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贷 2020.12.24……中金贷平台被告人陈建凤、薛菲、唐国栋、郑义、唐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上诉人薛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原判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包括:(1)一审法院没有组成包含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内的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违反《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2)原判迳行变更指控罪名,违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3)判决书遗漏对共同作案人的处理;(4)一审法院在薛菲认罪认罚的情况下遗漏认罪认罚必经程序和量刑情节;(5)原判未确认薛菲有主动退赔的情节。2.薛菲是从犯,原判认定其为主犯错误。3.薛菲没有非吸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4.原判以审计报告代替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非吸金额错误。5.原判认定薛菲是中金丰联公司产品部负责人错误。6.原判采信扣押、取证和保管程序严重违法的电子证据错误。7.薛菲在2016年至2017年3月间只是普通员工,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在产品部工作,按照区金融办的文件要求进行整改,不应当对上述期间中金丰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负责。8.原判将中金丰联公司单位犯罪认定为个人非吸犯罪错误。9.薛菲母亲愿意在二审阶段代为退赔违法所得,部分投资人对薛菲签署了谅解书,请求二审法院对薛菲改判缓刑

陈建凤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刑终485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凤,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瑶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北京中金丰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8月6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文登,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菲,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北京中金丰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经理。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8月6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峰,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义,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北京中金丰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运营部经理。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8月6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巍巍,北京拓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琴,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北京中金丰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8月6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慧敏,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唐国栋,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北京中金丰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8月6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建凤、薛菲、唐国栋、郑义、唐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二〇年八月六日作出(2019)京0106刑初8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建凤、薛菲、郑义、唐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陈建凤、薛菲、郑义、唐琴,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6年6月,唐×刚(另案处理)伙同陈建凤、薛菲、唐国栋、郑义、唐琴等人,利用北京中金丰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丰联公司)发布中金贷APP,并通过该APP及中金贷网络,虚构“房盈宝”“车盈宝”“企业贷”等项目,以代某、王×等人的名义,分别以7%-13%不等的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宣传该公司借款项目具有抵押和银行存管,资金安全性高,承诺还本付息。
被告人陈建凤在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间,担任该公司会计,负责财务工作,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8亿余元;被告人薛菲在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间,担任该公司产品部经理,负责产品设计等工作,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8亿余元;被告人唐国栋在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间,担任该公司技术部经理,负责维护、运营网站、APP,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8亿余元;被告人郑义在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间,担任该公司运营部经理,负责培训话术等工作,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7亿余元;被告人唐琴在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间,担任该公司人事部经理,负责招聘、行政等工作,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000余万元。
被告人陈建凤、薛菲、唐国栋、郑义、唐琴于2018年8月6日被刑事传唤至丰台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审查。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田某的证言:“我只是中金丰联公司的挂名法人,公司实际负责人是唐×刚。2013年6月,我来到实际负责人是唐×刚的北京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工作,我是贷款端、催收端的业务员。2014年唐×刚说用我的身份注册一个公司,他说他名下有贷款,不好办。唐×刚是我的领导,我不好意思拒绝。后来我就成了中金丰联公司的法人,此时我还是在玖×公司工作。2017年我来到唐×刚实际控制的村×爱公司。2018年6月末,唐×刚实际控制的中金贷平台发布公告后,有一些在中金贷上投资的人加我微信,或给我打电话,说什么时候把投资款退了,我就联系了唐×刚。唐×刚通过微信给我发过来几张图片,内容是他写的说明,有他本人签字。我不在中金公司工作,中金贷应该就是一个理财公司,具体的我说不上来。唐×刚给我只有工资,最开始2500元每月,到后来8000元每月。人员层级我说不上来,我知道的是,唐×刚是实际负责人,郑义是运营部负责人,唐国栋是技术部负责人,唐琴是中金贷的行政负责人,是唐×刚的妹妹,陈建凤是中金贷的财务负责人,薛菲也是个部门负责人,具体干什么我说不上来。”
2.证人田某的辨认笔录:田某经辨认指出,唐×刚就是其提到的公司负责人唐×刚;被告人陈建凤就是其提到的财务负责人陈建凤;被告人唐琴就是其提到的公司行政负责人、唐×刚妹妹唐琴;被告人薛菲就是其提到的部门负责人薛菲。
