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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振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12刑初45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振潇,男,1980年5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高中文化,宁波杰邦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住浙江省宁海县。2013年7月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志华,浙江和诚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三部刑诉[2020]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振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芙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振潇及其辩护人黄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8日,郑广俏(已判刑)以500万元的价格从郑远仕(另案处理)处购得宁波杰邦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后并实际控制,后郑广俏委托被告人叶振潇管理经营宁波杰邦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并依托该公司名下的“53财服”(××)P2P平台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公开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截至2018年7月,被告人叶振潇向朱某、王某等1700余名群众吸收存款共计3700余万元,尚未兑付670余名投资人资金1600余万元。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叶振潇在宁波市宁海县避风港餐厅门口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振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张某、江某、赖某、卢某等人的证言,投资人罗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郑广俏的供述与辩解,融宝支付服务协议,变更登记情况,银行流水账单,宁波文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书,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振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大量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振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振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振潇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振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叶振潇退赔相关投资参与人的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俞露烟
人民陪审员  周雪良
人民陪审员  赵宝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郑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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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郑广俏非法集资,我强烈要求归还,法院巳判决书责令退回集资款

  2. 强烈要求法院冻结郑广俏银行存款,抵押房产,速还非法集资款!

    1. ‘拍卖房子,不是抵押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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