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元宝、超人贷 2020.11.3……宁波聚元财富平台被告人乐寅超、李勇、邱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方亚立的供述,聚元宝原名叫“聚元财富”,通过线下门店招聘业务员进行推广,门店最多时有30多个,分布在浙江、江苏和上海等地,以发传单、组织活动、开会、发放礼品等方式招揽投资人;上述融资的资金用于集团典当和汽车板块的放款,以这种方式赚取利差;2018年6月逾期时,线上待偿1.9亿左右,出借人1300余人;线下待偿3.9亿,出借人1900多人;之后清退了457人,资金1000万左右,分期支付了3000多万;付给美国亚索尔公司125万美元顾问费,用于提供到美国上市的政策咨询;投资文苏(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3百万元;通过国帕国际公司投资了煜途公司,主要做网约车业务,共投入600万至800万;借给杨超6、7百万元,用于杨超投资南京华盛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宁波福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3百万元,用于一个原始翡翠项目;超人贷累计集资6.8亿余元,未兑付1.5亿余元;聚元宝累计集资11.5亿余元,未兑付4亿余元的事实

乐寅超、李勇、邱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12刑初73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乐寅超,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司员工,住宁波市江xx。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秀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勇,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象山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钱龙明,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莉波,浙江和义观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伟,男,1986年4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司员工,住宁波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凯、张学成,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二部刑诉[2020]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乐寅超、李勇、邱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官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乐寅超及其辩护人汪秀峰,被告人李勇及其辩护人钱龙明,被告人邱伟及其辩护人张学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从2012年开始,方亚立伙同陆小梅、骆业富、毛高岚(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注册成立宁波聚元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聚元普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聚元汇普金融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元集团),聚元集团实际办公地点在宁波市鄞州区××大厦××楼,该集团在未取得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宁波等地开设门店,并在网上搭建超人贷网络借贷平台(网址是×××.com),以投资聚元集团聚元好车等为名,销售聚元宝、超人贷等理财产品,以年利率8%至15%的高息,通过业务员发宣传单、组织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被告人乐寅超于2015年5月至2018年10月间负责线下吸收资金业务,任职期间参与募集资金共计9.8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3.8亿余元,非法所得共计119万余元。
被告人李勇于2014年2月至2019年2月间负责超人贷线上吸收资金业务,任职期间参与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6.9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1.5亿余元,非法所得共计184万余元。
被告人邱伟于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担任宁波聚元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东营业部团队经理,2016年8月至2018年11月担任线上超人贷业务总监,任职期间参与募集资金共计5.1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1.6亿余元,非法所得共计163万余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乐寅超被抓获;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李勇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邱伟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
为证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李某1、顾某1等人的证言,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方亚立、骆业富、陆小梅、毛高岚、于洪涛、陈首波、张建锋、李萍、丁云龙、竺锋、邬鲁峰等人的供述,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代持协议、债转股协议、股权投资协议、还款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清单,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聚元集团任命通知、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咨询报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乐寅超、李勇、邱伟伙同他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公开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被告人李勇、邱伟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乐寅超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乐寅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犯罪金额要扣除本人及亲属投入的金额。