3.证人殷某的证言:“我是唐×刚经营的北京村×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唐×刚是我老板。我从来没有通过中金丰联公司的中金贷平台借过款。2018年3月初,唐×刚跟我说,需要用我的银行卡帮公司转账,我就把我之前自己使用的华夏银行卡和U盾交给了公司财务陈会计。2018年6月,一些人给我打电话,说我是中金贷的借款人,让我还钱,我听的一头雾水。我问唐×刚,唐×刚才说用我的卡做了转账,之后唐×刚给我传了一张照片,是他写的说明,有他的签名手印,还有他本人拿着说明的自拍照。2018年唐×刚让我注册了公司,理由是为了村×爱线下农业基地平台,我就帮他注册了。2018年6月,陈会计打电话,说有一笔公司的钱打到了我名下山东×宁公司的账户上,让我把这笔钱转到北京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8年6月1日转了457997元,6月4日转了218953元,6月6日转了274694元,都是从上海×友支付转来,让我转到了北京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我的华夏银行卡进账和出账原因、用途我都不清楚,因为卡不是我使用。我名下招商银行卡2018年2月9日转了102000元,去向是唐琴,这笔钱是按照陈会计要求转的,我提供了验证码,具体操作是陈会计。还有几次转账,跟上面我说的情况一样。唐×刚是中金贷公司的负责人,陈会计是公司的财务,郑义是运营的负责人,唐国栋是技术负责人,唐琴曾经是负责人,具体是什么我不清楚,是唐×刚的亲妹妹。陈会计30岁出头,女,她是中金贷、村×爱、玖×公司的财务,唐×刚名下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都是她。”
4.证人殷某的辨认笔录:殷某经辨认指出,被告人陈建凤就是其提到中金丰联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被告人郑义就是其提到中金丰联公司的运营负责人;唐×刚就是其提到的中金丰联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唐琴就是其提到中金丰联公司曾经的负责人、唐×刚的亲妹妹唐琴。
5.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0年我到北京玖×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是唐×刚,后该公司没有业务。2017年,我又到北京创×××工程有限公司,又称村×爱公司,我就是帮唐×刚处理日常生活的事,没有具体职务。唐×刚是我的老板,我们没有其他关系。我实际没有通过中金丰联公司的中金贷平台借过一分钱。但唐×刚用我的名字办理过借款。2016年,唐×刚让我办一张招商银行卡,说是公司办理业务,要用来转账,我怕出事,让他写了一个证明。具体内容是:今有我公司员工(部分在职、部分离职)王×、王×燊、刘某1、代某、田某、殷某、唐琴、唐×学、刘某2、刘×雨以及自己爱人张×利,因近几年公司周转经营需要转账,所以一直借用身份名义做各个公司法人或各公司交易转账,甚至借用身份名义做各个公司法人或各个公司股东、监事等,在实际公司运营中以上同事、家人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出于帮忙角度让我使用银行卡及个人身份证明,注册公司,处理业务,在此特向以上人员进行说明。我到招商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连同银行卡、网银U盾一同给了公司,唐×刚用我的卡接收、划转了一些资金,应该是公司的钱,我认为是投资人的钱,公司的收入也只有这些投资人的收入。唐×刚用我的个人名义、北京高×××商贸有限公司做过借款人,但实际我没有借过款,都是唐×刚操办的。北京高×××商贸有限公司是唐×刚办的,当时他把我的身份证借去用,大概说个人名义不好借款了,有规定限额,需要用公司的名义。唐×刚用我的身份借款,我没有一分钱的好处,我就是正常领工资,每月6000元。招商银行卡的流水我不清楚,公司财务陈会计、唐×刚比较清楚。我认为来款是平台里流出来的,去款是唐琴、唐×刚、张×利三个人。唐琴是唐×刚的亲妹妹,在公司担任总经理。张×利是唐×刚的妻子,2018年6月离婚的。公司的人员情况,第一层唐×刚,是公司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的业务。第二层唐琴,是唐×刚的妹妹,是公司经理,在运营部。第三层,郑义是运营部,负责发项目标的、网站宣传,还有陈会计是财务总监。第四层,唐国栋是技术总监,负责公司后台、网站、建设模块、维护,薛菲负责项目产品。
6.证人刘某1的辨认笔录:刘某1经辨认指出,被告人郑义就是其提到的中金丰联公司运营部负责人郑义;被告人薛菲就是其提到的中金丰联公司的项目产品部负责人薛菲;被告人唐琴就是其提到的唐×刚的亲妹妹唐琴;被告人陈建凤就是其提到的中金丰联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陈建凤;唐×刚就是其提到的中金丰联公司负责人。
7.刘某1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7日,期间交易存在大量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的大额转账交易。
8.证人代某的证言:“2014年我到北京玖×普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工作,公司负责人是唐×刚。我听说过中金丰联公司,实际负责人也是唐×刚,唐×刚是玖×、中金丰联、村×爱公司的负责人。唐×刚是我的老板,我们没有其他关系。我没有从中金贷平台上借过钱,唐×刚以我的名义从平台上借过钱。2014年3月到2017年7月我在玖×财富上班,唐×刚让我办一张招商银行的银行卡,并且把银行卡交给公司财务,让公司放款使用。我当时没有在意,就按唐×刚的意思办了。中金贷平台出事后,一些人给打电话,问我是不是在中金贷平台上借过钱,我说没有。我就给唐×刚打了电话,唐×刚才向我说明用我身份在中金贷平台上借款的事,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唐×刚还用我的招商银行卡进行转账,开办后我就把网银U盾给了公司的财务。我对我招商银行卡的流水进行了梳理,具体分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在2014年开卡后到2016年6月,这是公司正常的放款。2016年之后,上面就有很多的资金是以我的名义借来的款,我认为是中金贷自融的钱。中金贷公司的人员,第一层唐×刚,是公司老板。第二层郑义,是运营部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的管理。第三层唐国栋,是技术部负责人。第四层唐琴,主管公司的人事,是唐×刚的妹妹。玖×财富的财务负责人是陈会计,但是中金贷、村×爱的财务负责人我没有听说过,我认为也是陈会计负责。我除了工资没有其他收益。2017年10月30日,唐×刚给我出具了一份说明书。能够证明我的银行卡的实际操作人是唐×刚和公司。”
9.证人代某的辨认笔录:代某经辨认指出,被告人郑义就是其提到的运营负责人郑义;被告人唐琴就是其提到的唐×刚的妹妹唐琴;唐×刚就是其提到的公司负责人唐×刚;陈建凤就是其提到的陈会计。
10.代某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交易存在大量几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的大额转账交易。
11.证人刘某3的证言:“我是中金贷以前的员工,原来在运营部,就是员工,我也在中金贷投资了。唐×刚说把钱投到平台上可以赚一点利息,我就投资了一些存款,一共充了77万元,购买了一些项目,这些项目都承诺返利返息,但是还没有到期,就无法兑现了。项目有房盈宝、企业贷,借款人有的是个人,有的是公司,个人比较多,都是刘某1、殷某、代某、王×、张×利、王×燊等,借款用途在合同里没有具体说明。中金贷公司全称叫北京中金丰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金贷平台只有线上投资,都是在网上做广告,在网××家、今××条、app应用商店做过广告,宣传内容有投资给奖励、新手注册投资奖励红包等。项目承诺保本返利,期限1至36个月不等,利息是7%至17%不等。谁都可以投资,起投50元人民币。唐×刚是中金丰联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所有业务。郑义是运营部负责人,主要负责公司投资人数量、金额的提升、联系广告商,他在公司的层次仅次于唐×刚。郑义在运营部的副手是周某,是运营经理。唐国栋是技术部负责人,中金贷平台的功能都是由他布置的,并按照唐×刚的意思发布项目标的。薛菲是产品部经理,主要负责产品的开发和设计。唐琴是唐×刚的妹妹,以前是人事部负责人,我任职之前就离开了,是听说的。陈建凤是财务部负责人。2018年3月左右,我联系过客服宋某、韩×楠,他们说项目是安全的,本息都是有保证的,借款人在借钱的时候拿房产和车产做抵押,到期没有还款的话,中金贷就可以把抵押物进行拍卖或者变现,用来偿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我在微信、网页也见到过相关的宣传,都说能够保本保息,我才会投资。我损失77万人民币,付款是建设银行,户名是我本人刘某3,还有一个是我妻子的招商银行,户名是刘×娜。”
12.证人王某的证言:“我是中金丰联公司技术部员工,主要负责网站后台开发。我2016年8月到中金丰联公司应聘JAVA开发技术员,给我面试的是唐琴,她面试之后,技术部负责人唐国栋又给我面试。中金丰联公司是做网上P2P投资平台的,叫中金贷投资平台,用户有两种,一种是投资人,一种是借款人。运营部在平台上发项目,由投资人投资这些项目,公司会把投资人投资的钱给借款人使用,公司承诺给投资人利息为8%至12%不等,借款人给公司多少利息我不清楚,公司获利方式是二者的息差。中金贷投资平台的投资项目有房盈宝、车盈宝、企业贷三种,具体是什么我不清楚,都是运营部负责。运营部的人说这些借款人信息都是真实的,但具体什么情况我不清楚。公司的管理层,董事长是唐×刚,人事部负责人是唐琴,是唐×刚的妹妹。技术部负责人是唐国栋。产品部负责人是薛菲。运营部负责人是郑义。我只知道各部门负责人有问题就找唐×刚,我们员工有问题就找各部门负责人。从我入职,公司都没有问题,我在系统后台也能看到,都按照合同约定给投资人返本付息。直到2018年6月27日中金贷投资平台发布公告,大致内容就是不再发投资项目,投资人不能向平台充值了,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到期之后把之前的投资款提取出来。公司的后台数据储存在阿××公司,有账户密码。中金丰联公司应该没有网上P2P的资质,听说正在办理中。
