跑了。我在“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一共投资448.0123万元,包括股权投资5万元,实际提现226.2541万元,账面待回收本息264.7367万元,净损失221.7582万元本金。我不认识周玉齐,但是我如果有不清楚的问题,会打电话问他或赖某锋。我一直以为周玉齐将“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吸收的资金用于艺术投资,因我投的大部是艺术支持标,而且“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奖励经常是一些乐器,直到周玉齐被公安机关拘留之后,我才知道他原来将这些资金用于股市。
2015年9月1日以来,“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推出三周年庆祝活动,每天都会发布一个120万元的“秒标”,只要一投标马上能得到千分之三的奖励,但是奖励不能提现出来,一定要继续投“月标”后才能提现,但是10月10日后该平台就无法提现。另外,2015年9月29日以来,“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股权认购2千万元,说是“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入股XXX乐器制造公司,二年内要上新三板。我投资的年利率以前一般是18%左右,从2015年9月开始提至22%左右。
2、被害人黎某辉的陈述:2014年初,我在网上偶然了解到“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并逐渐在上面增加资金进行投资,后来逐渐撤了出来。2015年6月,“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更换系统后,我的本金固定只投入8万元,所得利息全部当月提出,但到了2015年10月10日就无法提现了。“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目前尚欠我80000元本金、12703元利息。我一直以为周玉齐将“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吸收的资金用于艺术投资,因我投的标几乎是艺术支持标,直到周玉齐被公安机关拘留之后,我才知道他原来将这些资金用于股市。2015年9月1日以来,“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推出三周年庆祝活动,每天都会发布一个120万元的“秒标”,只要一投标马上能得到千分之三的奖励,但是奖励不能提现出来,一定要继续投“月标”后才能提现,但是10月10日后该平台就无法提现。另外,2015年9月29日以来,“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股权认购2千万元,说是“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入股XXX乐器制造公司,二年内要上新三板,如果上不了市,承诺投资满两年以总价款的15%的溢价及本金进行回购。我投资的年利率最高是48%左右,一般为36%左右。
3、被害人储某新的陈述:我从2015年5月22日开始在“艺商贷”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帐户,一共投资289017元本金,利息为2971.62元。2015年6月22日至10月8日,我一共提现213085.03元,尚有87095.57元本息待付。“艺商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网上发布秒标、一个月标、三个月标、六个月标及十二个月标,每个标的年利率为18%至22%不等,另外按照不同标的一次性有1%至6%的奖励。投资秒标有0.3%的奖励,但奖励不能立即提现,只有通过投资月标到期后才能提现。我投资的标的没有具体标的物,网络上的借款人的姓名、公司名称等重要信息都被模糊处理了,房产证、行驶证等资料也以保密为由不能查询。我在“网贷之家”看到“艺商贷”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时间长、利息高、信誉好所以才投资。另外,2015年9月,“艺商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大力宣传入股即将上市的XXX乐器制造公司。2015年10月12日,周玉齐在“艺商贷”P2P网络借贷平台称平台正在维护,不能操作。我听QQ群的其他投资者说“艺商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吸收的资金被周玉齐拿去炒股了。
4、被害人彭某民的陈述:2015年7月24日,我经朋友介绍在“艺商贷”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了一个账户并存入3万元。但到了2015年10月8日,“艺商贷”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账户无法登陆,网站上说机房正在维护。过了两三天,我听其他投资者在QQ群里说周玉齐投案自首了,还说我们的投资款被他挪作他用了。
5、被害人徐某的陈述:2015年初,我朋友向我介绍说“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收益高,运作稳定,并有实体店喜悦琴行。该平台宣传本息提现有保障,并已入股即将上市的知名钢琴制造企业XXX乐器(营口)有限公司。我加入“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的官方投资QQ群并了解到该平台已正常运作近三年,且提现及时,就从2015年7月10日以来投资了四个月标(满一个月返还本息,利率为18%至22%不等),计40万元,并于9月15日提取209158.5元本息。当时我分四次将这40万元转账至周玉齐个人的招商银行账户6228481134810832119。我投资的标的没有具体的标的物。“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标注投资用于借贷给第三方进行资金周转,称第三方有房产、汽车等实物抵押并公布了房产证或车辆行驶证,但是证件上的名字会被处理,看不清楚。10月12日,“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停止支付本息。我从QQ群了解到资金被周玉齐用于股市及经营惠州市喜悦琴行。