被告人李勇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勇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金额要扣除本人及亲属投入的金额。
被告人邱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邱伟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金额要扣除本人及亲属投入的金额。
经审理查明:
从2012年开始,方亚立伙同陆小梅、骆业富、毛高岚(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注册成立宁波聚元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聚元普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聚元汇普金融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元集团”)等,聚元集团实际办公地点在宁波市鄞州区××大厦××楼。该集团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宁波等地开设门店,并在网上搭建超人贷网络借贷平台(网址是×××.com),以投资聚元集团聚元好车等为名,销售聚元宝、超人贷等理财产品,以年利率8%至15%的高息为诱饵,通过业务员发宣传单、组织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5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乐寅超负责线下吸收资金业务,任职期间参与募集资金共计9.8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19万余元。
2014年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勇负责超人贷线上吸收资金业务,任职期间参与募集资金共计6.9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1.5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84万余元。
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邱伟担任宁波聚元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东营业部团队经理,2016年8月至2018年11月担任超人贷业务总监,任职期间参与募集资金共计5.1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1.6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63万余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乐寅超在宁波市鄞州区××号楼××室被抓获。同年7月9日、8月12日,被告人李勇、邱伟经民警电话联系,分别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某1、顾某1、毛某1、竺成龙、张某1、毛某2、郑某1、张某2、张某3、方某1、戎某、顾某2、姚某、葛某、任某1、王某1、叶某、王某2、、李某2、滕某、侯某、余某1、郑某2、、陈某1、忻元兰、王某3、杨某1、林某、曹某、沈某1、潘某、裘某、胡某1、陈某1、包亚琴、陈某2、严某1、卢某、励毛毛、周某1、何某、陈某3、赵某、唐某、沈某2、戴某、顾某3、徐某1、胡某2、舒某、王某4、周某2、钱某、陈某4、成某、马某、余某2、白某、江某、黄某、刘某、邵某、周某3、任某2、朱某、李某3、严某2、张某4、严某3、蔡某、许某、杨某2、陈某5、李某4、王某5、余某3、施某、方某2、杨某3、杨某4、陈某6、吴某、徐某2、王某6等人的证言、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代持协议、债转股协议、股权投资协议、还款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清单,证实其通过业务员发传单、朋友介绍、互联网推送广告等途径了解到线上投资平台“聚元宝”和线下投资平台“超人贷”,介绍说该平台收益很高,就选择购买了理财产品;2018年10月左右该公司发布清盘公告,造成其损失的事实;
2.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方亚立的供述,证实其供述上海聚元汇普金融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是2012年成立的一个空壳公司上海际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4月转让至其名下,2016年变更为现名称,实际办公地点在宁波市鄞州区××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都是其本人,公司所有股权实际是其所有,其他股东都是帮其代持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汽车板块(二手车、以租代购、租赁、网约车)、典当(股权、汽车抵押、汽车质押、个人借款、房产抵押)、P2P业务(线上平台“超人贷”,线下平台“聚元宝”);2012年其成立宁波聚元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始经营P2P业务,主要通过线下门店销售理财产品;2014年6月成立浙江聚元普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始经营网络融资平台“超人贷”,网址是×××.com,主要发布车贷、放贷、信贷等产品,以网上购买引流、线下宣传推荐、微信推广等方式吸引出借人,出借人在平台上认购标的,年化收益11%,收款进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汇潮支付”,然后转到集团公司的关联账户用于放贷、支出运营费用;聚元宝原名叫“聚元财富”,通过线下门店招聘业务员进行推广,门店最多时有30多个,分布在浙江、江苏和上海等地,以发传单、组织活动、开会、发放礼品等方式招揽投资人;上述融资的资金用于集团典当和汽车板块的放款,以这种方式赚取利差;2018年6月逾期时,线上待偿1.9亿左右,出借人1300余人;线下待偿3.9亿,出借人1900多人;之后清退了457人,资金1000万左右,分期支付了3000多万;付给美国亚索尔公司125万美元顾问费,用于提供到美国上市的政策咨询;投资文苏(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3百万元;通过国帕国际公司投资了煜途公司,主要做网约车业务,共投入600万至800万;借给杨超6、7百万元,用于杨超投资南京华盛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宁波福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3百万元,用于一个原始翡翠项目;超人贷累计集资6.8亿余元,未兑付1.5亿余元;聚元宝累计集资11.5亿余元,未兑付4亿余元的事实;