13.证人秦某的证言:“我是中金丰联公司后台技术人员。2016年9月5日我通过招聘到了中金丰联公司的程序员岗位,是唐琴、唐国栋面试的我。一直从事程序员工作,工作就是写网站的后台代码。公司人员架构是:实际控制人唐×刚,技术部负责人唐国栋,运营部负责人郑义,产品部负责人薛菲,财务部负责人不清楚,原来的负责人叫唐琴,现在财务我只认识凌×,她就负责发工资,人事原负责人是杨某,现在是×雪、×曼。公司主要做两个产品,一个是P2P理财的中金贷,另一个是卖农产品的村×爱。公司主要收入依靠中金贷。中金贷就是投资购买理财产品,所谓的理财产品,都是郑义或者唐×刚授权,让我们制作标的,以供投资人购买。我们技术部只负责听他们的指令。网站宣传文案都是运营部策划的,标的的年化率和周期都是运营部上报唐×刚,唐×刚拍板,技术部已经把发标的的程序做成了模块,运营部或者唐×刚自己操作就行。中金贷对投资人没有要求,谁都可以买,公司在网××眼、网××家、APP应用宝上面推广过,公司的服务器在阿里云上。客户先登录网站或者下载APP,注册账户,开通第三方存管,用户要充值,然后就可以选择相关理财产品投资了。公司挂在网上的项目标的有新手标、1月标、3月标、6月标、12月标、36月标,叫房盈宝、车盈宝、企业贷等项目。关于代某、王×、刘某1、殷某、王×燊、张×利这几个人,我知道刘某1是公司的员工,好像是唐×刚的司机。殷某是村×爱的员工,村×爱也是唐×刚的公司,其他的人名我总是在后台数据中见到,但不知道是谁。”
14.证人刘某2的证言:“唐×刚是我爱人唐×学的远房亲戚,中金丰联公司在丰台区宝隆大厦,我在建外SOHO办公。我2014年在北京玖×××公司做前台接待,2015年做过一段时间催收部的文员,2016年11月开始管理客户借款资料和合同,2017年我负责与中金丰联的刘某4对接,整理完客户资料后通过手机微信发给刘某4,刘某4是如何把这些资料发到中金贷平台上,我就不清楚了。客户资料是指,之前玖×公司对外放贷业务,一些信用贷款收不回来,这些也算是公司的债权,通过中金贷平台对外发布,让老百姓投钱。玖×××是从2014年开始做信用贷款,财务我就知道是陈会计,叫陈建凤。唐×刚让我提供一些还没有还款的客户资料给中金贷平台发布,这些标的有追回来的,但大部分都没有追回来,信用贷的大概有一百六七十个,质押的有几十个,金额都比较大,后期追回来的资金由财务统计。这些标的有拆开后发布的,应该有重复发布债权或与债权金额不符的。唐×刚跟我和陈会计都说过,让陈会计算下之前一直没有还款的人,欠款、利息及违约金一并算上,再告诉我具体金额,我整理好通过微信、QQ发给刘某4,我把算出来的金额直接写在欠款收据上。这些都是空白的合同或者借据,加上违约金、利息的金额我填写过,陈会计也填写过。2017年11月,老板唐×刚委托一个第三方收账公司,把债权原件都交给这个公司了,让帮着收欠款。2016年五六月左右,唐×刚找过第三方公司,帮着玖×普惠收欠款,具体哪个公司我不清楚。2017年11月左右,唐×刚让我注册了一个公司,叫长美××,说是给公司用。唐×学的公司是2014年左右从唐×刚名下变更过来的,有玖×财富、玖×卓越、玖×普惠、北京创×××有限公司。长美坤泰和北京创×××公司在中金贷平台借款的事,我们也是后期出事之后才知道的。玖×公司、中金丰联公司、村×爱公司负责人都是唐×刚。张×利是唐×刚前妻,也是开公司的。代某是公司高级业务员,我们叫他代总,做贷款业务。王×、王×燊、刘某1、田某都是业务员,做贷款的员工。殷某是玖×公司的,也负责山东村×爱的项目。我知道他们都是借款人,因为我整理的质押债权都是通过他们的名义往外放款的,对这些标的我也没有办法审核,这些标的有没有还款我不清楚,我只负责把这些资料整理好后发给刘某4。”
15.证人刘某4的证言:“我是2016年7月底到中金贷公司工作,是项目部员工,郑义是我上司。我负责从线下接到资料之后对资料进行整理,之后有初审和复审,如果平台没有标了,就可以往上发。2017年7月到2018年4月,我从事项目经理的工作,2018年4月我休产假,之后是杨某接手我项目部工作。往平台上发标都是郑义说了算,他同意发标后,我就从后台网站上点击发布,项目标的就发出了。我不清楚项目是不是真实存在,刘某2负责审核资料,项目的内容都是她给我的。刘某2给我的项目资料和平台发布的,金额是有拆分的,但总数是对应的,名称对应不上,但有刘某2给的借款人和平台上借款人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公司人员结构,第一层,老板叫唐×刚,负责中金贷的所有的决策。第二层,郑义是运营部负责人,是我的直属领导,负责运营部的所有事情,比如说与广告商谈广告推广,根据唐×刚的要求进行平台活动策划,2017年任职的运营部主管。技术部主管是唐国栋;陈会计我平时不接触,不了解。唐琴是人事部主管,在运营部这边什么都管,她是唐总的妹妹,所以我们也不好说什么,她也负责人事招聘,运营部的事基本上都是她和郑义商量后确定的。薛菲是产品部负责人,主要工作是产品设计、页面设计等。我每月底薪4500元,提成500到1000元左右,按照中金贷网站投资金额月增长量,比率是千分之1或2。比如说第一个月中金贷一共来投资了1000万,第二个月是1500万,就是增长500万的千分之1或2,这个提成还要和邓某、周某、杨某和宋某平分,每个月也没有多少钱。标的有抵押,是不是真实的我就不知道了,我就是根据刘某2提供的信息发标。我在中金贷也进行过投资,一共损失了5000元。”
16.证人宋某的证言:“我是中金丰联公司客服,我们公司就是中金贷平台,是一回事。我归运营部的郑义管理,客服部就是运营部,客服部没有主管。有客户通过网××眼或者中金贷官网注册,我就打电话回访,介绍中金贷的活动,解答来电疑问,或者在QQ群、微信群解答。QQ群号是258782858,微信已经被封锁了。客服的话术是郑义培训的,比如说开场白、债权、项目等,我不懂的都问他。具体话术:您好,这里是中金贷,看到您在XX注册的信息,如果接电话的人是投资过中金贷的人,就问他有没有问题,有问题我给他解答,并且推广一下活动,活动一般是投资多钱返现金等。如果是没有投资过的,我就问他是否遇到问题,告诉他现在中金贷的首次投资有活动。如果客户问返息的问题,我说中金贷平台每月付息,到期返本。我还说,平台只做北京地区的车、房抵押,房产一般都是二抵,先抵押给银行,再抵押给我们中金丰联公司。车的手续抵押在公司里。如果遇到借款人逾期了,平台会在7个工作日垫付,平台从成立以来都没有逾期过。平台会联系借款人,逾期时间过长,中金贷平台对借款人抵押物有权进行拍卖。如果客户问,为什么没有在平台上公示抵押物。我就说,后期会公示。房、车的抵押物我个人核实不了,我问过郑义,郑义就跟我说看不了,我也没再问。公司人员结构,第一层是老板唐×刚。第二层就是郑义,是运营部负责人。然后是技术部主管唐国栋,还有一个陈会计。还有人事经理唐琴。薛菲是产品部经理。我知道就是这些人了,层级上我感觉是这样。”
17.证人邓某的证言:“我是2016年6月到中金丰联公司工作,我们公司和中金贷平台是一回事。我是客服部员工,归郑义管理。平时的工作就是在平台上维护客户、与客户电话交流、回答微信和QQ群中客户提出的问题。客服工作的话术:您好,公司目前都有XX活动(大致向他介绍一下),向他介绍一下用户账户的情况。如果是新用户,就介绍平台的情况也推送一下平台的活动。如果客户有疑问,就进行解答,针对资金是否安全问题,我会说,公司目前和银行资金存管,如果出现坏账情况,会由平台7天无偿垫付给投资人;针对项目标的问题,我会说,我们公司只做北京地区的车、房抵押项目,车辆是有车库对抵押的车辆进行存放,房产是有房本留存在公司的,可以来公司看这些房本(实际上没有人来)。针对到账、回款时间问题,我会说,提现是T+1,回款是当日24时前。针对如何返本付息问题,我会说,到期还本息,按月付息。话术都是郑义教我的,平时遇到问题也问他。公司人员结构,第一层是老板,唐×刚负责中金贷的所有的决策。第二层,郑义是运营部负责人。然后是技术部主管唐国栋,平时负责技术。还有人事经理唐琴是人事部主管,2017年底离职了。薛菲是产品部经理,主要工作是产品展示安排设计,实现运营部的广告需求,入职时间大概是2016年的6月份左右。财务负责人是陈会计。我每月底薪5000元,提成500到1000元左右,是按照中金贷网站投资金额月增长量发的,是和周某、刘某4、杨某和宋某平分。”
18.证人周某的证言:“我是2017年7月到中金贷公司运营部工作,我们公司就是中金贷平台,是一回事。我归郑义管理,平时工作是联系广告商做广告,所有决议都是郑义决策,决策后我们向财务申请款项,财务打款,我的决策是2万以内的广告,郑义是8万以下可以决策,超过8万需要向唐×刚请示。广告推广的网站有网××眼、网贷天下和网贷互联,APP的宣传有广众互联和遥控精灵。公司人员结构,第一层是老板唐×刚,负责中金贷的所有的决策。第二层,郑义是运营部负责人,负责运营部的所有事情。技术部主管是唐国栋。陈会计我平时不接触,我们部门对接的财务叫侯×。唐琴是人事部主管,最开始负责运营部的财务签字,后来负责人事招聘。薛菲是产品部负责人,主要工作是安排设计、实现运营部的广告需求。一般是唐×刚通知部门负责人开会,我就知道郑义、薛菲、唐国栋、唐琴参加。我每月底薪8000元,提成800到1700元左右,是按照中金贷网站投资金额月增长量发,这个提成还要和邓某、刘某4、杨某和宋某平分,每个月也没有多少钱。我在中金贷也投资过,一共损失了27037元。”
19.证人杨某的证言:“我是2016年6月到中金贷工作的,也就是中金丰联公司,我是运营部员工,归郑义管理,平时工作是人事,就是做一些考勤和薪酬方面的工作,还有员工的社保、工作证和居住证之类的,基本上都是杂活,还做过招聘的工作,之前一直跟着唐琴。刘某4休产假让我临时接替她的工作,给了我一个工作需要用的硬盘,硬盘里是一些投资项目标的的资料,我有一个工作用的U盘,里面是陈会计给我传了一些企业标的的资料,还有一些人事方面工作的存档资料。公司人员结构,第一层是老板唐×刚,负责中金贷的所有的决策。第二层是郑义,是运营部负责人,比如说根据唐×刚的要求每天在平台上发标的、与广告商谈广告、运营费用的财务审核审批和领导。技术部主管是唐国栋。财务负责人陈会计,我平时不接触,不了解。唐琴是人事部主管,负责人事工作、人事招聘。薛菲是产品部负责人,主要工作是安排设计,实现运营部的广告需求,入职时间大概16年6月。平台资金流向我不清楚。我每月底薪5000元,提成500到1600元左右,是根据年化或增量提成,还要和邓某、刘某4、周某和宋某平分,每个月也没有多少钱。”