6、被害人段某建的陈述:我于2013年在“网贷之家”看到“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的广告后开始投资,一开始投资金额很小,后我于2015年5月到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地考察后,觉得该平台还是比较安全的,投资金额才增多。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至“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年化收益率一般为28%左右,但我只投一月标,所以收益率会低一点。我到惠州现场考察时,“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向我解释说投资款用于正常的借贷,赖某锋、罗某勤还向我出示了一些借款人的合同及抵押红本。周玉齐被抓后,我才知道他将投资款用于股市。我早期在“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曾看到几个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后来就看不到了。我还有大约78000元本息尚未提现。
7、被害人张某华的陈述:2013年4月,我根据QQ客服发送的网络链接及邀请,开始在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艺商贷”网络平台投资。截至2015年10月,我陆续投资1042867元本金,期间取回40多万元本金,尚有60多万元本金未能取回。因为“艺商贷”网络平台的投资回报比较可观,年利率大约为30%,而且网站上也显示出有多个琴行等实体,当时我认为是比较可靠的。“艺商贷”网络平台平时宣传的抵押物包括房产、汽车(我没有看过实物,只是看到一些复印件或图片说明),以及准备在全国布局开多家琴行,于2015年9月还宣传入股XXX公司,鼓励投资人购买股权,并计划于2015年10月17日开股东大会等。“艺商贷”网络平台在网站上推出1月标、2月标、3月标等,并让投资者进行投标。我们通过网站充值和线下充值方式投标,前者是通过网银转账至“艺商贷”网络平台,后者是直接转账至周玉齐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6212867525299338。“艺商贷”网络平台的客服说投资款用于借给别人或投资于琴行。2015年10月10日,客服以机房故障为由停止提现。12月12日,客服通知我“艺商贷”网络平台的老板周玉齐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我才知道被骗了。
8、被害人柳某的陈述:2014年2月,“艺商贷”网络平台宣传称为惠州当地企业募资,并以月息3.7%回报投资者,2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设为VIP客户并有适当奖励;该平台老板周玉齐在网上大力宣扬该平台入股XXX公司并以1万元/份销售2000份股权,计划两年内在新三板上市,如果不能上市两年后按照1.6元/股回购,五年计划主板上市,还准备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所吸收的资金部分用于“艺商贷”网络平台名下的琴行的投资经营等,而且该平台运营的时间近三年,所以我就投资了。我先后投资4925705元,提现3893729元本息,尚欠1096307.51元本息。2015年10月10日,“艺商贷”网络平台称出现机房故障,正在维修。
9、被害人付某的陈述:2015年10月初,我在网上发现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P2P网络平台有理财产品,网上承诺保证支付本息,年化利率根据投资产品的不同为18%、22%。我于2015年10月6日、8日分别投资1000元及10万元至周玉齐个人的工商银行账户6222082008001127461,在“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一共投资了2个房产抵押借贷产品一月标、3个房产抵押借贷产品六月标等5个投资产品。10月12日,我发现“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服务器无法开启,便联系投资QQ群的管理人员,对方称“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正在维护中。我听QQ群的投资者反映,周玉齐将大部分资金投资至股市。10月6日,我在网站看到艺商公司发布股权认购2000万元,并将于10月17日在惠州市皇冠假日酒店召开股权认购大会。周玉齐被抓后,我到惠州市皇冠假日酒店询问时,对方反映没有艺商公司开会的事情。
10、被害人杜某松的陈述:我于2014年经朋友介绍得知了“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于2015年9月6日在该网站注册并存入22500元(其中2万元转至该网站老板周玉齐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10月8日,“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的账户不能正常登陆,网站上说机房正在维护。过了大约2、3天,我听其他投资人说周玉齐向惠州市公安局自首了,还说他把我们的投资款都挪作他用了。我不清楚周玉齐将投资款挪用至何处。“艺商贷”网络借贷平台会审核一些需要借贷的商家的资料,再以标的形式放在网上,投资者看见后按照网上资料及该平台所称的审核情况来投标,但是需要投资者先注册,充值后才能进行投标。
11、被害人吕某加的陈述:我从网上了解到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情况。艺商公司将很多标的放在“艺商贷”网站上供客户选择投标。客户先从网上了解投标标的,选中后点开项目,再将资金转至项目下面。我们在网站上只看见投标物品的相关证件,从来没有看到过实物。我在艺商公司投资的资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履行完合同的待提资金48955.08元,另一部分是正在履行中的19个合同金额123154.74元(一些项目是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一些项目是公司需要资金采购原料、新设备或装潢等),共计172109.82元。我通过银行卡从网上支付投资款。我投资的都是一个月的短期投资,年利息为16%至22%不等。2015年10月11日,我发现“艺商贷”网站停止运转。
