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钱 2021.1.19……聪明钱平台2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帅、温洋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处罚情节,被告人曹帅、温洋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退出全部个人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判处被告人曹帅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温洋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曹帅、温洋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二被告人均已签字具结

曹帅、温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2刑初248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帅,女,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杭州市下城区,现住杭州市江干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生,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温洋,男,1991年10月1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现住杭州市江干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翔,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帅、温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军及赵天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帅及其辩护人林生、被告人温洋及其辩护人高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陈方华成立杭州承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钰公司),由王志华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方华任法定代表人兼财务总监(上述二人另案处理)。后公司招募被告人曹帅、温洋作为公司员工。从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承钰公司在本市上城区望江国际2幢1504室等地,利用设立的聪明钱网络投资平台,通过发布车贷标、企业标等投资标的,以一定的年化收益率为诱饵,通过网络推广等方式,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到平台注册,入金理财。被告人曹帅担任承钰公司风控部主管,负责在聪明钱平台发布企业标等标的,帮助平台募集资金。其在职期间,聪明钱平台共计吸收资金335770685.08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被告人温洋在承钰公司内从事风控工作,负责在聪明钱平台发布企业标等标的,帮助平台募集资金。其在职期间,聪明钱平台共计吸收资金228514329.7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帅、温洋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处罚情节,被告人曹帅、温洋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退出全部个人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判处被告人曹帅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温洋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曹帅、温洋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二被告人均已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王志华以陈方华(二人另案处理)为法定代表人成立承钰公司,王志华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从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承钰公司在本市上城区望江国际2幢1504室等地,利用设立的聪明钱网络投资平台,通过发布车贷标、企业标等投资标的,以一定的年化收益率为诱饵,通过网络推广等方式,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到平台注册,入金理财。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曹帅担任承钰公司风控部主管,负责在聪明钱平台发布企业标等标的,帮助平台募集资金。曹帅在职期间,聪明钱平台共计吸收资金3亿余元人民币。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温洋在承钰公司内从事风控工作,负责在聪明钱平台发布企业标等标的,帮助平台募集资金。温洋在职期间,聪明钱平台共计吸收资金2亿余元。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曹帅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同年3月16日,被告人温洋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曹帅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2000元,被告人温洋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曾某、阮某、刘某、黄某、欧某、王某1、王某2、王某3、张某、冯某、蔡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工商登记情况、银行账单、银行转账明细、电子回单、专项审计报告、银行转账记录光盘、同案人员王志华、陈方华的供述、被告人曹帅、温洋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帅、温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帅、温洋作为公司风控人员,在他人指示下从事发布标的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曹帅、温洋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温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212000元按损失比例发还各投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娄 磊
人民陪审员 黄 建
人民陪审员 余小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建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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