20.证人谢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我在中金丰联公司任职UI设计工作,和薛菲是同事。兹证明薛菲于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在本公司任运营职务,2017年1月调任产品部经理职务,至2018年6月终止。本人保证情况内容真实可靠。
21.证人肖×军的证言:“2015年年底,我从路边广告上知道北京玖×公司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我当时做生意需要钱周转,就拨了广告上的联系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个男的,我说需要25万,对方说需要抵押物。我在丰台区宝隆大厦的公司内签的合同,是和刘某1签的合同借据,并且交了车辆的手续,是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车还是我开着。给了对方车的发票、登记证书、姚×军的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备用钥匙。这辆车原主人是姚×军,他的车×××的指标一直是我使用。刘某1带我去了西城区的公证处公证了抵押借款的手续和合同。全部手续都是刘某1带着我办的,合同和借据上签字的都是刘某1本人。审批通过后,对方把25万资金转账给我了,应该就是2016年2月份放的款。借款后16个月,大概是2017年8月左右,25万本金还有9万元的利息我都还清了。2014年8月我跟刘某1也贷了一笔款项,贷了20多万,也是用这辆奥迪车做的抵押,这笔款项在2015年8月还清的。我没有向中金丰联公司借过款。民警向我出示的资料,其中借据和一些复印件都是我经手的。但是有4份借款担保函,2017年2月18日和2017年2月23日签订的,我不知情,都是他们伪造的,我之后就再也没向别人借过钱。”
22.涉及肖×军的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照片、姚×军身份证复印件佐证上述事实。
23.涉及肖×军的借据,记载姚×军向刘某1借款34万元,日期2016年2月17日,姚×军签字按指纹。
24.涉及肖×军的借款担保函四份,记载:玖×卓越公司对车盈宝bj0235、bj0234、bj0236、bj0237的个人借款合同进行担保,承担百分之百本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金额分别是人民币五万元、五万元、壹拾万元、壹拾万元,日期均为2017年2月18日,玖×卓越盖章。
25.证人马某的证言:“民警向我出示的材料,其中借据和复印件都不是我经手的。手续中的×××是我名下的,2014年我把这个号牌指标借给了俞刚,他用指标买的黑色本田雅阁,号牌指标一直都是俞×在使用。合同中我本人的行驶证、车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也不是我本人提供的,是谁提供的我不清楚。合同中的借据、借款担保函及委托融资协议书都不是我本人签的字,我没有借过5万元钱,我对这份合同根本不知情,合同上的出借人刘某1我也不知道是谁。我没有提供任何证件的复印件给他们公司或者个人。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个公司和这件事。”
26.涉及马某的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马某行驶证复印件(带有车辆照片)、马某身份证复印件佐证上述事实。
27.涉及马某的借据,记载马某向刘某1借款5万元,日期2016年12月12日,马某签字按指纹。
28.涉及马某的借款担保函二份,记载玖×卓越公司对车盈宝bj0223、bj0224的个人借款合同进行担保,分别是叁万元、贰万元,承担百分之百本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民币五万元,日期2017年2月11日,玖×卓越盖章。
29.证人李某的证言:“2015年9月,我从网站上知道北京玖×××公司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我当时做生意需要钱,我拨打了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个女的。我说我需要13万,对方说需要抵押物。之后公司的风控一个叫刘某1的男子,跟我去办理了车辆抵押手续。在丰台区宝隆大厦的公司内签订的合同,是和刘某1签订的合同借据,并且交了车辆手续,是我爱人葛×名下的一辆雪佛兰红色科迈罗轿车,车还是我开着。我记得交了行驶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我爱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审批通过后,对方把13万元资金转账给我了。我借了4个月。2016年1月、2月左右,13万本金和几万的利息都还清了。我只向玖×××公司借过这一次款。我没听说过中金丰联公司。民警向我出示的材料,其中借据和一些复印件都是我经手的,但是有两份债权转让担保函、两份债权收益权转让期限及额度权声明我完全没见过,上面有电脑打印的李某,没有我的签名,我不认可这四份材料。这四份材料的日期都是2017年,2016年之后我再也没有向别人借过钱,这是他们伪造的。”
30.涉及李某的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复印件(葛×)、车辆照片、李某和葛×的身份证复印件、李某、葛×结婚证复印件佐证上述事实。
31.涉及李某的借据一份,记载李某向刘某1借款拾叁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落款日期2015年9月19日,李某签字按指纹。
32.涉及李某的车辆借款合同一份,记载借款人李某、贷款人刘某1、借款金额130000元,借款期限96个月,自2015年9月19日至2023年9月18日,月利息为2%,以自有车辆为抵押,落款日期2015年9月9日,李某签字按指纹。
33.涉及李某的投资咨询服务协议,记载李某聘请刘某1为金融理财,支付咨询费3900元,自2015年9月19日至2023年9月18日,每月18日支付3900元,李某签字按指纹,落款2015年9月19日。
34.涉及李某的债券收益权转让期限及额度权声明二份,记载李某从2017年3月1日起,由刘某1授权同意,授权中金贷平台向第三方债券收益权的购买人进行转让部分债权收益权,本次转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伍万元、捌万元,转让期限2017年8月31日止。落款日期2017年3月1日,仅有刘某1的签字。
35.涉及李某的借款担保函,记载玖×××公司对车盈宝bj0235的个人借款合同进行担保,承担百分之百本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民币五万元,落款日期2017年2月18日,玖×××盖章。
36.涉及李某的债权收益权转让担保函二份,记载玖×卓×公司对车盈宝bj0245、bj0246的个人《债权收益权委托服务协议书》进行担保,承担百分之百本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民币五万元、捌万元,落款日期2017年3月1日,玖×卓×盖章。
37.证人赵某的证言:“我是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丰台区宝隆大厦1-1606、1-1605房屋的房东是袁某华、袁某强两兄弟,他们是业主,委托我公司出租。我们将1605、1606租给中金丰联公司,1605租金每月6000元,2018年4月租了一年,1606租金每月6500元,已经租了一年了。都是田某来签的合同,租金没有欠款。”
38.涉及赵某的北京市房屋承租合同二份(编号0011531、0011561)、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二份(编号0011002、0010920)、田某身份证复印件、中金丰联公司营业执照佐证上述事实。
39.证人莲某的证言:“我是郑义的妻子,郑义经过公检机关的工作,愿意退还在中金丰联公司工作期间的所有收入,我现在来退钱。一共是12万元人民币,我把钱存到一张银行卡内。”
40.证人吴某的证言:“我是唐琴的丈夫,唐琴经过公检机关的工作,愿意退还在中金丰联公司工作期间的所有收入,我现在来退钱。一共是10万元人民币,我把钱存到一张银行卡内。”
41.出生医学证明,记载被告人陈建凤之女出生日期为2017年1月17日10时20分。
42.中金贷网站截图,证明中金贷网站首页显示“银行存管、多重保障、实力银行、资金存管、五重保障、风险闭环”等内容。
43.借款合同,内容为:甲方出借人张梅,乙方借款人王×,丙方中金丰联公司。甲方将资金出借给乙方,甲方在丙方经营的中金贷网站注册为用户,丙方为中金贷平台用户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金评估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居间服务。丙方不对甲方、乙方之间的交易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不承担甲乙双方之间的借贷违约风险。