12、被害人邓某金的陈述:我从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的情况了解到,该公司经营平台已有2年多时间,支付的利息比较高,月利率为3.2%。艺商公司设立了一个一定数额的月标,由投资者进行竞投,投资金额满额后投标结束,一个月后就可以提取本息。我从艺商公司的投资平台了解到,该公司吸收投资款后用于其他公司的资金周转,从而赚取利息差价。我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充值2万元至艺商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我们参加投标时没有实物。2015年10月14日,艺商公司的投资平台显示正在维护中,无法提现。我通过投资人QQ群了解到艺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玉齐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3、被害人梁某丽的陈述:我在网上发现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网络投资平台,便于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10月8日多次通过线上三方支付及线下充值的方式投资计50359元(我用信用卡通过线上支付功能充值至“艺商贷”网站,用银行卡转账充值至该网站提供的周玉齐名下的一个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后来,我发现平台关闭了。“艺商贷”网站标注将我们的投资通过抵押借贷给其他个人或企业,并承诺年回报率为18%至22%。投资到期后,“艺商贷”网站会将本息显示在我的账户上,如果我要提现,“艺商贷”网站会通过赖某锋的光大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招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转账至我的银行账户。每次投资后,“艺商贷”网站都会提供一份借款协议给我下载,协议上有借款人或者借款公司等信息,并称每笔借款均有抵押,但其抵押的资料均以保密为由未能查询详细信息,我不清楚是否有真正的借款人及有无抵押物。我一般发送咨询问题至“艺商贷”网站的客户QQ群,会有客服回答我的问题。“艺商贷”网站于2015年9月以来开展一些活动:1、以庆祝成立三周年庆典为由每天发送秒标,收益为每天万分之三十五。2、续投6个月或以上的月标送5000元现金或1台苹果6手机。3、为庆祝10月17日股权认购会议顺利召开,10月1日至17日每天发布秒标。4、2015年10月左右,宣扬该网站将入股XXX公司,并以1万元/股销售股权,并称上市将以1.6倍的价格回购股权。
(四)鉴定意见
惠州市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1、2015年5月1日至10月14日,周玉齐通过“艺商贷”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产生的充值(本金)金额计44936676.21元,提现金额计22839715.2元,未付金额计22216170.62元,涉及445名借款人。
2、期间,周玉齐通过个人银行账号向“艺商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非法吸收集资款33224456.90元,吸收其他单位和个人流入款项14479696.35元,吸收其他资金流入5560075.10元,流入总计53264228.35元。周玉齐通过个人银行账号支付借款人款项34643538.52元,支付其他单位和个人款项18592970.85元(其中支付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378600元,支付各项费用开支(包括个人消费)566780.04元),流出总计53236509.37元。流入减流出的净额为27718.98元。
3、依据周玉齐个人的银行账号和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银行流水资料显示,截止至所有账户最后交易日期,银行存款余额合计27718.98元。其中,周玉齐个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23144.45元,惠州市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4574.53元。
4、期间,周玉齐的光大证券股票账户(账号:XXXXXXXX)盈利637172元,其融资融券账户(账号:XXXXXXXX)亏损25888123元,合计亏损25250951元。
(五)上诉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诉人周玉齐的供述及辩解:我于1993年至2001年在惠州市惠城区XX局工作,2001年至2003年待业,2003年至今一直从事音乐培训及乐器销售。
2012年8月,我与我妻子刘某婷设立了惠州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2月,我以惠州艺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创建“艺商贷”P2P网络借贷平台。艺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老板是我,刘某婷不参与管理公司,她只是挂干股,负责看管惠州市喜悦琴行。我公司一共有9人,主要分为运营部和客服部。其中运营部由我、赖某锋和罗某勤,客服部有钟某洪、孙某宜、吕某静、孙江凤及文某莉。我负责我公司的所有业务。赖某锋和罗某勤负责帮我处理我公司内部事务。
我当初成立艺商公司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助推我的琴行事业,二是想通过艺商公司的名义创建“艺商贷”P2P网络借贷平台,涉足互联网金融行业。2012年,我在琴行协会聚会时发现很多琴行在运营过程中需要资金,大家都觉得如果有一个P2P平台提供资金支持,会促进琴行事业发展,所以我开始产生成立“艺商贷”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想法,也想利用该平台筹集资金用于促进自己的事业发展。“艺商贷”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的业务未经相关金融部门审批。
“艺商贷”P2P网络借贷平台从2013年开始向客户吸收资金。客户先通过“艺商贷”网站注册账户并成为会员,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至我个人的银行账户,一部分资金由客户直接转账至我个人的银行账户。不同的标的的回报率有所不同,年回报率为24%至72%,大部分为40%左右(月息大约为2分多到5分多)。“艺商贷”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标的主要是音乐艺术支持标、钢琴乐器标、汽车抵押标、房产标及“约标”等(“约标”是指投资者先与我协商好投资回报率后,我按照约定设定好密码并发标后由投资者投资),音乐艺术支持标及“约标”的数量最多。这些标绝大部分由我公司发出,一小部分由一些通过审核的借款者发出。我公司在“网贷之家”等做宣传,投资者据此获知招标信息。大部分标的内容都是虚构的。我将房产、汽车等的证件复印件或照片发放到“艺商贷”P2P网络借贷平台来发布标的。这些证件复印件或照片小部分是真实的,大部分是虚假的。其中一些是我自己通过朋友弄来的,一部分是我叫赖某锋弄来的。我将投资者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股市,一小部分用于我公司的日常周转。