3.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骆业富、陆小梅、毛高岚的供述,证实其均系聚元集团副总裁,系总裁办成员,集团所有决策都是总裁办商议后决定的;骆业富分管人事、培训,陆小梅分管财务、行政,毛高岚代表公司在外地拓展门店;聚元集团通过“聚元宝”线下门店和“超人贷”线上平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吸收来的资金通过聚元好车做二手车、车贷,通过聚元典当放款,并投资其他项目的事实;
4.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于洪涛的供述,证实其于2017年9月进入聚元集团,任财务部总监,聚元集团通过“聚元宝”线下门店和“超人贷”线上平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投资人的钱打入方亚立和陆小梅的银行卡的事实;
5.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陈首波的供述,证实其供述2015年11月其通过乐寅超的介绍进入聚元集团上班,一开始在宁波聚元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部任行政总监,工作职责包括公司的采购、报销、统计业务数据;2017年下半年到集团公司担任客服总监,工作职责是向投资客户发送兑付金额的信息、做回访、处理投诉,目的是提高出借人对聚元集团的认同度,从而更加放心地把资金投入进来;2017年底至2018年6月,其兼任超人贷副总经理,分管人事和行政;其的月工资是12000元,其帮助方亚立担任宁波海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月会多拿3000元;2018年7月公司出现兑付困难,其就离职的事实;
6.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张建锋的供述,证实其供述上海聚元汇普金融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是方亚立,该集团公司有很多子公司,其中浙江聚元普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做“超人贷”APP,即线上P2P投资的,发布房产、汽车等投资产品,客户注册充值后进行投资;宁波聚元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做线下投资的,有很多门店;浙江聚元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身就是“聚元财富”,后因政策需要,业务转型为“聚元宝”,经营模式和超人贷一样,有自己的线下门店;2015年7月其进入聚元集团,担任品牌部主管,当时品牌总监是陈丰剑,2016年2月聚元集团成立了战略发展部,其担任高级总监,为公司做文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公司上市辅导、尽职调查和市场调查,其调研了行业现状和政策环境,然后汇总成报告供公司高层参考,期间集团公司的高层会议和业务部门的会议其都参加了;2018年7月,公司没有上市成功,其就离职了;2016年其做陈丰剑副手时,月工资9000元,担任战略发展部高级总监后月工资25000元,年底有1个月的工资乘以系数作为年终奖的事实;
7.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李萍的供述,证实其供述2015年5月其通过乐寅超的介绍到宁波聚元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同年9月被任命为副总经理,2018年7月离职;聚元宝通过线下门店的方式,以8%至18%的年化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聚元宝自己开的门店有:鄞州3家、江东3家、海曙2家、江北2家、镇海、慈溪、余姚各1家、上海2家、绍兴3家、苏州1家、无锡1家,另外还有4家渠道门店,由他们自主运营,所吸收的资金是打到集团公司的,是由渠道维护的;其入职做门店经理时月工资3500元,任聚元宝副总经理后月工资12000元,加上提成约15000元,骆业富来了之后其可以对聚元宝所有直营门店业绩的万分之八进行提成,2017年上半年其对渠道门店业绩的千分之一进行提成的事实;
8.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丁云龙、竺锋、邬鲁峰、胡辉龙、李波、王美泉、付林、俞晨勇、戴恩玉、蒋豪、蒋军波、王超、方锵、罗贤龙、付强、蔡森雷、史凌凯、丁淇科、张奇凯、胡辉龙、马奇超、毛家莉、王如建、赵航、郑凯俊、沈晨杰、徐某1、张燕妮、童军、邵文祥、王小燕、王志勇、杨慧慧、刘静颖、王娜、王浩、杨旱雨、付强、李頔、邬青桓、郑航波、孙贤、杨学涛、湛玲、马小妹、廖维霞、何燕萍、罗李宽、范楠等人的供述,证实其系“聚元宝”和“超人贷”的营业部经理、经理、团队长、业务员等,聚元集团通过“聚元宝”线下门店和“超人贷”线上平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事实;
9.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证实浙江聚元普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法定代表人为方亚立,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的研发、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等;宁波聚元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法定代表人为方亚立的事实;
10.聚元集团任命通知、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证实被告人乐寅超等人的任职情况及工作职责等情况;
11.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咨询报告,证实各投资人的损失情况;被告人乐寅超任职期间参与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9.8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人民币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19万余元;被告人李勇任职期间参与募集资金共计6.9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1.5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84万余元;被告人邱伟任职期间参与募集资金共计5.1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1.6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63万余元的事实;