44.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北京中金丰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开设网贷平台资金存管账户的相关协议,记载:甲方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与乙方中金丰联公司签订网络贷款专用账户存管服务协议,中金丰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经办人唐琴。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等职责的业务。同时按照乙方发送的指令进行冻结出借人资金、扣除出借人账户资金、划转给出借人投资收益等事项。乙方应当确保其交易系统平台经营方式不属于资金池模式,不得发布虚假的高收益投资项目、不得采用庞氏骗局模式等,甲方对此没有监管义务。恒丰银行专用账户存管服务业务开户联系人、清算联系人均为凌×,业务协调人为唐琴。
45.北京市丰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出具的关于中金丰联公司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自2016年4月启动,该项工作原定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经与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此项工作再次整体延期。中金丰联公司正处于整改阶段,尚未备案登记。
46.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整改通知书及回执单,内容为:整改通知书要求中金丰联公司按照相关要求整改,落款日期2017年3月20日。其中列出的问题清单中包括:变相为自身融资(如:以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名义进行融资,有平台自身使用等情形;向出借人提示了网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但存在字体不醒目、位置隐蔽等出借人易忽略、不易得等情形)。唐琴签字收到该整改通知书。
47.北京市丰台区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说明,证明:经与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未向中金丰联公司发放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整改通知书,不纳入备案登记范围。经核实,该企业不具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和吸收公众存款”的经营资质。
48.北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公务查询申请表,证明中金丰联公司基本信息及员工缴费信息等情况。
4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唐×刚、中金丰联公司、北京丰联财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账户的交易明细情况。其中,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查询明细证明中金丰联公司存管账户账号为×××,交易对手仅有上海×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50.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对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的情况。包括:冻结北京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世纪坛支行的账户×××,冻结张×利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冻结唐×刚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冻结中金丰联公司在恒丰银行北京分行的账户×××,冻结莲某中国工商银行彩虹城支行的账户×××,冻结吴某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光彩支行账户×××。
51.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证明:2016年11月11日至2018年6月27日止,中金丰联公司共吸收投资人9600人,吸收投资总金额人民币186628552.98元。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12月,中金丰联公司共吸收投资总金额人民币7000余万元。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27日,中金丰联公司共吸收投资总金额人民币1.7亿余元。
5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对中金丰联公司在丰台办公地搜查,扣押电脑主机3台、纸质文件2箱。
53.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对组装台式电脑1台、Acer台式电脑2台、下载委托方指定的镜像文件10个进行鉴定的情况。
54.被告人陈建凤、薛菲、唐国栋、郑义、唐琴的身份信息,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5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证明各被告人到案的经过及本案破获的基本情况。
56.被告人陈建凤的供述:“我是2011年到唐×刚的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工作,2013、2014年左右,唐×刚换名或者又买了一家公司,叫北京玖×卓越公司。2016年唐×刚又接下了中金丰联公司,注册地在丰台区,我在财务工作,我平时负责给网上的账户充值和提现,实际上是对客户账户的动态管理,钱多了提出来,钱少了补进去,防止客户提现逾期。中金贷、玖×财富、玖×卓越、村×爱公司都是唐×刚负责的。玖×卓越公司是线下做车、房贷款的,玖×财富也是线下做理财的,具体业务我不知道。中金丰联是做线上P2P理财的,就是网上借贷。中金丰联的P2P业务借款人都是公司员工。代某、王×、王×燊、刘某1、殷某、张×利都是员工,没有真的贷款需求。他们作为借款人收来的钱都是投资人的钱,唐×刚把他们的银行卡、网银、密码都交给了我,我按照唐×刚的指示转给了唐琴的招商银行卡,唐琴的这张招商银行卡就是汇总了公司的钱,看唐琴的卡就知道公司有多少钱可以用。再按照唐×刚的指示将唐琴卡上的钱划转。中金贷的财务叫凌×,她平时就守着中金贷的平台,平台上有多余的钱了,就通知我去提取。第一步,我从中金贷公司的网站上提现,提到代某、王×、王×燊、刘某1、殷某、张×利的银行账户。第二步,我就用这些人的网银将钱全部转到唐琴的一张招商银行账户上。第三步,唐琴的银行卡里的钱,我按照唐×刚的要求转账,具体说:第一类,把钱转到唐×刚锦州银行卡,再转给田某的锦州银行和唐×刚的南京银行,这类全部用于中金贷的日常费用。第二类,把钱充值到上海×友的账户里,显示是×友消费,这类是中金贷的返本付息。第三类,把钱转到×晶的民生银行账户、刘某2的浦发银行账户,用于玖×财富的日常费用。第四类,把钱转到玖×财富在招商银行的对公账户,再充值到×友,用于玖×财富的返本付息,或者转到唐×学的招商银行卡,再用这张卡直接给玖×的线下理财客户转钱。再或者转到张×利的浦发银行账户和唐×刚的华夏银行、招商银行账户,都是给玖×财富客户返本金。第五类,把钱给唐×刚的信用卡、借款账户直接转款、付息费或者还本金。第六类,把钱转给刘某2华夏银行账户,用于村×爱的花费。其中第二类中金贷返本付息、第四类玖×返本付息占比最大。中金丰联公司的人员层级,第一层唐×刚,是中金丰联、村×爱、玖×卓越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第二层是唐琴和陈×来,他们两个是中金贷的负责人,具体工作内容我说不好,反正他俩分管中金贷的工作,唐琴是唐×刚的妹妹,以前是中金贷的领导,后来听说离职了。第三层是郑义、薛菲、唐国栋,他们是中金贷的部门负责人,三个人都是中金丰联公司被收购后,就工作到现在。第四层就是普通员工,有会计凌×、出纳侯×,我是财务,我没有下级员工。凌×和侯×不听我的安排,我们没有隶属关系,平时听唐×刚或者唐琴的。平台上剩下的钱、从玖×财富的回款、唐×刚个人借款,一般是这三方面用于还中金贷的客户本金、利息。中金丰联公司从事的P2P业务,借款人是公司员工,不是真实的借款人,公司把钱用于唐×刚个人消费及公司的运行,业务不是真实的。出借人都是老百姓,通过宣传让更多的人来中金贷投资,资金没有实际用于正常投资业务,只有不停的有人投资才能运行,就是不停的拆东墙补西墙。P2P公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相对应,我们公司平台上始终是这几个员工的名字,2016年6月以后几乎就不放贷了,公司没有什么利润。这些不合理的情况,我认为唐琴清楚,她和唐×刚是决策。我平时不开会,其它部门负责人郑义、薛菲、唐国栋、唐琴等人都跟唐×刚经常一起开会,我觉得他们都清楚公司是否赚钱,是否盈利。”