“艺商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吸收的资金都是转账至我个人的光大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招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建设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及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用于股市交易的投资资金都是先转账至我的中国银行卡XXXXXXXXXXXXXXXXXXX,再用于股市投机。我用于股市投机的金额约计1800万元。当时我想通过股市赚钱来偿付投资者的本息。
我从2013年开始通过股市操作来还本付息,2014年初开始融资融券,2015年6月中旬加大了融资融券杠杆。2015年6月,我因遭遇股灾而亏损严重。当时,我的股票市值约9000万元(其中本金3000万元,融资6000万元)。2015年9月,我将市值约9000万元的股票全部抛光,剩余现金400万元,其中220多万元用于支付广发银行的房产抵押贷款(惠州市惠城区XX大厦XXXX、XXXX房),余款用于支付投资者的本息。在此之后,我继续吸收投资者的资金,我想挽救公司并继续经营,并有还款计划:1、我公司与XX软件公司合作开发互联网音乐现场教学视频网站并收取学费;2、我公司入股XXX乐器制造公司;3、喜悦琴行的运营收入可以还款给投资者。我的光大证券股票账户现在没有任何股票及余额。2015年9月,当时我在银行最后还有大约100万元,我都支取出来并还款给彭某胜、曾某光等惠州朋友。我没有银行存款了。我最后一次偿还投资者的本息是2015年10月9日。
“艺商贷”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者有300多人,截止至2015年10月14日的投资本金计1800多万。我先后支付5000万元利息。我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会员投资目录表上的180个会员、投资金额计2188.419102万元是真实的。2015年10月初,我将惠州市惠城区XX大厦XXXX、XXXX房抵债过户给债权人姚某虹(我欠她130多万元)。我个人的其他借款还有大约150万元。
2015年9月1日,我的股票已经亏空,“艺商贷”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者每天都要提现,但我公司没有资金支付,为了留住投资者的现金不被提现,让我公司能够继续运营,我就推出三周年庆祝活动,每天发布一个120万元的“秒标”让投资者继续投资,以留住资金,避免投资者提取现金(如果投资者没有投够,我公司会用数据投满,以实现“秒标”活动成功)。2015年3、4月,我和XXX乐器制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总谈好,我公司投资2000万元入股XXX公司,占股30%。之后,我在“艺商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这个信息,让投资者参与投资入股。但是,我公司没有成功入股XXX公司。XXX公司两年内要上新三板,是我和尹总设想的计划。
我按揭购买的一栋别墅(月供8800多元)尚未取得房产证。我名下的一部比亚迪电动小汽车(粤BDD4**)在我投案自首前已被债权人姚某奎开走了。我按揭购买的一部奔驰小汽车(粤XXXX**)在2015年7月卖给了他人。我名下还有惠州市环城西二路X号商铺。
上诉人周玉齐经辨认,对借款承诺书、个人信用报告、房产证等资料确认无误。
关于涉案审计报告能否作为证据采信的问题。经查,涉案审计报告系由具有相关审计资质的审计机构根据合法的审计数据、法定程序经审计作出,审计结论合法、有效,且与上诉人周玉齐自认的其尚欠投资者的资金数额相近,足以采信。周玉齐及其辩护人辩称不能采信涉案审计报告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周玉齐的罪名认定问题。经查,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周玉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编造并通过网络发布借款人、借款项目等虚假信息,以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社会公众的大量资金,集资后亦未用于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主要用于个人炒股,其在因炒股而造成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仍继续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致使不能及时返还集资款,且案发至今,其始终没有偿还债务的强烈意愿及实际行为,足见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明显。原判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据充分。周玉齐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对周玉齐定罪不当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玉齐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周玉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周玉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傅曜天
审判员  吴铁城
审判员  邓敏波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邓碧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我从2013年开始通过股市操作来还本付息,2014年初开始融资融券,2015年6月中旬加大了融资融券杠杆”。。好吧,2015年6月,记忆犹新,是那几个最疯狂的日子,你就这样无声无息一把梭哈了,欲望贪婪是魔鬼呀。。ps:不是“融资融券杠杆”,应该是融资杠杆,融资和融券是相对立相反的2个交易,如果那会儿你融券了,你还赢了呢,哎。。】

【“2015年9月,我将市值约9000万元的股票全部抛光,剩余现金400万元”。。这样的表述令人费解哦,市值不是固定的,在交易时间内是不停在变动的,法官大大看来是没炒过股的,乖宝宝呀。。】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