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投鸟 2019.12.27……领投鸟黄一民、杨叶、郭敬伟、赵旭砚、钱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年3月至5月,原审被告人黄一民、杨叶、郭敬伟、钱赟分别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8年5月3日,原审被告人赵旭砚被抓获,上述人员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诉人钱赟辩称其虽然知晓吾悠公司的业务模式,但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钱赟、黄一民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刑终173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赟,女,1987年5月22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住上海市青浦区。
辩护人夏军,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黄一民,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胡健刚,上海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叶,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审被告人郭敬伟,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
原审被告人赵旭砚,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一民、杨叶、郭敬伟、赵旭砚、钱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沪0107刑初857号刑事判决。钱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杜某某、姜1、朱某某、许1、许2、徐某1、刘某1、徐2、姜2、张某1、李某1、李某2、范某1、应某某、邹某1、王某1、方某、邹某2、王某2、张某2、胡某1、胡某2、李3、季某某、黄某、衷某某、聂某、吕某、范某2、许某3、赵某1、刘某2、刘某3、章某某、林某某、李4、赵某2、张3等人的证言,理财计划产品协议及银行流水,吾悠公司与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优势公司)的U付服务协议、U付托管服务协议、商户服务开通登记表、资金托管协议等,吾悠公司、坤鹏公司、杭州双木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木章公司)等的工商登记材料,双木章公司与吾悠公司等的委托协议、合作协议,“领投鸟”理财平台收益协议,宣传推广协议、足球节冠名合同以及线上营销推广活动等资料,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南通嘉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付款明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宁波市江北区、鄞州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民事诉讼材料,上海中成智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情况报告、申请请示报告,房屋租赁合同,案发经过,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银行流水及银行凭证,原审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
2015年11月起,章瑞瑞(另案处理)以坤鹏公司全资成立吾悠公司并招募员工,先后由原审被告人黄一民等人担任首席执行官,原审被告人钱赟、杨叶等人担任市场部负责人,原审被告人郭敬伟担任坤鹏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原审被告人赵旭砚担任坤鹏公司地推部负责人,设立“领投鸟”网络借贷平台,在平台上变相承诺保本保息,以双木章公司名义在该平台公开发布“乐巢投系列”、“新手标”、“随心投”、“乐享投”、“安系列”、“稳系列”等定期理财产品,拆分标的、归集资金,为自身关联公司融资,并通过发放传单、电话推销、媒体宣传、招募代理商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领投鸟”平台及理财产品,吸引投资人在该平台投资理财。该平台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支付投资人本息及其他收益、公司经营开支、酒店式公寓项目、赎楼款、分期贷、证券投资、私募产品等。2018年1月23日“领投鸟”平台发布公告停止运营。分述如下:
1、原审被告人黄一民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担任吾悠公司联合创始人及首席执行官期间,协助章瑞瑞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2.49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涉及投资人19,000余人,至案发日,已全部兑付。
2、原审被告人杨叶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担任吾悠公司市场部负责人期间,协助章瑞瑞非法募集资金10.42亿余元、涉及投资人15,000余人,至案发日,已全部兑付。
3、原审被告人郭敬伟于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担任坤鹏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期间,负责法务部等工作,协助章瑞瑞非法募集资金5.08亿余元、涉及投资人21,000余人,至案发日,已全部兑付。
4、原审被告人赵旭砚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担任坤鹏公司地推部负责人期间,协助章瑞瑞非法募集资金2.38亿余元、涉及投资人19,000余人,至案发日,已全部兑付。
5、原审被告人钱赟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担任吾悠公司市场部负责人期间,协助章瑞瑞非法募集资金3,333万余元,涉及投资人2,500余人,至案发日,已全部兑付。
2018年3月至5月,原审被告人黄一民、杨叶、郭敬伟、钱赟分别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8年5月3日,原审被告人赵旭砚被抓获,上述人员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黄一民、杨叶、郭敬伟、赵旭砚、钱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协助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处罚。原审被告人黄一民、杨叶、郭敬伟、赵旭砚、钱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黄一民、杨叶、郭敬伟、钱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赵旭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黄一民、杨叶、郭敬伟、赵旭砚、钱赟已退赔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黄一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杨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郭敬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赵旭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钱赟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上诉人钱赟辩称其虽然知晓吾悠公司的业务模式,但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钱赟在犯罪中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建议对其进一步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黄一民的辩护人提出黄一民系从犯、自首、初犯等,建议对其进一步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刑初857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依据与原判相同,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钱赟与原审被告人黄一民、杨叶、郭敬伟、赵旭砚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黄一民、杨叶、郭敬伟、赵旭砚、钱赟系从犯,依法均应减轻处罚。黄一民、杨叶、郭敬伟、钱赟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赵旭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一民、杨叶、郭敬伟、赵旭砚、钱赟已退赔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钱赟的上诉理由,经查,钱赟明知吾悠公司设立“领投鸟”网络借贷平台,在平台上公开发布“乐巢投系列”等理财产品,并拆分标的、归集资金,通过发放传单、电话推销、媒体宣传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向投资人变相承诺保本付息,吸引投资人在该平台投资理财,仍作为吾悠公司市场部负责人从事相关的募集资金工作,其行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上诉人钱赟否认犯罪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黄一民、杨叶、郭敬伟、赵旭砚、钱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钱赟及其辩护人要求进一步从轻处罚,以及原审被告人黄一民的辩护人建议对黄一民进一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仁利
审判员  陈姣莹
审判员  李杰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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