57.被告人薛菲的供述:“2014年我研究生毕业后到中金丰联公司应聘互联网产品经理,当时公司负责人叫田×建,2016年6月,唐×刚从田×建手中收购了中金丰联公司,主要运营中金贷平台,就是P2P互联网金融。唐×刚还有一个村×爱公司,两个公司共用一个产品部和技术部,其他部门是分开的。我兼顾中金丰联公司和村×爱两个公司的产品经理。每个公司每月给我一万元,加起来一个月两万。网站平台的主体设计是唐×刚以前的团队设计的,我接手后就添加了很多服务性质和优惠性质的软件,主要功能是给出借人一些让利,让更多的出借人到我公司来出借。我主要负责互联网产品的设计、界面元素设计、用户交互及反馈,所有的需求都是唐×刚和运营部门郑义协商后,交给我来具体实现操作。比如郑义说,让我做一个本月优惠活动,客户可以从页面上领取优惠券,多少张、多少钱、时间等,需要什么样的文案、标语等,我会按照郑义的要求,做产品流程上的设计,然后把设计结果给唐国栋,唐国栋安排人通过编写代码将这些功能实现。我设计的功能主要是满足运营部的需求,如用户(出借人)领取优券、限时抽奖、设计开发APP手机软件在中金贷出借、网络页面设计、网络P2P的整改。2017年3月,金融办给公司发了整改通知,公司虽然还没有备案,但一直积极整改。中金丰联公司的经营方式,首先中金贷平台做推广、打广告,是运营部负责,投资人注册后会把资金充值到自己的平台存管账户,再根据自己需求选择不同的标的,出借一些资金,资金再转到刘某1、王×燊这些借款人的存管账户上,项目到期后资金会由借款人存管账户打到投资人银行存管账户,投资人可以自行提现或者再投资。殷某、代某、刘某1是借款人这件事,我觉得这是一种债权转让,用他们的名义从投资人借款,这些钱会给真实的借款人,有没有真实借款人我也不清楚。还有因为唐×刚跟殷某和刘某1关系好,就以他们的名义在平台上借款,唐×刚可能以这些借款人的名义自融,形成资金池,再由资金池里的钱去填补他其他公司的漏洞或者去做别的事情,相当于拆东墙补西墙。钱的去向我不知道。中金丰联公司人员,第一层是唐×刚,是公司的老板,实际总负责人。第二层是运营部负责人郑义,主要负责运营部的工作,工作内容就是平台推广、平台功能的设想。技术部负责人唐国栋,主要负责技术部工作,工作内容就程序编写。产品部负责人是我,就是根据运营部门或唐×刚提出的需求,进行功能设计。唐琴主要负责人事和财务管理,我认为她高于第二层,理由是她是唐×刚的妹妹,平时都比较敬重她,公司跟银行存管、律师顾问团队等对外合作都是唐琴负责,2017年11月或12月她离职的。第三层是陈建凤,我跟她没什么接触,大家都叫她陈会计,我感觉她是第三层。”
58.被告人唐国栋的供述:“我是2016年5月从玖×贷公司到中金丰联公司,2016年八九月,技术部负责人王×星离职了,我接手了技术部负责人的职务。我主要工作是网站的正常运行、电子合同的对接、对接恒丰银行的存管和三级等保的评级工作、网站的功能开发。中金丰联公司做网络P2P业务,主要经营一个融资平台,由借款人申请借款,投资人就可以根据平台发布的不同标的进行投资,根据投资人的投资再匹配相应的标的,投资期限一个月的利率是7%,三个月的记不清了,半年的利率是10%左右,一年的利率是12%,两年、三年的利率记不清楚了。公司网贷平台在金融局的备案正在申请,是否批下来我不清楚。中金丰联公司注册地在丰台,办公地在丰台区宝隆大厦,但那边只有运营部门,我们技术部在朝阳区建外SOHOA座603。中金丰联公司线上APP是我们自己开发的,先由产品部根据运营部的需求设计出大框架,技术部门负责代码编写来实现需求。公司项目借款人有殷某、刘某1、王×燊等,听说他们都是唐×刚公司的员工。借款人是唐×刚公司的员工,这不正常,应该都是虚构的借款人,钱应该都进了唐×刚的公司。这些人没有实际借款需求,都是挂名的。中金丰联公司的人员,第一层唐×刚,是公司负责人、最高的领导者。第二层陈×来,是副总裁,应该是在2016年5月到2017年年初在中金丰联公司工作,当时负责管理我们。郑义2017年初成为运营负责人,负责公司业绩等具体工作。薛菲2016年8月成为产品经理。我是2016年8月成为技术负责人。唐琴是2016年5月转到中金丰联的,负责人事工作,对外工作合作洽谈,都是她来负责,2017年年底离职的。陈建凤一直跟着唐×刚,是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第三层,就是普通员工,杨某之前是唐琴的下属,凌×、侯×是陈建凤的下属员工。”
59.被告人郑义的供述:“我2016年5月到中金丰联做文案编辑,2017年3月,我正式担任了运营负责人,平时负责平台营销活动策划。具体是通过平台系统给用户优惠券,在网××家、网××眼做广告推广中金贷,还负责管理微信公众号,管理客服部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客服有没有及时同用户对接和沟通,项目部的负责人刘某4负责项目和风控方面的对接,我们负责在平台上发布。代某、王×、王×燊、刘某1、殷某、张×利都是公司员工,项目部的刘某4负责以他们为借款人做项目标的,老百姓的钱通过恒丰银行到中金贷的存管账户,然后转到上面借款人的卡里,之后我就不知道了。公司用自己员工当借款人,叫资金池,也叫债权转让。这些人没有真实的借款需求,都是公司行为。正常P2P公司是个人对个人,出借人和借款人相对应,我们公司平台始终是刘某1这几个员工的名字,这种形式金融局也下过整改方案,我们也在积极整改。公司的经营,首先贷款部的员工发展线下放贷,比如借款人张三拿车、房做抵押,借款100万,借款3个月,利率我不清楚。然后贷款部的员工应该把项目拿给风控部审核。风控审核通过后,公司放款,出借就完成了,风控就把这个项目传给我们运营部的项目专员。基础利率是唐×刚定的,项目专员会按照基础利率进行打包平台项目。我们平台要做一些优惠活动,我提出来,报给唐×刚,唐×刚审批后,我根据基础利率做一些调整。打包平台项目的需求要提供给薛菲,薛菲把我们文字性的需求转化成产品上的流程设计,薛菲再把流程设计拿给技术部的唐国栋,最终把平台项目挂出来。我负责运营部工作,包括客服、对外推广、微信运营,解答用户相关疑问,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平台回款时间和提现到账时间等问题。我按照唐×刚要求的话术培训他们,对客户讲:平台借款人都是在我公司有北京地区车、北京地区房产抵押的,而且公司在恒丰银行有监管账户,就是说银行对我公司有账户监管,如果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到期借款,银行监管我公司账户,可以先期赔付,保证借款人借款到期从平台及时提款。公司人员第一层是实际控制人唐×刚,他是2016年5月收购了中金贷。唐琴是唐×刚实际的业务管理者,唐×刚不在,都是唐琴负责,行政、人事、财务实际都是她管理,她签字审批,包括公司重大合作、存管银行、签约合作律师、担保评级的签约,都是她谈的,她再布置给我们,她大概2018年2月左右离职。第二层是几个部门经理,我是运营部经理。唐国栋是公司技术的负责人。薛菲是产品部的负责人,她大概是2014年就在中金丰联工作。陈建凤是财务负责人,是财务的总负责,她是资格最老的员工了。代某负责贷款部的经理,负责对外放贷。唐×学和田某是催收部的。刘某2负责项目资料的保管和审核。第三层,周某是运营的员工。宋某、邓某、韩×楠是客服员工。刘某4、杨某是项目部的员工。其他我不太清楚了。
60.被告人唐琴的供述:“2014年我到我哥哥唐×刚开的公司上班,当时公司做玖×贷,经营不太好。2016年6月,我哥哥唐×刚从田×建处接手了中金丰联公司,这个公司就是做网贷业务、互联网平台投资、线上APP移动终端投资。项目专员按照运营部门指令,在网站上发布投资产品,有车盈宝、房盈宝等项目,每个产品都在网站上显示融资金额、借贷利率、投资期限,客户根据自己情况选择投资项目,通过网站投资,到期后如果投资人想提款,通过支付通道返还给投资人指定账户。最开始合作的是上海×友第三方支付平台,后来改成了恒丰银行设有存管账户,这两个都是我去谈的,具体谁签的合同我记不清了。我的工作是人事招聘等人力资源管理,不经手业务,就帮唐×刚做招聘,没有任命文件。我面试的基本都是技术部的,招聘郑义时我见过他一次,实际给郑义面试的是运营部的人。我是2017年12月10日离开中金贷公司。投资产品是运营部设定,负责人是郑义。投资项目大部分都是假的,都是以公司员工个人名义从平台上借款,钱应该都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了。我听说好多钱都补了唐×刚在朝阳一家线下公司玖×财富公司了。中金贷公司没有备案,也没有金融局发的许可证。中金丰联公司人员第一层是唐×刚,是中金丰联的实际负责人。第二层是陈×来,是公司副总裁,2017年2月离开公司了。第三层是薛菲,2016年6月她是运营专员,2017年3月左右到产品部任经理,工作内容是网站逻辑搭建、功能设计、原型设计。郑义2016年6月在中金贷运营部门工作,2017年4月,郑义就是运营负责人,工作是平台活动推广、项目审核、客服工作等。唐国栋2016年6月在中金贷工作,是技术部负责人,主要负责网站编程。我是负责人事工作,2016年6月到2017年2月在中金丰联工作,挂名是人事经理,实际上干的都是员工的活。陈建凤一直跟着我哥,她是玖×财富、中金丰联的财务负责人。第四层是普通员工。我的下级员工是杨某。”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建凤、薛菲、唐国栋、郑义、唐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建凤、薛菲、唐国栋、郑义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郑义有退赔违法所得情节,故对四被告人分别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琴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及退赔违法所得,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原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薛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唐国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郑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被告人唐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六、责令被告人陈建凤、薛菲、唐国栋、郑义、唐琴退赔违法所得,返还各投资人。七、在案扣押、冻结的款物并入本判决第六项执行。