1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三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13.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4.被告人乐寅超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3年11月其进入宁波聚元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以放贷为主,放贷资金是方亚立自有的,2015年5月宁波举办金博会以后,方亚立提出公司要通过债权配对的方式吸收资金,2015年成立了聚元集团公司,其负责开发线下的门店;集团公司设有总裁办、战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品牌部、系统研发部、法务部等;线上吸收资金的是“超人贷”,有60多名员工;线下吸收资金的是“聚元宝”,其是总经理,线下门店有两种,一种是直营门店,是自己公司经营的,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先后开了30余家;另一种是渠道门店,也就是加盟店,一共有6、7家,其集团公司和经销商是打包计算的,其的提成是自营门店总业务的万分之三;公司员工在人流量多的地方发传单或设摊位去吸引投资人,客户到门店签订合同,产品有半年至三年不等,年化收益10%至14%;其一直上班到2018年10月的事实;
15.被告人李勇的供述,证实其供述其系浙江聚元普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线上平台“超人贷”的全部工作,2014年方亚立找人开发了超人贷的网站,其负责配合工作,后其被任命为超人贷的总经理,一直到2019年2月离职;超人贷平台的网址是×××.com,2016年上线了一个APP叫超人贷,投资人可以在任意一个平台上注册投资,投资期限从7天到3年不等,年化利率为5%至18%,除了固定利息外,还有各种投标奖励;公司每天在平台上公布当天的标,一种是约标,主要是信用标,另一种是抵押标,主要是车辆抵押和房产抵押;公司在网贷之家等平台上做广告,还参加各种金融展会来宣传;真正有过投资的有3000人左右,最后有约1200人没有还清;其一开始月工资约5千元,2015年做总经理后月工资8千至1万元,后来又加到1.5万元,另外按超人贷业绩比例的万分之五拿提成的事实;
16.被告人邱伟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其进入宁波聚元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在江东营业部门店做业务员,同年9月左右做团队经理,2016年8月到超人贷担任业务总监,2018年11月30日离职;其的工作任务是督促开拓客户、完成每月下达的融资任务;其所在的业务部通过朋友、亲戚来宣传,举办活动、讲座来推广;超人贷平台公布的标的是从聚元好车找来的,客户注册后根据平台每天发布的标的来投标,年化收益10%至15%;其任业务总监后月工资12000元,后来提到15000元,其还有团队提成,按照下面所有业务员业绩的千分之一来提成的事实。
被告人乐寅超、邱伟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经查,宁波聚元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成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本院对于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乐寅超、李勇、邱伟的辩护人均提出各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经查,三被告人均担任聚元集团吸收资金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全面管理相关部门的业务,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非较小,不能认定为从犯,故本院对于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乐寅超、李勇、邱伟的辩护人还提出犯罪金额要扣除个人及亲属投入的金额。经查,被告人乐寅超等人主观上产生了非法集资的目的后,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的同时,亦向亲友集资,则亲友的集资数额不应从犯罪数额中剔除,但其本人投资的金额可以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被告人乐寅超还提出乐寅超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乐寅超系被抓获,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完全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寅超、李勇、邱伟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勇、邱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乐寅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乐寅超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李勇、邱伟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乐寅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邱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责令三被告人继续退缴违法所得,发还给相关投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晓
人民陪审员  包小艳
人民陪审员  李蓓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 记员  吴方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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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元宝、超人贷 2020.11.3……宁波聚元财富平台被告人乐寅超、李勇、邱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方亚立的供述,聚元宝原名叫“聚元财富”,通过线下门店招聘业务员进行推广,门店最多时有30多个,分布在浙江、江苏和上海等地,以发传单、组织活动、开会、发放礼品等方式招揽投资人;上述融资的资金用于集团典当和汽车板块的放款,以这种方式赚取利差;2018年6月逾期时,线上待偿1.9亿左右,出借人1300余人;线下待偿3.9亿,出借人1900多人;之后清退了457人,资金1000万左右,分期支付了3000多万;付给美国亚索尔公司125万美元顾问费,用于提供到美国上市的政策咨询;投资文苏(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3百万元;通过国帕国际公司投资了煜途公司,主要做网约车业务,共投入600万至800万;借给杨超6、7百万元,用于杨超投资南京华盛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宁波福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3百万元,用于一个原始翡翠项目;超人贷累计集资6.8亿余元,未兑付1.5亿余元;聚元宝累计集资11.5亿余元,未兑付4亿余元的事实” 》 有 3 条评论

  1. 挘夺百姓的养老钱,……

  2. 要求法院对方亚立集团全体人员,退还老百姓血汗钱,不还钱的全部抢毙。我们的养老钱,

    1. 对还我们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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