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龙网 2020.5.14……微龙网胡伟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以来,因部分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胡伟锋多次指使公司员工发布假标吸收资金,用于填补到期未还借款本息、维持公司经营等。2018年6月4日,因资金链断裂及国家明令于2018年6月底前取缔不符合条件的P2P平台,胡伟锋遂在“微龙网”上发布清盘公告,宣布平台停止运营……被告人胡伟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连同之前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胡伟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4刑初126号

被告人胡伟锋,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于浙江永康,汉族,专科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2018年3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侯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永康市看守所。
辩护人洪金生,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伟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伟锋及其辩护人洪金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胡伟锋借名注册成立永康市元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杭州黑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并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创立“微龙网”(××)网络借贷平台,通过网络媒介、登报宣传、粘贴广告、发宣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微龙网是创新型移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专门提供互联网金融信息发布及网络借贷撮合交易服务。期间,胡伟锋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将平台上线运营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投资人通过在平台注册,即可获得虚拟账号。胡伟锋先以公司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再将相关材料制作成一定金额的“标”发布在平台供投资人购买,投资人通过注册的虚拟账号在平台充值,充值资金均归集到胡伟锋委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根据胡伟锋指令,转移至各借款人账户或经由其控制的私人银行账户转至各借款人账户。
2016年以来,因部分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胡伟锋多次指使公司员工发布假标吸收资金,用于填补到期未还借款本息、维持公司经营等。2018年6月4日,因资金链断裂及国家明令于2018年6月底前取缔不符合条件的P2P平台,胡伟锋遂在“微龙网”上发布清盘公告,宣布平台停止运营。之后,陆续有投资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永康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20日立案侦查。经查,被告人胡伟锋在明知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利用“微龙网”P2P网贷平台,累计向程某、舒某、夏某等二百余名投资者非法吸收资金(涉及平台账户共648户)共计2.93亿余元,其中投资者收回投资本息共计2.35亿余元,资金缺口8400余万元,平台投资收益累计264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本金损失至少5770万元。截至案发,平台仍有3000余万元债权尚未收回。案发后,被告人胡伟锋通过变卖房产等方式向投资者清偿本金1265余万元。
另查明,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胡伟锋将“微龙网”投资者的160万元资金与黄某1的40万元资金一同出借给王某、黄某2,王某、黄某2还款20万元后经协商,由王某、黄某2用机器设备及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万泉河口海滨旅游区房产一套抵偿债务,现该房屋登记在黄某1名下,已被永康市公安局查封。本案案发后,被告人胡伟锋与投资者商定将“微龙网”债权催讨所得及胡伟锋房产出售所得均归集到程某账户,由程某代为向各投资人付款,永康市公安局现已扣押程某银行账户中842000元存款。陈某向永康市公安局退出本案涉案款5096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伟锋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伟锋的供述、被害人程某、陈某、舒某、夏某、钱某、余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胡某1、杨某1、杨某2、林某、潘某、胡某2、金某、黄某1、吕某、应某、胡某3的证言、杭州市江干区金融办关于杭州黑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借条、还款承诺书、杭州黑羚公司与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交易明细、平台用户数据、微龙网清偿情况、房产转让协议、承诺书、转让合同、刑事判决书、查封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款协议、银行流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电子数据光盘、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伟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达2.93亿余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伟锋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胡伟锋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胡伟锋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伟锋在发布平台清盘公告后积极筹集资金减少投资人损失,对被告人胡伟锋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浙0784刑初106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胡伟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中的缓刑宣告部分。
二、被告人胡伟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连同之前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赃款及房产一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并返还受害人,涉案未追缴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并返还给受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锦辉
人民陪审员  叶春明
人民陪审员  吕金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吕学聪
代书 记员  吴伊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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