上诉人陈建凤的上诉理由是:其只负责转账,不是中金丰联公司财务负责人;不知道按唐×刚要求转账的行为不合法;2017年1月至6月,其由于生孩子停止了工作,不应当对此期间公司吸收资金的行为负责;其在中金丰联公司只领取了固定工资,没有领取提成、分红、奖金等别的违法所得,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陈建凤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陈建凤不是中金丰联公司财务负责人,只实施了帮助中金丰联公司及唐×刚转账的行为,是从犯,原判对陈建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上诉人薛菲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其无罪或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人薛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原判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包括:(1)一审法院没有组成包含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内的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违反《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2)原判迳行变更指控罪名,违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3)判决书遗漏对共同作案人的处理;(4)一审法院在薛菲认罪认罚的情况下遗漏认罪认罚必经程序和量刑情节;(5)原判未确认薛菲有主动退赔的情节。2.薛菲是从犯,原判认定其为主犯错误。3.薛菲没有非吸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4.原判以审计报告代替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非吸金额错误。5.原判认定薛菲是中金丰联公司产品部负责人错误。6.原判采信扣押、取证和保管程序严重违法的电子证据错误。7.薛菲在2016年至2017年3月间只是普通员工,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在产品部工作,按照区金融办的文件要求进行整改,不应当对上述期间中金丰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负责。8.原判将中金丰联公司单位犯罪认定为个人非吸犯罪错误。9.薛菲母亲愿意在二审阶段代为退赔违法所得,部分投资人对薛菲签署了谅解书,请求二审法院对薛菲改判缓刑。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薛菲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10余名投资人签署的对薛菲的谅解书及薛菲认罪认罚申请书。
上诉人郑义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郑义为主犯不准确,郑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即使认定郑义为主犯,其作用与唐×刚及唐的家族成员也有明显区别,应当在量刑上体现差异;郑义家属已代为退赔,并愿意预交罚金以减轻罪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减轻对郑义的处罚。
上诉人郑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郑义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原判依据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郑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亿余元不妥,应当只认定有报案人的投资金额约5000万元为本案非吸数额;郑义将他和妻子双方父母家庭绝大部分积蓄投入P2P公司,至今尚有大部分投资款未收回,其本人也是受害者;原判未考虑郑义家属退赔情节,现郑义及其家属愿意预缴罚金,原判对郑义量刑畸重,请求予以改判。
上诉人唐琴的上诉理由是:其未担任人事部经理及任何管理职位,没有人事权和行政权,只是帮助初试技术人员及从事普通行政协助类工作,是从犯;其在中金丰联公司帮忙时间为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涉案金额不足1000万元,已全额兑付,2017年是在村×爱做招聘工作,涉案金额7000余万元,已基本完成兑付;其积极退赔,规劝主犯归案,有自首情节,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唐琴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原判认定唐琴在中金丰联公司负责洽谈对外合作等事项偏离客观真相,唐琴在中金公司做的工作是流程性招聘、行政工作,属于典型的普通文职工作,其对中金丰联公司运转和“中金贷”平台的运行并不起重要作用,是从犯;唐琴在职期间中金丰联公司所吸款项已基本兑付,未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唐琴有自首情节,原判对唐琴量刑过重。
上诉人唐琴的辩护人申请本院向上海×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恒丰银行存管、与中金丰联公司就恒丰银行存管事项达成合作事宜的工作人员调取证言,以核实中金丰联公司对外合作事项具体负责谈判并具有决定权的人员是否是唐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陈建凤、薛菲、郑义、唐国栋、唐琴伙同他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正确,认定该事实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凤、薛菲、郑义、唐琴、原审被告人唐国栋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该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建凤、薛菲、唐国栋、郑义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郑义有退赔违法所得情节,对四人可分别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唐琴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退赔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陈建凤所提其只负责转账,不是中金丰联公司财务负责人;不知道按唐×刚要求转账的行为不合法;2017年1月至6月,其由于生孩子停止了工作,不应当对此期间公司吸收资金的行为负责;其在中金丰联公司只领取了固定工资,没有领取提成、分红、奖金等别的违法所得,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以及陈建凤的辩护人所提陈建凤不是中金丰联公司财务负责人,只实施了帮助中金丰联公司及唐×刚转账的行为,是从犯,原判对陈建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认定2017年1月至6月,其由于生孩子停止了工作的证据不足。陈建凤本人供述了其作为财务人员直接参与“中金贷”平台以资金池模式经营过程中的转账行为,据此应认定其知道其按唐×刚要求转账的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非法集资行为。陈建凤任中金丰联公司财务负责人,实施了转账等行为,有共同作案人唐国栋、郑义、唐琴等人的供述及证人田某、殷某、刘某1、杨某的证言证明,足以认定。根据陈建凤在中金丰联公司的职务和行为,应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判鉴于陈建凤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其违法所得少,不足以对其再从宽处罚,故本院对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薛菲所提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其无罪或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上诉理由,以及薛菲的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薛菲是中金丰联公司产品部负责人错误,薛菲是从犯,原判认定其为主犯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薛菲任中金丰联公司产品部经理,负责产品设计、用户反馈等事实,有薛菲本人的供述、共同作案人陈建凤、唐国栋、郑义、唐琴等人的供述及证人田某、刘某1、刘某3、王某、秦某、刘某4、宋某、邓某、周某、杨某的证言证明,足以认定。根据该事实,应当认定薛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院对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薛菲的辩护人所提原判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辩护意见,经查:(1)本案不属于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织七人合议庭审理的社会影响重大案件,一审法院合议庭组成未违反《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2)原判未变更指控罪名;(3)原判未遗漏对共同作案人的处理;(4)一审审理过程中薛菲未履行认罚的程序,故一审法院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和未认定认罪认罚情节并无不妥;(5)一审宣判前薛菲及其家属实际无主动退赔行为。