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多米 2019.12.26……上海远地资产、泰多米平台张忠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张忠良任远地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829,723,596.86元,未兑付金额为302,363,364.95元。被告人张忠良在远地公司发生兑付危机后,为募集资金进行兑付,于2017年9月3日从许某某处签约受让昆山天茂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泰多米”理财平台,成为该平台实际控制人。经审计,2017年9月3日至案发,张忠良作为天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为7.8亿余元,实际集资参与人充值金额3.7亿余元,未兑付金额5000余万元

张忠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06刑初15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忠良,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秦裕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8〕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忠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19年6月5日以沪静检金融刑补诉〔2019〕5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忠良及其辩护人秦裕斌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上海远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地公司”)由仇某某、娄某某等人于2014年9月10日注册成立。张忠良作为公司总经理,以该公司为平台,招募业务人员,以销售各类理财产品为名,承诺9%-11%的固定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张忠良任远地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29,723,596.86元,未兑付金额为302,363,364.95元。
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张忠良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忠良目前退赔非法获利300,000元。
另补充起诉指控:
被告人张忠良在远地公司发生兑付危机后,为募集资金进行兑付,于2017年9月3日从许某某处签约受让昆山天茂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茂公司”)运营的“泰多米”理财平台,成为该平台实际控制人。
2017年9月21日,张忠良将“泰多米”平台从昆山市春旭路XXX号联彩中心801室搬至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XXX号绿地海外滩金融A座1807-1808室。
“泰多米”平台作为线上平台,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销售各类理财产品,承诺10%-16.5%的高额固定年化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经审计,2017年9月3日至案发,张忠良作为天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为7.8亿余元,实际集资参与人充值金额3.7亿余元,未兑付金额5000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忠良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远地公司营业执照、证人仇某某、胡某某、娄某某、许某某、马某某、吕某某、张某1、张某2、刘某某、姜某某等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出具、调取的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债权确认书、资产冻结表、案发经过、户籍资料、涉案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泰多米”平台转让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工作情况、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磐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忠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忠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忠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有立功表现,且主动退赔部分赃款,弥补了集资参与人的部分损失,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忠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宏
审 判 员  芮志平
人民陪审员  吴叔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微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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