综上,原判审判程序不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形,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薛菲的辩护人所提原判以审计报告代替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非吸金额错误;原判采信扣押、取证和保管程序严重违法的电子证据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本案犯罪金额是司法鉴定意见书而非审计报告;原判采信电子证据的扣押、取证和保管程序并未严重违法,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薛菲辩护人所提薛菲在2016年至2017年3月间只是普通员工,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在产品部工作,按照区金融办的文件要求进行整改,不应当对上述期间中金丰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负责的辩护意见,经查,薛菲在中金丰联公司不同岗位只是分工不同,应当按照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对全案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薛菲辩护人所提原判将中金丰联公司单位犯罪认定为个人非吸犯罪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唐×刚接手中金丰联公司后,该公司主要从事通过P2P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无其他经营性业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本案为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薛菲辩护人所提薛菲没有非吸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薛菲母亲愿意在二审阶段代为退赔违法所得,部分投资人对薛菲签署了谅解书,请求二审法院对薛菲改判缓刑的辩护意见,以及辩护人提交的谅解书、认罪认罚申请书,经查,薛菲本人供认其知道唐×刚以刘某1等人的名义在平台上借款,形成资金池,再用资金池里的钱去填补其他公司的漏洞或者去做别的事情,由此显见薛菲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与郑义等其他共同作案人相比无明显差别;原判鉴于薛菲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薛菲母亲愿意在二审阶段代为退赔违法所得,部分投资人对薛菲签署了谅解书、薛菲申请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等,不足以再对薛菲从轻处罚。故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交的谅解书不予确认,对薛菲的认罪认罚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上诉人郑义及其辩护人所提郑义是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郑义担任中金丰联公司运营部经理,负责培训话术、策划营销等活动,是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认定为主犯,本院对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郑义所提即使认定郑义为主犯,其作用与唐×刚及唐×刚的家族成员也有明显区别,应当在量刑上体现差异。郑义家属已代为退赔,并愿意预交罚金以减轻罪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减轻对郑义的处罚的上诉理由,以及郑义的辩护人所提郑义将他和妻子双方父母家庭绝大部分积蓄投入P2P公司,至今尚有大部分投资款未收回,其本人也是受害者;原判未考虑郑义家属退赔情节,现郑义及其家属愿意预缴罚金,原判对郑义量刑畸重,请求予以改判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鉴于郑义有自首和退赔违法所得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其本人是受害者、本人或其家属预缴罚金等情节不足以对其再从轻处罚,本院对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郑义的辩护人所提原判依据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郑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亿余元不妥,应当只认定有报案人的投资金额约5000万元为本案非吸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认定投资人人数及犯罪数额不以投资人全部报案为前提,本案依据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犯罪数额并无不妥,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唐琴所提其未担任人事部经理及任何管理职位,没有人事权和行政权,只是帮助初试技术人员及从事普通行政协助类工作,是从犯的上诉理由,以及唐琴的辩护人所提调取证言的申请,所提原判认定唐琴在中金丰联公司负责洽谈对外合作等事项偏离客观真相,唐琴在中金公司做的工作是流程性招聘、行政工作,属于典型的普通文职工作,其对中金丰联公司运转和“中金贷”平台的运行并不起重要作用,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人代某、王某、刘某4、宋某、邓某、周某、杨某及上诉人薛菲、郑义、原审被告人唐国栋等人均称唐琴为人事部主管,证人田某称唐琴为中金贷行政负责人,上诉人陈建凤称唐琴和陈×来为公司第二层,分管中金贷工作,上诉人薛菲、郑义、原审被告人唐国栋均供述唐琴还负责对外合作洽谈等业务。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认定唐琴在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间担任中金丰联公司人事部经理,负责招聘员工、洽谈对外合作等工作,其对中金丰联公司的运转和“中金贷”平台的运行起重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唐琴对中金丰联公司对外合作事项是否有决定权,不影响对其主犯地位的认定。故本院对该项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调取证言的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上诉人唐琴所提其在中金丰联公司帮忙时间为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涉案金额不足1000万元,已全额兑付,2017年是在村×爱做招聘工作,涉案金额7000余万元,已基本完成兑付;其积极退赔,规劝主犯归案,有自首情节,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以及唐琴的辩护人所提唐琴在职期间中金丰联公司所吸款项已基本兑付,未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唐琴有自首情节,原判对唐琴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唐琴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间担任该公司人事部经理,负责招聘、行政等工作,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000余万元的事实。唐琴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不能认定其自首,现无证据证明其规劝主犯归案,原判鉴于唐琴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退赔违法所得,对其从轻判处接近相应法定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量刑适当,其参与数额较共同作案人小及基本兑付等情节均不足以再对其从轻处罚,故本院对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返还各投资人及对在案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建凤、薛菲、郑义、唐琴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子良
审 判 员 漆爱君
审 判 员 周 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童 蕊
书 记 员 黄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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